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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时间:2020-08-15 14:58:46 报关员 我要投稿

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2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1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3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下面就为大家分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关员资格考试、报关员资格申请及管理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关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合格者可以向海关申请取得报关员资格。

  第三条 报关员资格考试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

  参加报关员资格考试的考生应当遵守考试应试规则。

  第四条 海关总署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制定考试大纲、应试规则,统一命题;指导、监督各地海关具体实施考试,处理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阅卷,公布考试成绩;管理各海关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事宜。

  第五条 直属海关在海关总署指导下具体实施考试;认定、处理考试违规行为;受理、审查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直属海关可以委托隶属海关受理、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及办理颁发证书等事宜。直属海关应当将受委托的隶属海关和委托的内容予以公告。

  第二章 考试实施

  第六条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海关总署在考试3个月前对外公告考试事宜。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总署决定,可以进行调整。

  第七条 考试主要测试考生从事报关业务必备的知识和技能。考试内容包括报关专业知识、报关专业技能、报关相关知识和与报关业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规章,具体范围按照海关总署当年制定并公布的《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确定。

  第八条 考试采取全国统一报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核分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以及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依法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三)在考试中发生作弊行为,被海关取消考试成绩,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被海关以作弊论处,不满3年的。

  第十一条 考试实行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

  考生本人应当在网上预报名后,自行打印准考证主证,并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报名海关进行现场确认。

  第十二条 考生进行现场确认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材料,并交验原件:

  (一)准考证主证;

  (二)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凭有效香港、澳门身份证件报名参加考试。

  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考生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 对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海关应当在现场确认时对准考证主证予以签注。

  第十四条 通过现场确认的考生,应当于考试前1个月内自行从网上打印准考证副证。

  考生凭身份证件和准考证主证、副证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 考试成绩由海关总署公布。

  考生对本人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对本人试卷卷面各大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进行核查。核查结果通知本人后,不进行再次核查。

  第三章 考试违规行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