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

时间:2023-07-08 16:08:21 土地合同 我要投稿

土地租赁合同[集合15篇]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土地租赁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土地租赁合同[集合15篇]

土地租赁合同1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更好发挥土地效益,发展林下经济,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位于____________的林地约____亩(以下简称“该林地”)出租给乙方发展林下经济,土地(荒地、油茶林)属甲方自已所有,并由甲方负责土地周边的关系协调,如发生纠纷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利用“该林地”发展林下经济,负责“该林地”的各种管理。

  第二条、流转山场得地点和面积

  本合同流转林地的地点________,总面积________亩。

  第三条、流转林地用途:种植、养殖业。

  第四条、流转期限

  流转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五条、流转价款及付款方式:

  经双方约定,土地流转费用由现金支付,共计林地面积________亩,每亩________元/年,____年一付,合计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

  第六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监督流转林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收取乙方交纳的流转价款。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3、帮助乙方解决在流转期内生产经营上遇到的矛盾和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

  4、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流转该林地、不得使用流转林地进行抵押担保。

  5、甲方保证其流转给乙方的林地无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并在签订合同之日将林权证交付给乙方。

  6、甲方应帮助乙方协调好村民及周边关系,避免和制止村民干扰乙方正常经营活动。

  7、乙方办公场所用地、用电、用水及经营中的用电、用水乙方自行负责。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在流转期限内拥有林地使用权、林木使用权及收益权,但对山场内的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矿藏和埋藏物等没有收臵权和收益权。

  2、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流转价款。

  3、负责做好森林防火、病虫防治及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类安全工作。

  4、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流转林地。

  5、乙方进行林地建设或者通过上级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资金,则全部归乙方所有。

  6、乙方在流转期内有权依法在承包山地内进行经营管理所需的生产设施、设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并对所建设施、设备、建筑物、构筑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7、乙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流转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在流转林地内发生毁林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时,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林区作业道路建设

  乙方为便于林业生产需建设林区道路及与林区道路相连的其他道路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协调工作,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上级有林区道路建设补助资金则归乙方所有。

  第八条、合同期满后,甲方如继续流转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重新协商签订合同。如乙方不再流转,林地上经济林、投资建设的房屋和配套设施,由乙方自行处理,期满后半年,土地由甲方收回。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政府需征用林地,双方须无条件服从。青苗和地上附属物补偿款归乙方所有,其他所有款项均归甲方所有,但甲方应归还乙方已付但未能使用年限的流转费用。

  第十条、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通过法院判决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转让方:

  受让方: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租赁合同2

  甲方: 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主任。

  乙方: ,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 市黄桥镇胜利村青枝4组,身份证号:

  为发展地方经济,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于20 年11月5日前将位于 市 镇 村十组、十一组、十二组约 亩土地、 亩河塘出租给乙方从事生猪养殖生产经营。

  二、乙方第一年按 元/亩的价格缴纳土地租金,以后每年土地租金在上一年度土地租金基数上递增3% ,河塘租金按 元/年的不变价格缴纳。

  三、乙方于每年 月 日前提前缴纳下一年度的租金。

  四、租赁期限暂定十二年,即自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租赁期满后,如需续租,双方另行协商,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五、在经营期间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法令和地方性规章,并接受甲方的监督,自行投资,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转包渔利,经营期满后的地上物由乙方自行清除,乙方于20 年11月1日前向甲方一次性缴纳三万元土地复垦保证金。

  六、乙方在经营期间应享受的政府补助奖励资金由乙方自行享有,甲方负责配合乙方向相关 棵派昵氩怪奖励资。

  七、乙方用工必须优先安排用地区域内的村民,甲方为乙方协调与相关部门、群众的关系,提供社会治安等社会性服务。

  八、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合同规定区域内土地、河塘的,乙方应当无条件服从。

  九、一方需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六个月通知对方。

  十、合同生效后,如一方违约,需向对方缴纳 元/亩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十一、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 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协议自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并由中共 市 镇 村总支部委员会鉴证,报 市 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

  十三、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鉴证单位、备案部门各存一份。

  甲方 : (盖章) 乙方: (签字)

  代表人:

  时间: 时间:

  鉴证单位: (盖章)

  代表人:

土地租赁合同3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如下:

  1.租赁土地位于

  2.租赁土地用途:

  3.租赁期限:

  4.租金:

  5.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违约责任:

  8.其他约定事项:

  9.本合同签订于

  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以甲乙双方签订的修改合同协议为准,作为本合同的补充部分。

  甲方(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及账号:

  乙方(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及账号:

  合同签订日期:

土地租赁合同4

  出租方(甲方):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合作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订立本协议。

  一、租赁土地用途

  出租的'土地用于发展粮食生产,不得空闲、撂荒和种植其它作物,更不能挪作非农建设。

  二、租赁土地地点及面积

  租赁土地地点位于_______,面积_______亩。其中田_______亩、土_______亩。

  三、土地租赁期限

  土地租期_______年,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四、土地租金及支付方式

  土地租金每亩_______元(小写_______元/亩)。

  五、其它事项:

  1、以上条款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存档一份。

  3、乙方负责提供土地证复印件1份作生效依据。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租赁合同5

  出让方: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鄂州市鹏缘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妥善安置原鄂州市鄂城区建材综合厂职工,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合同法》、《土地法》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土地位置、性质、面积及现状

  该宗土地位于新庙镇将军村,系国有划拨土地,土地使用面积6622㎡(以实际测量为准)。

  该宗土地于1994年10月征用,1996年3月抵押给鄂城区农行,后此债权转移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鄂州市人民政府鄂州政函[20xx]25号批复市国土资源局鄂州土资文

  [20xx]85号文收回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20xx年5月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鄂州法民初字第27号裁定,鄂州市鄂城建材综合厂支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欠款本息547892元,诉讼费21456元,鄂城区建设局(现住建局)负连带责任。后

  经区政府协调,并向市政府报告,此宗地由鄂城区住建局处理,解决职工安置和相关债务问题。

  二、土地转让方式、金额及付款方式

  转让方式:该宗土地由甲方委托市国土资源部门采取招、拍、挂处置给乙方。

  转让金额:人民币80万元(含地面附属物)。其中1、乙方支付甲方30万元用于职工安置,若职工安置资金存在缺口,乙方必须弥补不足部分;2、乙方支付甲方该宗土地抵押债务50万元,乙方若解除了该宗土地抵押,甲方一次性返还乙方。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乙方一次性以现金支付转让费给甲方。

  三、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协调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债权人解决原土地的`历史遗留问题;

  2配合乙方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3依照鄂州发[20xx]3号文件精神,协助做好土地出让金返还事宜;

  4协调周边及职工关系。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协助甲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2承担土地使用变更过程中的相关税费;

  3承担土地使用权历史问题解决过程中土地闲置费用及土地抵押解除过程中所有费用。

  四、其他事项

  1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未尽事宜,再签补充协议。

  4、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土地租赁合同6

  【关键词】 划拨土地房屋用途 合同效力

  一、引 言

  房屋租赁作为一种让渡房屋使用权的一种民事行为,对于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活跃市场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有企业改制高潮渐远,事业单位改制日益提上日程,将释放出大量的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进入市场。众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制后,仍然保留了房屋所占用国有土地的划拨性质。作为市场主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后的公司,从物尽其用和追求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必然将闲置的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以获利。本文拟以笔者代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作为切入点,对改变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效力作初步分析,以抛砖引玉,与司法实务人士进行交流和探讨。

  二、案件始末

  位于武汉中心城区的某文化创意园,由武汉某汽车修造公司经营,名为文化创意园实为商业街,聚集了多家餐饮、服装企业。武汉某餐饮公司承租其中1000余平方米用于经营海鲜酒楼,后租赁双方因房屋租金发生纠纷,汽车修造公司将该餐饮公司诉至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笔者作为餐饮公司的代理律师,凭借多年为国土规划行政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判断承租房屋原为国有汽车修造企业厂房,所占用的土地应为划拨工业用地,房屋性质应该为工业、交通用房。若出租房改变了土地和房屋用途,则租赁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存在合同无效的可能性。随后,笔者作为餐饮公司的代理人向国土和房产管理部门调取了出租房屋土地及房产证,证实了前述推定,确认出租房屋所涉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房屋设计用途为工业交通仓储用房的事实。

  在获取上述证据后,笔者建议餐饮公司以出租方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并判令出租方赔偿承租方的装修损失二百余万元。经开庭审理,某区法院认为出租房已经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由,判决驳回餐饮公司的反诉请求。目前,餐饮公司已经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司法审判现状及其成因分析

  (一)司法审判现状

  基于对上述某区法院判决的疑问,笔者查阅了各地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发现各地法院对于改变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判决结果及其判决依据缺乏基本统一的尺度和标准,甚至同一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也截然迥异,令人无所适从。各地法院判决结果和判决依据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形:

  1、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承租人反诉某汽车修造公司擅自改变划拨土地及房屋用途,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的案件数起,一律以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由,驳回反诉人的反诉请求,但并未对《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是否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进行进一步阐释,缺乏说理的深度,不能产生令人信服的法律效果。

  2、广东佛山市某区人民法院的判决[①],认为《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及《物权法》等法律关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旨在调整土地使用者利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其调整和规范的对象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建设单位,并非旨在规范和调整房屋建成后的利用和处分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xx年和20xx年对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作出了截然不同的法律认定。在昆明市消防支队上诉重庆市垫江复合保温材料总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②]判决认定,出租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房屋性质的出租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强制性规定,其《租赁协议书》无效。昆明消防支队房屋出租行为具有改变土地用途的性质,是违法行为,无论是否上缴租金中的土地收益部分,均不能使《租赁协议书》有效。但颇具戏剧性的是,时隔不到一年,对兰州红丽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甘肃诚信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却以(20xx)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③]判决认定,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其判决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房屋所有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的土地收益按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

  (二)成因分析

  1.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强制性规定究竟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还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理解不一对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租赁合同效力持肯定说的学者和实务人士认为,《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经相关土地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的规定系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土地用途管制角度对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划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管理性要求。违反该规定,仅导致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不必然导致改变划拨土用途的租赁合同无效。其法律依据是《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与之配套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并未禁止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只要将租金中的土地收益中上缴国家,并不损害国家利益。

  对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租赁合同效力持否定说的学者和实务人则士认为,《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系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目的在于否定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以引导民商事主体遵循我国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原则,按照既定土地用途合理使用土地,否则,土地用途管制将形同虚设。同时,由于房屋租赁主管部门没有足够的人员、精力主动强制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其监管只能是被动监管,即主要依赖于出租人自觉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但基于趋利避害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能,大多数出租人不会主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

  因此,寄望于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的房屋有所有权人以国家利益为大局,将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部分上缴国家,是不切实际。

  2. 未区分划拨土地上房屋现状用途出租和改变房屋用途出租的法律性质

  有法律专家和实务人士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下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下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为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的出租合同效力的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只要经土地和房屋管理部门批准,满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以及按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出租房屋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条件,划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即可出租。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只要房屋所有权人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即可出租。

  笔者认为,《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所调整和规范的对象主要为划拨土地上房屋现状用途下的房屋出租行为,而不包括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出租行为,理由如下:

  (1)我国实行房地一体主义,不仅房屋和土地的物权归属应适用该规则,房屋和土地的用途亦应遵循该基本规则,土地用途直接决定房屋用途。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同时,依据《城乡规划编制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综上可知,房屋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应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进行建设。因此,土地用途直接和终局的决定房屋用途,改变房屋用途,其实质是改变了土地用途。

  (2)我国对土地用途实行严格的管制制度,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任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都应当履行法定的审批程序,即须经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还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经得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经过上述程序改变土地用途后,还应在土地登记主管部门作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3)划拨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或以极低的对价获得的土地,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必须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对使用主体和特定用途的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划拨用地目录》第四条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因此,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其本质是改变了划拨土地的用途,已经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应当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用地。

  3. 法不责众的心态

  部分法律专家和实务人士认为,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出租行为大量存在,不仅国有企事业单位存在该种情形,大量国家行政、司法机关也存在该种情况,还有大量国有企业改制后国有控股、民营企业因按相关政策保留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划拨性质,将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获利。因此,若否定改变划拨土地

  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无疑会给既有的租赁业态造成巨大冲击,牵涉面广,涉及的利益群体众多,与当前高度重视审判社会效果的司法裁判指导思想相悖。反之,从物尽其用的角度出发,对该类房屋租赁合同效力予以肯定,符合鼓励交易、尽量维持合同效力的裁判指导思想。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同样缺乏依据。作为由国家财政负担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司法机关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同于一般的商事主体。因此,尽管其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系民事行为,但不应以对一般的民商事主体之间合同纠纷所总结出来的尽量促成交易和维持合同效力的民商事审判指导思想来认定其出租行为的效力。而更应从是否凡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角度认定其效力。此外,以司法裁判形式否定上述租赁合同的效力,反而更有利于严格限制部分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滥用土地划拨的政策肆意圈地,建设严重超过自身实际需要的房屋面积出租牟利的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四、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再认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只有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但如何识别和认定两类不同的强制性规定,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具体的标准。学界通说认为,应从如下标准判断和识别两类不同的强制性规范:一是审查法律、行政法规是否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二是审查违反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审查其立法目的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还是禁止行为本身;四是审查强制性规定的调整对象,即强制性规定针对的是行为方式还是行为结果,是针对准入资格还是行为内容。

  综合以上识别标准,笔者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关于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和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首先,从其立法目的来看,上述规定原则上禁止改变土地用途行为本身,并严格禁止改变土地用途行为结果的实现,仅在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才能改变土地用途。其次,不同用途的土地价值差异巨大,擅自将划拨土地用作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规定的用途,逃避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将《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认定为效力性强执行规定,更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立法本意。

  五、建 议

  虽然,《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不得擅自土地用途的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是否应一概否认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则应持谨慎态度。笔者认为,应当区分改变后的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分别处理。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因其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可以参照合同效力补正制度,即以是否在一审法庭辩论前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若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的行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获得土地主管部门和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的,并且将租金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的,可以认定租赁合同有效。肯定该种情形下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并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符合鼓励交易,尽量维持合同效力的司法审判理念。

  六、结 语

  综上所述,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应视其是否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区别对待,而不应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处理。否则,难以在追求和实现法律正义的同时,获得较好的审判社会效果。

  参考文献:

  [①] 加陆勇山律师的文章《房屋改变用途出租,租赁合同不会必然导致无效》;

  [②] 见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12月19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

  [③]见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8月16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土地租赁合同7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代表人: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条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出租土地的面积、四址及用途:

  甲方将位于 面积为 亩的土地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共 年,从公历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数额及付款办法:

  土地租金每年按 元计付。土地先租后用,每年 月 日前结清下年度租赁费。

  四、甲方的权力与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土地租金。甲方对所出租土地享有使用的监督权。有权督促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

  2、甲方有权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或农业资源的`行为

  3、甲方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以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甲方将土地租给乙方后,有义务协调维护乙方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不受干涉。

  五、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乙方有按合同规定进行合法经营管理的自主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在承租期间按照约定交纳土地租金。

  3、乙方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按照合同约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合法生产,不得用于非农业活动,不得擅自变更使用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乙方在使用土地中进行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活动,不得种植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物种。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若需进行生产建设或改建,应事先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必须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无条件拆除。

  6、承租期内,不得擅自转包土地或变更使用范围,如有需要,需在不影响下期种植的情况下,提前三个月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转包或变更实施。

  7、乙方的建筑施工、劳动用工等,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使用土地一方的村组的群众。

  8、保持地貌完整不受破坏,合同期满后恢复原有地貌。

  六、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负违约责任。

  2、乙方不按期支付土地租金的,甲方有权按所欠总金额的千分之一收取滞纳金,并有权解除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全责承担。

  3、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或进行违法经营的,甲方可解除合同。

  七、免责条件:

  合同期间如遇到大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龙卷风等)和政策变动等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无法正常生产,其规定的经济责任可酌情减免。

  八、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进行协商。

  2、合同到期乙方将土地移交甲方,地面附属物谁投资归谁所有,可拆除也可作价转让。

  3、合同履约地: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出租人(盖章):       承租人(盖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承办人:           承办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担保人(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土地租赁合同8

  甲方:

  (出租方)

  乙方:

  (承租方)

  甲方同意将权属自己的位于——

  甲方商店所属土地,填高至银沙大道路面标高后出租给乙方,以作为其建设商业经营性质的楼房用地。现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出租方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该出租地位于大沙田水塘江桥南头西侧(即银沙大道西面),其四至范围南、西、北三面各为广西农业干部学校用地,东面为银沙大道用地(详见附件红线图) 。该土地面积约为亩(见红线图) 。

  二、土地租用期限租期定为贰拾贰年整(年整),从本地块拨地放样日起计算租期,计足年,其中建设期贰年,建设期不计收租金(即只计收年租金) 。

  三、土地租赁用途及建设规模所租土地限于正当商业用途。要求乙方租用该土地期间,在该土地上建设钢筋混凝土商用楼房(具体层数最终以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层数为准),并保证该建筑物有合法手续。

  四、租金该土地年租期(只计收年租金)的总租金共计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元)。

  五、乙方在本合同书生效取得该土地租赁使用权后,应及时以“南宁市五象岭园艺场”的名义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楼房建设所需各项报批报建手续,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办证资料及有关证明文书等材料,协助乙方办理报批报建手续。报建手续办妥并在该楼房起建完成后将其相关资料交付给甲方。

  六、办理报批报建手续费用全部由乙方全额承担。

  七、水电拉接由乙方自行解决并由乙方自行向相关方面缴交费用。甲方有协助乙方的义务。

  八、乙方在租期所进行的合法经营活动甲方不得干涉,经营活动所需资金甲方不参与投资,经营所得收益甲方不参与分配,经营期间所需的一切税费由乙方负责。

  九、乙方租用甲方的土地并起建楼房进行合法商业经营,期间如税务部门需甲方交缴该场地及楼房的相关税费的,由乙方全部支付。

  十、乙方在年租期届满时必须完好地按原状将该土地及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全部无偿移交给甲方使用和处置。甲方在接收该土地及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时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十一、年租期届满后,若乙方有意向甲方续租该土地和租用该楼房的,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允许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租期及租金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

  十二、本租期内若遇国家征用该地块的`,其土地补偿费全部归甲方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如下办法处理:前年期(含贰年建设期)的补偿费%归乙方,后10年期则补偿费由甲乙双方各分享%;停业补偿费100%归乙方所有;其它补偿费由甲乙双方按%分享。

  十三、在年租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合作,努力将该土地办好国有土地使用证,办证的合法手续所需费用由甲方负责。

  十四、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都应严格遵守。若乙方违约,侧甲方有权处置该地上的所有附着物,所收的陆万伍仟元租金不予退还。若甲方违约,则甲方必须双倍返还租金,并双倍赔偿乙方在该土地上所有投资费用,包括建筑费用及办证和其它全部合法费用。

  十五、来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书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书一并执行。若协商不一致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本合同书一式肆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本合同书的签订地点在南宁市五象岭园艺场。

  十八、本合同书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在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交完该土地的年租金共计陆万伍仟元(¥元)人民币后立即生效。

  甲方:

  法人代表:

  年月日乙方:

  代表:

  年月日

土地租赁合同9

  出租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如下补充条款。

  一、租赁地址:

  甲方将位于花都区慈溪镇吉一村“三十亩”社综合楼前的三角形位置剩余部分(详见原合同附图)出租给乙方。

  二、租赁土地的用途和数量:

  土地出租给乙方经营使用。租赁土地面积以实测为准。

  三、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本补充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至20xx年9月30日止(与原租赁期限一致)。

  四、租赁金额及支付方式:

  租金先付后用,年租金人民币___________万元整(¥___________元)。租金为每年9月份,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下一年的全年租金。

  五、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该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归乙方所有,在租赁期内,乙方可以在该土地上进行建设、生产等活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进行干涉。

  2.乙方应在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欠租金的3%作为违约金。如果乙方超过六个月未支付到期租金,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租赁期内,乙方应对经营范围内的商户进行规范管理(如不占用道路、不在村道乱扔车辆、门前三包等。)

  4.租赁期间,甲方负责协调处理与村民的纠纷,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业务手续。

  5.租赁期内,乙方发生的相关费用(如水费、税费、电费等)由乙方负责。)

  租赁期内,租赁土地被国家征用的,土地补偿费始终归甲方所有,土地上建筑物的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七、如果只征收一部分,按征收面积相应减免一部分租金。如果三角位置的建筑物被政府行为或相关部门拆除,本协议终止。如遇不可抗力,无法在三角位置运营,本协议自动终止。

  八、租赁权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

  九、租赁权终止后,乙方在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归甲方所有,不得人为损坏,上述设施应在租赁期满后7日内交付甲方。

  十、协议纠纷,解决办法

  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十一、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协议,如违约方给无辜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国家政策,本协议可终止。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后另行签订协议,与本协议及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协议一式四份,经双方签字后与原租赁合同同时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和基尼镇会计中心各执一份,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__(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同意该租赁计划的父母签名:___________

  甲方村委会(盖章)

土地租赁合同10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社员代表人: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土地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定租赁合同如下:

  一、租赁土地情况 甲方自愿将位于____村________________的田以有偿的'方式租赁给乙方作________________用途使用,该田地总面积为________亩(具体以土地承包使用登记卡为准)。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交付时间 在本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将土地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土地的现状承租。

  四、租金计算、付款方式

  1、租金计算:甲、乙双方约定,以每亩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年租金总额为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从第________年起每年租金根据市场行情调整。

  2、租金支付:乙方在签订合同之日后________年内缴当年租金,甲方收取租金时开付收款收据。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不得中途退租且必须按时缴交租金。如逾期未交租金的,则视乙方单方违约,因此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及纠纷由乙方自负,乙方对此不得有异议。

  2、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将土地出卖、抵押给第三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租。否则,即属乙方违约。

  六、合同期满及终止的处理

  1、合同期满,乙方在该地块上所建设的基础设施归集体所有。

  2、租赁期满,如乙方要求续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续租,并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

  七、争议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八、合同生效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份,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租赁合同11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下列标的物出租给乙方:

  1、房屋位于:

  2、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同时作为租赁标的物。

  第二条租赁期限

  1、租赁期为20年,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三条租金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标的.物的租金标准为______元。

  2、具体支付方式如下:乙方应按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其对租赁标的物有出租的权利。

  2、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3、甲方在租赁期满后有权按当时标的物的状况无偿取得标的物。

  4、如标的物在合同租赁期限内被要求拆迁,甲方应当补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后,有权按照乙方的需要使用租赁标的物,包括对房屋的改建、扩建、重建等。

  2、若甲方在本合同租赁期内出卖标的物,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3、本合同租赁期满后,甲方仍然出租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的享有优先租赁权。

  4、租赁期满后,乙方应维持标的物当时状况,无偿将所有权转移给甲方。

  5、如标的物在合同租赁期限内被要求拆迁,乙方有权取得相应的补偿。

  第六条违约责任

  如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若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土地租赁合同12

  甲方(出让方):____ 乡(镇)____ 村 ____组,农户姓名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规章的有关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一、 流转承包土地的种类、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

  甲方将承包的土地(以下简称承包地) 亩经营权流转给乙方,承包地座落于_______________.四至界限。 (承包地属性、质量等见附件)。

  二、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合同双方约定,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 年,从 ________年____ 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甲方采用 ____________方式(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及其他)将其承包地流转给乙方生产经营。

  四、流转承包地用途

  流转承包地只能用作农业用途,具体用途为 ____________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

  1、承包地流转费用现金支付。合同期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流转费每年 元。付款时间每年10月31日。

  2、流转土地所享受国家惠农资金和其它补贴均由 方享受。

  六、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按照合同规定收取承包地流转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流转的承包地。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2、义务。在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下,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甲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甲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在受让的承包地上,具有自主生产经营权。如果乙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甲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2、义务。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流转费。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流转的耕地(荒地、林地等)进行有效保护,不能依法保护,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乙方将甲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甲方同意。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①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②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③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④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⑤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八、违约责任

  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2、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芜土地的、破坏地上附着物的;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九、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履行流转合同发生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双方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调解,或者协商、调解无效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服仲裁决定的,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及原发包方各一份,乡镇经管站各留存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是转让合同,应以原发包方同意之日起生效。

  合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签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签名:_______________

  鉴证单位(盖章) 鉴证人签名: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土地租赁合同13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一、出租地点为:_____。

  二、租赁期限为:_____年_____天,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本房屋甲方以租赁方式提供给乙方使用。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元整,付款方式为_____。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出租方)的权利与义务:

  1、保证按时提供房屋使用;

  2、负责提供用电、用水。保证承租方正常经营。

  3、有权监督承租方的依法经营并保证承租方的权益不受侵害。

  乙方(承租方)的'权利与义务:

  1、遵守出租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2、依法经营;

  3、爱护一切公共设施。

  五、违约责任:

  出租方应保证承租方完好使用承租的房屋,如因出租方的责任,造成承租方不能正常经营,应向承租方赔偿经济损失。

  六、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立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七、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出租方与承租方各持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土地租赁合同14

  出租人:___________(甲方)承租人:___________(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现行土地出让政策,本着公平、公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方现将其位于该地块的土地出租给公司使用。经友好协商,双方就相关事宜达成共识,特订立本意向书条款,以供共同遵守。

  一、租赁土地的地理位置和使用面积:

  位于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__亩。

  二、土地的范围和用途:

  甲方愿意以租赁公司为___________。具体边界由甲乙双方现场确定,作为本协议附件,面积以测量结果为准。

  三、租赁时间:

  1.甲、乙双方同意租赁期限从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确定。乙方租赁的起始日期从乙方可以测量并支付所有租赁土地并正式开始建造围栏之日起计算。

  四、租金:

  甲乙双方约定租赁土地租金为___________人民币/年/亩。

  五、青苗补偿费:

  耕地和渠___________元/亩;池塘成鱼补偿___________元/亩;山林___________元/亩。上述青苗补偿是土地交付时给予甲方的一次性补偿,补偿完成后乙方无需再次支付青苗补偿。

  六、付款方式:

  租金按租赁土地总面积支付。按先付费后使用的原则。一年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支付。从第二年开始,每年的租金分成两次,应在当年之前付款。

  七、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保证土地使用权权属清晰,无权属和相邻纠纷。负责完善所有租赁土地的相关手续,提供土地合规手续,确保土地达到“三供一平”,确保乙方租赁期限不低于50年。

  2.乙方在展馆建设过程中,如发生任何相邻事务,甲方应积极协商解决,以确保乙方施工顺利进行,相邻各方之间无任何争议。

  3.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不得干扰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各种社会活动。

  2、乙方的生产必须是环保产品,不得污染当地环境。

  3、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使其荒芜,切实保护土地。

  4、从事生产生活必须服从当地政府依法管理,尽量处理好周边关系

  5、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

  八、乙方在使用公共设备设施、社会福利和优惠政策方面享有与甲方同等的待遇和权利。

  九、乙方租赁的土地,乙方有权为转让项目建设房屋及设施作为相关配套设施,乙方应配合并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并及时办理规划建设审批及许可手续。

  十、如遇规划调整和土地征用,甲方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优先安排乙方的征用和使用,以保证乙方产业的长期发展。

  十一、乙方资产投资协议:

  1.在租赁期内,如果乙方租赁的'土地被国家征用,甲方应获得以下乙方投入的所有相关补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征地固定资产补偿、青苗补偿、拆迁安置补偿等。)归乙方所有,以保证乙方在50年服务期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租赁期满后,甲方应尽可能优先考虑乙方继续租赁。乙方放弃租赁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厂房、设备、设施由乙方处理,地上房屋按价出售给甲方,其余留给乙方..

  十二、双方达成协议后,乙方只需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的履约保证金,签订本意向书后,甲方不得将上诉的土地出租或出售给他人,否则,乙方应获得人民币1万元的补偿。如因甲方未能履行合同而无法签订正式合同,甲方应无息退还给乙方。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正式合同中约定。

  十四、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注:

  1.由于涉及的时间跨度较长,在正式合同中应认真协商确定保护承租人的违约责任条款。

  2.村与村民之间的租金,包括村民利益的分配,应尽可能清晰透明,以免因村、组、村民之间的利益纠纷而妨碍本合同的履行。

  3.建议降低租金起点,然后在几年内逐步提高,以示对合同长期执行的公平合理。

土地租赁合同15

  甲方(出租方): ,住址: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住址: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条例规定,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原则下,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同意,并经过甲方全体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一致通过和决定,订立本合同如下: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面积和方式

  甲方将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座落在 的 (面积)土地(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给乙方用于 。

  二、双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规定收取土地租金;

  2、按时将出租的土地交付乙方使用;

  3、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土地租赁手续;

  4、不得干涉和破坏乙方正常的生产与经营活动;

  5、租赁期限届满之后,该土地甲方继续对外租赁的,乙方在同等租赁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乙方需要续租的,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续租手续。

  6、国家政策法律允许该土地转让时,乙方享有优先受让权,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7、合同签订后不得反悔,不得擅自解除、中止和终止合同;

  8、当国家需要征用该土地时,配合乙方办理领取相应补偿款手续。政府规定必须由甲方领取的,甲方领取后应全额交付给乙方;

  9、因政策法律性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继续履行,乙方无法实现本合同目的的,甲方应将乙方预先支付的土地租金全额退回给乙方,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给乙方。对于乙方为提高该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建设以及乙方在该土地上的附作物,如果甲方受益的,应当补偿给乙方。

  10、帮助乙方理顺好与发包人以及周边邻里关系,保证乙方正常使用该土地不受干扰。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规定将土地租金交付甲方;

  2、依法享有该土地的自主生产经营使用权及产品处置、收益权;

  3、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4、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5、租赁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等一切补偿费;

  6、租赁期满时要及时与甲方协商续签合同;

  7、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代位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承包人的权利,并代位履行其义务。必要甲方配合乙方实现该权利和履行该义务时,甲方应该配合;

  8、租赁期间有权与他人合伙、合作生产经营该土地;

  9、租赁期间有权将该土地再转租他人,收益归乙方所有。

  三、租赁价款及支付方式

  按照单价 每亩(或平方米) / 元,按(月、季、年) 支付。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等)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违约责任

  (一)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应服从国家建设征收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该土地的需要,并均不负违约责任。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所规定甲方义务第1项至第9项的,属于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照总租金的 %计算。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三)乙方租赁期间违约的,也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所交付的租金不退。

  六、争议的解决

  (一)本合同签订后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先行协商解决。

  (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乡、村组织进行调解。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时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事宜

  (一)本合同不因甲乙双方法人代表变动而变更,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严重毁坏该土地,造成合同无法履行除外。

  (二)自双方的民事继承事实发生之日起,甲乙双方的继承人应分别无条件接受本合同所规定的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的被继承人对该地的继承问题另有表示的,按照另有表示办理。

  (三)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机关(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一份。是否鉴证,不影响本合同效力。

  (四)图纸、四至范围照片、四至范围视频资料、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是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包方备案: (签章)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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