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水污染的应急预案

时间:2023-05-29 08:55:23 应急预案 我要投稿

二次供水水污染的应急预案(精选18篇)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保不齐会出现一些突发事件,为了尽可能减小事故造成的不良影响,总归要预先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二次供水水污染的应急预案,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二次供水水污染的应急预案(精选18篇)

  二次供水水污染的应急预案 1

  一、目的

  为了切实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充分保护开发区居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坚决遏制、杜绝生活饮用水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同时为了积极、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生活饮用水水污染事故,及时控制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现场处理及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生活饮用水污染对人体危害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秩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特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二、成立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为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实施应急处理,成立古雷一水厂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处理工作。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对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部署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

  及时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救援及上报工作,积极配合协调水务公司与上级各主管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三、预防措施

  1、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应急预案:根据一水厂的实际情况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2、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形成由单位一把手负责,水厂负责人主抓,供管水人员具体执行的管理模式,并逐一认真落实,达到实效。

  3、强加水厂供管水人员卫生知识的培训:组织供管水有关人员学习现行生活饮用水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卫生要求,使其知法、懂法、自觉守法,不断增强依法供水、管水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按要求履行其职责及义务,保证所供给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质量;同时开展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及救援知识专门培训和教育,增强水污染事故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必要时进行现场实地演练。

  4、加强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消毒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做好卫生防护、水质定期监测、蓄水池的定期清洗、消毒等工作,针对水污染事故多发季节和环节定期进行设备检查维修,发现存在水污染事故隐患立即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5、配备水污染事故救援物品。

  四、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报告

  1、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

  按规定的时间及时、准确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2、任何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任何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隐。

  五、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

  1、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自来水公司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紧急组织有关工作小组和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迅速开展现场调查,查找污染原因及污染物,了解污染物的种类、性状、毒性及污染程度,掌握供水范围及接触人群身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分析污染的扩散趋势,并据此提出科学、行之有效的紧急控制消除污染措施。

  2、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水质监测方案,科学采集水样和检测,快速找出主要污染物,并进行动态水质监测,及时掌握水质污染程度、污染趋势、水质动态变化规律,为进一步确定污染物、污染治理、恢复供水提供科学依据。

  3、当出现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或桶装水质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卫生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证水质卫生安全质量的前提下采取其他临时供水途径,以保证居民正常生活饮用水问题,避免和减少水污染对居民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4、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后,应依法立即、如实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水污染事故状况,配合上级部门开展有关调查、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开展水质监测,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在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针对水污染环节和污

  染原因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的蔓延和扩大,严防水污染事故再次发生。

  5、当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得以控制,污染原因消除后,在恢复供水前,必须重新进行自备水源水或二次供水质检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并公告居民,及时解除控制。

  6、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完成调查、控制、处理,并形成书面材料(内容包括事故经过、现场调查检测结果、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处理经过、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等),按时逐级上报。

  二次供水水污染的应急预案 2

  为了进一步加强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着力提高本单位处理应急事故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社会饮用水安全,为居民供水提供强有力的后勤保障,创建和构筑安全、放心的饮水环境。

  一、指导思想

  为了保证泵房能安全正常运行,确保正常供水,同时正确、有效、快速的'处理水质污染问题!

  二、组织机构

  职责:

  1、负责调度、协调应急处理事故

  2、做好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的各项工作。

  3、负责上报有关事故调查情况

  三、具体应急预防措施

  1、加强供水系统的安全检查和水质监测,发现停水后,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弄清事情发生的原因以及修复时间的长短,及时通告各用户,采取临时送水等措施。

  2、发现水质污染或水体投毒,应立即采用应急预案:博海售后服务部立即停止供水,通报上级有关部门到场,并配合保护好现场,通过了解中毒者展开各项调查,分析原因,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在处理好事故的同时,做好应急用水的保障工作,若断水二天以上,要争取消防部门援助,用消防车供应。对水池、水塔、管网进行反复冲洗,等取水送检合格后,方能供水。

  3、传染病高发季节或传染病爆发,博海供水技术服务部应立即加大对水池、水塔、水箱、余氯投放量,确保饮用水安全。

  4、如遇水池、水塔、及管网污染等,必须立即停水,清理污泥,污沙,反复冲洗水池。同时采用城市备用供水方案,等管网恢复后,取水样送检合格,方能供水。

  四、应急处理程序

  1、接到客户电话后要立即停止二次供水设施,核实情况后,经应急小组领导同意,第一时间上报上级部门。

  2、泵房管理人员立即拨打120电话,救护,治疗病人 。

  3、售后服务部负责保护好现场,稳定用户情绪。

  4、如需公安部门配合,泵房管理人员立即拨打电话

  5、销售部负责人了解事故经过,配合做好调查。

  6、售后服务部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善后处理。

  7、销售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取证、取样工作。

  8、售后服务部做好清洗、消毒和恢复供水工作。

  二次供水水污染的应急预案 3

  为了确保我镇人民群众度过欢乐、祥和、平安的,确保20xx年春节期间农村供水安全保障,根据省、市、县文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预案。

  各村要加强春节期间农村供水保障工作重要性,加强各供水人员值班值守。安排供水管护人员对各供水工程进行检修维护,确保供水工程正常运行,保证节假日正常供水。

  成立供水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由镇长邱生洪任组长,分管领导王晓华任副组长,水利站干部、各村书记、管水人员为组员负责小组日常工作及联络。各村应在公告栏及村委会公布应急值班电话。

  (一)预警机制

  1、建立千人以上村级水厂、供水矛盾历来较为突出水厂、存在重大旱情隐患水厂的联络人制度。

  2、春节期间镇水利站、供水要摸清供水工程水质、水量、用水方便程度、供水保证率“四项指标”。

  3、春节期间镇水利工作站于每天15:00前上报当天当地供水保障情况并预测天供水预期情况,同时根据预测情况开展相应预防工作。

  (二)报告机制

  1、对水厂供水突发事件,必须坚持迅速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报告必须客观真实。镇水利站及各村委会对饮水突发事件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事件的'发展趋势及可采取措施等做好记录上报工作。

  2、镇水利工作站将在镇相关网站上公布春节期间值班电话,同时明确专人负责盯紧本辖区内“e三明”、值班电话、邮箱等投诉信访案件。一旦接到投诉信访,各村要立即问询核实,启动应对措施。

  (三)处理机制

  遇到水厂突发事件,根据“属地为主”原则,当地要指派专人第一时间前往核实处理。

  1、各村应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预警措施,遇到突发事件,应第一时间响应处理,并做好记录上报工作。

  2、各村接到缺水报警电话后,应及时组织供水管护人员到现场核实险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险情扩大;同时在24小时内向镇水利工作站和镇党政办上报险情。

  3、镇值班人员接到缺水报警电话后,第一时间派负责人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并提出处理方案。

  4、遇到建制村连片缺水或缺水人口达到1000人以上应向镇党政办上报险情。

  二次供水水污染的应急预案 4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对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特制定我校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一、应急领导小组人员及分工: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活饮用水日常管理:

  1、学校学生生活饮用水及自备水源,应经当地疾控中心水源水质监测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2、由专人负责抽水、烧水、供水、消毒及管理设备设施。抽水房上锁,对学校饮用水设施进行必要的保养,以确保供水设施的完好正常使用。定时对饮水设施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学校的自来水供水蓄水池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每年至少采水样送疾控中心检测一次。

  3、开水房锅灶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清洗,保温桶每日使用前进行清洗和消毒方能使用,并做好记录。开水须烧开达到100℃,提供给学生直接饮用的`开水应降温到50—60℃后才提供饮用,开水桶应上锁,确保学生安全。

  4、饮用水管理员负责每日对自备水质进行监测:通过目测、鼻嗅、口尝和简单的化学试纸测定等手段,监测学校水质是否有变化。

  三、事故报告:

  1、学校疑似饮用水污染事故突发后,饮用水管理员或当事人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阻止其他任何人使用),立即报告校长并保留水样。

  2、校长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通知其它安全领导小组成员赶到现场进行初步确认。

  3、事故初步确认后,校长在10分钟内向县教育局、疾控中心(乡镇卫生所、)镇政府等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四、应急处理:

  1、在校长向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领导小组副组长立即组织对校内已经饮用过污染水的师生进行清理,小组成员对水源、设施、现场等进行保护,维持秩序。

  2、班主任按副组长指挥组织饮用过污染水的学生到指定地点休息、观察,等候医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如有学生出现异常症状,由小组成员进行初步处理;小组成员和班主任协助医务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4、小组成员负责协同其它教师联系家长并组织学生在教室休息或自习。

  5、小组成员负责接待到校家长,并进行安抚、慰问。

  6、由华建国联系干净水源到学校,以满足师生正常的饮水、生活需求。

  五、善后处理:

  1、成立善后处理工作小组,安排行政和教师对受害人员家属进行慰问安抚。

  2、领导小组协调各方面关系,协助相关部门查找污染原因,积极配合专业部门人士消除污染,尽早恢复学校正常用水。

  3、正确接待媒体,有效避免负面报道。

  二次供水水污染的应急预案 5

  学校安全无小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是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学校常规管理中,加强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就是切实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当发生师生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责任事故时,能及时正确地应对,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切实保障全校师生教职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

  (一)总指挥:张富强、祝华军、陈兴全当学校发生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指挥。一般情况下由第一总指挥张富强负责,如果第一总指挥不在校,则由第二总指挥祝华军负责;如果第一及第二总指挥都不在则由第三总指挥陈兴全负责。(三位总指挥不能都不在校)

  (二)联络员:胡邦志、蒋智群胡邦志负责向区急救中心、区防疫站和区教育局联系。报告中毒发生时间、主要症状、中毒人数等。如果怀疑与投毒有关,还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蒋智群负责通知班主任老师和家长。

  (三)秩序维护:蔡德清、唐春、何玉清和值日教师。

  1、保护事故现场,对引起中毒的可疑食品、饮用水、留样食品以及病人的呕吐物和大便立即封存,既为防疫站调查事故原因做准备,又避免传染和扩散。

  2、疏散人群,为救护车进场做准备。

  3、食物中毒发生后,应注意保持学校的稳定,要严格控制消息发布渠道,避免师生、家长不必要的恐慌。

  (四)现场医护处理人员:张春蓉

  1、当学校教师发现有师生因食品、饮用水中毒现象时,及时通知医护处理人员到场进行进一步的确认。

  2、医护处理人员进行及时的医护处理后,视其中毒程度选择送往医院,并先由学校派人到医院守护病人。

  ①轻、中度中毒,及时将中毒的学生送通平卫生院救治。

  ②严重中毒,及时作现场医护处置或及时联系通平镇卫生院医生到现场作临时医护处置后,等待区防疫站或区急救中心的`急救。(注:病人发生呕吐时,切忌止吐。呕吐有利于毒物排出。)

  二、救护措施

  1、值班人员或任课教师每天坚持晨检、课检,如果发现有食品中毒现象的`师生,及时通知现场总指挥。

  2、现场总指挥到场后,及时安排值班人员调查了解中毒范围和人数以及初步了解中毒原因,同时,及时通知联络小组、医护小组、秩序维护小组的相关人员到场,各施其职,实施救护工作。

  3、医护小组及时了解中毒师生的中毒程度情况后首先对中毒感染者实施催吐,并及时作出送往急救地点或请医生临时医护急救等决策。

  4、联络小组及时报告区防疫站、区教育局和学生所在班的班主任老师及学生家长。

  三、常规管理

  1、加强安全教育。学生在校期间,通过集会、班队活动、晨会和板报、宣传画及手抄报、知识竞赛等形式,加强对学生进行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教育。同时加强对学校食品销售人员的教育培训及管理,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不卖三无食品食品。

  2、教育学生养成不乱吃零食的好习惯。不吃不卫生的食品,不吃过期的食品,不吃无生产日期、商标、厂家及保质期的食品等。

  3、保持食品库房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孽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4、学校食堂要按照食堂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食品试尝和留样制度

  5、建立健全门卫登记制度,严禁校外人员无故进入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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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的

  为了切实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充分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坚决遏制、杜绝生活饮用水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同时为了积极、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生活饮用水水污染事故,及时控制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现场处理及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生活饮用水污染对人体危害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秩定,特制定我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二、成立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为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实施应急处理,成立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各负其责,各尽其能。

  1、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各班班主任

  2、组长主要职责:负责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对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部署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学校内部之间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3、组员主要职责:主要接受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部署,负责组织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救援及上报工作,积极配合各个相关部门对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开展的各项调查、处理、救援等工作。

  三、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

  1、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学校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紧急组织有关工作小组和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迅速开展现场调查,查找污染原因及污染物,了解污染物的种类、性状、毒性及污染程度,掌握供水范围及接触人群身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分析污染的扩散趋势,并据此提出科学、行之有效的紧急控制消除污染措施。

  2、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水质监测方案,科学采集水样和检测,快速找出主要污染物,并进行动态水质监测,及时掌握水质污染程度、污染趋势、水质动态变化规律,为进一步确定污染物、污染治理、恢复供水提供科学依据。

  3、当出现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或桶装水质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卫生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证水质卫生安全质量的前提下采取其他临时供水途径,以保证师生正常生活饮用水问题,避免和减少水污染对师生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4、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后,应依法立即、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水污染事故状况,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开展有关调查、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开展水质监测,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在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针对水污染环节和污染原因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的蔓延和扩大,严防水污染事故再次发生。

  5、当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得以控制,污染原因消除后,在恢复供水前必须重新进行自备水源水或二次供水水质检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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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证学校用水安全,切实保护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有效应急处置学校内可能发生的饮用水安全事故,确保事故处理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我校对饮水安全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成立学校“饮水安全”工作小组和应急处理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二、针对“饮水安全”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1、做好宣传工作

  利用黑板报、宣传栏介绍有关“饮水卫生”的知识。班主任利用班会课的时间向全校师生进行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对“饮水卫生”知识的了解。

  2、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提高全校师生的卫生饮水习惯和个人卫生素养,以增强自身的免疫能力和抵抗能力。并基本掌握处理突发事件的方法和本领,降低受灾的程度和范围。

  3、落实班主任工作责任制度

  班主任要每天统计本班学生出勤情况,如果班内有学生因饮水问题发生身体不适,应立即告知应急处理小组,若发生5例以上由饮水引起的身体不适,学校与疾控中心联系,根据有关要求做好相应措施

  三、日常工作措施:

  1、强化督查:在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由教师带头,以各项食品卫生制度、饮用水卫生制度落实为重点,对学校饮水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督查结果以通报形式反馈到学校。

  2、落实职责:校长为学校饮用水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后勤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各教师和从业人员分别在自己的岗位职责内负责,考核实行学校饮用水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

  3、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对广大师生特别是从业人员的`饮水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知识讲座等形式,丰富卫生知识,增强卫生意识,提高自觉性和责任感

  4、添置设备;学校要对照配备标准,落实饮用水安全设施的配备。

  四、事故应急处理。

  1、报告制度。饮用水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报告。具体为:发现少量(5人以下)轻度症状(如腹泻)及时向学校校长报告,由学校校长报学区备案;发现较严重饮用水安全事故(指出现严重中毒症状者或出现相同症状的群体发病5人以上的情况),应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由领导小组向上级教育部门及当地政府报告,同时立即启动学校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在事故处理中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定时报告制度。

  2、救援措施。一旦发生较严重学校饮用水安全事故,在接到领导小组指令前,由校长负责救援指挥。立即启动学校应急预案,按照预备方案,各就各位,组织救援行动。初步摸清症状,群体发病的还应彻底排查发病人员,并建立动态性名册,防止遗漏。

  3、医疗求援。学校发生较严重饮用水安全事故,应立即向就近医疗机构(卫生院)发出医疗求援,并拨打“120”医疗抢救电话。要及时果断将发病人员送到医院抢救。主动向医疗人员报告发病情况,做好秩序维护等工作。

  4、联系家长。学校发生较严重饮用水安全事故,应及时与发病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如实说明发病情况,不盲目猜测。做好学生家长思想安抚,防止过激行为发生。设立家校联络处,及时解答家长提出问题,力所能及地为家长做好服务工作。

  5、病源保护。学校发生较严重饮用水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封存所有的饮水和饮水设备等,以便及时查找致病原因。

  6、人员调度。事故应急处理人员由领导小组组长统一调度,明确分工,落实职责,听从指挥,确保到位。

  7、信息公开。保障广大师生和家长在事故发生和处理过程中的知情权,及时、准确做好信息公开,并如实向上级部门汇报,不瞒报、谎报。对一些谣传也要及时澄清,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五、事故责任追究。

  1、对导致事故起因的相关责任人和执行人,按情节进行严肃追究。

  2、对事故瞒报、谎报和不及时上报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3、对事故处理中的玩忽职守、推委扯皮等影响应急方案顺利实施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二次供水水污染的应急预案 8

  为了进一步加强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着力提高本单位处理应急事故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社会饮用水安全,为居民供水提供强有力的后勤保障,创建和构筑安全、放心的饮水环境。

  一、指导思想

  为了保证泵房能安全正常运行,确保正常供水,同时正确、有效、快速的.处理水质污染问题!

  二、组织机构

  1.负责调度、协调应急处理事故

  2.做好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的.各项工作。

  3.负责上报有关事故调查情况

  三、具体应急预防措施

  1.加强供水系统的安全检查和水质监测,发现停水后,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弄清事情发生的原因以及修复时间的长短,及时通告各用户,采取临时送水等措施。

  2.发现水质污染或水体投毒,应立即采用应急预案:博海售后服务部立即停止供水,通报上级有关部门到场,并配合保护好现场,通过了解中毒者展开各项调查,分析原因,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在处理好事故的同时,做好应急用水的保障工作,若断水二天以上,要争取消防部门援助,用消防车供应。对水池、水塔、管网进行反复冲洗,等取水送检合格后,方能供水。

  3.传染病高发季节或传染病爆发,博海供水技术服务部应立即加大对水池、水塔、水箱、余氯投放量,确保饮用水安全。

  4、如遇水池、水塔、及管网污染等,必须立即停水,清理污泥,污沙,反复冲洗水池。同时采用城市备用供水方案,等管网恢复后,取水样送检合格,方能供水。

  四、应急处理程序

  1.接到客户电话后要立即停止二次供水设施,核实情况后,经应急小组领导同意,第一时间上报上级部门。

  2.泵房管理人员立即拨打120电话,救护,治疗病人 。

  3.售后服务部负责保护好现场,稳定用户情绪。

  4.如需公安部门配合,泵房管理人员立即拨打电话

  5.销售部负责人了解事故经过,配合做好调查。

  6.售后服务部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善后处理。

  7.销售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取证、取样工作。

  8.售后服务部做好清洗、消毒和恢复供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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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防止和减少农村饮水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立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的事故抢险和应急处理机制,切实提高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因突发事件造成农村饮水困难及其造成的损害,确保兴宁区农村供水安全,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根据兴宁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现状,特制定兴宁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用水供水条例》等部门规章和文件,并结合本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城区政府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来抓,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饮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水质的净化管理工作,根据汛情和天气变化,做好净水的储存和有计划地供应工作,提高水网、设备等引起停水事故处理和应急抢险能力。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上级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兴宁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在兴宁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组织开展事故处理、事故抢险、供水恢复、应急救援、维护稳定、恢复生产等各项应急工作。

  3.统筹安排,分工合作

  以城区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并组织力量全力支援。

  4.快速反应,有效控制

  突发性事件发生以后,兴宁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蔓延。在供水事故处理和控制中,以保证农村人民群众的生活用水为重点,采取强有力措施和一切必要手段,把事故范围和供水事故降到最低程度。

  5.依靠科学,正确决策

  继续推广应用新技术,不断改进新设备,提高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水平。对已建的供水设施进行全面改造,同时构建灵活可靠的新增管网结构,努力提高管网安全运行水平。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兴宁区农村饮用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包括:

  (1)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2)饮用水源保护地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

  (3)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

  (4)爆破、采矿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供水工程水源枯竭;

  (5)因人为破坏导致供水安全突发事件;

  (6)其它原因导致饮水困难的。

  二、农村饮水安全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兴宁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机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城区有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

  2.及时了解掌握本城区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故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向上级政府和水务、安监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

  3.审定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

  4.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公安、水利、环保、卫生防疫、城市管理、医疗救护、教育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组织实施城区范围内饮水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6.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农村饮水安全的工作。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兴宁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在城区农业农村局,日常工作主要由城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城区农业农村局及各镇人员配合落实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是:负责各镇、村、坡供水突发性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协调指导事发地应急领导机构组织勘察、设计;组织施工力量开展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协调应急、气象、环保、卫生防疫、医疗救护等相关部门组织救援工作;协助技术服务组的有关工作;负责对有潜在隐患的工程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传达和执行城区政府、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媒体导向及新闻发布工作。

  (四)各镇农村饮水安全组织机构及职责

  各镇成立相应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故的处置。主要职责包括:拟定本镇农村饮水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向镇政府和城区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协调本辖区供水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供水单位应急机构及职责

  根据城区政府的抢险应急预案,供水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供水应急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抢险应急工作方案,配备必要的抢修设备及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供水应急事故预防预警

  (一)预防

  1.监控机构

  兴宁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兴宁区农村饮水安全事故的监测、检查、预警工作,设立并公开饮水安全事故报警电话(0771-3290770),多渠道获取饮水安全信息,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上级领导机构报告。各相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辖区内饮水安全事故的`监测、检查、预警工作。

  2.信息监测及收集

  对兴宁区旱情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进行全面监测,及时向兴宁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重大及以上旱灾由兴宁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办公室向区委、政府报告;同时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3.水污染信息

  对兴宁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水污染事故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进行全面监测,及时向兴宁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重大及以上水污染事故由兴宁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区委、政府报告;同时启动环境事故应急预案。

  4.供水工程信息

  对兴宁区范围内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等事故进行全面监测,发现供水工程取水建筑物、水厂构筑物、输配水管网等发生垮塌或人为破坏事件时,及时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5.信息报告

  兴宁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是农村饮水安全日常监测信息和突发性事件信息受理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报告突发性事件。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险情。

  (二)预警

  兴宁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信息监测和收集,认真组织讨论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的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Ⅰ级(特别严重):突发事件造成10000人以上饮水不安全的;

  2.Ⅱ级(严重):突发事件造成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饮水不安全的;

  3.Ⅲ级(较重):突发事件造成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饮水不安全的;

  4.Ⅳ级(一般):突发事件造成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饮水不安全的。

  (三)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应标明突发农村饮水安全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突发农村饮水安全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上级主管部门在主流媒体上发布。

  (四)预警控制

  1.在预警状态下,兴宁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启动饮水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工作,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落实各项预警控制措施。

  2.当供水连续在不足状态下,供水单位缺乏更进一步的有效控制手段,并有可能危及安全供水时,应及时向兴宁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研究决定实施特殊时期限水方案。

  3.在水源污染或有人为投毒行为发生时,供水单位值班调度人员应立即停止供水,同时告知所有用户停止使用,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将情况报兴宁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城区政府报告,卫生、防疫等相关职能部门立即对水源水质、管网跟踪检测、消毒,防止污染面积扩大,并利用消防、洒水车向所涉及的群众送水。

  4.在供水设施恢复正常运行、污染已解除、管网已消毒、能达到正常供水标准时,兴宁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经研究决定宣布解除预警状态。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出现供水安全事件,供水单位应在半小时内向兴宁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兴宁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先期进行处置;兴宁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获取信息后,应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和城区政府报告。兴宁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城区区域内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供水单位负责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凡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下一级预案应随之自行启动。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镇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报城区政府、城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二)方案启动

  兴宁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启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动用后备水源,具备条件的开辟新的临时水源,维持村民基本生活用水。加快农村饮水安全恢复工程的建设。

  (三)宣传动员

  区委宣传部除适时报道有关进展情况和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事件中的典型经验、事迹外,要重点做好特别严重缺水紧急状态的工作实施、水资源统一管制和配给及节水限水措施的宣传报道。由兴宁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动员城区有关部门,事件发生地群众积极参与到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去。

  (四)响应结束

  当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灾区村民饮水恢复正常后,该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结束。

  五、供水应急事故措施

  (一)组织措施

  1.组织结构设置

  针对供水工程可能出现的供水事故,供水单位要成立应急供水领导小组,组织人员、设备应对供水突发事件,并处置由供水突发事件引发的其他问题。应急供水领导小组的组织构成,应包括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水厂管理、水质处理与检测、机电设备维护、管网维护抢修、信息化与自控系统、安全生产与保卫等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

  2.职责

  统一组织、统一指挥,供水单位的应急供水领导小组对内协调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内部力量,对外协调相关部门,确保应急供水。

  (1)组织协调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内部及各相关部门,按照供水应急预案开展应急状态处置工作;

  (2)根据事故发生类别和状态,统一部署、组织供水应急预案的实施;

  (3)协调做好恢复生产工作;

  (4)做好宣传工作,稳定社会秩序和善后工作。

  根据应急供水领导小组组成结构,针对不同事故类型,可以设置包括对外联络、水质处理与监测、机电设备及管道抢修、材料供应、后勤保障等若干个应急小组,并明确各应急小组职责、负责人及具体人员。

  (二)工程措施

  1.由持续干旱引起的水源水量不足,长时间无法供水的:

  (1)地下水水源

  ①由供水单位应急供水领导小组将紧急状态上报城区农业农村局,启动供水应急预案。各应急小组立即开展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待命;

  ②通知单位和居民做好储水准备;

  ③关停部分取水设施,分时段取水,分时段生产,控制好调蓄设施工况,方便用户储水;

  ④利用启闭管网中阀门等手段,实行限时、限量、定点供水,确保居民、部队、学校、医院、食品加工厂等重点单位用水;限制工业、建筑等行业用水;

  ⑤由镇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出动送水车,为边远地区和重点单位送水;

  ⑥原水水量能够满足正常供水需求,水质无变化,经监测确认合格后,经上报城区主管部门宣布解除供水应急状况,尽快恢复生产,加强出厂水水质监测,恢复正常供水。

  ⑦如工业用水水质能基本满足居民生活用水需求,在紧急情况时可降低生活用水水质,在工业用水管道和居民生活用水之间,以及各个分区管网之间设置连通管,用工业用水管网暂时为生活用水提供必需的用水。

  (2)地表水水源

  当发生地表水水源水量不足时,应科学分析供水应急状态延续时间,准确计算可调用的引水量。

  ①由供水单位应急供水领导小组将紧急状态上报城区农业农村局,启动供水应急预案。各应急小组立即开展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待命;

  ②限制供水工程所属用水区域农业生产、工业企业用水量,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由城区政府或主管部门协调各用水部门之间的用水需求,确保水量优先满足人饮工程基本供水需求。

  ③加强对原水水质的检测,防止因水量下降造成的水质变化,甚至污染问题;

  ④通知单位和居民做好储水准备;

  ⑤实行限时、限量、定点供水,控制好调蓄设施的工况,保证集中供水,方便居民储水;

  ⑥确保居民、部队、学校、医院、食品加工等重点单位用水,限制农业、工业企业、建筑业用水;

  ⑦由镇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出动送水车,为边远地区和重点单位送水;

  ⑧原水水量能够满足正常供水需求,水质无变化,经监测确认合格后,经指挥部上报县主管部门宣布解除供水应急状况,尽快恢复生产,加强出厂水水质监测,恢复正常供水。

  ⑨开通其他供水区域与该用水区域联通的供水连通管,以临区用水保证本区用水水量,确保重点单位供水。

  2.水源遭受突发性污染,长时间无法供水

  (1)由城区应急供水领导小组将紧急状态上报城区政府,启动供水应急预案。各应急小组立即开展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待命;

  (2)立即停止该水源地取水;

  (3)地下水源遭受污染时,应启动备用水源或采用地表水作为水源;水库或引水水源遭受污染时,应启用备用水源或采用地下水为水源,必要时可由所辖镇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调水,并要求上游水库紧急放水,加大水库来水量,稀释污染物;

  (4)及时了解水质污染情况;

  (5)通知单位和居民做好储水准备;

  (6)降低水厂制水量,利用清水池调剂容量集中时段供水,方便用户储水;

  (7)实行限时、限量、定点供水,确保居民、部队、学校、医院、食品加工厂等重点单位用水;禁止工业、农业、建筑业等行业用水;

  (8)由镇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出动送水车,为边远地区和重点单位送水;

  (9)根据原水污染物性质和浓度,紧急采购或调集污染物处理剂(如粉末活性炭或颗粒状活性炭)适量开启主要水源,并按需在水厂滤池加活性炭以吸附污染物,以尽快恢复供水正常状态;

  (10)打开连通管阀门,启用临区水源;

  (11)原水经监测确认合格后,城区主管部门宣布解除供水应急状况,水厂需尽快恢复生产,加强出厂水水质监测,恢复正常供水。

  3.水厂、主要供水设施遭受破坏,长时间无法供水

  (1)组织抢修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查明原因,调查供水设施破坏情况上报指挥部,紧急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抢修;

  (2)启用备用设备,保证紧急状态供水;

  (3)通知单位和居民做好储水准备;

  (4)实行限时、限量、定点供水,限制农业、工业企业、建筑业等的用水;

  (5)由镇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出动送水车,为边远地区和重点单位送水;

  (6)打开联通管道,由临区临时供水;

  (7)损坏的原水供应设施、损坏的主要机电设备或信息化及自控设备修复完毕后,经应急供水领导小组上报城区主管部门宣布解除供水应急状况,水厂尽快恢复正常对外供水。

  4.原水输水设施、清水输水管道断裂、爆管等

  (1)组织抢修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查明原因,调查设备故障情况并上报应急供水领导小组,紧急关闭断裂相关管道阀门,暂时停止事故区域供水;

  (2)紧急组织人力、物力对故障管段进行抢修;

  (3)迅速调整管网配水,以缓解停水区域用水压力;

  (4)由镇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出动送水车,为边远地区和重点单位送水。

  六、应急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兴宁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饮水安全事件等级,迅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从组织上保障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二)通信保障

  兴宁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要设立专门的报警电话,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

  (三)资金保障

  城区财政应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突发事件等级划分,由应急领导小组报城区政府,申请动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

  (四)物资保障

  发生事故时,兴宁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制定抢险、救援物资调配方案,并报城区消防、公安、交通、应急管理、物资部门制定应急送水及车辆调配方案,由城区政府统一对物资进行调配,城区各部门(消防、公安、交通、应急管理、后勤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确保物资及时供应。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应当建设适度规模的应急备用水源。

  (五)医疗卫生保障

  当发生人员伤亡或饮水中毒事件后,应急领导小组要在当地政府协调下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六)交通运输保障

  紧急情况下由镇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承担应急期间为农村居民解决临时性吃水困难送水及供水设备维修等任务,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七)应急抢修队伍保障

  兴宁区供水单位应成立各自的抢险队伍,单位领导担任各自的抢险队长,并将其名单报至兴宁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当农村饮水安全事故发生后,各抢险队伍在接到抢修命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指定地点待命。

  七、供水应急终止及后期处置

  (一)供水应急终止

  供水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和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立即恢复正常供水。同时,根据应急抢险工作的进展情况,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做出应急终止决定。

  (二)后期处置

  1.调查与评估

  供水安全应急终止后一周内,供水单位和乡镇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应向城区农村饮水安全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经验教训等。乡镇应急领导机构要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

  2.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镇政府负责。需要自治区、市、城区政府援助的,由镇政府提出请求,逐级上报,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小组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卫生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水质的监测,指导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恢复供水。

  3.奖励与责任追究

  城区政府对参加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或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次供水水污染的应急预案 10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绥芬河市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我市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少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风险和危害,最大限度地保护水生态环境不受污染,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减轻因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及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13〕8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4月26日);

  《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政规〔2018〕2号);

  《牡丹江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牡政发〔2016〕4号)。

  《绥芬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绥政办发〔2016〕27号)

  1.3工作原则

  (1)依法依规,明确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我市环境应急管理,明确政府及部门在水污染突发事件响应过程中的职责,使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2)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居安思危,及时预防、控制、消除各类环境安全隐患,提高防范和应对水污染突发事件的能力,尽可能减少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发生。

  (3)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体系,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政府及部门作用,并依靠社会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水污染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4)平战结合,整合资源。做好应对水污染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的专业和企业环境救援力量,整合现有的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应急物资信息,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绥芬河市市域范围内各类突发水污染事件的

  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中所指突发水污染事件,是由于突发水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具体包括以下六类:

  (1)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和破坏生态环境的严重污染事故。

  (2)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事故: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使用、贮存、排放不当等导致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或非正常排放所引发的水体污染事故。

  (3)易燃易爆物品泄漏污染事故: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氯气、氨气、苯、甲苯等气体和易挥发的有机溶剂的泄漏所引起的水体污染事故。

  (4)油类污染事故:原油、燃料油、润滑油等各种油品在生产、贮存、使用等过程中由于意外造成泄漏所引发的水体污染事故。

  (5)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引发的突发事故而造成河湖水体污染事故。

  (6)由交通运输事故造成有毒有害化学品泄漏而引发水体污染事故。

  受污染对象主要包括地表水、饮用水、地下水,由于水污染物泄漏导致空气污染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大气应急预案等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绥芬河市水环境敏感目标为五花山水库、金家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

  由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水环境污染,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在统一指挥下做好次生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级

  按照水污染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将水污染突发事件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Ⅲ级(较大)和IV级(一般)四个级别。

  1.5.1I级(特别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水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水污染突发事件。

  1.5.2II级(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水污染造成绥芬河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5.3Ⅲ级(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水污染造成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县(市)、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

  1.5.4Ⅳ级(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级别的。

  2组织体系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每一个环节可能牵涉各方面的政府部门和援救力量,为使应急救援工作有序、快速而有效地开展,必须要有强有力的组织机构来协调各方的工作,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应急工作中起主导作用,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应急任务。各应急组织机构相应职位的人员发生变化时,其职责由相应职位的人代替。

  2.1领导机构

  2.1.1成立绥芬河市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牡丹江市绥芬河生态环境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市指挥部成员由市城管局、市气象局、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卫健局、绥芬河镇、阜宁镇、综合保税区管理局、边合区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等部门分管领导担任。

  2.1.2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落实市委、市政府应对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决策部署;配合国家、省、牡丹江市有关部门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指挥全市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市区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较大以上级别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并向牡丹江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及时、准确的现场材料;按照牡丹江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协调我市有关部门开展水污染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应急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物资调集、专用设备供给等工作;组织实施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环境修复工作。

  2.2办事机构

  2.2.1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市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牡丹江市绥芬河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牡丹江市绥芬河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生态环境局主管水环境工作副局长领导、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我市水污染突发事件信息的编写、报送;组织修订市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参与事件的调查、指挥、救援、处置及后评估;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牡丹江市绥芬河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水污染和生态破坏水污染突发事件的现场调查;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建议;对水污染突发事件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提出建议;会同公安部门对水污染突发事件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配合主责部门做好由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对水污染突发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

  市水务局:负责提供相关水文资料。负责协调河流的调水、配水;指导对水利工程、库区发生的水污染突发事件进行处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鱼类等水生生物死亡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有关河道、水库等水体功能区的现场监测。

  市住建局:负责水污染突发事件时,城区排水系统的管控和城区、镇、村污水处理厂应急处置的监督指导;负责组织因水污染突发事件造成园林绿地破坏后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水污染突发事件发生时,城区供水系统的管控应急处置的监督指导。

  市公安局:负责水污染突发事件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对水污染突发事件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追究刑事责任;协助做好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水污染突发事件现场交通组织和指挥、疏导工作,必要时按照市指挥部指令,依法采取交通管制、限行等措施。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水污染突发事件区域设立移动气象站,开展加密观测,提供现场气象监测预报信息。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的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助事发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因水污染突发事件紧急疏散、转移的受灾群众安置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加大水污染突发事件处置后恢复重建项目的资金争取力度,为项目建设提供中央预算资金支持。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我市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相关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因开采矿产资源引发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因种植业生产、畜禽养殖业引发的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水污染突发事件引发的动物的监测、调查、控制及扑灭等工作。

  市卫健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垃圾处理等应急处置。

  市委宣传部:负责会同相关涉事责任部门做好水污染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绥芬河镇、阜宁镇政府:组织开展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的前期准备,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及时、准确的现场材料;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配合本地有关部门开展水污染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应急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物资调集、专用设备供给等工作;配合实施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环境修复工作。

  综保区管理局、绥芬河边合区管理局: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园区内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措施,配合开展园区环境应急演练;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园区内水污染纠纷、事故。

  2.4专家组及职责

  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应急工作需要,聘请相关专业专家到现场指导。应急专家咨询组在污染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应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在应急工作全过程和日常工作中起指导作用,具体表现在:

  (1)在污染源排查中迅速对时间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

  (2)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3)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

  (4)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

  (5)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6)为各应急小组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

  (7)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8)协助应急救援人员的日常培训和咨询工作,协助事故的调查工作,协助企业的事故评价。

  2.5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发生一般以上及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水污染突发事件时,市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指派一名现场指挥部负责人。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设立5个专业小组:

  (1)应急处置组。负责现场保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维护现场秩序。

  (2)抢险救援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救护和抢险救援。

  (3)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新闻宣传组。负责策划、组织、指导、协调省、市和境外新闻媒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权威救援信息;邀请部门领导、专家等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密切关注、分析研判境内外媒体对事故的报道情况,为舆论引导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5)善后工作组。负责接待、安抚、抚恤和善后处置工作。

  2.6重点排污企业

  2.6.1可能发生水污染突发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定期进行演练。

  2.6.2根据《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xx〕86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一)一种或几种废水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大于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的筛选排放量限值。

  废水主要污染物指标是指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以及汞、镉、碑、铭、铅等重金属。筛选排放量限值根据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排污总量占比不得低于行政区域工业排污总量的65%。

  (二)有事实排污且属于废水污染重点监管行业的所有大中型企业。

  废水污染重点监管行业包括:制浆造纸,焦化,氮肥制造,磷肥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化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漂白、染色、印花、洗水、后整理等工艺的纺织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皮革躱制加工,毛皮躱制加工,羽毛(绒)加工,农药,电镀,磷矿采选,有色金属矿采选,乳制品制造,调味品和发酵制品制造,酒和饮料制造,有表面涂装工序的汽车制造,有表面涂装工序的半导体液晶面板制造等。

  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相关废水污染重点监管行业。

  (三)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产生废水污染物的单位。

  (四)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五)所有规模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日处理10万吨及以上或接纳工业废水日处理2万吨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模限值。

  (六)产生含有汞、镉、碑、铭、铅、氯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的企业。

  (七)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承担污染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八)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因水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九)三年内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黄牌警示的企业,以及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红牌”处罚的企业。

  2.6.3企业事业单位发生(或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事发地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监测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水环境安全监测工作,并对可能导致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水务、住建、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可能导致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信息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的同时,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预防措施

  各水环境风险源企业要认真落实水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排查治理水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明确重点防范部位,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可能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必须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市政府应急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组织环境风险源企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检查;各市政污水处理厂(站)及企业污水处理厂(站)应定期定时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检修、维护,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3.3预警

  3.3.1预警的发布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水污染突发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等级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经市政府批准后,报请牡丹江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红色、橙色预警。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由绥芬河市政府发布黄色预警、蓝色预警。

  3.3.2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市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3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受污染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不能直接接触与不能饮用的水体等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4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日常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水污染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下游流域的,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下游流域的相关管理部门。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信息报告时限和内容

  水污染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现水污染突发事件后,应及时、准确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Ⅲ级)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四小时内向市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市政府、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水污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水污染突发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对突发事件动态情况、应急响应情况、预案执行情况、事件发展趋势、事件及其处置的新进展新情况等要及时续报。对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后续工作时间较长的突发事件实行“日报制度。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7日内,要及时上报总结报告。

  4.1.2调查核实

  市指挥部在接到水污染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引发事件的污染源,确定污染事件的基本情况。市指挥部负责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的调查核实,必要时,报请牡丹江市指挥部办公室给予帮助。对于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由牡丹江市指挥部负责调查核实。对于特别重大、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在省级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由牡丹江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先期调查核实。

  4.1.3信息通报

  市指挥部负责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将相关信息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

  4.2先期处置

  4.2.1水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全力组织开展救援;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危险源,严防污染物进入外环境,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

  4.2.2市指挥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在第一时间赴水污染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避免污染物向外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灾害发生。同时,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做好周边群众的安全防护和情绪安抚工作,并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4.2.3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事件信息后,通过多种渠道了解现场及周边相关信息,同时赴现场做好应急调查、监测、处置工作,尽可能了解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及地理位置、水文情况、主要污染物和泄漏的形式及数量、对饮用水水源及人群的污染危害情况、应急监测情况、人员伤亡与疏散情况、可能产生的污染隐患与后果、已采取的应急救援和污染防控措施等信息,为应急响应与处置做好准备。

  4.3分级响应

  4.3.1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由市政府报请牡丹江市政府启动I级响应,市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配合牡丹江市指挥部组织先期现场调查及应急处置工作。

  当省政府成立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启动省级应急预案时,市指挥部配合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3.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由市政府报请牡丹江市政府启动II级响应,市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配合牡丹江市指挥部组织先期现场调查及应急处置工作。

  当省政府成立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启动省级应急预案时,市指挥部配合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3.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市政府报请牡丹江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牡丹江市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市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配合牡丹江市指挥部组织先期现场调查及应急处置工作。

  4.3.4IV级响应

  发生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市政府启动IV级响应,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及时将现场处置情况报牡丹江市指挥部。市政府主要领导迅速赶赴事发现场,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4.4指挥与协调

  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及时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等。

  4.5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导流、拦截、收容、转移等针对性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主体不明时,在做好应急处置与应急监测的同时,生态环境部门立即组织力量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权限配合、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并分析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6应急处置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开展污染源调查和监测工作,查实并切断污染源头,封锁危险场所,严防危害扩散,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2)及时调整和优化监测方案,必要时建立联合监测机制,为全面掌握污染情况提供数据支持。

  (3)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4)调集相关应急物资,采取阻断、覆盖、隔离、过滤、清洗、封闭、中和、稀释、转移等措施处置污染。

  (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6)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4.7应急抢险和救援

  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分类,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市政或企业污水突发事件、灾难性事件引发水污染事件和恶意排污引发水污染事件应分别采取相应的应急抢险和救援措施。

  4.7.1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抢险和救援

  发生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启动应急预案,进入预警状态。同时,市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信息的监控和收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报请牡丹江市负责发布,橙色及红色预警由牡丹江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发布。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生态环境部门立即着手开展监测、调查和应急准备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7)分级启动应急供水预案。

  4.7.2市政或企业污水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救援

  (1)市政污水管道破损,导致污水外泄事件发生时,应立即关停上游泵站,避免因不能及时输送而发生污水溢出。同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a.及时通知相关市政部门和排污企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将污水引入调节池和输送管道内进行临时存贮。

  b.通知沿线污水排放企业及有关市政污水处理公司视情况调整污水排放,控制上游生活污水的应急排放,直至管道恢复正常输送。

  c.确需利用泵站超越管附近的河道作为临时蓄水池时,应征得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的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堵截措施。泵站恢复正常运行后,应将河道中存放的污水全部抽入污水管道中。

  d.在市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沿线污水排放企业应立即停止污水排放。确需实施污水应急排放的,排放企业应当启用自备污水处理设施,对污水进行预处理,达到内河排放标准后再行应急排放,生态环境部门应对污水排放实施监测。

  (2)企业污水管线破损导致污水外泄事件发生时,应及时通知责任排污企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将污水引入调节池和事故池内进行临时存贮。责任单位应马上停止生产,组织对管道或泵站的抢修。

  4.7.3灾难性事件引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抢险和救援

  (1)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3)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生态环境部门立即着手开展监测、调查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

  (4)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立即疏通污水排放系统,由污水处理厂启用应急设施,接收灾难性事件处置产生的大量污水。如果污水处理厂负荷过大,由市政府责令企业生产设施限产、停产,确保事故废水得到妥善处理,达标排放;

  (6)在市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对事件产生的污水可能污染的河道或水域进行严密监控,必要时采用关闭上下游闸门,减小污染可能影响的水域范围;若受纳地表水未设置闸门,则可采用筑坝封堵措施,减小水污染事故可能影响的区域和范围;

  (7)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4.7.4恶意偷排引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抢险和救援

  (1)企业偷排废水或恶意倾倒一经发现,责令责任单位停止生产和排放,并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

  (2)相关部门或企业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3)由市政府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生态环境部门立即着手开展监测、调查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

  (5)在市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对事件产生的污水可能污染的河道或水域进行严密监控,必要时采用关闭上下游闸门,减小污染可能影响的水域范围;若受纳地表水未设置闸门,则可采用筑坝封堵措施,减小水污染可能影响的区域和范围;

  (6)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4.8应急监测

  水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根据水污染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启动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监测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的布点与采样、监测项目与相应的现场监测和实验室监测分析方法、监测数据的处理与上报、监测的质量保证等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一2010)。事件发生初期,现场指挥机构根据水污染突发事件的污染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迅速制定监测方案。根据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监测方案。生态环境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

  4.9专家会商

  现场指挥机构组织专家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和评估,判定污染物种类,预测水污染突发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污染区域隔离与解除、人员撤离与返回等措施建议。

  4.10信息发布

  特别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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