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

时间:2025-06-04 07:16:54 合同 我要投稿

关于经济合同集锦8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经济合同8篇,欢迎大家分享。

关于经济合同集锦8篇

经济合同 篇1

  甲方 ( 用人单位 ) 乙方 ( 员工 )

  名称 : 姓名 :

  经济类型 : 性别 : 年龄 :

  工龄 : 籍贯 :

  地址 : 户口所在地:

  电话 :

  法人代表 : 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 : 现住址 :

  电话: 联系电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 达成如下协议 :

  一、工作岗位和工作 ( 工种 )

  甲方根据生产 ( 工作 ) 需要 , 聘用乙方在 岗位从事 工作( 工种 ) ,深圳劳动合同。

  二、合同期限 ( 试用期限 )

  ( 一 ) 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 、固定期限 年 , 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无固定期限 , 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

  3 、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 从 年 月 日起至 ( 工作 ) 完成止。

  ( 二 ) 试用期限

  1 、无试用期 。

  2 、试用期为 个月。 ( 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

  三、工作时间

  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以下第 种工时制度。

  1 、标准工时制 , 即乙方每日工作 8 小时 , 每周工作 40 小时。

  2 、不定时工作制。

  3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 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 , 可延长工作时间 ,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 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加班加点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如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延长工作时间 , 不受上款规定限制。

  四、工资待遇

  ( 一 ) 乙方试用期工资 元 / 月 ; 试用期满乙方起点工资为 元 / 月。甲方可按依法制定的或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分配制度调整乙方工资。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 二 ) 甲方每月 日 , 或每月 日、 日为发薪日。

  ( 三 ) 甲方安排加班加点的 , 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 四 )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合同范本《深圳劳动合同》。

  ( 五 ) 乙方在工作时间内 , 按国家规定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时 , 工资照发。

  ( 六 ) 乙方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 七 ) 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休假权利 , 休假期间的工资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 一 ) 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二 ) 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 有权拒绝执行 ;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 , 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 一 ) 甲方按深圳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 , 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 二 ) 乙方因工致伤残、死亡的 , 按《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 二 ) 甲方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不断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纪律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当做到 :

  ( 一 ) 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 二 )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 保证安全生产。

  ( 二 )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

  ( 四 ) 爱护甲方的财产 , 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 五 ) 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重新订立和终止

  ( 一 )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

  1 、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2 、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

  3 、乙方严重失职 , 营私舞弊 , 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4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但是应当提

  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 经劳动局确认确需裁减人员的 ;

  2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 医疗期满后 ,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

  3 、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 ,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4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 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经济合同 篇2

  卖方:

  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出生日期: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国籍:______住址:______

  电话: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

  买方:

  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国籍:______住址:______

  电话: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

  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自愿制定本房产转让合同,条款如下:

  一、卖方有房产个单元座落在市第座楼单元。合计面积_____平方米。现自愿将该房产卖给买方。售价为币百拾________万千百拾元整。(原楼价为币百拾________万千百拾元整)。

  二、买方对上述房屋已核实,并审阅了房产权证书及有关资料后同意交付上述房产价款,买卖双方一致自愿成交。

  三、双方在本合同上签署时,买方当即将房产全部的价款交给卖方,卖方在收到该房产价款后,即将上述房产证书及有关资料交给买方。

  四、双方买卖成交后,即携带房产权征书到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房产所有权即归买方所有。

  五、卖方所卖房产如有抵押、按揭等手续不清时,概由卖方负责,与买方无关。

  六、买方在交付房产价款后,而卖方不能交房时,则卖方应即退回房产价款,并负责赔偿买方损失。

  七、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时,应提请市仲裁机构仲裁或深圳市人民法院裁决。

  八、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后经市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用钢笔填写与打字油印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共页,为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市公证处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卖方:______买方: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经济合同 篇3

  出租方: (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承租方: (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为了发展特区的经济建设,提高单位或个人房屋的使用率,现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座落在深圳市 区 路(村) 街(坊) 号的房屋,建筑面积 M2,( 房 厅或间)出租给乙方,作 使用。

  甲方将座落在深圳市 区 住宅 幢 号的`房屋。建筑面积 M2,( 房 厅__或间)出租给乙方,作 使用。

  二、租期从一九 年 月 日起至一九 年 月 日止(即: 年 月)。

  三、乙方每月(季)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 元整,并于当月(季)初 天内交清。

  四、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交付三个月房租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退还给乙方。

  五、出租房屋的房地产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土地使用费、出租房屋管理费由 方负责交纳;水电费、卫生费、房屋管理费由 方负责交付。

  六、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每天按租金额20%加收滞纳金;如拖欠租金达三个月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

  七、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配套设备的毁损,应负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责任。

  八、甲方应负责出租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在租金中折算;若甲方拖延维修或不作委托维修造成房屋毁损,乙方不负责任,并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九、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双方有关问题可按有关法律处理。

  十、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同意,同时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如乙方需退房,也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同意,同时不得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

  十一、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届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按时归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三个月与甲方协商,若逾期不还又未续租,甲方可直接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如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四、本合同可经公证处公证,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税务部门一份,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 (签名盖章)

  承租人: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签订于深圳

  经办单位: (签名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经济合同 篇4

  甲方:XX担保有限公司

  乙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

  为顺应市场经济潮流,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更好的分散和控制风险。本着“平等自愿 、互惠互利”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就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一条:担保资金管理

  (一) 甲方在乙方所属营业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在乙方所属机构中任选一家开立)和保证金专用账户(以方便办理业务为原则选择开立机构);

  (二) 甲方因按当年(累积的?新增的?)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10%后,实行差额提取),用于担保赔付;

  (三) 非货币形态的被担保资金按国家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条: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

  甲方向乙方承诺:甲方对外的担保责任实行合并计算、总量控制。甲方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所有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甲方上一年度所有者权益的1.4倍。且甲方有义务向乙方通报所有对外担保的真实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

  第三条:保证责任的形式

  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业务合作范围

  (一) 甲方担保的贷款种类主要为流动资金贷款及相应的表外业务。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一般为六到十二个月,最长不超过三年(含三年)。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含逾期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

  (二)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由甲方提供担保的贷款,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的有关利率政策及乙方所制定的贷款政策执行。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 为控制风险,凡甲方提供担保的贷款,由甲方及乙方所属机构共同把关审查,双方密切协作,及时交换和通报被担保企业的有关信息,加强对被担保企业的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权益,乙方所属机构向甲方提供被担保企业(在取得被担保企业许可之后)在XX银行的资信等级、贷款余额、还本付息等情况,以协助甲方做好担保前各项准备工作;

  (二) 乙方承诺在甲方对具体企业的担保期间,如发现被担保企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或出现有重大问题时,及时告知甲方。双方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三) 乙方有权不接受甲方为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六条:保证金

  (一) 甲方为中小企业在乙方贷款进行担保时应提供不低于担保本金12.5%的担保保证金,纳入保证金账户专户管理。乙方对甲方存入乙方保证金账户的保证金,应向甲方计付保证金利息,但如发生提前收贷或提前要求被担保人补足票款的情况,甲方未履行保证担保责任导致乙方扣划相应的保证金的,保证金按活期利率计算利息。甲方应确保保证金存款不低于担保金额的12.5%,若低于上述比例,乙方可以根据本协议要求甲方补足保证金,并拒绝甲方支用该保证金,同时停止向甲方担保的借款人办理新贷款,直至甲方在乙方保证金存款达到或大于12.5%。

  (二) 甲方在向乙方申请入围时存入50万元入围保证金,该笔保证金不计利息,待甲方入围资格到期且其担保的业务全部清偿以后,甲方明确表示不再与乙方合作,则乙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返还50万元保证金。

  (三) 上述两种保证金均用于为甲方担保业务进行担保,当甲方所担保业务发生逾期不能清偿时,乙方在要求甲方替其偿还后仍未偿还的,乙方有权依次扣收上述的担保保证金、入围保证金。一旦扣收入围保证金后,其在乙方入围资格将被取消,乙方将停止受理甲方所担保的业务。

  第七条:在被担保人贷款到期前三十个工作日,甲方与乙方所属机构应共同与被担保人联系,以决定续贷或还款,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以防止出现贷款逾期。

  如被担保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乙方所属机构应于逾期之日起向被担保人发送催收贷款通知书,并同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签催收通知回执,同时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所属机构组织催收与追偿,催收期(即从贷款逾期之日起算)为三个月,经催收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本息,乙方所属机构可在逾期三个月时,从甲方保证金账户中直接扣收被担保人所欠乙方全部贷款本息(含罚息),此时甲方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其在乙方所属机构账户上有足够的用于偿还乙方贷款本息的资金。甲方履行保证责任后,乙方所属机构将被担保人全部的借款资料副本移交给甲方,便于甲方依据《担保法》第31条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乙方所属机构有责任予以协助。

  第八条:甲方提供担保的贷款不良率达到3%时,乙方所属机构有权立即停止发放新的由甲方提供担保的贷款,待甲方所担保的贷款不良率降低后,乙方可恢复受理乙方提供担保的贷款业务。

  第九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申请企业生产、经营及资金运用情况的了解,甲、乙双方均应优先支持在乙方所属机构开立基本账户的企业,甲方应积极推荐企业在乙方所属机构开立基本账户,乙方所属机构也应积极向甲方推荐优质贷款客户,以便促进该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条:甲方应定期向乙方所属机构提供甲方经营状况、财务报表、对外担保等相关情况,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以便乙方所属机构了解和掌握甲方担保能力的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对于甲方提供担保的贷款,甲方与乙方所属机构逐笔 另行签订担保合同。甲方自行与本协议所提及的借款人签订反担保合

  同一份交乙方留在。被担保人用款计划经甲方审核盖章后提交乙方,乙方所属机构在甲方与被担保人签订的反担保合同生效后,按照用款计划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表外业务担保参照本协议执行。

  第十三条:本协议不作为乙方是否发放贷款的依据。乙方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信贷政策,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乙方的信贷规章制度和信贷审批条件的前提下,向甲方担保的借款人提供贷款。对于甲方所担保的贷款发放与否的最终决定权在乙方,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的贷款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本协议适用于乙方及乙方各所属机构。

  第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为壹年。本合作协议届满,不影响甲方依据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因具体授信业务而应承担的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经济合同 篇5

  20世纪以来,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变,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不断深化发展,合同法作为调整各类交易关系的法律,作为维系一定社会商品经济活动的纽带,对市场起着极大的支撑作用,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化和发展,正从从形式主义走向实质主义。

  社会的变迁终究是要导致法律的发展,而法律,归根结蒂不过是一定社会经济条件的产物和反映,对合同自由的限制、进一步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诚信原则,不断完善合同法的实质性问题等已成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和奉行。

  关键词

  合同法 原则 效力 违约 发展

  一、关于合同法的概念

  在合同法理论上,合同也称契约,其本质是一种合意或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而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各种合同关系,而不仅仅是债权合同关系。

  二、我国合同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合同法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大历程:

  1、1950-1956年。.1950年9月27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合同法规,即《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由此引出的中央部委颁布的大大小小合同法规达到40多个。

  2、1961-1965年.1952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经济合同的通知》,同一时期,还颁布了许多合同法规,对合同的签订、履行作了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合同的管理。

  3、1978年以后。国家加进了对合同的立法工作,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但都是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存在的,缺乏一些协调性和照应性。知道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合同法才有了比较完整的体系,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合同法逐步走向成熟。

  三、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以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为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它直接受到了统治阶级立法思想的影响,但它并没有确定具体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而是为交易行为提供了抽象的行为准则,尤其是为合同法立法和司法确定了所应遵循的宗旨和标准。我国合同法主要体现四大原则,即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第4条中有具体的体现,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是对合同自愿原则的规定,即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规定。这样规定的作出,也是具有一定的社会背景的,我国自集中型的经济体制建立以来,指令性计划经济的管理不断加强,对经济进行了过多的行政干预,使得经济的发展一直在政府的控制下,无法发挥出它的真实效应,由此带来的影响是,合同法律制度中一直强调以计划原则为主导原则,而合同自由原则基本上被摒弃,即便是进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然摆脱不了计划经济的阴影,知道合同自由原则的出现,可以说是为市场经济加入了一剂强心剂,同时,合同自由原则的出现,也是检验合同法是否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现实需要的一个重要标准。

  合同自由原则保障合同在订立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尽量减少政府不必要的干预,法律尊重当时所享有的自由,使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尽量限制强制性的规范,努力扩大任意性规范。在一般情况下,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法律规定。当然,我国《合同法》所确定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相对自由,这种相对的自由主要体现在:

  (1) 合同法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权利。

  (2)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约定做出了一系列限制性的规定。

  (3) 合同法规定了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撤销。

  (4) 合同法对某些特殊合同的订立做出了必要的限制。

  合同的相对性使得合同在法律的规范下运行,同时又保证了合同本身的自由行自主性。

  2、诚实信用原则。重合同、守信用,“言必行、行必果”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商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我国社会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因此,在我国的《合同法》中也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诚实信用被赋予债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或被称为“帝王原则”。我国合同法要求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当事人都应严格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在订立时,要做到忠实,诚信,不得欺诈他人,相互照顾并相互协助;履行时,不仅要履行法律规定和合同规定的义务,还应履行依诚实信用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对于履行的标的、时间、地点、数量、方法、价格等方面也应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终止后,尽管合同终止后,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义务,但亦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担某些附随义务,如保密、忠实

  义务等。总之,当事人在交易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使商业交易当事人既能遵守商业道德,又能严格守约和正确履约,从而能够形成交易的正常秩序。

  3、合法原则与鼓励交易原则。合法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也是合同法原则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个合同之所以能够称为合同,首先,它必须是符合法律和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的,离开了法律,一切合同都将被视为废弃的合同,其次,合同还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利益,这既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进一步强调,也是对合法原则的.规范。当然,制定如此多的规范,最终目的还是在于鼓励市场交易,合同法的产生既是对市场交易的一种无形的限制,也是对市场交易的一种鼓励,虽说市场是自由的,但也需要国家政策的依靠和支持,离开了政府的支持,市场也很难安稳地存续下去,因此,国家在合同法中加入鼓励交易这一原则,目的就是体现政府对交易的支持。鼓励交易原则,似乎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原则,人们自然知道它的存在,但是当它作为法律条款表述出来时,它便有了一股无形的威慑力和鼓动力。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之中,为合同立法和司法确定了所应遵循的宗旨和标准。

  四、关于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也就是合同的生效,是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效力反应了法律对合同的评价,因此,已经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备了一定的要件,才能有效。当然,要生效,就必须先成立。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我国《经济合同法》第9 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从表面上看,这一规定将合同的成立问题单独作出规定,从而使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作出了区分。实际上并非如此,该法第6 条规定:“经济合同法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就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生效是不区分的。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基本上没有区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问题,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常常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实现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利益,这就要求合同应当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一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都能成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当然,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也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这在我国《民法通则》第56条中已作出了相关规定。

  对于合同效力的问题,最值得探讨和研究的便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对此三种合同的理解,存在诸多的问难和疑问,对于三者之间的区别,也是很容易混淆的。

  首先,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所谓待定,即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这也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点。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发生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下: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 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

  这三类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故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其次,对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之所以无效,主要是由于它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当然,一个合同的无效,并不是全部的无效,如果合同只是部分无效,那么它就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对于其他部分,仍然被确认为是有效的,同时,合同的无效也不影响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但是,如果一旦被确认为无效,就将产生溯及力的问题,使合同自订立之时起便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再转化为有效的合同。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之时。无效合同产生的种类主要有以下五种: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最后,对于可撤销的合同。所谓可撤销,即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主要分为如下四类: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 显失公平的合同

  (3)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4) 乘人之危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将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这几类合同归入可撤销合同的范围,这实际上将撤销的对象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对于可撤销合同,我们所要明确的一点是,撤销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提出撤销,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撤销权人仅仅要求变更合同的条款,并不要求撤销合同,则可撤销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仍应依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即可撤销合同在尚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有效。

  单独对于此三种合同,我们可以简单的了解各类合同的特征,但是如果将这三类合同做一个对比,那么就会有许多问题产生。

  区分无效和可撤销。我们的民法通则和我国的过去的法律法规都把欺诈、胁迫的合同都作为无效合同,在订立合同法时是不是把这个还是作为无效,或者是作为可撤销的,这个争论很大,因为民法通则不能改,而且欺诈、胁迫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不认定无效就不足以体

  现对其的制裁。假使你去服装店高价买一件真皮的衣服,但你又不能自己辨别真假皮,买回来结果是一件不知道什么杂七杂八的布料拼成的衣服,那么此时,这种行为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此时,如果这份合同被确认为是无效的话,我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那么比较好的方法是,认定合同有效,使之被认为是可撤销,让店里依据合同的要求继续提供一件符合质量标准的皮衣服,那更加可取,既实现了你的目的,同时也保障了自己的权益。特殊情况下,如果合同里有违约金条款,而且你希望得到这个违约金,那怎么能得到呢?此时,正确区分无效和可撤销,对于事情的解决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区分无效和效力待定。为什么新合同法要作为效力待定呢?这也是有必要的。假如有人把我的手表卖掉了,引起纠纷,诉到法院,法官问有没有经过授权?结果没有授权,按老的合同法就是无效的,不允许我自愿承受这个后果(因为卖的价钱比我自己能够卖的高)。再如一个未成年人请人修理自家房屋,如果查明他没有取得父母同意,那就只能无效,哪怕是修了一半,而房子也确实需要修,父母也愿意修。所以要留下一个机会,让真正的权利人去追认去,那么在追认前是处于效力待定。

  我们的合同立法、司法在很长时间以来有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就是过份地强调无效制度的功能和作用,非常不适当地扩大无效的范围,造成了无效合同的泛滥,这实际上无效就意味着消灭交易,而且必然会造成财产的损失和浪费,而且过份地强调无效是违背当事人的意愿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追求的并不是追求合同无效,而是希望通过合同能够更好的实现自己的利益,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必须要作出重大的改变。

  五、关于合同的违约解除和违约责任问题

  我国经济合同法过去规定只要在履行期到来时不履行,对方可以解除合同。这一规定给非违约一方太大的权利,这并不是一个很好的规范。因为在履行期到的情况下,没有履行并不必然给对方造成损害或重大损害。比如买货物,可能到时候我交不了货,没有生产,但这时货的价格却下跌了,所以对方并没有什么损失。这种情况下期限对于利益是没有多大影响的。所以新合同法规定了要根本违约才能解除,这样一种规定也是符合诚信原则的。

  一旦出现违约情形,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违约后的补偿,我国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支付违约金。虽然实际中,要求实际履行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如果债务人采取一定的行为或作出一定的努力仍可以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只是部分不能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那么表示合同还是可以实际履行的。对于损害赔偿,也是有一定限制的,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签订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如果损害不可预见,则违约方不应赔偿。这里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也应该的是当事人预先协商确定的,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经济合同 篇6

  一、经济合同的概念。

  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经济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合同的内容必须经过当事人各方的充分协商,并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否则,在法律上无效。经济合同正式签订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者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经济合同的种类。

  经济合同的种类较多,按书面形式划分,可分为条款式、表格式、表格和条款结合式;按有效期划分,可分为长期合同、中期合同、短期合同:按内容划分,可分为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10类,每类中还可以分为几小类,下面把这10类合同分别加以介绍:

  1、购销合同。

  这是供方将产品、商品用期货形式出售或调拨给需方而签订的合同。它包括供应合同、采购合同、购销结合与协作调剂合同等。

  2、加工承揽合同。

  这是供方根据需方的要求而签订的合同。它包括加工合同、订货合同、修缮合同等。

  3、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这是建设单位与承包施工单位为完成工程建设项目而签订的合同。它是加工承揽合同中分离出来的一种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合同等。

  4、货物运输合同。

  这是工业、农业、商业等企业单位为委托铁路、公路、海洋航运、内河航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部门运送货物而签订的合同。

  5、供用电合同。

  这是生产单位与电力部门签订的供用电力合同。供电方只能是供电局,用电方必须是经审批下达电力分配计划中规定的生产企业单位。

  6、仓储保管合同。

  这是工业、农业、商业、物资等部门与仓储保管部门之间签订的材料、设备、产品或商品等物资的储存保管合同。

  7、财产租赁合同。

  这是供方(出租人)把物资提供给需方(承租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约定报酬(即租金)的合同。

  8、借款合同。

  这是工业、农业、商业企业和农村乡镇企业在生产过程和商品流转过程中,因临时性或季节性的需要,与银行或信用社签订的借贷现金的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

  这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关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合同。

  10、科技协作合同。

  这是科研单位之间或科研单位与企事业单位之间,为协同完成某项科研项目、技术革新项目、产品研制项目而签订的合同。它包括科研合同、试制合同、成果推广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等。

  三、经济合同的基本内容。

  经济合同的基本内容,是经济合同的核心部分,也就是合同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的各项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条例的'规定,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标的。

  这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如货物、货币、工程项目、劳务或脑力劳动的成果等。

  2、数量和质量。

  数量是指标的计量,如产品的数量、借款和金额等:质量是指标的特征,如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等。

  3、价款或酬金。

  这是指取得合同标的的一方向对方所支付的代价。价款或酬金是以货币数量来表示的。

  4、履行的期限、地点或方式。

  履行期限是指缔约者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的时间界限。履行地点是指交货、提货的场所。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采用什么方式来履行合同的义务。履行方式有时间方式和行为方式。时间方式是指合同的一次性全面履行,还是分成若干部分分期履行。行为方式是指交付标的物的方法,常见的有送货、提货、代运等。

  5、包装和验收方法。

  要具体写明包装标准和验收方法,如果因包装不合格或发生损坏、丢失,引起纠纷,则能明确责任。

  6、违约责任。

  这是对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制裁措施,以及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违约责任主要采取违约金和赔偿金形式。

  7、其它必要的条款。

  这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具体经济合同的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

经济合同 篇7

  摘 要:将高校经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从而保证高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事业的正常发展。

  关键词:高校;经济合同;问题;对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经济合同作为连接市场交易主体间的重要纽带,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人们传统观念中以教书育人为使命的高等院校,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三大功能逐渐被社会普遍认可后,高校与社会的联系更加日益密切,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高校更多的参与到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表现的越来越活跃。经济合同作为高校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纽带和形式,有的高等院校因缺乏对经济合同的足够重视,没有统一的合同管理机制,导致出现经济问题时责任不明确,法律纠纷频频发生,经济损失严重。因此,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成为高校参与市场经济运行健康、安全与否的重要内容。

  一、高校经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观念淡薄,风险意识不强。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应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法律,严格办事,有效地规避风险。然而很多高校由于对经济合同中存在的法律关系缺乏足够的认识,把经济合同简单的理解为经济交往活动中的一种书面记录而不注意保管,有时甚至碍于面子、人情等不签订任何书面交易凭据,或者只是抱着一种“走过场”的心态草率的签订经济合同[1]。这显然没有认识到合同与市场、合同法律、合同管理这三者之间关系的重要性,导致合同签订生效后,在履行过程中给学校带来了极大的潜在财务风险。

  2.经济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制度不落实。首先,很多高校没有明确的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对经济合同的确定缺乏统一的管理,有的高校也主要是流于形式,应付检查,并没有把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2]。其次,经济合同管理的专业人才匮乏,由于经济合同的涉及面较广,专业性较强,因此要求经济管理人员具备宽广的知识面和熟练的专业技能,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但是,当前大部分高校很少配备专业的技术管理人员,把高校经济合同管理看成一项简单的事务性工作,甚至直接指定由一般办公人员管理合同,管理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无法保证高校在经济活动中规避风险的要求。最后,缺乏具体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我国很多高校都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网络,高校现有的相关规定存在很多的问题和缺陷,没有把经济合同管理看成一项重要的高校管理工作来抓。因此,一旦发生经济合同纠纷,由于责任不明确,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学校自身来承担。

  3.经济合同内容不严谨、条款不完备。当前,部分高校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中与外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不够严谨,不严谨就是指签订的经济合同不准确和不全面,容易引起误解和产生歧义,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订立合法有效的经济合同,应体现双方的真实意见。不能只讲正面,不讲反面,如果经济合同本身内容不严谨,条款不完备,那么一旦发生违约情况则很难处理,最危险的还是其给学校带来不必要的财务风险和经济损失。

  4.经济合同履行,缺乏监督。经济合同是高校行政管理,特别是高校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内容,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如果对经济合同管理、履行缺乏监督,常常导致各种各样的问题。有些单位视经济合同为儿戏,不依法签订经济合同,或签订后经济合同后,高兴就履约,不高兴就不履约[3]。需要变更或解除的经济合同,不按法定程序办理,口头打个招呼或找个电话,草率了事。作为签订经济合同的主体单位高校,也没有任何部门对其进行监督,致使高校在经济方面受到很大损失。

  二、加强高校经济合同管理的主要对策

 1.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我国的司法体系也越来越健全,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有相应的法律进行约束和指引。这就要求高校经济合同管理人员需要了解和精通我国的各种法律法规,但是我国的法律体系多于复杂,涉及的条款众多,在实际工作中,高校的经济合同管理人员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研究我国的种类繁多的法律条款,这个时候聘任专业的法律顾问,在学校的经济合同管理过程中就显得尤为重要。法律顾问不仅可以为高校在经济合同签订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处理意见,也可以为高校经济合同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提供相关建议。所以,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对高校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体系。高校从传统的教书育人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经济合同管理必须结合自身的实际和特点,统一制定具体的、明确的和切实可行的管理体系,要以规范合同管理、防范风险、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为目的,这是高校经济合同管理中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做好高校经济合同管理的保证和前提。最终,促使高校经济合同管理体系成为学校社会经济活动的指南和方针,并且为防范经济风险起到指导性作用。

  3.重视经济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对于国家来说,人才是强国的保障,能有效提升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国力。而对于高校来说,专业的技术人才,能为学校的长远发展提供根本保证。经济合同管理作为高校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而非一般的事务性工作,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因此,对经济合同管理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首先,高校应重视经济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邀请经济合同管理方面的专家学者来校指导工作;定期举办专业培训及提供对外交流的机会。其次,做好人才引进工作,特别需要引进一批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专业性高级人才,为学校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4]。

  4.严格把关经济合同签订和审查。经济合同管理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能否把好经济合同的签订关和审查关,这是高校提高经济合同履约率的前提和保证。第一,需要加强组织领导,高校各级领导的重视是把关经济合同签订和审查的关键,特别是组织审计、财务、招标以及合同起草单位等多部门领导进行交流和探讨并完成会签手续[5]。第二,需要负责经济合同起草和校对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细致审查,有效推进工作效率。

  三、结语

  总之,经济合同的管理是高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高校的经济合同的管理必须是全过程、动态性、系统性的[6]。高校要确保经济合同的每个环节都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管理制度进行,从而有效地规避风险,保证高校在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靳锋敏.高校强化经济合同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的实践研究[J].高教研究与实践,20xx,(4):69-71.

  [2] 魏飙.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营管理者,20xx,(6):104.

  [3] 国英.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企业经济,20xx,(2):190-192.

  [4] 马贵繁,刘长安.简论经济合同 管理问题的几点思考[EB/OL].豆丁网.

  [5] 孟祥君.深化合同监管,促进社会和谐[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xx,(1):40-42.

  [6] 王惠玲.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及其风险控制研究[J].经济师,20xx,(11):258-260.

经济合同 篇8

  【单项选择题】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可以解除合同。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的是( )。

  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B.一方当事人履约存在瑕疵,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

  C.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没有履行

  D.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法定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选项A);(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选项D);(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选项C);(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项选择题】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可能属于买卖合同中的试用买卖的是( )。

  A.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期的试用,买受人可以购买标的物

  B.约定第三人经试用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C.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D.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

  选项A: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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