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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考务工作安排通知

时间:2021-11-26 14:48:55 考试报名 我要投稿

江苏省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考务工作安排通知2017年

根据司-法-部《公告》(第117号),现就我省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可以将报名学历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户籍为准,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
(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经普通高等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且2015年应届毕业)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确认地点
(一)报名方式、时间
我省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的报名方式。报名人员在网上报名时可以选择我省的任一省辖市作为报名和考试地。
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1日0时至6月25日24时。报名人员应当在上述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进行网上报名并确认报名成功。网上报名后,应当妥善保管获取的个人网报号和自行设置的密码。未在网上报名的,不予补报名,也不得进行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时间除南京市为7月9日至7月20日外,其他各市均为7月11日至7月20日。网上报名成功的人员,应当在上述期限到报名地市司法局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二)现场确认地点
我省每个省辖市司法局均设立一个确认点负责办理本市的现场确认,确认点的地址和现场确认工作时间由各市司法局确定后公布。报名人员应及时登录报名地市司法局网站查阅相关通知。
报名人员应当按照网上报名时预约的时间进行现场确认,否则不予受理。
户籍不在我省的人员可在我省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军队现役人员,在地方报名、考试更为便利的,可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在我省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选择在我省报名的香港、澳门居民和居住在我省的台湾居民,应当在居所地市司法局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三、报名材料
现场确认时,报名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第一代有效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军官证、士兵证。
身份证件遗失的,可以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报名。持第一代有效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兵证报名的`,均须进行现场人像采集。
持护照报名的,除提交护照外,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按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的要求提交身份证件。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
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毕业证明书》,持补办的《毕业证明书》报名。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可以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市级以上自学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者主考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主考学校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当在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期限截止前提交毕业证书,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毕业证书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须提交居民户口簿(打印版)原件和复印件;报名表中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
4、本人通信地址。
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考试费用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规定的收费标准,报名人员办理现场确认时,应当交纳考试费人民币260元。
五、准考证
经我省各报名地市司法局审核,确认其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且已交纳考试费用的,准予核发准考证主证。经我厅复审合格的,准予生成准考证副证。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从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樱
报名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主证与副证参加考试。
准考证副证提供下载的时间全省统一为8月20日至9月23日。 不具备下载、打印条件的,可在现场确认时申请由报名地市司法局提供帮助。
六、考试时间、内容与科目
(一)考试时间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22日、23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22日上午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22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3日上午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3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总分值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题。
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七、考试要求和纪律
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涂、书写;应试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诚信参考,遵守考试纪律,维护考场秩序。
八、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由司-法-部确定合格分数线,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本人向报名地市司法局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符合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报名时申请享受放宽地方政策、成绩合格的人员,必须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当在2015年7月31日前,持2015年国家考试成绩书面通知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市司法局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九、其他事项
(一)关于报名信息的再次利用
2015年在我省进行过网上报名,2015年再次网上报名的,在输入本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后,可利用已存的2015年个人报名信息。
(二)关于学历证书的提交和审查
我省报名机关在办理现场确认时,将对所有报名人员提交的学历证书经由“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http//www.chsi.com.cn)进行现场查询,或者要求报名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查询无相关匹配或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报名人员向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申请学历认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报名机关提交学历认证报告。(我省授权学历认证代理机构为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地址:南京市上海路203号。)
为避免因学历问题影响报名人员现场确认,报名人员可预先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对本人学历情况进行网上查询或申请学历认证,在现场确认时一并提交《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
(三)关于备考
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可以作为应试人员备考依据。我厅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四)咨询服务
报名人员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问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17号)》或登录江苏国家司法考试网及各市司法局网站查询、咨询,也可拨打电话咨询了解。
江苏省暨各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咨询电话为:
江苏省:025-83591111
南京市:025-83226021、83617290
无锡市:0510-82724061、82731801
徐州市:0516-80801232、83908850
常州市:0519-86636821、苏州市:0512-65125021
南通市:0513-83548210、连云港市:0518-85318033
淮安市:0517-83680216、盐城市:0515-88335600
扬州市:0514-87339672、镇江市:0511-80820821
泰州市:0523-86197899、宿迁市:0527-84362523
二Ο一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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