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转让合同

时间:2023-05-26 13:45:52 转让合同 我要投稿

关于采矿权转让合同三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采矿权转让合同3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关于采矿权转让合同三篇

采矿权转让合同 篇1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受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1.1条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名称

  第1.2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许可证号

  第1.3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发证机关

  第1.4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地理坐标 (附地理位置图)

  第1.5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面积是

  第1.6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1.7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权属情况

  第二条 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第2.1条 甲方应将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全部采矿区块的采矿权、矿山资产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 申报。

  第2.2条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采矿权转让金。

  该采矿权转让金为每平方公里 元人民币,总价款为 元人民币。

  第2.3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经审批部门批准后 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采矿权出让金总额的 %,共计 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转让金。乙方在审批部门批准后 日内,支付完全部采矿权转让金。

  第2.4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 银行 分行,帐号为 。

  第2.5条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2.6条 因本合同采矿权转让所发生的税、费由合同双方平均分担。

  第三条 不可抗力

  第3.1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3.2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第4.1条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4.2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到使乙方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转让金 %的违约金。

  第五条 通知

  第5.1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约定各自的通讯方式为:

  甲方 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电传 电传

  传真 传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 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6.1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6.2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采矿权转让合同 篇2

  案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采矿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甲将自己依法享有的采矿权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并将自己经营的矿上所有财产一并转让给乙;乙与甲签订合同之日支付甲100万元,同时将矿的使用权交给乙方;待甲、乙双方办理完毕采矿权转让登记手续后,乙再交付给甲100万元。后甲方未向政府申请办理批准转让手续,导致采矿权未能登记在乙名下,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争议焦点是该采矿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生效”。据此,并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此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在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而本案中,甲乙双方没有办理批准手续,故双方所签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物权法》第十五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的情形,故,该采矿权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上述两种截然相对的观点,反映了在界定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上,法律适用存在冲突。究竟该采矿权合同是否生效?何时生效?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

  一、明确采矿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性质

  《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由此明确了采矿权的财产权属性。《物权法》在第三编第十章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此条明确了采矿权的物权属性。1996年修改的《矿产资源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其他行政法规规定:采矿权依法有偿取得并可流转。在矿业权(包括采矿权、探矿权等)的出让过程中,矿业主管部门是作为矿产资源所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国家,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身份出现的;而其在行使矿业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权利,对矿业权的受让人资格进行审查、管理和监督时,则是以行政管理主体的身份出现的。前者体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后者体现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由此可见,采矿权转让合同是不动产物权转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

  二、采矿权转让合同的适法原则

  采矿权转让权合同属于民事合同,那么有关于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合同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物权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着不同的规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物权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三个规定,到底是适用哪个?笔者认为应该适用《物权法》的规定。从《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物权合同在成立时生效;当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时,从其规定或约定。在这个除外规定中强调的是“法律”另有规定,而不是“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与《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相比,合同效力界定的法律依据范围变窄了即由“法律、行政法规”变为了“法律”。据此,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适法原则,在界定采矿权转让合同何时生效方面,《物权法》的适用应优先于《合同法》;同时,《物权法》也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上位法;因此,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界定标准在《物权法》实施后有了质的变化,而并不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批准生效说。故,本案中争议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应自成立时生效。

  三、认定合同有效,更符合立法本意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了鼓励交易、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来看,合同一旦符合了《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即成立生效。首先,在当事人之间即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其次,物权的转移是对合同的履行。合同生效后,有的合同可能并且能够履行,有的合同履行要受当事人之外其他因素的制约,甚至有的合同根本无法履行,出现了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履行不能。合同的效力标准不能依当事人是否能够履行该债权债务为依据。第三,合同成立,并符合《民法通知》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只是因为履行不能而认定该合同无效,那么对于非违约方来说显失公平。因此,认定合同有效要比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好。因为违约责任的赔偿包括了可得利益的赔偿,而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中赔偿损失的范围一般以赔偿实际损失为限。该采矿权合同亦是如此。

  综上,该采矿权转让合同为有效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非自批准时生效。

采矿权转让合同 篇3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受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1.1条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名称

  第1.2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许可证号

  第1.3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发证机关

  第1.4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地理坐标 (附地理位置图)

  第1.5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面积是

  第1.6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1.7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权属情况

  第二条 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第2.1条 甲方应将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全部采矿区块的采矿权、矿山资产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12

  第七条 附则

  第7.1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7.2条 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第7.3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有中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签订。

  第7.4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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