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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账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时间:2021-06-10 16:56:52 财务知识 我要投稿

有关挂账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挂账”一词并不是会计学中的术语,但由于历史原因,为会计人员习惯性的使用。挂账要如何做会计分录?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有关挂账的会计分录做法,希望对你有帮助。

有关挂账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有关挂账的会计分录做法1

  1、如是请人来修的,挂帐,应该是还没支付的,但发票已经过来的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2、如果是从事这个行业的

  应该是

  借:劳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管理费用——修理费 贷:库存现金(或其他应付款)借:制造费用(在建工程、营业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有关挂账的会计分录做法2

  挂帐”一词并不是会计学中的术语,原因在于其的不规范性,是会计人员习惯性的使用。它的含义:

  1.确认某会计要素会计科目的意思。比如,“挂应付帐款”,这里就是指确认为应付帐款的意思,也就是,增加了应付帐款。又如,“挂管理费用”,指确认为管理费用,即将费用计入管理费用中,从而增加了管理费用。

  有关挂账的会计分录做法3

  费用挂账主要有以下两种:1、为实际费用已发生、但由于发票未到或发票遗失而挂账。2、为应入未入费用,因企业效益差、无法消化而挂账。

  为了调增利润同时调增收入、调减成本,或为了调减利润同时调减收入、调增成本等。

  例如:发货后没有及时收到货款的叫挂账。挂在应收账款。

  购货后没有马上付款的也叫挂账。挂在应付账款。

  暂时不处理的账务,也叫挂账。挂在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

  利用“应收账款”账户虚列收入。一些经济效益不好的企业,领导为了表现政绩,就通过虚开发票、虚假工程结算等手段虚增利润,以完成经营考核指标。

  利用“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账户隐藏收入。效益较好的企业,为了少交税,或平衡收支,或为下一年度留“口袋”,把收入挂在“预收账款”或“应付账款”里,不做收入处理,人为调减利润。

  利用“预付账款”、“待摊费用”等账户将成本费用挂账。一些效益不好的企业,在完不成经营指标时,将生产成本不进行账务处理,而挂入“预付账款”、“待摊费用”等账户,人为调增利润,为上级考核、提拔、任用等捞取政绩。

  一些效益较好的企业,利用“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账户虚列费用,加大成本,人为调减利润。

  挂账的分类

  预收账款挂账长期或者大额挂账的'现象主要分两类:

  1、非主观故意行为。部分企业尤其是工业企业按合同规定收到预收账款、发出货物后未将全部货款结转销售收入,未能及时足额纳税;以上偏差并非企业故意偷逃税款,主要是会计人员对税法的学习和理解不够,或误将预收账款结算方式当作分期收款结算方式进行账务处理,或认为没有收到全部货款及开具发票就可以不记收入而未结转销售收入。会计人员在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时间上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会计人员过多的从会计制度角度,考虑谨慎性原则,强调所有权的实际性转移,而忽视税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实现就应纳入收入,缴纳税款,混淆“预收账款”、“分期收款”等结算方式,将本应属于收款在前,发货在后的预收账款误按分期收款进行账务处理。

  2、存在主观故意行为。纳税人资产负债表“预收账款”某一时间贷方余额为较大。该企业经营产品属于非紧俏商品,基本上是买方市场,购货单位先付款后提货的可能性较小,故检查重点放到“预收账款(暂收款)”账户。此账户反映某一时间段贷方发生额比较频繁,故通过抽取调阅发生额较大的凭证详细检查。经查阅其业务日报表和销售部门的发货记录,发现付款单位已将货提走,但发票未开,从而确定为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只是部分余款未结。经过逐项核实,发现该企业将销售货款挂“预收账款”,未转入“商品销售收入”,少报销售额,不缴或者少缴纳税款。

  另外,部分纳税人滥用收入确认要件,故意推延纳税时间。如有的企业利用甲方因整体交付和付款计划安排而不及时索票,滥用收入确认要件,以未验收而不满足合同确认的所有权转移,推延纳税时间。如电力行业,甲方付款有一定的付款时间规定。根据行业惯例,要5年后才付款,设备供应商也按照5年确认收入,而电站投入商业化运作一般只需要3年时间。这样会面临涉税风险,应当从实质上把握预收账款确认收入。

  应税收入长期挂“预收账款”,在税务机关的检查中是经常遇到的。对此税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注重审核账簿与查看实物相结合,掌握货物发出的具体情况 。

  例如,A公司预付30%价款,款到发货后付50%,安装调试后付16%,开出全额发票后再付4%.实际运作上,税务机关实施检查时,B公司已全部发货,收到了该集团公司的收条,且收到80%的货款。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预收账款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方预收的定金或部分货款,货物发出时确认销售收入。对于B公司提出自己销售的货物属于大型设备,应当在完成安装后才算是发货这一情况,经过稽查人员外调,当时,B公司发货后已完成安装任务,A公司打了收条证明收到了货物,尽管双方因对产品质量有争议,但并不影响货物所有权在发货时就已发生转移这一事实。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因此,B公司受到了补税、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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