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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诉讼时效

时间:2024-12-27 01:36:40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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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涉及: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

  【提示】上述诉讼时效期间(1年、2年、20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也就是说,对在20年内始终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法律也不再予以诉讼保护。

  【知识点练习】甲于2011年3月20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处保管。3月22日,该包裹被盗。3月27日,甲取包裹时得知包裹被盗。甲要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是()。

  A、2011年3月27日

  B、2011年3月22日

  C、2012年3月27日

  D、2012年3月22日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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