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证书

时间:2025-04-05 10:52:12 保证书 我要投稿

【精选】质量保证书三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保证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保证书便于上级组织或集体根据保证者所保证的内容实施监督和检查。一起来参考保证书是怎么写的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质量保证书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精选】质量保证书三篇

质量保证书 篇1

  为维护住房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开发公司,对我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楼工程,承诺如下:

  一、工程质量保修等级合格。

  二、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六)门窗为1年。

  (八)卫生洁具、配件、给水阀门、水嘴1年。

  (九)灯具、开关、插座1年。20xx最新住宅质量保证书20xx最新住宅质量保证书。

  (十)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三、质量保修责任。

  (一)本公司承诺保修的项目和内容,在接到用户保修通知后,七天内进行保修。

  (二)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气漏水、燃气泄露、电器、设备故障造成停电等),本公司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承包方或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抢修。非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本公司或造成事故者承担。

  (三)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或保修期内,应确保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质量问题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本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负责赔偿。

  (五)《住宅质量保证书》未尽事项,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质量保证书 篇2

  一、质量等级

  核定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保修。

  三、抗震设防烈度:八度。

  四、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及保修期

  1.屋面防水:三年。

  2.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及管道渗漏:一年。

  3.墙面、顶棚摸灰层脱落:一年。

  4.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一年。

  5.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一年。

  6.管道堵塞:两个月。

  7.供热系统和设备:一个采暖期。

  8.电器线路:一年。

  五、开发商对所售房地产担保的质量保证可委托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六、用户根据合同规定的`交付状态,对有关房地产质量等级、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履行验收。用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备、设施,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七、保修期从竣工验收的房产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计算(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签字)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质量保证书 篇3

  各地(市)建设局、房管局,南昌市建委、建管局,景德镇市建工建材局,省建工集团: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对住宅工程质量跟踪服务,维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全省住宅建筑工程实行《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住宅质量保修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现将《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住宅质量保修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贯彻、实施此项制度,进一步加强对住宅建设的管理,确保住宅建设质量。

  二、各施工企业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必须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住宅建设单位,提交《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

  三、建设单位在向用户销(配)售新建住宅时,必须向每一住房提交《住宅质量保修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赣建房字(1998)16号文精神,对所销售的.商品房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四、各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住宅建设单位要结合《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住宅质量保修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实施,建立和完善内部质量管理登记制度,加强住宅开发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选用优质产品,明确设计、施工、监理、开发、建设、建筑构配件、建材供应等相关各方的质量责任,确保住宅工程质量,以良好的售后服务让用户满意。

  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宅建设单位,应及时收集住宅反馈意见,交付使用的房屋用户应签署有关房屋质量和渗漏等项目的意见。

  六、自20xx年1月1日起各施工企业凡不向住宅建设单位、开发单位提供《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各级质监站不予核发《工程质量等级证书》;各开发企业、住宅建设单位凡不向用户提供《住宅质量保修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不得进行房屋的销售及分配。

  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今后在每年质量检查中,应将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提供《住宅质量保修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对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江西省建设厅

  X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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