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绩效工资管理方法有哪些

时间:2022-08-06 08:51:01 办公常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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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绩效工资管理方法有哪些

  有很多的公司都会采用绩效工资的制度来管理公司,你知道绩效工资制度如何管理的吗?下面是百分网小编为你精心推荐的公司绩效工资管理方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绩效工资管理方法有哪些

  公司绩效工资管理方法

  首先,要想使绩效管理有效,必须明确在绩效管理制度推行过程中的真正责任人

  在大多数人的观念中,认为推行绩效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责任,其实不然,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只是绩效管理的组织与落实者,绩效管理的真正责任者是以企业最高领导者为首的企业全体员工。也就是说,企业的绩效管理工作是企业全体员工都要参与的事情,其涉及到企业的每一个部门、每一个环节、每一个人。企业的每一个部门、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员工都要对企业的绩效管理负起自己的责任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作为绩效管理的组织与落实者对企业的绩效管理工作负有组织、落实、监督、检查的职责。企业推行绩效管理需要企业每一个部门、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员工的有效配合,这里面的.许多内容是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无法,也无权协调的,只有企业的最高领导者能够做到。因而,企业推行绩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该是企业的最高领导者。企业的绩效管理制度无法推行或推行不下去的时候,不仅要追究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责任,更应该追究企业最高领导者的责任。只有企业最高领导者亲自承担起推行绩效管理的相关责任,企业的绩效管理才有成功的可能。

  其次,绩效管理的基础是目标的确立与分解,没有目标的确立与分解就没有绩效管理

  企业在实施绩效管理的时候必须保证所设立的目标及目标的分解具有科学性、可实现性,同时要保证所设立目标具有可衡量性。目标太高或太低都将直接影响到绩效管理体系的落实,如所设立目标不具备可衡量性,绩效管理也无从谈起。

  第三,需要管理者、方案制定者以及方案实施者都必须重视绩效管理中沟通的作用

  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是保证绩效管理顺利实施的关键之一。如前所述,绩效管理的实施是以企业最高领导者为首的企业全体员工的共同职责。因其涉及的责任人较多,环节较多,为保证其实施必须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这种沟通包括上下级之间的沟通、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员工之间的沟通等几个层面。如果没有沟通或部分沟通缺失,绩效管理就很难发挥其作用。

  最后,加强过程控制是保证绩效管理有效的手段,必须注重绩效管理的过程管理

  没有过程就不能保障结果;缺乏过程,绩效管理只能是形式主义。绩效管理体系设计完成后,具体落实中的过程控制是保证其有效与否的关键。这一过程涉及到企业的每一个部门及每一位员工,如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的管理培训、企业目标的确立和分解、计划的制定及预算、对目标及计划的审核、修订及监督等等。这一过程需要部门间、员工间良好的配合与协调,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任何一张报表确实都将影响到绩效评估、管理的结果。

  总之,推行任何的管理体系都是需要投入人力物力,是企业运营的成本,绩效管理工作如果不能通过提升员工个人绩效从而提升企业总体绩效,绩效管理就失去了其意义。而绩效管理工作有是企业管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从企业的管理者、方案制定者和实施者都必须从以上几个方面改进提升,从而保障绩效管理的有效性。

  绩效工资管理优点

  1、有利于雇员工资与可量化的业绩挂钩,将激励机制融于企业目标和个人业绩的联系之中。

  2、有利于工资向业绩优秀者倾斜,提高企业效率和节省工资成本。

  3、有利于突出团队精神和企业形象,增大激励力度和雇员的凝聚力。

  绩效工资体系的不完善之处和负面影响主要是:容易导致对绩优者的奖励有方,对绩劣者约束欠缺的现象,而且在对绩优者奖励幅度过大的情况下,容易造成一些雇员瞒报业绩的行为,因此,对雇员业绩的准确评估和有效监督是绩效工资实施的关键。

  绩效工资设计的基本原则是通过激励个人提高绩效促进组织的绩效。即是通过绩效工资传达企业绩效预期的`信息,刺激企业中所有的员工来达到它的目的;使企业更关注结果或独具特色的文化与价值观;能促进高绩效员工获得高期望薪酬;保证薪酬因员工绩效而不同。

  公司绩效工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大员工的劳动技能和工作效率,形成按责(岗)按劳按效取酬的分配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激励性、竞争性的原则的同时,必须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岗员工。

  第二章 工资制度

  第四条 公司实行以年薪和岗位绩效工资为主、其他形式为辅的分配制度。公司领导按照规定实行年薪制,中层及以下人员主要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

  第五条 岗位绩效工资的构成

  (一)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特殊支付工资三个单元组成。

  1.岗位工资:是体现岗位相对价值,依据工作分析与岗位评价结果而设置的工资单元,并作为加班工资报酬计发基数(如低于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发基数)。岗位工资原则上作为基本工资标准,具有保障、激励功能,在出满勤完成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应100%发放。

  2.绩效工资:是依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的工资单元。以绩效考核为基础,按照岗位任职者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发放。绩效工资作为效益业绩工资标准,具有激励功能。

  3.特殊支付工资:是支付员工加班加点工资、夜班津贴及其他需要特殊支付项目设置的工资单元。

  (二)岗位绩效工资计算办法。

  应发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特殊支付工资(奖励、加班工资、夜班津贴等)。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其它项目(防暑降温、取暖费、伤残津贴、女工费、抚恤金等)-代扣项目。

  (三)日工资标准为岗位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从2008年1月1日起,月计薪天数为21.75),如月计薪天数变动,另行通知。

  (四)具体标准见《岗位绩效工资标准》、《档级划分标准》、《新进员工工资标准》。

  第三章 工资的管理与支付

  第六条 公司实行月工资制,当月工资根据上月经济责任制完成情况考核发放。岗位绩效工资实行动态管理。单位的月绩效工资总额与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结果挂钩,员工个人绩效工资收入与所在单位的绩效和个人绩效挂钩。

  第七条 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单位支付员工的应发工资减"三险一金"后不得低于洛阳市公布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员工领取工资,必须由本人签字,签收金额与实领金额必须相符;未经员工本人同意或授权,其他人一律不准代签,代领他人工资等。

  第九条 单位安排员工加班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计发员工加班工资。

  1.平时加班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安排调休或在次月绩效工资给予体现。

  2.法定节假日加班,由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后,安排员工法定节假日加班。

  3.加班工资的发放,单位应就加班员工的岗位工资、日工资标准、加班天数、加班工资金额等内容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4.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计发员工加班工资,如发现弄虚作假情况,扣发单位主要领导及当事人1-3个月绩效工资。

  第十条 岗位工资管理

  (一)岗位工资岗级、档级设定。

  1.岗位工资设14个岗级,每个岗级设7个档级。每岗级的1档为制度起薪点,新进人员,不论资历一律从本岗1档起薪。转正定级或试用期满的次年按照《档级划分标准》套入相应档级。

  2.岗位按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生产操作(服务)岗位分为三个系列。管理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定在7-14岗之间,生产(服务)人员在2-14岗之间。

  3.离岗培训期间执行2岗一档,培训期间的考核按照签订的离岗培训协议执行。培训合格竞聘上岗按所在岗位工资执行。

  (二)建立岗位工资正常晋(降)档级机制。基本内容如下:

  1.岗位绩效考核应当根据岗位需要,按照目标管理(MBO)、平衡记分卡(BSC)的管理思想和方法,各单位选取恰当的关键绩效指标(KPI)。

  2.员工的岗位绩效考核按年度汇总,对考核结果可按"积分制"实行晋(降)档。

  3.员工绩效考核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差五级。各等级人员的比例按照不超过本单位员工总数5%、30%、60%、3%、2%原则确定。

  4.实行"积分制"时,对员工绩效考核的结果量化赋值如下:

  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差

  量化分值 3 2 1 0 -1

  5.员工岗位工资的考核晋(退)档,按以下原则办理:

  ①每达到6分可以晋升一档;对超过6分晋档值的分数,实行累积,已经晋档的分值不再累积。

  ②岗位工资的考核晋档,最高为该岗级的最高档。对岗位工资已达到最高档级,考核累积分值达到6分的,公司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数额为其月标准绩效工资。

  ③每达到-2分,须降低一档,已经退档的分值不再累积;对岗位工资为一档,考核累积分值达到-2分的,应执行一档岗位工资的80%。

  6.员工绩效考核的结果或因套档依据变化需晋(降)档岗位(绩效)工资的执行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

  7.员工岗位变动,岗级随之变动,档级不变。

  第十一条 绩效工资管理与支付

  (一)绩效工资是指按照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结合各单位每月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挂提回来的绩效工资。

  (二)人力资源部根据上级下达的工资总额情况核定所属单位当年的工资总额,以此水平的绩效工资作为考核基数。

  (三)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小组对各单位的考核结果,核算并下达各单位绩效工资额度。

  (四)绩效工资应全部纳入考核,绩效工资发放,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第二条原则,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绩效工资考核管理办法,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和员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查,公司工会备案后方可实施。

  (五)为体现绩效结果,各单位每月绩效工资应全额分解,如单位需要调剂,节余额度累计控制在10%以内,由人力资源部记账控制,可在年内其它月份工资中一并发放。

  (六)除正常考核外,对发生下列情形者,按照以下规定扣发当事人绩效工资:

  1.旷工1天者,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2.病、事假累计20天以上(含20天)者,扣发当月绩效工资,20天以内的,原则上每缺勤一天减发5%;

  3.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视情节轻重,适当扣发当事人绩效工资;

  4.工作时间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扣发当事者1~3个月绩效工资;

  5.受行政、治安拘留者,拘留期间考勤按旷工处理;

  6.受行政记过、党内警告以上处分的,扣罚当事者3--6个月绩效工资;

  7.因工作失误、擅离职守、责任心不强、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生产、设备、交通、能源等事故,以有关部门的处理通报为依据,扣发当事者3~8个月绩效工资。

  第十二条 特殊支付工资管理与支付

  (一)根据公司要求,奖励、加班加点工资、夜班津贴列入特殊工资的项目支付。各类荣誉奖励一次性支付,工资中不再增加其他项目。

  (二)特殊支付工资:加班加点工资以日工资标准为基数,夜班津贴按规定标准和实际人、天数支付。

  第四章 特殊情况下工资管理与支付

  第十三条 各类假期工资支付规定:

  (一)病伤假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其工资按如下规定支付:

  1.20天(含)以下,不扣减岗位工资,特殊支付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支付,绩效工资按单位考核结果支付,原则上病休一天减发5%;满一个月的,停发当月绩效工资。

  2.20天以上,三个月(含)以内的工资收入低于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三个月以上的按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4.超过医疗期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5.员工因工负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医疗期或医疗终结经洛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需继续休息的按照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发给工伤津贴。工伤评定等级后,享受相应规定的伤残待遇。

  (二)产假

  女工产假享受生育津贴时,单位工资停发;生育津贴外奖励的产假、晚婚假、晚育护理假、行计生手术假休假期间,经公司工会审批确认后,岗位工资100%发放,绩效工资原则按公司平均绩效考核工资发放。

  (三)探亲、婚假、丧假、其他假

  上述假期期间,岗位工资100%发放,绩效工资按单位制订的考核办法发放,休假期间月工资收入不低于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带薪年休假

  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标准,由单位从当月绩效工资中支付员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五)事假、旷工

  事假、旷工期间以本人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岗位工资;事假期间的绩效工资原则按缺勤一天减发5%,旷工1天绩效工资停发。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外借人员、陪护人员岗位工资照发,绩效工资原则按照单位平均绩效工资标准发放。

  第十五条 员工因违法犯罪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期间,停发所有工资。

  第十六条 员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当月应发工资全额支付,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五章 奖励基金的核算、发放与管理

  第十七条 奖励基金按有关规定提取,用于奖励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及员工。

  第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在申请奖励基金时,必须附分配给各单位的明细,以便统计相关数据,为下年度的工资总额预算打基础。

  第十九条 奖励基金要做到科学、合理、有计划的使用,突出奖励重点。

  第二十条 奖励基金中属支付加班工资的,在工资的加班工资栏目中列出;属支付特殊奖励的,在工资的奖励栏目中列出,并随每月工资一起发放。

  第六章 相关管理

  第二十一条 员工应自觉缴纳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单位可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以下费用:

  (一)个人所得税;

  (二)社会保险费;

  (三)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第二十二条 经单位、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从工资中扣除以下费用:

  (一)员工因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扣罚款;

  (二)员工因个人原因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赔偿费用。经济赔偿每月扣除的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左右,实得工资不得低于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三条 薪酬制度的制定、调整由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并经员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按照年度经济责任制指标分解下达给公司所属单位。各单位分解成月度发放指标,逐级考核发放,直到班组。在不违反国家政策和公司规定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灵活多样的绩效考核分配办法。

  第二十五条 员工与单位因工资支付问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洛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仍不服裁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的实施细则,须经单位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加大绩效工资、奖励基金等分配的透明度,公开指标完成情况,接受员工监督,做到奖惩有据、奖惩有理、奖惩有力。

  第二十八条 严格按照员工付出的劳动量、劳动成果的大小进行分配,充分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分配原则,使绩效工资、奖励基金等发放规范化、合理化。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在绩效分配中,必须公平、公正、公开,人力资源部将不定期对各单位绩效工资、奖励基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无故克扣、私自截留、套取现金等违纪违规行为,扣发单位主要领导及当事人6-12个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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