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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初级会计师考点: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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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1)是指针对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据其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依照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缴纳税款的税款征收方式。
(2)这种征收方式较为规范,符合税收法定的基本原则,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和如实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2.查定征收
(1)查定征收,是指针对账务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纳税单位或个人,税务机关依据正常条件下的生产能力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确定其应缴纳税款的税款征收方式。
(2)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3.查验征收
(1)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产品,通过査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其应缴纳税款的税款征收方式。
(2)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4.定期定额征收
(1)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小型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缴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2)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5.扣缴征收
扣缴征收包括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两种征收方式。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6.委托征收
(2)委托代征税款,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委托形式将税款委托给代征单位或个人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代为征收,并将税款缴入国库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2)受托代征单位或个人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 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3)这种征收方式 适用于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
税务检查
1.税务检查的范围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2)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3)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4)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7)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8)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2.税务检查程序
(1)税务机关在“检查账簿等”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
(2)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3)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税务风险的特点
(一)不可避免性
企业纳税行为必须以税法作为法律依据和行为准绳。而税收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决定了企业税务风险是无法避免的。无论企业或个人是否情愿,都必须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纳税。只要企业长期存续,不论其经营状况是赢利还是亏损,都会涉及税收事宜,都要面对未来的不确定性,因此不可避免会遇到税务风险。但税务风险的不可避免性是从企业持续经营这一长期阶段来看的,对某一特定的税务风险,企业可以通过选择对某一经济活动的不作为来加以避免。
(二)可控性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其客观规律,风险显然是这些规律中较难把握的一种,因为它涉及对未来的预测。就税务风险而言,其成因较为复杂,但是企业对产生税务风险的风险因素可以参照经验,借助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加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加以弥补,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提高企业应对税务风险的能力。
(三)主观判断性
税务风险的主观判断性是指税务风险发生与否和造成损失的大小,是与纳税风险的相关主体行为紧密相关的,这里的相关主体是指企业纳税人员和税务人员。企业税务风险的产生与企业涉税人员的税务风险意识与业务素质密切相关,税务风险意识强、业务素质高的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等涉税人员可以通过建立税务风险预警与防范体系,在生产、经营、决策中充分识别和防范税务风险,反之,企业所面临的税务风险较高。同时,企业税务风险还与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密切相关。因为在我国,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一个重要渠道就是,税务机关错误地认定企业依法纳税的行为属违法行为,从而形成了企业税务风险损失。当然,随着我国税收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和税法体系的不断完善,税务机关错误认定造成税务风险的情况正呈下降趋势。
缴纳税款给企业带来的税务风险
从财务角度来说,风险是由于预期财务成果的不确定性,而出现不良财务结果的可能性。企业的理财活动的预期财务成果越不确定,出现不良财务结果的可能性越大,其风险也越大。企业的税收风险是财务风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而言,缴纳税款会给企业带来六个方面的涉税风险。
(一)税款支付风险。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只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取得账面收入和账面利润,就必须按期申报和缴纳税款,无论这些账面收入和账面利润是否已变现或能否变现(如赊销及质量保证金等),这使得税金具有一定的预付性质,且必须全部付现,即使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也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正如现金是企业财务管理中最稀缺的资源,企业一旦出现库存现金匮乏而又无法获得延期纳税的许可时,便只能形成“欠税”,进而产生相应的税务机关违法处罚风险和信誉损失风险。
(二)经营损益风险。政府的课税(特别是企业所得税)通常体现为对企业既得利益的分享,而同时只承担企业部分相应的经营损失风险。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企业亏损可以在以后5年的税前补亏,这使得政府在一定意义上与企业共享收益,共担损失:企业赢利时,政府通过征税获得一部分利润;企业亏损时,政府也因同意其延期补亏而损失一部分税款。然而一旦企业在5年内不能扭亏为盈或盈利不能弥补亏损,其风险损失就完全归企业自己承担。同时以增值税为代表的流转税就更是不管企业是否有盈利,一概按税法规定的应纳税额先行收取,不承担企业可能经营损失的风险,这对企业经营损益产生的风险更大。
(三)投资扭曲风险。根据税收理论,一旦政府对企业的某种投资行为课税,就有可能使企业放弃先前不存在税收时他认为“最佳”的项目,而改投向其他的“次优”项目,承受一定的利益损失,西方经济学家将这种状况称为税收的“超额负担”。
(四)税收违法处罚风险。税收违法处罚风险既是财务风险,也是法律风险。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一部分纳税人以化解和减除税款负担风险为目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偷税逃税。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不申报、不及时申报、不如实申报以及不按时缴纳税款等行为均属于不遵守税法的行为,而如果纳税人伪造、隐匿账簿凭证,多记支出、少记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就是我们耳熟能详的偷税。这些违法手段不仅不能化解税款负担风险,反而会产生的违法风险。纳税人偷税除了必须补交所偷逃的税款之外,还会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并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按照《税收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少缴未缴的税款在10%以上就构成了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处以所偷税款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关部门还要追究当事人、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情节较为严重,纳税人还将被处刑罚。因此,这种税务风险更严重,更容易导致公司倒闭、破产。同时,企业受到税收违法处罚后就会成为税务机关的重点监控对象,导致税务机关对其更加严格和频繁的稽查,更加苛刻的纳税申报条件及程序,纳税人可能就要增加纳税申报及应付频繁的税务稽查,增加时间及经济上的成本,严重的还会影响其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其市场份额的降低。
(五)信誉与政策损失风险。从严格意义上讲,信誉与政策损失风险是由纳税人违法所引发的风险,也可以归入税收违法风险,具有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的性质。但由于这种风险是无形的,对纳税人的影响不是直接的,同时其影响较大。也就是除了纳税人违法并被税务机关处罚,蒙受经济上的直接损失之外,纳税人还会有信誉、商誉或者名誉的损失,即其他有关经济主体会因为纳税人的偷税等违法行为而对该纳税人的信用产生怀疑,不愿与其合作,因为大多数企业不愿意与欠税或涉税案件曝光的企业有业务往来,因为这些企业在资金支付能力及合同履行能力等方面都存在较高的风险。
(六)税收方案选择的心理风险。税收方案选择的心理风险是指企业在制定和实施与税收相关的经营决策方案时,由于所面临的预期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因而需要承受与此相关的心理负担和精神痛苦,由此可能给企业和个人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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