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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

时间:2022-04-24 17:25:08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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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

1.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和国家现行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器安全规定。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

2.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它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3.库房内除电器照明外,不得敷设其它动力线路,引进线路必须穿管,闷顶内不得敷设电线,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如需临时拉设电线,应经有关部门批准,由电工安装,使用后及时拆除。

4.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零点五米。电气开关应设在库外,并有防雨防潮装置保护。

5.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6.动力电气线路及其插座应装在库外,使用机械装卸设备时,电源由橡套电缆引入库内。

7.仓库电器设备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8.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6-01-15 8:33 | #2楼

1、防火三级检查制度的内容

(1)仓储部经理每月检查一次;

(2)仓库主管每周检查一次;

(3)仓管员每日检查一次。

2、火灾事故三不文放过原则

(1)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3、汽车应配备的灭火装置

(1)干粉灭火机

(2)泡沫灭火机

(3)石棉被

4、仓库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1)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及器材,根据国家标准《建设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库房消防设施有以下规定:

a.库房内应设消防室内给水,同一库房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条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米。

b.超过四层的库房,其室内消防管理网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接合器15?0米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池。

c.每座占地面积超过1000?o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库房内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关于库房内消防器材的配备与设置,应严格贯彻执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的规定。

(2)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有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3)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5、仓库监时用火的要求

(1)要持有消防部门的动火证

(2)要设专人看管

(3)要有防范措施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6-01-15 13:56 | #3楼

第一条 为加强我公司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免受火灾危害,确保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条 各类仓库的建筑耐火等级、防火间距、电气装置、线路敷设等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第四条 物品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五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货架存储。货架之外采用托盘分区存储。每列托盘间距间距不小于1米,托盘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托盘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

第六条 库内采暖应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间距不得小于0.3米。

第七条 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入库人员不得携带火种,非本库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严禁入内。

第八条 库房附近不得长期堆放木材、纸包装箱等可燃物品。

第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实行专柜限量存储,其包装容器应牢固密封。发现破损、变形等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如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护措施,以确保安全。

仓库储存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6-01-15 21:42 | #4楼

1.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火灾危险程度,将仓库储存物品分为甲、乙、丙、丁、戊等五类。仓库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危险性,提供安全储存的条件、设施,并进行安全管理。

2.仓库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为危险化学物品存储点、配电房、桶装库房等。

3.普通仓库不得储存运输甲、乙类易燃、易爆和剧毒危险品以及放射性物品,如需临时存放和运送则必须符合和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

4.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专用储存室,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进行出入库核查登记。

5.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6.仓储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存放,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

库房存放垛与垛间距不少于0.5米,垛与梁、柱、墙间距不小于0.3米,堆垛顶与屋架下弦或吊顶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8米,消防通道不小于1.5米,库房内尽量不要超量贮存,便于人员疏散和消防灭火。

7.不得存放无品名、无标识、不明性质,不知危险性的物品,如发现此类物品应及时查明情况,妥善处理。

8.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应设专人负责安全。

9.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10.润滑油等非甲、乙类容器(桶)的存放。

①露天存放时桶应卧放,双行并列,桶底相对,桶口朝外、向上,垛高不宜超过三层,层间加垫木。

②库内容器应立放,双行并列,桶身靠紧,桶口靠走道一侧。

③入库桶身应清洁,桶盖严密,无渗漏并按品种、规格、批号分类码垛、标志清晰。

11.库内与大门相通的主要通道和其它主要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8m,以便检查、搬运和疏散。

12.库房大门一律采用外锁外开。

13.库房内不得用可燃材料搭建办公室、休息室和寝室。

14.仓库应保持防火分隔,不可随意破坏或在防火墙、楼板上打洞,破坏防火分隔。

15.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安全隐患,方准入库。

16.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17.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18.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来管理;

②应根据储存物品的化学的危险特性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③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的危险化学物品,应有专人进行测温、观察,并作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④每种危险化学品应标明物品的名称及灭火方法,不得超量储存。

⑤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在收发货时,必须检查提货单位《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不得收发货。

19.毒害品、腐蚀品等物品的储存安全要求:

①毒害品包装严密完好,单储单运、远离火源、热源、氧化剂、酸类、食品、存放地点应通风良好;

②腐蚀物品、容器能适应耐腐蚀要求,严密不漏,氧化性酸应远离有机易燃物品,酸类腐蚀品应与氰化物、h发泡剂、遇水燃烧品、氧化剂隔离,不宜与碱类腐蚀剂混储。

20.存储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上级安全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21.库房应进行每日巡回安全检查,除规定的每月安全检查外,还应在不同季节、暑天和汛期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并有记录和防范措施。

(三)气瓶储存使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检验合格(有检验合格证),严禁储存充装压力超过气瓶设计压力的气瓶。

2.气瓶与其他危险化学物品不得任意混放。(间隔距离不小于10米)

3.有毒气的气瓶,或所装介质互相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必须分室储存(如氢与氧、氢与氯,氯与氨等气瓶)。

4.易于发生聚合反应的气体气瓶,如乙炔、乙烯等,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平时应执行先进先出的制度,避免久储。气瓶使用后应留有剩压,以防第二次充装时因无压而渗入杂质,引起事故。

5.气瓶入库一律不准用电磁起重机搬运;搬运进库及堆放时,不得敲击、碰撞、抛掷、滚拉,更不准将瓶阀对着人身。

6.进库气瓶应旋紧瓶帽,气瓶应套上两个防震圈,否则不得在地面滚动;乙炔气瓶绝不准在地面滚动。氧气瓶嘴、瓶身严禁沾染油垢,如有油渍应立即抹干净,否则不得入库。

7.气瓶仓库应阴凉,通风良好,库内不得有热源,明火。满装气瓶不得受日光曝晒,也不宜受风吹雨淋,库温超过35℃时,应有降温措施(如冷水喷淋),早、晚开库门、窗通风降温。

8.气瓶仓库地坪宜为不发火地面,应平整。

9.气瓶应平卧放置,顺向一个方向,留有通道,妥善固定。堆放不应超过五层,并有防止滚动的措施。有固定框架的气瓶可立放,但不应倒置钢瓶。

10.退库的空瓶不得全部放空,应留有余压;余压应为2公斤力/厘米2左右,至少不得低于0.5公斤力/厘米2。故退库空瓶应逐一检查瓶阀,旋紧后,再旋上瓶帽,方可入库。

11.气瓶应按规定漆色、标明字样和色环、附件齐全(瓶阀、瓶帽、胶护圈)、不超过检验期限(检验合格证),否则不予接收入库。

12.发现有漏气部位,应将瓶移出库外,即时堵漏处理。

13.库内照明应采用防爆灯具,严禁使用明火或非防爆灯。

14.搬运气瓶时,操作人员的工作服、手套、装卸工具上不应有油污。

15.灭火时应站在上风处,可用水冷却钢瓶,用干粉灭火器灭火。

16.气瓶应建档,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17.氧气、乙炔瓶的使用必须由合格的焊工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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