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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考点速记

时间:2020-08-25 17:58:19 银行从业 我要投稿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考点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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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考点速记

  信托法律制度

  一、信托概述

  1.信托的概念、特征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的特征:

  ①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②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③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④受托人要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

  ⑤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信托的设立

  1.信托的形式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

  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四、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

  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自有的、可转让的合法财产。

  五、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1. 信托的变更

  ①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②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③经受益人同意

  ④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①③④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2. 信托的终止

  ①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②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③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④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⑤信托被撤销。

  ⑥信托被解除。

  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法》概述

  1. 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2. 票据的特点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2)票据是要式证券。

  (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

  (4)票据是流通证券。

  (5)票据是文义证券。

  (6)票据是设权证券。

  (7)票据是债权证券。

  二、票据的功能

  1.汇兑作用——异地支付。

  2.支付与结算作用。

  3.融资作用——通过票据贴现来实现的。

  4.替代货币作用。

  5.信用作用——作为商业信用工具的体现。

  三、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四、票据权利

  1. 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因合法拥有票据而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 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

  (1)票据权利的取得

  从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看,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2)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债权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其票据债务行为。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债权人为防止其票据权利的丧失,依《票据法》规定而采取的行为。

  (3)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五、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包括3种: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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