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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法的本质与特征

时间:2020-08-05 13:31:34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法的本质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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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法的本质与特征

  法的本质与特征

  【内容导航】:

  1.法的本质

  2.法的特征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一章总论第一单元法律基础的内容。

  【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国家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法是调解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具有能为一般人提供一个行为模式、标准的属性(概括性)。法的主要内容是由规定权利、义务的条文构成的,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持社会秩序(利益导向性,简称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者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法的可预测性)。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平等主体间:仲裁、民事诉讼

  非平等主体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平等主体经济纠纷:

  1.或裁或审原则。

  2.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法院行使管辖权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

  (2)仲裁协议无效

  (3)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

  (二)不平等主体行政纠纷:

  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由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提出申请。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选择

  (1)一般:选择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时可再诉讼

  (2)特殊:必经复议,只有对复议结果不服才能起诉

  (3)极特殊:只能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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