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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再教育

时间:2022-08-07 10:51:20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注册安全工程师再教育

  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每三年进行一次继续教育,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时间累积不少于48学时。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再教育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注册安全工程师再教育

  注册安全工程师再教育就是继续教育,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需注册登记的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应不少于40学时。应届毕业生考试网为您提供最全面的证书知识解答。根据应届毕业生考试网的整理,注册安全工程师再教育情况如下:

  注册安全工程师再教育对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在2014年有效期满的未及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有效期已过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人员。

  注册安全工程师再教育时间: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应不少于40学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2005年初始注册时应提供注册前一年内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

  注册安全工程师再教育内容:

  1. 职业道德规范;

  2. 安全生产形势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3.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4. 现代安全生产管理;

  5.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6. 职业健康管理及职业危害预防;

  7. 案例分析与研讨;

  8. 安全生产技术。

  应届毕业生考试网提醒:各省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再教育工作有各省的注安办协会组织,具体的要求可能不能,建议大家到各省注安办协会网站查询最新通知。

  拓展:注册安全工程师简介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英文全称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简称CSE。

  2021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是10月16-17日举行。

  2021年12月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注册安全工程师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中推行电子证书。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好处

  1、升职加薪:在很多企业中,考取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不仅会得到企业重用,升职加薪也会随之而来。由于人才稀缺,拥有证书的人才就是企业高薪寻求的“香饽饽”,所以一些企业为了留住人才就会用升职加薪的办法。

  2、评职称优势:目前职称可以“以考代评”,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就是其中之一。根据政策规定,注安中级证书直接对应中级职称,其中部分省份已经不再发放职称证书,注安证即可一证两用。

  3、深造机会:考到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之后,就容易考到诸如培训教员、安全标准化评审员等资格证,会让自己有更多可以继续深造的机会,以此为跳板,而获得更高更大的成就。

  4、提升自我价值:考试的过程不仅能增加更多的知识,还能提升更多的技能。拥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让自己更值钱,今后也会有更多更好的就业机会。

  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两部门共同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4个科目。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

  第五条符合《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六条 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2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第七条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八条 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报名时,各地人事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核发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管理的单位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十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写、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名义编写、出版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培训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

  第十二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和参加考试。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行政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五条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要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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