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合同

时间:2025-02-04 11:53:25 合同 我要投稿

关于承诺合同范文集锦5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承诺合同5篇,欢迎大家分享。

关于承诺合同范文集锦5篇

承诺合同 篇1

  致:

  为了严格控制高估冒算、虚报冒领的错误行为,确保工程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根据相关规定,我方承诺实施对我单位编报的工程预算的质量与审核费用挂钩的措施,具体承诺如下:

  1、我方承诺******项目上报的预算漏算、少算、多算而造成工程造价核增的审计费用由我单位承担。

  2、审计费计算标准:

  (1)我方承诺送审结算核减额在10%--15%之间时,其超过10%部分的.审计费由我方承担;

  (2)如我方送审结算核减额超过15%时,其审计费全部由我方承担;

  (3)如因我方送审结算核减额超标,引起整个工程总承包造价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时,该审计费全部由我单位承担。

  3、以上核减率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确定的,如建设单位有新的规定,按其新规定执行。

  分包单位(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

承诺合同 篇2

  承诺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被承诺方:

  地址:

  电话:

  担保人:

  地址:

  电话:

  承诺人承包的公司施工的_________劳务工程,由________劳务分包公司进行施工,现就有关问题承诺如下:

  1、劳务分包合同中乙方的责、权、利等情况都由承诺人全部无条件的执行。

  2、工程质量、安全、民工工资、工程进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需由_________劳务分包公司承担的责任和损失(包括间接损失)均由承诺人全部无条件承担损失。

  3、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来标准、新政策和劳务公司的有关制度。

  4、接受有关部门、总承包企业及劳务公司的管理、监督。

  5、不得损害劳务公司的形象、名誉和其他有损劳务公司的`事情等。

  6、为进入现场由乙方所属的劳务作业人员(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持证上岗,其他社会保险按有关规定办理。

  7、施工中如因乙方的责任造成损失和意外,必须按有关规定尽快给予解决,否则劳务公司有权通过各种方法(包括司法手段)扣押在总承包企业的一切债权和其他私人财产,进行解决。

  8、本承诺合同一式______份,各执______份,劳务公司保留一份合同原件。

  9、由以上合同给________劳务分包公司造成的税金和管理费及其他由以上合同(以上条款)所引发的问题均由承诺人全部无条件承担损失。

  承诺人(签字):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被承诺方(签字):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担保人(签字):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承诺合同 篇3

  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承诺书的法律效力应如何认定

  案情介绍

  孙某与20xx年1月到某公司工作,每月工资1200元,劳动合同承诺书。孙某工作期间,该公司每月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办理社会保险。20xx年1月20日,孙某以公司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同月25日办理完毕交接手续离开公司,20xx年3月,孙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20xx年2月到12月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庭审过程中,某公司处以一份由孙某于20xx年4月1日书写的《声明》,表明某公司已向孙某通知签订劳动合同,并发放劳动合同文本,由于孙某原因不愿意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孙某对该《声明》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某公司据此以孙某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请求驳回孙某的仲裁请求,合同范本《劳动合同承诺书》。

  争议焦点

  劳动者主动与用人单位达成不签订劳动合同承诺的,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双倍工资?

  分析: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方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予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作“的规定强调用人单位应主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用人单位履行了订立劳动合同相关手续因劳动者自身原因而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时,不能简单认为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而是错在劳动者。因此孙某的仲裁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而笔者认为,应当支持孙某的仲裁请求。理由如下: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的义务,因此单位应主动提出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包括应当向劳动者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提供劳动合同文本、与劳动者进行协商等程序。其次,法律并未强调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因以及过错,没有区分是谁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只要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最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予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未与孙某终止劳动关系,反而以孙某“声明”为依据,规避法律责任。由此可见,法律并非为考虑因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该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时的权利,即单方终止与劳动者劳动关系且不支付补偿金的。因此,用人单位应依法行使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当用人单位怠于行使此权利而导致的劳动关系在未签劳动合同下进行的不良后果时,应有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合同 篇4

  致:北京市XXXXXX有限公司

  我单位郑重承诺: 年 月 日与北京市XXXXXX有限公司签订的 工程,合同内容: 。合同金额为: 。现申请此合同终止。

  我公司承诺:终止上述合同后,我公司不在向贵公司申请材料款,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我单位承担。

  承诺单位(全称、公章):

  年 月 日

承诺合同 篇5

  当事人订立合同,都采用要约、承诺方式。要约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受要约人完全接受,表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订立过程结束。

  关于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①要约的条件:a.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受要约人难以做出承诺,即使做出了承诺,也会因为双方的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b.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②要约的效力。《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额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

  ③要约的失效。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a.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b.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能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c.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d.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e.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④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的区别。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时间的不同,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为之,即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作邮之前而为之,即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⑤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a.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b.要约缴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c.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关于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①承诺的条件:a.承诺的主体只能是受要约人。这意味着,非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的意民表示并非承诺,而是向要约人发出的要约。b.承诺的内容是同意要约,它强调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应当一致。承诺实质性变更要约的,为新要约。我国合同法对承诺与要约内容的一致性原则作了灵活处理,允许承诺作出大量实质性变更。c.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承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达: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及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②承诺迟到的效力。a.因承诺自身原因迟到的,原则上承诺无效,为新要约。《合同法》

  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除要约人及地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b.因非由于承诺人自身原因迟到的,原则上承诺有效。《合同法》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铲。”

  ③承诺的效力。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将近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的生效亦采取到达主义,与要约相同。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④承诺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要约人接受要约所做的答复不发生法律效力:a.承诺撤回。承诺人可以发出承诺后又撤回承诺,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b.承诺逾期,要约方没有认可其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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