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力公司供暖的应急预案

时间:2023-02-27 19:12:41 应急预案 我要投稿

热力公司供暖的应急预案(集锦7篇)

  在日常学习、工作抑或是生活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事故,为了避免事情愈演愈烈,时常需要预先编制应急预案。写应急预案需要注意哪些格式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热力公司供暖的应急预案,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热力公司供暖的应急预案(集锦7篇)

热力公司供暖的应急预案1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县城区供热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供热和燃气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供热条例》《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济宁市燃气管理办法》《汶上县燃气专项规划(20xx-20xx)》《汶上县城市供热专项规划(20xx-20xx)》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城区供热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区供热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坚持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城区供热和天然气事故安全防范意识教育,高度重视城区供热和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加强事故的预测、预警工作,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1.4.3实行分级管理。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城区供热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的各部门单位联动应急工作机制。

  1.4.4力求快速反应。建立健全高效的事故预报体系和快速应急机制,构建人、财、物和信息科技保障机制,迅速控制和处置城区供热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尽快恢复城区供热和天然气正常运行。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信息

  2.1.1设立汶上县城区供热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小组(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住建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县总工会、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广播电视台、国网汶上供电公司、热力企业、燃气企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1.2县应急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县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指挥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应急指挥小组职责

  (1)负责领导和协调县城区供热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妥善处置城区供热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和应急响应期间的问题,尽快恢复正常供热供气;

  (2)部署县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3)及时了解掌握城区供热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县政府报告突发事件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4)贯彻国家和省、市、县应急工作方针,根据应急工作原则和方案,及时修订完善城区供热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事故发生地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5)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6)负责城区供热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

  (7)其他有关县突发事件应急的重要事项;

  2.2.2县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与应急机构中相关部门的联系,了解最新信息,并及时向县应急指挥小组指挥长汇报;

  (2)指挥专业抢险队伍开展城区供热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供热和燃气设施的应急检修、抢险、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3)编制审查城区供热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道稿件,并报送县人民政府;

  (4)根据县应急指挥小组的要求,组织、协调与应急救援工作相关的通讯、交通、物资保障等工作;

  (5)负责落实城区供热和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

  2.2.3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住建局:承担县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各项职能,负责与县政府应急指挥小组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根据县应急指挥小组的指示,协调各部门的应急工作,组织县应急指挥小组对事故发生地的人力、物力支援;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我县天然气长输管线(城市门站以外)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应急管理局:协调城区供热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事故伤员救治,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城区供热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现场保护、交通管制和人员疏散工作,做好事故现场的警戒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实施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和灭火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参与城区供热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因特种设备及压力容器、管道引发的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负责现场环境污染的监测处理,预防次生环境污染。

  县总工会:参与城区供热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事故调查处理。

  县民政局: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县人社局、县广播电视台: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国网汶上供电公司:负责事故现场电力保障工作。

  各燃气企业:负责协助制定现场抢修方案,具体组织实施现场抢修;做好生产调度、抢修作业、安全监护、用户通告等工作;做好后勤保障工作;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工作。

  各热力企业:负责建立专门的应急抢险抢修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器材;对城区供热突发事件做到及时报告、快速抢修、尽快恢复。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对城区供热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进行接收、监控、存储、常规分析处理、事故信息跟踪,并负责对发生在县外但对我县城区供热和城镇燃气有重大影响的事件的信息收集与传报。

  燃气和热力企业及用户发现城区供热和天然气管道隐患后应立即上报县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县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对收集到的有关信息和早期发现的隐患进行核实、分析、评估,必要时组织专家、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后认为可能引发重大突发安全事件的,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拟定隐患整改措施,报县政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县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电话: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预防

  3.2.1.1行政主管部门的'预防措施

  (1)定期研究城区供热和城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安全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热力和燃气企业建立城区供热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组织和队伍,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以及应急物质储备情况。加强对城区供热和管道燃气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2)加强对城区供热和天然气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城区供热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的险情或重要信息及时上报,做好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3.2.1.2经营企业的预防措施

  (1)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单位实际,针对可能出现的城区供热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及时编制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县住建局备案,预案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本单位燃气供热设施、设备数量、安装位置分布情况。

  ②在日常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突发安全事件的故障类型、征兆、应对措施。

  ③本单位突发安全事件应急抢修救援指挥的组织机构管理网络及抢险救援队伍。

  ④相应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部门主管、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处理事故时的职责、通讯联络方式、培训与演习等。

  ⑤明确突发安全事件性质、等级与上报程序。

  (2)定期检查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抢险设备、应急物资储备和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落实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

  3.3预警级别

  按照城区供热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I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等级划分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4预警解除

  根据事情发展动态和处置情况,由发布分级预警命令的政府决定并解除预警。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城区供热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坚持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燃气热力企业和管理部门立即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4.2分级响应

  按城区供热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①一般城区供热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IV级):造成1-3人死亡,或造成5000户以下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

  ②较大城区供热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III级):造成3-10人死亡,或造成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

  ③重大城区供热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II级):造成10-30人死亡,或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

  ④特别重大城区供热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3万户以上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

  4.3情况报告

  (1)基本原则

  ①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②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③直报:发生城区供热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要及时按照报告程序上报,也可直报县指挥小组办公室。同时可拨打110、119。

  (2)报告程序

  ①城区供热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人员(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向燃气、热力企业报告。燃气、热力企业接到报告后,立即派抢修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初步判断是否属于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并根据事故程序确定警戒区。

  ②城区供热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一经确认,供气企业应立即县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报告,并积极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接报后,立即向县应急指挥小组及指挥小组组长、副组长报告,按照指挥小组的指示向县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机构报告,并立即派人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赴事故现场指导和协助抢险救援工作,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4.4响应行动

  (1)县应急指挥小组各成员单位,接报后必须做到:

  ①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态扩大;

  ②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③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④服从指挥小组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2)因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3)发生城区供热燃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报送县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

  (4)事故快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②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供热能力、输配规模,存储设备,气源地;

  ③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④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⑤事故的简要经过;

  ⑥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⑦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⑧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⑨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⑩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5应急通讯

  应急响应期间,值班人员应保证随时接收县应急指挥小组的指示和事故相关信息;指挥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及指挥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4.6指挥协调

  (1)县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获悉发生城区供热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后,应立即报告县应急指挥小组组长、副组长,通知成员单位,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县应急指挥小组组长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涉及的方面,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3)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4)预案启动后,指挥小组办公室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配合相关单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将现场情况及时报告指挥小组组长,并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

  4.7应急支援

  当应急力量不足、需要有关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由指挥小组办公室根据支援请求按程序报指挥部批准。应急支援力量进入现场执行任务,有关调动、联络、指挥程序及协调事宜,按指挥部批准的计划或预案执行。

  4.8新闻发布

  城区供热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公开发布由县应急指挥小组决定。城区供热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9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

  5后期处置

  5.1总结评价

  5.1.1事故应急处理的各有关单位及时向指挥小组做出书面报告。

  5.1.2县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5.2调查报告

  5.2.1城区供热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5.2.2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故结论;

  (4)各种必要的附件;

  (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6)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6应急保障

  6.1指挥保障

  县城区供热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协调指挥机构设在县住建局。及时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基本功能包括:

  (1)接收、显示和传递城镇燃气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接收、传递城区供热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组织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6.2通信保障

  逐步建立完善以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讯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指挥小组同县政府、燃气热力单位和应急救援单位通信联络的需要。

  6.3物资保障

  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指挥小组成员单位应准备好各种必要的应急支援力量与物资器材,以保证应急响应时能及时调用,提供支援。

  7监督管理

  7.1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应急指挥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应加强对燃气安全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同时,县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贯彻、培训和演练工作,不断提高应急应变能力,每年组织一次城区供热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模拟演练,提高救援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7.2监督检查

  县人民政府、县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7.3奖励与惩罚

  对事故应急救援中积极履行职责、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渎职、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2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制定并解释。

  8.3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热力公司供暖的应急预案2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应对营口市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以下简称供热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营口市城市供热条例》及《营口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应由我市处置的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具体包括:

  (1)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包括重大设备设施事故、重大锅炉及压力管道安全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等;

  (2)煤炭采购困难或运力紧张而影响正常供热;

  (3)因锅炉、换热设备故障或供热主管线爆裂泄水造成大面积停供或低温运行。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市供热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具体指挥下,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及各供暖企业积极开展供热突发事件的隐患排查、应急处置、善后恢复等。

  (2)属地管理。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制定本级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本辖区内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对受影响区域内热用户的政策宣传、解释和思想稳定工作。

  (3)分工负责。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在市供热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指挥下,市主城区供热突发事件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主,县(市)区供热突发事件以所在地供热主管部门为主,各部门、各单位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确保快速反应,迅速开展应急处置、紧急救援抢修、善后处理工作。

  (4)资源共享。供热突发事件抢修救援工作需要调动抢修队伍、材料、车辆、工具等相关物资和人员时,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可以按照程序调用市、县(前)区供热应急抢险队伍、相关物资设备和人员。

  2事故风险描述

  2.1风险评估

  城市集中供热运行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风险因素:热源点锅炉、换热器压力容器存在爆炸、故障或单机(台)故障等风险,容易引发人员伤亡和导致供热全部中断或部分机器设备低温运行;

  老化的蒸汽管网和高温水管网存在破裂泄漏风险,容易引发一定范围内供热中断;

  极端恶劣天气引发热源供应不足,导致供热低温运行;

  自然灾害、煤炭不足、停水停电、施工破坏、人为因素、其它行业事故、缺乏备用热源等因素导致供热中断或供热能力不足造成低温运行。

  2.2事件分级

  本预案根据供热突发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一般供热突发事件、较大供热突发事件、重大供热突发事件和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一般供热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正常供热造成影响,县(市)区政府能够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供热突发事件: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供热设备(锅炉、换热器)发生故障或供热管网漏水,造成2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内;

  (3)供热设备(锅炉、换热器)单台(机)发生故障,造成低温运行,影响面积50万㎡以下,24小时内恢复供热。

  (4)煤炭紧缺或运力紧张,造成停热,影响2万户以下,12小时内恢复供热;造成低温运行,影响面积50万㎡以下,24小时内恢复供热。

  (5)因供热企业降低供热质量,导致居民室内温度连续24小时内低于18℃采暖标准,影响面积50万㎡以下。

  (6)因热源单位供热能力不足,造成居民室温连续24小时内低于18℃采暖标准,影响面积50万㎡以下。

  (7)因极端天气导致供热能力不足,造成居民室温连续24小时内低于18℃采暖标准,影响面积50万㎡以下。

  2.较大供热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正常供热造成较大影响,需要调度几个部门、县(市)区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供热突发事件: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供热设备(锅炉、换热器)发生故障或供热管网爆裂泄水,造成停止供热,影响面积50万㎡以下,完全停热超过24小时;

  (3)供热设备(锅炉、换热器)单台(机)发生故障,造成低温运行,影响面积50万㎡以上100万㎡以下,48小时内恢复供热。

  (4)煤炭紧缺或运力紧张,造成停热,影响面积50万㎡以上,100万㎡以下,24小时内恢复供热;低温运行,影响面积50万㎡以上100万㎡以下,48小时内恢复供热。

  (5)因供热企业考虑经济效益,降低供热质量,导致居民室内温度连续48小时以上低于18℃采暖标准,影响面积50万㎡以上100万㎡以下,协调无果。

  (6)因热源单位供热能力不足,造成居民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低于18℃采暖标准,影响面积50万㎡以上100万㎡以下。

  (7)因极端天气导致供热能力不足,造成居民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低于18℃采暖标准,影响面积50万㎡以上100万㎡以下。

  3.重大供热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正常供热造成严重影响,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县(市)区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公共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供热突发事件: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供热设备(锅炉、换热器)发生故障或供热主管网爆裂泄水,影响供热面积100万㎡以上200万㎡以下,完全停热48小时以上;

  (3)供热设备(锅炉、换热器)单台(机)发生故障,影响面积100万㎡以上200万㎡以下,造成低温运行,72小时内不能恢复供热。

  (4)煤炭紧缺或运力紧张,造成停止供热,影响面积100万㎡以上200万㎡以下,完全停热48小时以上;造成低温运行,影响面积100万㎡以上200万㎡以下,72小时内不能恢复供热。

  (5)因供热企业过分考虑经济效益,降低供热质量,导致居民室内温度连续72小时以上低于18℃采暖标准,影响面积100万㎡以上200万㎡以下,协调无果。

  (6)因热源单位供热能力严重不足,造成居民室温连续72小时以上低于18℃采暖标准,影响面积100万㎡以上200万㎡以下。

  (7)因极端天气导致供热能力不足,造成居民室温连续72小时以上低于18℃采暖标准,影响面积100万㎡以上200万㎡以下。

  4.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本市正常供热造成严重影响,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动各方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供热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或供热主管网爆裂泄水,造成停热,影响供热面积200万㎡以上,完全停止供热72小时以上。

  (3)供热设施设备单台(机)发生故障,造成低温运行,影响供热面积200万平㎡以上,96小时内无法恢复供热。

  (4)出现供热煤炭严重短缺,严重影响全市正常供热。

  (5)供热企业擅自停供,严重影响居民生产、生活。

  (6)因热源单位热源严重不足,造成居民室温连续96小时以上低于18℃采暖标准,影响面积200万㎡以上。

  (7)因极端天气导致供热能力不足,造成居民室温连续96小时以上低于18℃采暖标准,影响面积100万㎡以上200万㎡以下。

  3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市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成立市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组长: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住房城乡和建设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信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各县(市)区政府、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国网营口供电公司、营口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营口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华能营口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供热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

  (2)组织指挥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必要时调度市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

  (3)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4)负责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

  (5)根据供热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

  3.2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分管供暖的副局长担任。

  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落实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

  (2)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中的各自职责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

  (4)建立供热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供热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5)负责组织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6)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3.3专家组

  由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建由供热、应急等相关方面的专家以及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为成员的专家组,其主要职责是:

  1.为本市城市集中供热应急体系建设与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咨询,指导和参与供热应急预案的修编、演练评估等工作;

  2.参与现场处置,对供热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处置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向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提供决策方案;

  3.参与应急管理宣教培训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

  4.参加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织的其他有关应急处置活动。

  3.4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在市供热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指挥下,协同配合,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是: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营口市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向市供热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发布蓝色、黄色、橙色、红色的供热预警建议;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收集城市供热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做好信息报告工作,组织专业队伍实施抢修作业,为抢修救援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参与供热突发事件调查处理,负责对受损道路进行抢修恢复等。

  2.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供热突发事件的有关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等工作。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煤炭、天然气等生产要素的协调工作。

  4.市国资委:负责供热突发事件发生期间对国有资产抢救和保护,并对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处置。

  5.市卫健委:负责供热突发事件伤亡人员以及抢救人员的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受伤人员心理疏导等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供热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筹措、供应及使用情况的监管和评估。

  7.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人员伤亡的供热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

  8.市公安局:负责维持好抢修现场秩序及煤炭运输通道顺畅、依法制止各类影响供热抢修、维修的行为。

  9.司法局:负责研究处置供热突发事件的涉法事务,并提出合理的法律意见,及时提供法律保障。

  1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

  11.市民政局:认真做好低保户和特困供养人员的供暖解决方案,及给予家庭一定的帮扶。

  12.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环境应急监测,组织专家提出控制事态和污染扩大的建议;指导、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安全处置,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生态修复方案;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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