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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8 13:05:06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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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娱乐场所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系指供公众使用的下列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室内游艺、游乐场所;

(五)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时,必须明确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内部装修的公共娱乐场所,防火设计(包括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装修材料、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火设计、装修图纸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公共娱乐场所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重要和危险物品仓库等建筑物内。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

第六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吊顶应当采用非燃材料;

(二)墙面、地面、隔断应当采用非燃或者难燃材料;

(三)帷幕(幕布)、窗帘、家具包布应当采用阻燃织物或者进行阻燃处理;

(四)电气线路的敷设,电器、空调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施工安装规程,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五)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改变消防设施的位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第八条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楼梯口必须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走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九条公共娱乐场所内必须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条公共娱乐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检查维修,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线路。

第十一条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内部装修的吊顶、墙面应当采用非燃材料;

(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每个楼梯宽度不得小于一点五米;

(四)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五)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警报装置;

(六)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二条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三条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四条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五条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的人数。

第十六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第十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消防设施、设备必须完好有效。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地方性法规、规章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对责任人的罚款为月工资的两倍以下,对责任单位的罚款为日营业额的十倍以下。

处罚后仍不改正的,或者拒不执行停业决定的,处以前次罚款额的一倍的罚款,并可以强制其改正。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2015-10-18 8:10 | #2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火灾事故处理及消防档案等内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9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GB/T 141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二部分

GB 20286  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045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A 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GA 587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A 588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

GA 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 767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GB/T 14107、 GB 50045、GB 50016、GB 50140、GB 50222、GB 50098、GB 50116、GB 50166、GB 50084、GB50261、GB 50354、GA654-2015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公共娱乐场所(public entertainment occupancies)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美容院、桑拿、足浴、棋牌室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2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song&dance and entertainment occupancies)

是指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录像厅、放映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和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

3.3 公众聚集场所(public assembly occupancies)

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3.4 人员密集场所 (assembly occupancies)

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

3.5 消防安全专门培训(specialized training in fire safety)

指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4  消防安全职责

4.1  一般规定

4.1.1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其他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公民人身和公共财产安全。

4.1.2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公共娱乐场所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该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并落实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保障消防安全条件,强化消防安全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4.1.3 承包、租赁公共娱乐场所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赁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是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出租方、租赁方有责任督促承租人、租赁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4.1.4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职责,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联系制度,按时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工作例会,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4.1.5  房屋承包、租赁、合作或委托经营

4.1.5.1  房屋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出租人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4.1.5.2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产权单位或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合作经营的公共娱乐场所,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明确管理责任,亦可委托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接受统一管理,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4.1.6  公共娱乐场所经营主体单位应每年向保险公司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及时配合保险公司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对象进行赔付工作。

4.1.7  公共娱乐场所内单独安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经营主体单位应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签订联网项目合同书,并提供消防设施竣工资料、联网专用电话、消防控制中心电话、单位值班电话和现有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生产厂家名称、型号、联系人。

4.2  消防安全责任人

公共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

b)确定本单位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c)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d)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负责筹措火灾隐患整改资金;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e)批准建立义务(自愿)消防组织,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4.3  消防安全管理人

4.3.1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a)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c)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d)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e)组织建立和管理义务(自愿)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技能培训和预案演练;

f)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g)至少每半年向消防安全责任人专题报告一次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h)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3.2  公共娱乐场所必须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4.4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属于重点单位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了解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本场所消防安全状况和消防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b) 提请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建议;

c) 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d) 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e)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f) 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g) 记录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h) 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5  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

各部门负责人是所在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掌握本责任区消防安全情况,贯彻执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全面落实本责任区消防安全责任;

b)开展员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督导员工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安全用电、用火、用气规定;

c)加强用电、用热、用气设备、设施及压力容器、易然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特殊工种岗位禁止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d)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工作,确保本责任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

e)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组织整改,重大情况应立即向上级主管及保卫部门报告;

f)发生火灾时,组织员工按预案疏散人员,扑救火灾;

g)完成公共娱乐场所确定的其它消防安全工作,接受单位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监督。

4.6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a)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b)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随即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

c)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记录,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通知相关技术部门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d)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

4.7  自动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

自动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a) 掌握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及操作规程;

b) 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开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c) 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人员报告

d) 做好运行、操作和故障记录。

4.8  保安人员职责

a) 按照本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b) 应掌握防火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发现火灾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疏散人员。

c)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d)接到控制中心指令后,对有关报警信号及时确认。

4.9  义务(志愿)消-防-队员

义务(志愿)消-防-队员从公共娱乐场所员工中以不小于50%的比例选取,应履行下列职责:

a)熟悉本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和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本人在义务(自愿)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

b)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报警、灭火与引导疏散技能,会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

c)做好本部门、本岗位日常安全防火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

d)发生火灾时应当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现场等工作。

4.10  员工

a)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

b)班前班后检查本岗位工作设施、设备、场地,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上级主管报告;

c)熟悉本工作场所火灾危险性、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安全出口的位置,积极参加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发生火灾时,现场员工应及时报警并引导人员疏散、积极组织、参与火灾扑救;

d)指导、督促顾客遵守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制止私自带入烟花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违法行为。

4.11  电气焊工作业人员

a)电气焊工应参加考核取得电气焊工操作证书,持证上岗;

b)电气焊工在明火作业前应当具有动火证,在动火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电气焊工作业;

c) 在电气焊工作业前应当对作业区域内的可燃物进行清理,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d) 电气焊工作业时应当落实专人监护。

5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5.1  一般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场所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

5.2  消防安全制度及要点

5.2.1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考核办法、会议记录等要点。

5.2.2  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活动要求等要点。

5.2.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内容、情况记录等要点。

5.2.4  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防范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5.2.5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要求、消防设施故障处置、情况记录等要点。

5.2.6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5.2.7  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特殊工种资格、动火审批程序、临时用电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5.2.8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5.2.9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应包括预案制定和修订、责任部门、组织分工、演练频次、范围、演练程序、注意事项、演练情况记录、演练后的小结与评价等要点。

5.2.10  义务(志愿)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应包括义务(志愿)消-防-队组织形式、人员比例、活动频次、训练要求、情况记录等内容。

5.2.11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要点。

5.2.12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单位还应根据娱乐场所实际情况,制定仓库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5.3 有关操作规程

公共娱乐场所应制定下列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a) 消防设施操作规程(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等);

b) 变配电室操作规程(包括总配电间、分配电间);

c) 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d) 燃油燃气设备使用操作规程;

e) 电焊、气焊操作规程;

g)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h) 特定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6  场所设置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建筑的建筑结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内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

6.1  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GB50016和GB50045的规定。

6.2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

6.2.1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严禁燃放烟火,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6.3  安全疏散

6.3.1  安全出口

6.3.1.1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的数目应通过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其中每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厅室建筑面积不超过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一个疏散门。

6.3.1.2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6.3.1.3  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使用推拉门、转门、吊门、卷帘门,公共场所的疏散门应当采用消防安全推闩、门禁系统等先进的安全疏散设施。公共娱乐场所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紧靠门口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6.3.1.4  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当分开设置。

6.3.2  疏散宽度

6.3.2.1  公共娱乐场所建筑内疏散楼梯、走道的净宽应根据GB50016、GB50045规定的有关疏散宽度指标和实际疏散人数计算确定。

6.3.2.2  设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的公共娱乐场所,其楼梯和疏散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1m;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娱乐场所,其楼梯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2m。

6.3.3  疏散楼梯间

6.3.3.1  公共娱乐场所所在的下列建筑疏散楼梯应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

a) 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多层民用建筑;

b) 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或高层民用建筑裙房;

c) 地下建筑(室)地下层数为2层及2层以下或地下室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

d) 其他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建筑。

6.3.3.2  公共娱乐场所所在的下列建筑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a)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b) 地下建筑(室)地下层数为3层及3层以上或地下室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

c) 封闭楼梯间不具备自然排烟的建筑;

d) 其他应设置防烟楼梯间的建筑。

注:高层民用建筑的分类按GB50045标准确定。

6.3.3.3  封闭楼梯间、室外楼梯、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6.3.3.4  疏散走道通向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3.3.5  地下、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6.3.3.6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m处。

6.3.4  火灾应急照明

6.3.4.1  公共娱乐场所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应急照明:

a)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b) 疏散走道;

c) 观众厅、建筑面积≥400m2的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演播室;

d) 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e)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6.3.4.2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地上部位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1Lx,地下部位不应低于5Lx;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b) 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它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c) 火灾应急照明灯应具有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30min)。

d) 正常电源断电后,火灾应急照明电源转换时间应不大于15s。

6.3.5  疏散指示标志

6.3.5.1  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醒目、耐久蓄光型的安全疏散示意图。歌舞游艺娱乐放映场所室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应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型辅助疏散指示标志。

6.3.5.2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在两个疏散出口、安全出口之间应设置带双向箭头的诱导标志,疏散通道拐弯处、“T”字型、“+”字型路口处应增设疏散指示标志;

b) 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

c) 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走道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设置在地下建筑内,不应大于15m);

d)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通透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e)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30min)。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切换备用电源。

6.3.6  公共娱乐场所的外墙上应在每层设置外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应大于15.0m;每个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5m2,且其短边不应小于0.8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2m。

6.3.7  公共娱乐场所按照场所面积和核准人数按比例配置一定量的防毒、防烟面具,设置在二层以上的场所应配备疏散用逃生绳或缓降器;

6.4  建筑内部装修

6.4.1  公共娱乐场所的建筑内部装修应当符合GB50222、GB50354的要求。

6.4.2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6.4.3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材料装修,其它部位应采用B1级以上的材料装修。

6.4.4  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材料。

6.4.5  当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B1级以上的材料装修;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A级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B1级以上的材料装修。

6.4.6  公共娱乐场所建筑地下部分的办公室、客房、公共活动用房等,其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材料装修,其它部位应采用B1级以上的材料装修。

6.5  建筑消防设施

6.5.1  消火栓

6.5.1.1  公共娱乐场所应按照GB50045、GB50016、GB50098规范中的有关要求设置室内外消防用水。

6.5.1.2  室外消火栓布置间距不应大于120m,距路边距离不应大于2m,距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6.5.1.3  下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a)  超过5层或体积≥5000m3的建筑;

b)  高层民用建筑、面积≥300m2的地下和半地下建筑;

6.5.1.4  公共娱乐场所建筑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6.5.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5.2.1  下列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a)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300m2的地上公共娱乐场所;

b)  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内的娱乐场所和建筑面积>200m2的可燃物品库房。

6.5.2.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中的有关要求。

6.5.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5.3.1  下列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a)  设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b)  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及其裙房内的娱乐场所。

6.5.3.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中的有关要求。

6.5.3.3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6.5.4 防排烟系统

6.5.4.1 下列场所应设置防排烟设施:

a)  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内的娱乐场所;

b)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200m2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公共娱乐场所;

c)  长度>20m的内走道;

d)  中庭。

6.5.4.2  不应设置影响娱乐场所自然排烟的室内外广告牌等。

6.5.4.3  不超过6m净高的娱乐场所应划分≤500m2的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均应设有排烟口,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6.5.4.4  防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6.5.5  灭火器

6.5.5.1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50140中的有关要求。

6.5.5.2 本标准规定的公共娱乐场所应配置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

6.5.5.3  一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应多于5具。

6.5.5.4  手提式灭火器应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0.15m。

6.5.6  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等技改措施。

6.5.7  其它消防设施

公共娱乐场所还应设置的其它消防设施应符合GB50016、GB50045、GB50098等规范的有关要求。

7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7.1  一般规定

7.1.1公共娱乐场所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或变更房屋用途时,应当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备案或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经备案或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应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备案或申报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备案的公共娱乐场所经抽查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施工或使用,并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复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或投入使用。

7.1.2  公共娱乐场所在使用、营业前或在场所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营业和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7.1.3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7.1.4  实施新、改、扩建及装修、维修工程时,公共娱乐场所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7.1.5  营业时间内严禁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7.1.6  若公共娱乐场所容留人员住宿,场所必须满足旅(宾)馆的有关建筑防火设计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7.1.7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7.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公共娱乐场所应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a)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主要有放映室、音响控制室、舞台、厨房、锅炉房等;

b)发生火灾时会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部位,主要有观众席、舞池、包厢区等;

c)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主要有消防控制室、配电间、消防水泵房等。

防火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标明“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防火责任人”,落实相应在管理规定,并实行严格管理。

7.3  电气防火

7.3.1  一般规定

7.3.1.1  电气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7.3.1.2  应定期对电气线路及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有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测。

7.3.1.3  各种发热电器距离周围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0.50m。

7.3.2  日常管理

a)应当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新增电气线路、设备须办理内部审批手续后方可安装、使用,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及用具;照明、动力、电热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或接近可燃材料时,应采用岩棉、玻璃棉等非燃材料隔热,其周围应采取散热等措施。

b)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禁止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确实必须使用时,使用部门应制定安全管理措施,明确责任人并报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备案后,方可使用;

c)配电柜周围及配电箱下方不得放置可燃物;

d)保险丝不得使用其他替代。

7.4  火源控制

公共娱乐场所应采取下列控制火源的措施:

a)严格执行内部动火审批制度,落实动火现场防范措施及监护人;

b)固定用火场所应当经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审批,存放燃气钢瓶的固定用火部位与其他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通风设施。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公布上墙,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c)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严禁动用明火;

7.5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公共娱乐场所应落实下列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措施:

a) 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等设施应设置齐全完好有效;

b) 场所进出口处、包厢房间内等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图;

c)常闭式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设有警示文字和符号,因工作需要必须常开的防火门应安装电磁门吸、电子释放器等具备联动关闭功能的装置;

d) 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禁止占用疏散通道,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公共疏散门不应锁闭,应设置推闩式外开门。非正常出入的、具有安全防范要求的公共疏散门应采用安全逃生门锁;

e) 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以及房间的外窗不应设置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固定栅栏;

f)防火卷帘下方严禁堆放物品,消防电梯前室的防火卷帘应具备两侧手动起闭按钮。

g) 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7.6  消防设施、器材日常管理

7.6.1  一般规定

7.6.1.1  公共娱乐场所应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并确定本单位专职人员或委托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能力的组织或单位进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齐全、正常工作。

7.6.1.2  公共娱乐场所可以组织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具有维护能力的专职人员,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保留记录;或委托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能力的组织或单位,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保留维护保养报告。

7.6.1.3  公共娱乐场所的公共部位应设置便于管理的、规范的消防安全设施警示、提示标识。

7.6.2  消防控制室

7.6.2.1  消防控制室应制定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值班员职责、接处警操作规程及应急程序

等工作制度。

7.6.2.2  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的有关要求。

7.6.2.3  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h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在岗在位,认真记录控制器日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并按规定填写记录相关内容。

7.6.2.4  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7.6.2.5  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7.6.2.6  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7.6.2.7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7.6.2.8  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7.6.3  灭火器管理

7.6.3.1  对灭火器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使用期限、部位、充装记录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7.6.3.2  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压力指示区保持在绿区;应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等环境影响。灭火器应应放置在不影响疏散、便于取用的明显部位,并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它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

7.6.3.3 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7.6.4  消火栓系统管理

消火栓系统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消火栓不应被遮挡、圈占、埋压;

b)  消火栓箱应有明显标识;

c)  消火栓箱内配器材配置齐全,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7.6.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洒水喷头不应被遮挡、拆除或喷涂;

b)  报警阀、末端试水装置应有明显标识,并便于操作;

c)  不得擅自关闭系统,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d)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e) 面积超过2000m2的大型公共娱乐场所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安装消防泵自动巡检系统。

7.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b)  探测器等报警设备不应被遮挡、拆除;

c)  不得擅自关闭系统,维护时应落实安全措施;

d)  应由具备上岗资格的专门人员操作;

e) 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f) 公共娱乐场所单独设置火灾报警系统的,其控制器应接入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纳入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的范畴。

7.6.7  消防标志标识的管理

消防标志标识的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基材牢固,字迹图案醒目,符合有关标准

b) 消防设施所使用的标志分为“使用”、“故障”、“检修”、“停用”四类;

c) 应根据实际情况,使用符合实际或状态的标志标识;

d) 应根据消防设施、环境状态及时调整、配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并做好记录;

e) 应采取措施确保标志标识的完好,不得任意变动导致标志的损毁、迁移和错挂。

8  防火检查

8.1  一般规定

8.1.1  公共娱乐场所应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防火巡查和检查,落实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填写巡查、检查记录。

8.1.2  检查前,应确定检查人员、部位、内容。检查后,检查人员、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存入单位消防档案。

8.1.3  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8.2 防火巡查

8.2.1 营业期间,防火巡查应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班组交-班前,营业开始前、结束后,班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共同对营业现场进行一次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夜间停止营业期间,值班人员应对火、电源、可燃物品库房等重点部位进行不间断的巡查。

8.2.2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d)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密,防火卷帘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e)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

f)  其它需巡查的情况。

8.3  防火检查

8.3.1  公共娱乐场所各部门、班组每周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公共娱乐场所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全面防火检查。

8.3.2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b)  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c)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状况;

d)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e)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f)  重点工种人员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g)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h)  其它重要场所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i)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情况;

j)  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k)  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的设置和完好、有效情况;

l)  其它需检查的内容。

8.4  建筑消防设施功能测试检查

8.4.1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日常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的内容、方法和频次,并按规定填写相应的记录。

8.4.2  火灾探测器的清洗

探测器投入运行二年后,应每隔3年全部清洗一遍。清洗后应作响应阈值及其他必要的功能试验,试验不合格的探测器一律报废,严禁重新安装使用。被拆换检修的探测器应用备用品或新生产的原型号探测器替补。清洗时,可分期分批进行,也可一次性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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