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

时间:2023-06-27 11:03:24 应急预案 我要投稿

学校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2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难免会面对无法预料的突发事件,为了可以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响应,预先制定应急预案是必不可少的。那么你有了解过应急预案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学校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欢迎阅读与收藏。

学校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2篇

学校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1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在学校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学生教师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预案。

  一、预防措施:

  1.学校有效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组织力量消除鼠害和蚊、蝇等虫媒昆虫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或者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动物的危害。

  2.学校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

  3.学校配备设立专门的卫生室和校医,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和疫情管理工作。

  4.学校响应防疫站的号召,定期为学生接种疫苗。

  5.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6.学校食堂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标准,建立严格的食堂管理制度,做到食物新鲜卫生,场所定期消毒并做好“除四害”工作。食堂人员都有健康证。

  7.如学生或教师被认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来校上课或从事学校工作。

  8.任何人在学校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学校校医或学校领导报告。医疗保健人员发现甲类、乙类和监测区域内的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流行或者接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炭疽中的肺炭疽的疫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9.学校有关主管人员和校医,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二、应急措施:

  1.在学校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非典患者和疑似非典患者、禽流感患者以及疑似禽流感患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对除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以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非典患者和疑似非典患者,禽流感患者以及疑似禽流感患者,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3.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4.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5.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采取停课的紧急措施。

  三、监督和责任:

  1.学校上下人人重视,层层把关,领导起带头作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2.校医要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3.如果因为某人的责任引起传染病大规模流行或引起相应后果的要受到学校或法律的相关处罚。

  4.学校领导发现传染病人后,迅速向全体师生公布病情感染源及其采取的防护措施,让广大师生了解情况,安定人心,维护学校稳定,树立战胜传染病的信念。

学校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2

  1 应急响应和终止

  1.1 应急响应的原则

  突发性的传染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未发生突发性的传染病的地方,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同时,服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性的传染病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1.2 应急响应程序

  1.2.1 甲类传染病的应急响应程序

  专家委员会和应急处理机构负责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书写的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妥善保管。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1.2.2 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的应急响应程序

  专家委员会和应急处理机构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应急指挥机构和感染控制科负责联络和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书写的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妥善保管。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1.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突发性的传染病,特别是一些重大突发性的传染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1.4 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性的传染病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性的传染病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经过一段时间后无新的病例出现。特别重大突发性的传染病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特别重大以下突发性的传染病事件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性的传染病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2 善后处理

  2.1 后期评估

  突发性的传染病疫情扑灭后,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性的传染病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2.2 奖励

  院领导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参加突发性的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2.3 责任

  对在突发性的传染病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4 抚恤和补助

  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2.5 恢复生产

  突发性的传染病疫情扑灭后,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恢复生产。

  2.6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突发性的传染病疫情后,服从上级行政部门指挥,做好向疫区提供的各项救援工作。

  3 应急保障

  3.1 技术保障

  3.1.1成立突发性的传染病专家委员会,成员由传染病学、临床医学、流行病学、卫生管理、医学检验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3.1.2 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队伍由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3.2 后勤保障

  3.2.1 物资储备

  建立处置突发性的传染病的医药器械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传染源隔离、卫生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和交通及通信工具等设施。

  3.2.2 经费保障

  合理安排处置突发性的传染病事件所需资金,保证医疗救治和应急处理工作的开展。

  3.3 培训

  感染控制科定期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医务人员进行突发性的传染病应急处置的系统培训,确保医务人员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3.4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积极参与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性的传染病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性的传染病疫情。

  4 附则

  4.1 本预案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4.1.1 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4.1.2 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4.1.3 疫点:指病原体从传染源向周围播散的范围较小或者单个疫源地。

  4.1.4疫区: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播散时所能波及的地区。

  4.1.5 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4.1.6流行病学调查:指对人群中疾病或者健康状况的分布及其决定因素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及保健对策。

  4.1.7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从事疾病预防控制活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4.1.8 医疗机构: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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