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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证书弄丢了怎么办

时间:2021-11-23 15:53:47 报考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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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证书弄丢了怎么办

  每年有许多幸运儿考过二建,但是有些因为一时的疏忽而弄丢了二建的证书,那么此时应该怎么办才好呢?下面百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二建证书弄丢了怎么办,希望大家喜欢。

  二建证书弄丢了怎么办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参考流程:

  首先需要挂失。

  业务流程:

  (一)受理、初审:主体是区(县)住建委。

  初审材料:

  1.《二级建造师遗失补办申请表》;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报纸遗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

  初审标准:

  1.提交网上信息;

  2.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复印件是否每一页加盖企业公章。

  初审时限:

  5个工作日。

  (二)复审:主体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综合服务大厅人员资格窗口。

  复审材料:

  1.《二级建造师遗失补办申请表》;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及复印件。

  复审标准:

  1.查看复审材料是否齐全;

  2.查看申请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处是否加盖齐全;

  3.查看区(县)住建委数据是否提交;

  4.查看申请表区(县)住建委签字盖章处是否签字盖章。

  完成时限:

  5个工作日。

  (三)制证制章

  复审合格后,申请材料移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注册中心汇总,并将遗失补办合格人员名单转交行政综合服务大厅制证。若印章丢失则向印章公司传送制章数据。

  二建市政复习提纲

  2B300000 公路工程管理与实务

  2B310000 公路工程施工技术

  2B311000 路基工程

  2B311010 路基施工技术

  2B311011 路基类型

  2B311012 原地基处理要求

  2B311013 填方路基施工

  2B311014 挖方路基施工

  2B311015 路基季节性施工

  2B311016 路基排水设施施工

  2B311017 路基改建施工

  2B311020 特殊路基施工技术

  2B311021 软土路基施工

  2B311022 滑坡地段路基施工

  2B311030 路基防护与支挡

  2B311031 防护与支挡工程类型

  2B311032 防护与支挡工程的适用条件与功能

  2B311040 路基试验检测技术和路基施工测量方法

  2B311041 最佳含水量测定

  2B311042 压实度检测

  2B311043 弯沉检测

  2B311044 路基施工测量方法

  2B311050 路基工程质量通病及防治措施

  2B311051 路基压实质量问题的防治

  2B311052 路基边坡病害的防治

  2B311053 高填方路基沉降的防治

  2B311054 路基开裂病害的防治

  2B312000 路面工程

  2B312010 路面基层(底基层)施工技术

  2B312011 粒料基层(底基层)施工

  2B312012 无机结合料稳定基层(底基层)施工

  2B312020 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

  2B312021 沥青路面透层、粘层、封层施工

  2B312022 沥青路面面层施工

  2B312023 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

  2B312030 路面防、排水施工技术

  2B312031 路面防水施工

  2B3 12032 路面排水施工

  2B312040 特殊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

  2B312041 SMA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

  2B312042 SAC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

  2B312043土工合成材料在沥青混凝土路面中的应用

  2B312050 路面试验检测技术

  2B312051 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检测

  2B312052 马歇尔试验检测

  2B312053 水泥混凝+路面抗压、抗折强度试验检测

  2B312061 无机结合料基层裂缝的防治

  2B312062 沥青混凝土路面不平整的防治

  2B312063 沥青混凝土路面接缝病害的防治

  2B312064 水泥混凝土路面裂缝的防治

  2B312065 水泥混凝土路面断板的防治

  2B313000 桥涵工程

  2B313010 桥梁的组成、分类、施工技术及测量

  2B313011 桥梁的组成和分类

  2B313012 桥梁基础施工

  2B313013 桥梁下部结构施工

  2B313014 桥梁上部结构施工

  2B313015 钢筋和混凝土施工

  2B313016 桥梁施工测量

  2B313020 涵洞的组成、分类及施工技术

  2B313021 涵洞的组成和分类

  2B313022 涵洞施工

  2B313030 桥梁工程质量通病及防治措施

  2B313031 钻孔灌注桩断桩的防治

  2B313032 钢筋混凝土梁桥预拱度偏差的防治

  2B313033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造裂缝的防治

  2B313034 桥梁伸缩缝病害的防治

  2B313035 桥头跳车的防治

  2B314000 公路隧道工程

  2B314010 隧道工程

  2B314011 隧道结构组成

  2B314012 隧道围岩分级

  2B314013 隧道施工

  2B314020 隧道施工测量和监控量测技术

  2B314021 隧道施工测量

  2B314022 隧道施工监控量测

  2B314030 隧道工程质量通病及防治措施

  2B314031 隧道水害的防治

  2B314032 隧道衬砌裂缝病害的防治

  2B314033 隧道超欠挖的防治

  2B315000 交通工程

  2B315010 交通安全设施的主要构成与功能

  2B315020 监控系统的主要构成与功能

  二建证书相关规定

  一、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七条修改为:“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有关部门的专业注册工程师的注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初始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审批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1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符合条件的,由审批部门核发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用印的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将《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七条修改为:“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可以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四、将《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八条修改为:“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可以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将第二十一条中的“注册初审机关”修改为“注册机关”。

  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注册初审机关”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第二款中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将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五、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注册的,应当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和注销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和注销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注册”。

  六、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七条修改为:“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将第八条修改为:“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收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收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七、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可以向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八、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可以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专业工程监理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1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九、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可以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1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十、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十六条修改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许可,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甲级资质的,可以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核对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等原件,在相应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已核对,并于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十一、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二条修改为:“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可以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本决定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以上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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