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的实习报告

时间:2025-06-02 09:56:06 实习报告 我要投稿

【精选】学生的实习报告四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报告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通常情况下,报告的内容含量大、篇幅较长。那么大家知道标准正式的报告格式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学生的实习报告4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精选】学生的实习报告四篇

学生的实习报告 篇1

  回顾这些天的经历,我们确实学到了许多实在的东西,也思考了许多问题。我们感触颇多,也受益良多。此次在施工现场实习,能亲眼看到各个班组的施工过程,能亲耳听到技术人员针对问题的讨论,能亲身参加工程的例会,是我们最大的收获。这些都使自己对于工程管理的基本情况有了感性的认识,也为马上踏上工作岗位作了很好的热身。在现场的短期学习也提高了我的专业技能。

  通过这次实习,书本上的知识在实习过程中得以消化,对于一些专业术语、具体的施工程序都有了深入的了解,巩固了理论知识。以前老师讲一些知识的时候我们脑海中就没这种概念,很难产生画面感,脑子里一片空白,理解起来也事倍功半。比如说对于钢筋加工的过程,构造柱钢筋的绑扎,从前只是听老师讲解和书本上学习,但对于具体操作并不清楚。这次在现场亲眼看到了以后,将理论同实际联系起来就很直观,印象特别深刻。在实习中我们每天还会看一些施工图纸,做一些电子文档,这些也都加强了我们对CAD和电子表格EXCEL在工程中的运用,这对今后的工作有很大帮助。

  在施工过程中,很多时候实际施工操作与书本上的理论知识并不一定相符合。书本上的都是理论情况下的,但工程中会遇到许多复杂的实际情况。这时书本上的就不在适合,就要靠工作人员的经验了,这些对我们帮助很大,它能提高我们的`随机应变能力。

  这就需要多年的施工经验积累同理论知识相结合,做出适当的变通。我们必须学好扎实的理论知识,很多东西虽然说都在课堂上学过,可我们还没有学精,没有将其转化为自己的资本,不能够学以致用。不管将来从事施工或者预算,都需要我们平时多留心,多观察,多发问,需要我们不断的积累和广泛收集信息。我们生活的四周,许多东西都是值得去学习去思考的。因此,我们需要打下扎实的基本功,牢固掌握专业知识,培养自己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样才能在自己的工作领域上站稳脚跟。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还不是很完善,信息缺乏,管理力度不够,建筑规和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彻底的贯彻和执行。在实习现场,同样存在着许多问题。比如施工准备不足,道路以及临时设施都没有达到规范要求,没有采取雨季施工措施,钢筋不注意保养,浪费严重等等。相信随着制度的发展完善,各种问题都应该会解决和避免的。

  当今社会竞争激烈,作为即将毕业入行的新人,我们应该端正自己的态度,给自己作一个好的定位,不要自恃甚高也不应该妄自菲薄。对每项工作都要认真踏实,创造出价值才有所收获。对人应该热忱,处理好周边的关系。所谓“先做人后做事”,在建筑行业这个大圈子里尤其需要为人处世的能力。并且我们还要学会虚心向他人学习,不懂就问,态度要诚恳,让别人愿意将自身的积累传授于你。这样一点一滴地积累才能是自己不断发展。

  无论从事什么样的工作都需要认真细心的工作态度,土木工程专业更明显,俗话说:差之毫厘、谬之千里。因为一点点小的失误都可能会减少工程的寿命,甚至会酿成大祸,这种情况也越来越多,工程刚建好就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都会给户主带来很大的困扰,甚至会对他们的生命带来威胁。而且也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所以我们要谨慎做事,处处留心。

  这短短的实习,让我大开眼界,也深刻体会到自己的不足,同时也学会了很多实用的东西,也让我对自己今后要从事的行业有所思考。理论和实际的差距只有自己亲身经历才能明了,原来的那种心高气傲没有了,取而代之的是脚踏实地的努力工作学习的决心和信心。短短十天,仿佛思想又得到了一次升华,心中又多了一份人生感悟。

  这次实习让我深刻体会到读书固然是增长知识开阔眼界的途径,但是多一些实践,畅徉于实践当中接触实际的工作,触摸一下社会的脉搏,给自己定个位,也是一种绝好的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的选择。作为一名现代的大学生,我们肩负着建设四化的历史性任务,不能只顾埋头书堆,纸上谈兵,用自己所学到的知识来造福社会才是我们的最终归宿。因此,我们因该在学习至于多参加一些这样的实践,从而跟好的提升自己。

学生的实习报告 篇2

  刚到会计部张经理就叫我先看她们以往所制的会计凭证和附在会计凭证上的原始凭证。由于以前在学校做过会计凭证的手工模拟,所以对于会计凭证不是太陌生,因此以为凭着记忆加上学校里所学过的理论对于区区会计凭证完全可以熟练掌握。但也就是这种浮躁的态度让我忽视了会计循环的基石——会计分录,以至于后来张经理让我尝试制单的时候感觉到有些困难。于是我只能加班补课了,把公司日常较多使用的会计业务认真读透。毕竟会计分录在书本上可以学习,可一些银行帐单,汇票,发票联等就要靠实践时才能真正接触,从而有了更深刻的印象。别以为光是认识就行了,还要把所有的单据按月按日分门别类,并把每笔业务的单据整理好,用图钉装订好,才能为编制会计凭证做好准备。

  见习了两天后,张经理给了我一些原始凭证,让我审核原始凭证后编制记账凭证。我根据原始凭证所必需的要素认认真真审核了原始凭证后,进入金蝶会计软件的录入记帐凭证的界面,先按此笔业务录入简明而清楚的`摘要,然后按会计分录选会计科目,并在相应的会计科目的借方和贷方录入金额,最后在检查各个要素准确无误后,按下保存并打印出记帐凭证和相应的原始凭证钉在一起。刚开始我制作的速度比较慢,而且在张经理审核凭证时能发现一些错误的凭证。但是通过几天的联系后在速度和准确度上都提高了不少。通过一周多的编制记帐凭证工作,对于各个会计科目有了更加深刻而全面的了解,并且对于我把书本知识和实践的结合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学生的实习报告 篇3

  XX的xx月对于我来说,的确是一段难忘的回忆。因为这是我第一次正式与社会接轨踏上工作岗位,因此心情很忐忑但也很开心。我明白自己要开始与以往完全不一样的生活:要认真准时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不能草率敷衍了事,还要与报社的老师沟通好,与其他的实习生协调好人际关系,去面对种种未知的困难和挑战……

  我被安排到了采访中心部门。负责带我的陈老师告诉我,法治快报就是作一些贴近百姓民生的调查,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反映百姓心声。他负责的是民生维权那一板块。本以为老师会慢慢教我,谁知一来就得自己上手,一切自己做。实习第一天就被分配了一个新任务——售水机街头摆放存卫生隐患,自己独立找选题、联系采访、写稿。我的第一项任务就是搜集售水机在南宁的分布及其工作程序,我的计划是熟悉这种供水方式的管理要求,其日常维护管理和水质卫生安全。我花了半小时,在网站上搜寻了许多活净水站信息。我开始了解无人服务自营业的售水机的一系列知识,了解它的构成,了解它的国内与国外市场行情等。第二阶段,我需要做一份市场调查和分析。我在西大东门和秀灵路不同地点售水机附近采访了各年龄层和职业的市民以及他们的态度。接下来是生产厂家负责人和卫生部门调查了解,我寻找了自治区卫生食品监督所有关人员,请他们谈谈如何加强现制现售水卫生监督等,这些实质性的内容是以往学校课本中学不到的知识,相当宝贵。在发给老师看后,还得到了他的赞赏。

  近年来,一些小区居民的维权行为由于缺乏组织化的渠道,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组织性力量的有效支持和保护,越来越多地演变成群体性的冲突事件。在我实习的两个月间,老师和我相继报道了“凶吉号码”、“治理狗患还应以人为本”、“我区全面贯彻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学杂费政策”“住宅小区广告收益”“民办高校为抢生源乱发录取通知书”“售水机卫生隐患”“巨大保姆市场处于监管“真空”等等与市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变化或问题:房屋拆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教育、医疗、食品等。有新闻性,也有一定深度,在广大市民中引起了强烈反响。通过操作多篇调查性报道,大大提高了自己的新闻业务水平和独立操作深度报道的能力;了解了稿件的制作流程,学会了进行电话连线。不过,最主要的,还是在这样优秀的栏目实习的经历,有幸和几位老师合作,向她们学习。在实习中与老师相处得很融洽,老师给了我许多锻炼的机会和经验指导,对此十分感激。没有采访任务的时候,我就看放在那里的旧报纸,那也是一种学习。

  在报社实习的2个月里,我总共发表了xx年7月xx日上午9:00在王四营法庭公开审理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我就得提前了解背景知识,以前对这方面的知识完全不涉足,可是现在我知道XX年4月8日,北京市建委发布了京建住(XX)225号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未满五年经济适用房不能按市场价出售;并全面停止办理未满五年经济适用房过户。如果我当时没了解到这个,我可能对这件事就一头雾水,完全不知所云。朝阳法院XX年7月29日(星期二)上午8:40开庭审理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被诉没有办学许可证,学员要求退学费一案,当时去了很多记者,觉得这是一个很有新闻价值的新闻,华尔街一个如此出名的英语培训机构没有办学许可证。可是结果却令所有去了的记者失望,华尔街一方申请不公开审理,坚决申请,他们认为这件事跟他们机构的商业机密有关,没办法,这个好新闻只好错过。

  有几次电话采访的经历,有一次是有个消费者李先生购买了橱柜,厨柜在使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里,出现柜门面板变形、人造石台面断裂问题,将北京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具广场有限公司和厨柜生产厂家北京美嘉赛罗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由于那天时间紧,只能电话采访,提前我就已经想过,电话采访不会有什么结果,但我一定要争取得到有用的信息。给红星美凯龙的第一个电话打过去了,没人接,接着打了四、五遍,还是没人接,但我不甘心就这么放弃,又拿起了电话,电话那头有了回应。接电话的是个女的,一听我是法晚的态度一下就强硬了。因为实际中出现过这种当事人态度强硬的拒绝采访的问题,我不能让这种事情再发生。我赶紧解释,心平气和的说我就是通过法院知道的这件事,并不是那位李先生让我找的您,我只是想听听您方对这件事的看法。听我这么说,红星美凯龙那边的态度慢慢转变了,我和她聊了半个多小时,从谈话中得到了很多有用的信息。

  有时会很为难,因为当事人太过热情。有一次老师说第二天去安贞法院,是报社的一个同事托咱们组去的,把当事人的电话留给了我。我头天晚上便与他联系好了,他说一定要请我吃饭,我婉转的拒绝了,因为老师说过他要请吃饭千万别答应给东西千万别要。第二天中午,他给我发短信,说在旁边的酒店订好了位置几点在那见,我真不知所措了,只好告诉他我手头有事还没忙完。下午采访完,我急忙告个别就走了,我真怕他在请我吃饭。谁知第二天他又发短信说出去喝个咖啡以表示对我的感谢,我只能回我真的有事。没办法了,我给老师打电话,问我该怎么办,老师乐了,说别害怕,别理他了,发短信你别回就行了。

  实习期间接触过三个刑事案件,每一次都让我心里特难受,我挑一个说。朝阳法院XX年9月xx日(星期三)上午9:30公开宣判一成年男子教唆未成年人盗窃一案。未成年人只有5岁,还是个孩子,脸上的稚气未脱,可就是这么个孩子,如今用手铐烤着双手,成了被告。宣判那天,孩子的母亲到庭旁听,眼泪就没断过。幸运的是,他由于情节不严重,年龄还小等原因,被当庭释放。听到这个消息孩子和他的母亲紧紧地抱在一起,泣不成声。庭上只是大概说了一下作案的事情,我觉得这方面读者可能不大会感兴趣,在宣判后,我向那个孩子和他的母亲提出了我想知道的问题。我问孩子被放了之后还会留在北京吗?他说不。我问为什么?他说他想回老家了,想呆在父母的身边,不想再离开。母亲当时的心情还很不平静,我觉的还不适宜提问,就半蹲下来与母亲平视,拉着她的手,当庭所有人中只有我一个女的,所以我觉得我可以成为那个母亲暂时的依靠,可以给她一点力量。先劝抚她不要太伤心,孩子还小,会犯错,但是他改了,如今也当庭释放了,您别太伤心,他会好的。那个母亲也拉着我的手,用力的点了点头。等母亲心情平复下来,话也多了,我一直当倾听者,虽然只是听,但收获不少,知道了很多我没想到的情节。等她说完了,我问她孩子的未来要怎样计划?母亲说我想带他回老家,不会再让他犯错了。这时我突然想起个细节,开庭前在休息室等候的时候这个母亲有几分钟特别激动,当时我并不知道发生了什么。我把自己的疑问向母亲提出,母亲说因为当时我从门缝里看见儿子被押了进来,我心里难受,我想他。这一天的'采访很成功,得到了老师的表扬,挖掘出了读者可能想知道的东西。

  还有一件事,就是影响颇大的由“小三儿”引起的“死亡博客案”。女白领姜岩因丈夫王菲有了第三者感情破裂而跳楼,“死亡博客”在网上引起一片哗然,网友“口诛笔伐”声讨王菲。饱受舆论谴责的王菲为此将转载“死亡博客”的三家网站北飞的候鸟、大旗网、天涯网告上法庭。开庭期间,法官在第二次提醒旁听人员不要做记录的时候,一个旁听的女士举起了手,情绪很激动,她说她只是一个普通网友,不认识姜岩,但一直很关注这件事,她说她有权利也有义务还原一个真实的现场,她说她很少跟贴,不认为网站有诽谤,认为王菲很有问题。由于情绪过于激动,被法警带出了法庭。法院的联系员跟记者说不要把旁听人员被法警带出法庭这件事登出来,但是我觉的这件事很能抓眼球,重点并不在法警把人带出了法庭,而在于庭上有旁听者会突然爆发,发生的很突然,完全没有人预料到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我当时就想,不管能不能登,新闻一定要写,登不登是领导的事情,写不写就是我自己的事情了。既然这是事实,又被我看到了,我就可以写,这是我记者的责任与义务。很幸运,这篇报道登了出来,并且配的图片就是那位旁听被法警带走时的照片,如果当时我软弱了,没坚持,这篇报道就文图不符了。期间原告的律师说了一句话:以键盘为武器,砍下他的头,给死者作祭品。我觉得这句话很有冲击力,当标题很合适,我很幸运,这个意见被采纳了。

  当记者一定要守时。第一次出去采访的时候,毫不夸张的说,我是提请一个小时到达的目的地,我就是怕迟到,早到总比迟到好。每次采访,我总是提前半个小时左右到达,找个地方坐下,多数是马路牙子,把今天的采访任务好好想想,理清思路。唯一的一次迟到是因为联系员告诉错了地方,打车赶到的时候迟到5分钟,感觉特别不好,打那以后,我更加谨慎了。

  这个暑假非同寻常,奥运会在北京召开,在报社更是明显的感觉到一切为奥运服务,每周开例会的时候都会听中宣部的各种要求,什么能报,什么不能报。开例会的时候还会讨论下周的选题,但由于我是实习生,不用报选题。奥运圣火在北京传递的第一天,我早上6点就到报社,一边看电视,一边抓细节,一边写稿,细到每个火炬手跑了多少步。编辑问我每个人跑多少米,我说30米,编辑说确定吗?我就有点二乎了,不敢确定了,做新闻不能想当然,任何即将变成铅字的事情都得得到证实,必须严谨。

  每次写完稿一定要读,不要有硬伤。新闻的“硬伤”,是指一篇作品中,存在致命的、关键的、明显的错误,或者是不该发生的常识性的毛病。常见的硬伤有政治性硬伤、政策性硬伤、导向性硬伤、违反宣传纪律的硬伤、片面性造成的硬伤常识性错误和技术性的硬伤。报社里贴的数量最多的就是“什么是新闻硬伤”,要想做到没有新闻硬伤,也是件不太容易的事。

  发第一篇稿的时候高兴的不得了,说实话,后来再发稿占大多数的心理是害怕。怕哪句话写的不对,给自己惹官司上身。因为这种事见得太多了,有时和各种媒体的前辈们聊天,他们对这点也很无奈。但只要报道的是事实,公正、客观,不带任何个人感情色彩,哪怕得罪了某些人,也不畏惧,做新闻的,这点勇气还是要有的。

  短暂的实习结束了,真正走进了媒体,并参与其中,带着实践的经验,要更好的学习理论知识,为以后成为真正的媒体人做好充足的准备。我参与其中,我乐在其中,我仍然充满了斗志。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向媒体的前辈们看齐,积累更多的经验,多涉及各个方面的知识,当个“杂家”,不求为中国的新闻事业立下汗马功劳,只求尽自己的一份力,做到最好的自己。

学生的实习报告 篇4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XX年4月29日作出(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此房于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

  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 - b 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 ⑥-⑦ ,2/0 - b ,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

  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

  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

  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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