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助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细则

时间:2018-09-15 09:39:26 奖助学金 我要投稿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细则模板

  第一条 为激励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71号)和《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8号)精神,结合我院奖学金评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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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校纪校规处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优秀,无旷课行为,上学年所学课目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无补考纪录;

  5、通过学院贫困生的认定,当年被确定为学院资助对象;

  6、若学生获得学校级以上(不含学校级)表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和评审程序

  1、学校成立以学校领导组成的领导小组,校学生工作部是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归口职能部门,明确为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国家奖(助)学金日常管理、组织工作。

  2、学校成立由学生工作部、团委、教务处、财务处、纪委、院学生会等部门组成的国家奖(助)学金复审机构。各校区领导负责指导和督促各二级学院成立相应的初审组织,确定专人负责申请、评审过程策咨询、异议申诉、宣传解答工作,与学校学生工作部对口,公布联系人电话。

  3、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二级学院辅导员递交《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4、二级学院辅导员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结果和本办法进行审核,在适当范围内征求主要任课教师意见,提出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步名单并报二级学院领导。

  5、二级学院领导和评审小组对辅导员上报的名单进行初审,应慎重地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名单确定后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审核确认后上报学生工作部,填写湖北省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备案表并附二级学院评审报告(经校区部长审核签字),并上传电子文档。

  6、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学院设立的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

  国家奖学金。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九条 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中心)和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拆分,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学校希望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各二级学院加强宣传引导工作,使全校师生受到教育鼓舞,强化学生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技能的热情,营造一种学习上“比、学、赶、超”的氛围,促进学院良好学风的形成。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