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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合同

时间:2022-12-21 08:35:15 经营合同 我要投稿

承包经营合同精选15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承包经营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承包经营合同精选15篇

承包经营合同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内容

  甲方将位于 的 承包给乙方,供乙方作宾馆使用。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共计 年,自20__年2月29日起,到20__年12月31日止。

  第三条 承包费用及支付方式

  1、乙方于20__年12月1日前向甲方交纳保证金10万元(拾万元整);

  2、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内向甲方交付首期承包费40万元(肆拾万元整);

  3、其余承包费用由乙方在每年一月一日前交付。承包期的前三年,每年承包费为40万元(肆拾万元);承包期的后五年,每年承包费为45万元(肆拾伍万元)。

  第四条 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1、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不得私自转租。

  2、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不得对租赁物进行大的改动。如若需要大的改动或维修,应征得甲方同意。

  3、合同期满后,包括但不限于电梯、中央空调等一切设施由乙方完好无损地交付甲方。如有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

  4、本合同生效前的一切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合同生效后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5、合同履行期间所涉及的水费、电费、工人工资、税费等其他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本合同履行期间内发生的一切劳动争议、人身伤害等情形,与甲方无关,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双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并承担违约金150万元(壹佰伍拾万元整)。

  2、乙方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交纳承包费用。若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交纳承包费用的,自期满之日起每延迟之日向甲方交纳3‰的滞纳金。自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不交纳承包费用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第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包经营合同2

  甲方: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条款:

  一、甲方以出租形式将面积______亩的土地承包权给乙方,乙方从事______生产,不得对外转包、分包。

  二、出租期限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出租租金:按每年每亩______公斤中等质量中籼稻谷折算成人民币支付,中籼稻谷价格以国家公布的当年最低收购价格测算,支付时当年国家最低收购价未公布的,按上年最低收购价格执行。

  四、付款形式和时间以及保证金的具体相关事宜。

  五、乙方所租土地中,现有的青苗赔偿费由乙方承担,须在村委会要求的期限内付清。

  六、乙方在经营过程中,甲方应积极协助解决生产所需的基础设施,如水、电

  七、乙方在所租土地上享有生产经营的权利和生产产品收益的权利,乙方不得私自更改生产项目,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承包权,乙方在经营过程中须接受村委会和甲方合法合理的管理和监督。

  八、如镇政府农田整治整体规划涉及到乙方所租土地,乙方须无条件积极配合甲方和镇政府的土地整治工作,整治所占的面积和整治所影响的土地农作物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九、乙方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中的补贴归乙方所有。

  十、在租赁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双方解除合同,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补偿,甲方不承担相关损失;由甲方因素造成乙方无法正常经营,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如双方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乙方必须购买所有其承包土地上的农作物保险,保险收益归乙方所有。

  十三、其他要求。

  (1)乙方承租的土地必须进行合法经营,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2)乙方在租赁期间,有关环评、卫生、门前三包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租赁期间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十四、合同到期前三个月,甲乙双方须协商下一轮承包问题,同等条件下优先与乙方合作。

  十五、合同终止时,乙方不得在承包土地上种植农作物,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公证后生效。

  十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包经营合同3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多年一直为_____________大酒店的高级管理人员,对_____________大酒店有充分了解和熟悉,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承包经营________大酒店,_____________大酒店的经营范围见营业执照。

  第二条酒店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承包给乙方的酒店位于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号

  2、该酒店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承包期满交还还给甲方时的验收依据。

  3、本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对移交给乙方的______大酒店的财产进行清点、确认。

  第三条承包期限、用途

  1、该酒店承包期限共___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2、承包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酒店,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承包,则必须在承包期满______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条承包金用支付方式

  1、该酒店每年承包金为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元整。

  2、承包金支付方式如下:

  A、分二次付款,自本同生效后________几天内付清,第一次应交承包金_____元,第二次到_______时止,需交_______元。

  B、一次性付清,至本合同生效______天内全部缴清。

  第五条承包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在承包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2、乙方交纳以下费用:

  A、乙方以一定的自有资金作抵押或担保,乙方的抵押担保额为________元。

  B、乙方应按时交纳税收及相关的费用,如不按时交纳费用引起的后果则由乙方全部承担责任。

  第六条酒店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承包期限内,甲方保证该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使用不当除外,其它所属硬件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A、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_______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B、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包的房屋及其附属硬件设施。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者经济赔偿。

  3、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对酒店的装修部分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1、因正常原因解除合同或终止的,乙方对酒店的装修费由甲方承担_____%,乙方承担_____%因客观原因如拆迁、政府行为、国家法律政策变动、非典等非人为因素所能控制的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对酒店的装修费由甲、乙双方各承担_____%

  2、因乙方过错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A、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B、要求乙方恢复酒店的原状。

  C、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酒店的转让与转租

  1、在承包期间,甲方有权依法定程序出卖乙方所承包的酒店。出卖后,本合同对新的酒店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人转租及转让、转借酒店。

  3、甲方出售该酒店,在________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本合同

  1、本合同生效后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A、提供不符合约定条件的酒店设施,严重影响经营。

  B、甲方未履行房屋的修缮义务,严重影响经营。

  3、在承包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所承包给乙方的酒店:

  A、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让该酒店。

  B、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迁变动酒店结构。

  C、损坏承包的酒店设施,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未修复的。

  D、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应用于酒店以外的用途。

  E、利用所承包的酒店进行非法活动。

  F、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G、拖欠承包金累计_______元。

  4、承包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5、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时,甲、乙双方协助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条酒店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承包期间酒店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设施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的,应于______日内向对方提出异议。

  3、乙方应于承包期满后,将承包酒店及附属设备、设施如数交还给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的酒店及附属设施应保持完好的状态,不得留下物品或者影响酒店的正常经营。对未经同意留下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应负违约责任。

  2、在承包期间,乙方有第九条第三款的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酒店的经营权,乙方应按照合同总承包金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承包期间,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_______%支付甲方滞纳金。

  4、在承包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包的,乙方应按合同总承包金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5、在承包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酒店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________元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保险

  在承包期限内,乙方应以甲方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如下的保险,并在保单上注明甲方是投保人,乙方是附加受保人。

  1、财产险

  2、公众责任险

  3、劳工保险

  4、其他按国际酒店行业标准应投的保险。

  第十三条关于酒店公章的使用

  1、承包期间,甲方提供给乙方酒店的公章,但甲方概不负责乙方在承包期间内乙方所负的任何债权债务。

  2、在必要的时候,甲方可以对乙方使用酒店公章实行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酒店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承包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提请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本合同及附件一式________份,由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包经营合同4

  甲方:

  乙方:

  为了整顿校园环境,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净化教育内部市场,规范创收行为,通过公开招标,甲方现有的校园超市一片有乙方承包经营,为明确责任,经双方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乙方营业用房一处。

  2、协助乙方守法经营,制止其他任何人在校园内开店,如因制止不力,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按照每日承包金的三倍罚款。

  3、检查督促乙方的经营活动,维护师生利益,限制乙方经销的商品不高于市场价格并保质保量,发现乙方有不符合《食品卫生法》的,甲方有权制止。

  4、合同期满,收回提供乙方的营业用房,不负责乙方剩余商品和营业用具的处理。

  5、乙方平时负责护校工作,保证甲方财产不受损失,如因护管不严损失由乙方赔偿。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交甲方承包金一年2000.00(贰仟元)元整,交款方式为一次性交款.交付时间为每年12月之前.

  2、必须文明、守法经营,确保甲方教育教学秩序不受影响。不经销变质食品、餐点和饮料,不设置音响进行广告宣传,不通过教职工变相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欠商品给学生,不扰乱学校办公用品的采购,不强买商品给学生。

  3、经营的商品种类只项为师生学习和生活服务的文具、小百货、小食品、副食品等。经营小食品、副食品应有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不经营假冒伪劣三无商品,如发生因食用已乙方食品导致的食物中毒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乙方经济和法律责任。

  4、实行卫生包干,所卖商品的包装纸(盒)就地收回处理,不准在校园内另设摊点经营,不准销售瓜子类食品,因乙方销售的商品,影响校园卫生的,由乙方负责清扫,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乙方承包期间的水电费、工商管理费、各种集资等应缴费用自理,因欠费影响经营的,后果自负。

  6、合同期满后,乙方当日交还甲方提供的营业用房和物品,缴清所欠款项,不向甲方移交积压商品冲抵欠款。

  7、乙方经营人员必须是乙方本人或乙方能负责的人,未经甲方批准不得由其他人员进店帮工或夜间看店,如发生被盗、火灾等案件责任自负。

  五、合同有效期

  本承包期三年,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款项结清失效。

  六、违约责任

  双方应自觉遵守合同条款,如单方违约,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00(五千元)元整。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主管部门一份。

  甲方:(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承包经营合同5

  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

  为了发挥出租车的最佳效益,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增强驾驶员责任感,保障车主利益,增加驾驶员收入,更好地服务市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

  第一条甲方将享有经营收益权的出租车,车号为的夜班,承包给乙方从事夜间经营活动,承包期限为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为期个月。

  第二条乙方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作为安全服务质量保证金,此金在合同期内不计利息。乙方须每天向甲方缴纳夜班承包费元整。因修车造成乙方不能正常营运的,承包费协商解决。

  第三条合同期内,乙方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地驾驶车辆,确保乘客及他人安全,合同之日起,此前的所有相关费用及违章由甲方负责处理,此后在乙方营运期间一切违章及其他事故由乙方承担,另外若乙方此后发生事故,因事故赔偿和事故处理支出的实际费用,公司拒赔部分由乙方承担。保费的上浮率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乙方无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转让此车或者期间将车给他

  第五条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活动实行监督。

  2、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车辆合法有效的证件。

  3、因甲方的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停运的,造成乙方不能正常营运的,甲方付乙方每班元工资。

  4、乙方造成车辆损坏的,甲方有权要求到该车的4S店进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损坏件的更换以原车是什么样质量的配件为准。

  5、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严重违反行业管理规定及甲方公司管理规定的;

  (2)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3)造成交通事故3次以上(含3次),负主要或主要以上责任的;

  (4)未经甲方允许,将车交于他人驾驶的;

  (5)被有关部门吊销《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的;

  (6)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

  第六条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在合同期内,乙方守法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有权要求甲方依照合同提供的相应的服务。

  2、按时足额缴纳每天承包费。

  3、每天清洁车辆,保证车辆内外整洁、卫生。

  4、乙方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停运的,除承担当班的元承包费外,还应承担停运损失费用,每天按元计算。

  5、承担夜班期间的燃油费、洗车费、灯泡损坏及补轮胎、交通违章费用。

  6、积极参加甲方公司举办的各项文明创建活动。

  第七条解除合同处理

  1、合同到期前3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申请是否续租,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2、解除合同后,甲方在查清乙方的交通事故、交通违章处理完毕后,及时足额退还乙方的安全服务质量保证金。

  3、若甲方车辆转让,或公司政策原因,此合同自动终止。

  第八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若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或擅自提前解除合同视为违约必须支付违约金元。

  第九条特别约定

  1、燃油料价格的上下浮动与承包费用没有关系。

  2、燃油补贴与乙方没有任何关系。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签名盖章即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包经营合同6

  甲方(出让方):________

  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经营主体类型:□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村集体经济组织

  □居民委员会□企业法人□农民合作社

  □其他________所属集体经济组织代码证: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

  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经营主体类型:□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村集体经济组织

  □居民委员会□企业法人□农民合作社

  □其他________所属集体经济组织代码证:________

  为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流转土地及用途

  地块名称:________

  面积(亩):________

  等级:________

  地类:________

  四至(东至:________西至:________南至:________北至:________)

  用途:________

  (一)流转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以土地承包证书登记面积为准,共计______亩。

  (二)甲方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乙方。

  (三)甲方现通过□转包□租赁□互换□转让□入股□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其他________方式流转给乙方。

  (四)流转土地上原有附属建筑和资产情况及处置方式: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流转期限

  □流转期限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最长不超过甲方原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第三条土地的交付

  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流转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时,经由双方验收交接,并办理《土地交接单》。

  第四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一)以资金进行计价(单位:元人民币):

  □一次性付款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款按每年每亩为________元。共计________元,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付清。

  □分期付款方式。共分为____期,每期____年,每期土地流转价款递增____%。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期的流转价款________元,以后每____年于当年____月____日前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一期的土地流转价款。

  (二)以实物或实物折资进行计价或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保证金

  乙方须在签订合同之后向甲方支付________元作为合同保证金,保证金在流转合同期满后____日内,甲方在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及违约金后,将剩余保证金一次无息返还乙方。(凭原始收据)。

  第六条甲方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依法获得流转收益,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规定支付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款。监督乙方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开发和保护土地。

  (二)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流转土地期限届满后收回流转土地经营权。

  (三)所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应属于甲方并清晰、合法、无权属纠纷和其他经济纠纷。如在流转后发现原转出的土地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提供所流转土地转出方合法的集体决议纪录或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原承包、流转经营合同等证明材料。

  (五)不干涉和妨碍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协助乙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

  第七条乙方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享有受让土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流转价款。如该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有权依法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依法办理土地经营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

  (四)不得闲置抛荒,并保护好生态环境和水资源。

  (五)不得有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流转土地内进行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土地造成损害的行为,在流转土地内发生破坏土地行为时,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管理规定开发利用,不得擅自改变农业用地、耕地用途,不得破坏土地综合生产能力。

  (七)对所流转的土地上未列入流转协议的水系、道路、建筑设施等农村集体资产应协助甲方做好管理和维护工作,如需使用或变更必须征得甲方及发包方同意。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在流转期内,乙方不得擅自将土地再次流转,如乙方确实需要再次流转的,必须经甲方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应将合同终止日至流转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款退还给乙方,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流转价款应作相应调整。

  (三)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继续经营该流转土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90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

  如乙方不再继续流转经营,应在合同期满后____日内将原流转的土地交还给甲方,乙方必须将原流转经营土地妥善处理。未收获农作物的处理约定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由乙方修建的道路、灌溉渠等设施,处置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修建的房屋及其他可拆卸设施,处置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特殊情况下的利益分配及资源处置流转期间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利益分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如甲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须向乙方双倍返还保证金;如乙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所交付保证金不予退还。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间向乙方交付土地,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缴纳的流转价款的____‰作为滞纳金。逾期____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甲方流转的土地手续不合法,或土地经营权属不清,产生权属纠纷或其他经济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防碍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土地流转价款,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期(年)应付流转价款的____‰作为滞纳金。逾期____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乙方给流转土地造成损害,或者擅自改变农业用地、耕地用途或者造成土地资源严重破坏,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违约损失、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所收取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约定采用如下方式解决:

  □提请当地农村土地仲裁机构仲裁。

  □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出让方、受让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可另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由出让方、受让方、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县农业主管部门、________、________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签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乙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包经营合同7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在长期共赢,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

  基础上,就合作经营的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合作经营的范围:

  在甲方设计规划的区域内经营:中西药品、中药材、医疗器械、化疗仪器、保健品、计划生育用品、中药配方、包装食品日用百货不得超范围经营。

  二、甲方就双方合作经营向乙方提供约定位置的场所给乙方。

  三、合作期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伍年。

  四、双方合作以乙方向甲方交纳定额分成的方式进行:

  第一年定额分成金为:¥

  第二年定额分成金为:¥

  第三年定额分成金为:¥

  第四年定额分成金为:¥

  第五年定额分成金为:¥

  五、合作分成金的交付

  1、交付方式为:

  2、交付时间为:每 年 月 日,并在其后13个工作日内,乙方仍未向甲方交纳定额分成金,甲方可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同时乙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不得再退还。

  六、双方的义务

  1、甲方的义务:

  (1)、甲方有保证乙方在甲方所设计规划的场地内正常经营,提供安全可靠的销售环境的义务;

  (2)、甲方有积极配合、协助乙方经营的义务;

  (3)、甲方有根据双方经营约定所得自行在当地纳税的义务;

  (4)、甲方负责商场整体及本合同经营场地的消防、保安,保证乙方公司的人员、财产安全。

  甲方有义务负责维护经营场所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员工下班离店后,如乙方商品及其包装出现污染、短少、损坏、毁灭、火灾的情况,经相关国家机关或司法鉴定机构认定为是由于甲方安全保卫措施不当所造成的,甲方需承担相应的损失。

  2、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商品购进、运输、验收、保管、销售、退货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2)、乙方有对员工进行业务知识、工作技能、培训提高的义务;

  (3)、乙方保证所经营商品的质量,如出现质量问题及由此造成的第三方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有积极配合甲方运营管理的义务;

  (5)、乙方负责合作经营场所的内部装修,货柜、货架及相关经营用品的购进、维护;

  (6)、乙方负责承担合作范围内经营产生的人员工资费用、营业费用,其中水费、电费按实际使用量及当地收费标准每季度与甲方结算。

  (7)合作期间,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同时乙方具有自主经营权,甲方不得任意干涉乙方的经营,如在合作期间,因乙方的经营引起的质量投诉、消费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妥善解决。

  七、双方的权利: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对同种商品价格的统一性进行监督;

  (2)、甲方有权对入库商品质量进行核查;

  2、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绝对的自主经营权,甲方不得任意干涉乙方的经营;

  (2)、乙方对合作经营的商品具有绝对采购权、定价权;

  (3)、乙方具有对员工的绝对管理权;

  (4)、乙方具有根据自己整个连锁形象对店面、柜台进行装修的权利;

  八、其它约定事项:

  1、甲方因经营管理需要,需对合作区进行调整时,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在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对布局规划做出调整,如调整后合作区面积发生变更,则合作分成金应按实际使用时间及实际使用面积重新计算;

  2、乙方向甲方交纳:¥ (大写:元整)保证金,合作期满乙方按时交付合作分成金的,甲方应全额退还给乙方,若乙方未按约定交付合作分成金的,甲方有权将保证金抵扣分成金。

  九、协议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甲、乙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如需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际前本协议依然有效;

  2、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因自然灾害或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协议不能正常履行时,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协议,合作分成金应按实际使用时间及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结算;

  3、协议到期后,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商定是否继续合作及重新签订协议。

  十、违约责任:

  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1.因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提供合作场地的,或因合作场地存在产权纠纷致使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的,为甲方违约,甲方应赔偿乙方装修、搬迁、经营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不按期交付合作分成金的,为乙方违约。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xx万元。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十一、附则:

  1、标注双方约定合作经营区域面积、位置及相邻区域关系的平面图和甲方的经营执照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纠纷时,双方应有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合作地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期满后,如双方继续合作,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权,可在协议期满后续签协议;

  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5、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承包经营合同8

  出租方(商铺业主):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承租企业):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的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备出租发包给乙方,由乙方按照商业规划的用途有范围进行承包经营或对外招商、招租、联营等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商铺的基本情况

  该商铺房屋位于_____市_____县_____街_____市场旧址的_____商业中心第______座______号商铺,该商铺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甲方对该商铺房产享有所有权,该商铺房屋用途为商业营业用房。(注:商铺建筑面积按房管局实测的实际使用面积为标准)

  第二条:租赁承包期限和租金承包费

  租赁期限共计_____年,起租日为_____商业中心开业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即在商铺交付使用的_____个月内),双方约定年租金承包费按合同价款的_____%计算,租金承包费额为___元/年(人民币大写:___元整)

  第三条:租金承包费支付时间和支付办法

  1、双方计算租金承包费的起租时间以_____商业中心开业日,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商铺交付使用的_____个月内)起算,商场提前开业,则以实际提前开业的时间为起租时间。

  2、每年租金分两次支付,乙方每半年向甲方支付一次租金。首次租金承包费的支付时间,为直接从甲方首次交纳商铺购房款中扣除,以后每期租金交付时间为上期计租时间往后顺延六_____个月的对应日_____日内支付(遇法定节假日则相应顺延);若无正当理由超过_____日,则从第_____日起,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应付而未付的当期租金的万分之_____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3、租金承包费应由乙方直接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该笔收入需要纳税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申报纳税。

  第四条:在租赁承包经营期内,乙方享有对该商铺拥有承包、转包、出租、转租、使用和收益的经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将该商铺用于自主经营;

  2、将该商铺用于对外招商,交由商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营运,开发商作为担保;

  3、利用该商铺与他人进行合作经营;

  4、将该商铺对外出租,并允许承租方转租。

  5、其他法律所不禁止的经营方式;

  上述转承包经营期、出租租赁期、合作经营期未经甲方同意均不得超过本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租赁承包期限,否则超出该期限部分无效。

  第五条:租赁承包经营合同履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1、合同期限内,甲方有权将该商铺转让、赠与、抵押,但甲方应提前_____个月通知乙方,并确保该商铺的受让人、受赠人、抵押权人同时遵守本合同的所有条款,以及同意遵守乙方与第三人就该商铺所签订的所有合同(如租赁合同、合作协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等)。

  2、合同期限内,乙方或经乙方书面授权的第三人有权对该商铺进行装修、修缮、添加其他设备设施和隔断,更改商铺内部装修和设施等,无需征得甲方同意。在商铺到期还甲方时,乙方应将该商铺恢复原状(因自然损耗无法修复者除外)。

  3、合同期限内,如该商铺需要进行大型修缮需要动用物业维修基金的,乙方有权代表甲方该商铺所享份额对维修基金使用事宜进行投票和行使表决权。

  4、合同期限内,甲方同意将其所享有的一切与商铺物业管理有关的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一并委托给乙方行使。包括但不代表甲方办理该商铺及配套设备、设施的交接验收、交钥匙手续,签署商铺物业管理合同等事项。但乙方在行使该项权利时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利益。

  5、合同期限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的租赁承包经营活动。否则,应构成严重违约,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要求甲方赔偿相当于_____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6、在该商铺正式移交退还给甲方前,乙方应结清使用该商铺所欠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通讯费等应由乙方或第三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样具有合同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延庆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包经营合同9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甲方住所地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的客运车辆事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本合同事项达成以下一致条款。

  一、承包标的物

  1.1、甲方将其拥有所有权的

  客车壹辆交乙方承包经营 至 公路客运,该车车牌号 ;

  1.2、上述承包标的物下称承包车辆或车辆。

  二、承包形式

  依“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采取全责风险性承包形式。

  三、履约保证金、及承包费

  3.1、本合同双方签订之日,乙方一次性向甲方缴清履约保证金

  元( ),承包期满,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于承包期满后三个月内无息退还乙方。、承包经营期限年,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承包经营期间,承包车辆及牌照交付乙方经营使用;

  同时承包车辆的机动车驾驶证、购置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交由乙方保管随车使用。

  四、承包期限及使用权约定

  4.2、承包期间,乙方应于每月25日前一次性向甲方缴清次月的承包金:新G83050

  ( )元( )(注:保险费、管理费均由车主缴付)。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1、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已仔细阅读(知悉)并确认严格遵守甲方指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甲方所指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约束效力,甲方对乙方违规行为及违反甲方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有权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5.2、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承包车辆及相关牌、证等证件,乙方应妥善保管使用,如有遗失或损坏,乙方应付一切相关经济责任。

  5.3、承包经营期间,车辆的一切经济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相关的税费、规定保险费及车辆维修、保养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于每月25日前一次性向甲方交清次月所需支付的各种税费、规费(各种税费、规费按国家政策有关规定执行),由甲方负责向相关部门交纳办理。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5.4、承包经营期间,承包车辆及乘客等所有的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于每年度保险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将次年度的保险金额一次性足额交给甲方,由甲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

  5.5、承包经营期间,如因甲方经营管理需要统一在营运车辆内安装全球卫星定位系统,乙方应服从甲方管理,在承包车辆内安装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安装费用及使用费用由乙方承担(安装费中超过元部分由甲方承担);

  安装后若系统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失无法使用须予以维修或更换的,维修、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5.6、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因承包车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一切赔偿与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5.7、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必须文明经营,不得以车辆进行违法、违纪及违规活动,违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所造成的后果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因违章、违法经营、投诉、服务质量等原因而被有关部门处罚或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如不及时交纳(或赔偿),甲方可以在乙方履约保证金中先行垫付,不足款项及履约保证金乙方须在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补足,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5.8、承包经营期间,按照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承包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必须到甲方所属台屿检测站进行,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此外,承包车辆按规定二级维护及竣工检测也必须到甲方指定的修理厂及检测站进行,工时费、材料费和二级维护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9、承包经营期间,乙方聘用的驾乘人员属乙方雇员,应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的要求,报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持证上岗;

  乙方所聘用驾乘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但驾乘人员严重违法违规的,按照要求予以更换。

  5.10、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地方政府和管理部门颁布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甲方管理,参加营运的驾驶员及其雇员必须参加甲方规定的安全学习、缴纳必须的安全教育费用。

  5.11、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规定加强对其聘用(雇用)的人员安全行车教育,防止事故的发生,如发生工伤事故,一切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12、承包经营期间,承包车辆若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应及时报案,同时报告甲方,甲方协助处理;

  事故处理所需押金、费用开支及法院诉讼费、诉讼代理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事故车损坏需修复,费用由乙方垫付,待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后,甲方一次性付还给乙方;理赔款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补足。

  5.13、承包经营期间,承包车辆如因交通事故致使无法营运的,乙方应将承包车辆及其牌、证等证件交由甲方办理报停手续。

  车辆维修期最长为6个月,该期间承包金不变;车辆维修至6个月届满时,乙方仍无法投入营运的,甲方除依上述约定办理外,有权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5.14、承包经营期间,如遇政府部门的政治任务、抢险救灾或行业主管部门需要组织社会性、全行业活动,乙方有义务并无偿参加,同时应服从甲方的调配。

  5.15、承包经营期间,承包车辆在起讫地的进站经营合同与票务代理合同,统一由甲方办理,乙方负责履行。

  乙方的经营票款由甲方统一结算,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与站点私结票款。

  5.16、承包期满,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办理结算手续,同时将承包车辆及其牌、证等证件返还给甲方;

  乙方无违约行为的,双方结清款项。

  5.17、承包期限届满后,如乙方在经营中无违规行为,且遵守交通法规、行业规则及甲方的规章制度,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六、合同变更与终止

  6.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确实发生了非甲、乙双方所能预计并不能克服的事项并足以影响合同继续履行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变更条款,届时以签订的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为准。

  6.2、合同签订后,乙方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承包人的,需书面报告甲方,经甲方同意并向甲方缴纳违约金后,方可办理承包人变更手续,原承包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由新承包人承继。

  乙方未办理承包人变更手续,不得擅自将承包车辆进行转包或变相进行转包,否则,按违约处理。

  七、特别约定

  7.1、承包经营期间,非因甲方原因造成车辆丢失、报废(如发生交通事故、盗抢、自然灾害等,下同),乙方已缴交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此外乙方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2承包经营期间,非因甲方原因造成承包车辆报停,乙方已缴交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全额赔偿。

  八、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遵守以上所有条款规定,若有违反,均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总则:承包经营期间,因乙方违约,或乙方原因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有权收回承包车辆及其牌、证等证件,乙方所交的各类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细则:

  8.1、乙方每拖欠一天承包金及各项规费、税费、保险金等费用的,甲方则以乙方拖欠总额的日1‰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若乙方拖欠承包金及各种规费、税费、保险金等费用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承包车辆及其牌、证等证件,追回欠款,乙方所交的各类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履约保证金)不予以退还。

  8.2、按本合同第5.7条约定,乙方未在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补足履约保证金的,视为违约行为,除向甲方返还垫付处罚款外,按未补足金额的日1‰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同时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承包车辆及其牌、证等证件,乙方所交的各类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履约保证金)不予以退还。

  8.3、乙方违反本合同5.1、5.7、5.10条的约定,违反经营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被行政机关处罚造成甲方声誉受损,以及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承包车辆及其牌、证等证件,乙方所交的各类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履约保证金)不予以退还,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

  8.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5.5条的约定,不服从甲方管理,未在承包车辆内安装全球卫星定位系统或在系统损坏无法使用后不予以更换的,视为违约,应付给甲方违约金元;

  未按期缴交系统月使用费的,亦视为乙方违约,应支付给甲方违约金元。

  8.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5.8条约定,承包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未到甲方所属的台屿检测站进行的,属违约行为,每次承担违约金元。

  此外,将承包车辆的二级维护及竣工检测在甲方指定外的修理厂或检测站进行的,亦属违约行为,承包车辆乘座位在 座以下的,每次承担违约金 元。

  8.6、承包经营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承包车辆转包或与站点私结票款,属根本性违约行为,除全部返还已结票款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甲方同时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承包车辆及其牌、证等证件,乙方所交的各类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履约保证金)不予以退还。

  8.7、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因承包车辆交通事故致使无法营

  运,并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至6个月届满时仍无法营运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承包车辆及其牌、证等证件,乙方所交的各类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履约保证金)不予以退还。

  8.8、本合同解除或期满后,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将承包车辆及其牌、证等证件交还甲方;

  乙方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逾期七天以上的(含七天),应向甲方支付万元违约金,甲方收回承包车辆及其牌、证等证件,乙方所交的各类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履约保证金)亦作为违约金,不予以退还。

  8.9、乙方聘用的驾乘人员使用本合同对乙方的违约责任条款,若有违约,由乙方依前述各项承担责任。

  8.10、由乙方的原因引起纠纷(包含但不限于诉讼),乙方应支付甲方因此所支付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

  九、争议解决办法

  9.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可签订补充合同附本合同生效。

  9.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遇有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

  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10.1、本合同所称价款均为人民币。

  10.2、本合同甲乙双方确定的地址(住所地),为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按本合同确定地址邮寄,即视为送达。

  10.3、本合同经双方签章、乙方向甲方足额交纳了本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10.4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法人代表:

  住所地:

  邮编: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现住所地: 联系电话:

承包经营合同10

  甲方: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经营管理由甲方开发的_________酒店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_________酒店建成后,由乙方负责其商务酒店的经营和管理。

  商务酒店管理范围:____楼以下(含____楼)全部建筑,共________________间客房,建筑面积约___________平方米。

  二、管理期限:自_________酒店开业后________________年。

  三、双方责、权、利

  1。甲方应确保上述商务酒店________间客房全部交由乙方经营、管理。

  2。鉴于乙方承担了甲方业主的回报责任,故甲方同意将________酒店____楼约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西餐、咖啡厅及____楼全部约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配套用房产权无偿转让给乙方,转让手续在综合验收结束后________天内办理完毕;并不受本条第________项的限制。

  3。为提高酒店经营的抗风险能力,甲方同意在酒店经营期内,由乙方经营管理_________酒店地下一、二层约________平方米配套物业(包括车库、娱乐、健身设施等),收益归乙方所有,用于弥补因异常情况可能发生的酒店经营亏损。

  4。乙方应保证在经营期间内向酒店业主支付不低于______%的年回报额,并确保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上述回报进行担保,乙方受让的二楼、三楼物业应作为该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抵押物。

  四、酒店经营期满,乙方将不再享有地下室全部物业的经营、收益权。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纠纷,则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若协商未果,则由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七、本合同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代表签、盖章后生效。

  八、本合同项下的面积以房管部门最后核定为准,面积的差异不影响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表签(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签(盖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承包经营合同11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为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双方依法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流转土地概况

  本幅土面积 亩,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承包经营权年限 年,目前还有 年。

  第二条 流转方式

  甲方采取 方式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第三条 流转期限

  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流转价款及付款方式

  1、流转土地价款总计 元(折合每亩 元)。

  2、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 元。

  3、其余款项乙方同意每年 月 日前支付甲方 元。

  4、如遇国家征收、征用土地,补偿款归甲方所有,乙方相应损失经双方协商确认后从补偿款中扣除。

  第五条 土地交付与回收

  1、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流转土地交付乙方。

  2、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流转土地交回甲方。

  3、本土地流转合同终止后,原土地上新建附着建筑物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① 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作补偿;

  ② 归甲方所有,甲方合理补偿乙方;

  ③ 由乙方按时拆除,恢复原貌。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和补偿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流转的土地。

  2、协助和监督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 合理、环保正常使用土地,协助解决该土地在使用中产生的用水、用电、及其他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不得将该土地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再流转。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约定流转的土地具有自主生产经营权,经营决策权、产品处置权。

  2、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用及补偿费用,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流转土地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流转的耕地(荒地、林地等)进行有效保护,不能依法保护,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将该土地流转。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均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按约定履行义务一方视为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辖区的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 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一份, 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各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字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包经营合同12

  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创造的包产到户掀起了全面铺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序幕,触发了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变迁。经过20余年的实践,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发挥出巨大的能量同时也暴露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第一轮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陆续到期,进入第二轮的土地延包阶段,这些问题的实际意义更为凸显。我认为,弥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缺陷的关键在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本文拟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立法角度去思考如何对目前的家庭承包责任制进行制度创新。

  一、制度变迁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确立及意义

  根据制度经济学中的“路径依赖”理论,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一种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往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人们过去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在农村土地制度中,同样存在着路径依赖机制。为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首先必须清楚地了解该制度演变的路径,才能充分利用原有的信息来进行制度创新。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形成过程中确立下来的,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经历了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三次变革:

  (1)1949年至1952年的土地改革运动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建立了个体农民所有制。

  (2)1952年至1956年的合作化运动把农民土地私有制变成了合作性质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又逐渐将土地合作社所有制变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在一阶段,农民逐步失去了对土地的各项权利,集体获得了对土地的所有权,并实行集体劳动和统一经营。由于农民据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丧失殆尽,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劳动报酬又极其有限,没有在市场独立活动的能力,不得不依附和隶属于村级的集体经济组织以终生从事农业劳动,而没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自由。农民不仅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身份。

  (3)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推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集体通过与农户签订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下放给农户,而保留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为了换取对土地使用权和收益的剩余索取权,农户必须分摊原来由集体承担的粮食征购任务和农村税收,以及交纳乡统筹和村提留。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之下,农民获得了对土地的承包经营的自主权和对自身劳动力的自由支配权,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主要是一种契约关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国农业生产中长期存在的按劳分配的难题,大大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使家庭承包责任制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方式,成为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二)多元化的模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来自农村基层的自发性制度创新,而不是源于国家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只不过是对该制度进行事后的认可或者调整。与这一特点相适应,全国各地产生了多样化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在实际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几种:

  1、均田承包。这是指将土地根据质量,按人口或劳动力平均分配到户,由农户在承担农业税、粮食征购任务和集体提留的条件下,独立进行土地经营。

  2、两田制。基本做法是将承包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口粮田,提供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只负担农业税,其他收入归农户,这部分土地按人口均分;另一部分为责任田,实现土地的收益功能,除农业税外还要承担集体提留或租金并完成定购任务,这部分土地采取按人承包、按劳承包和招标承包三种方式。

  3、湄潭模式。这种模式以贵州省湄潭县为代表,主要内容是:(1)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2)延长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从1994年起算延长50年,非耕地承包期延长60年;(3)农民有权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有权在土地承包使用权上设定抵押权,有权以土地承包使用权入股合作经营,有权转包;(4)土地承包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继承,但继承者限于农业人口。

  4、“四荒”使用权拍卖。为鼓励农民治理“四荒”,村集体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将集体所有的“四荒”土地的使用权一次性长期拍卖给农民。

  5、苏南模式的规模经营。这种形式以苏南无锡县为代表,其特点是通过社区组织的统一调整,建立村办集体农场,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

  6、土地股份合作制。这种模式在珠江三角洲地区较为普遍,主要有以下内容:首先将集体资产折价入股,然后向村集体成员无偿配股,配股后将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重新按效益原则发包,使土地适当集中形成规模。

  除了以上6种模式之外,实践中还出现了温州模式土地租赁以及反租倒包和承租反包的农地利用模式。

  二、法律分析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在学术界存在行政合同说、民事合同说和经济合同说三种不同的观点。行政合同说认为,农民通过与政府签订行政合同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在承包期限内获得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其收益直接与劳动成果挂钩,政府以行政合同代替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计划,在农业领域国家管理的方式上,行政合同管理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民事合同说认为,农地承包合同如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一样是平等主体间签订的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经济合同说认为,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合同是“异化的合同”,即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指为了实现国家的一定经济目的,直接体现政府意志,由政府规定基本合同条件的合同。

  以上三种观点各有立论的根据,似乎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实际上,之所以对这个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在于论者的思考方式存在重大缺陷:

  第一,上述观点忽视了制度变迁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变动历史来看,包产到户是其最早的形态。在这个阶段,虽然承包方有土地的使用权,但年终的收获物全归集体,集体按承包规定和各户的实际产量进行统一分配,农户无权直接在市场交换自己生产的劳动产品,只是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农户与集体在组织上的隶属关系决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不可能是民事合同,相反

  使其具有更浓的行政合同或者经济合同色彩。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承包户不再仅仅提供劳力,往往还要自己购买农药、种子、化肥、各种生产工具等物品来满足土地生产经营的需要。相应地,集体组织的角色也发生了转换,除了土地之外,它很少做其他投入,风险的承担者也由发包人转向了承包人。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主要不是经营责任问题,而是土地使用关系问题。此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已经呈现了明显的民事合同的特点。随后,国家通过陆续出台的政策和制定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强化农户的经营自主权,比如从尊重农户的经营自主权到允许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从承包期15年到30年等。由此,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民事合同性质方面不断增强的轨迹。

  第二,上述观点体现的是一种形式主义的法律观。在形式主义法律观的指导下,论者认为法律的概念是一个自足的体系,所有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现象都能为这些概念涵摄,然后根据事先对某一概念所归纳的一类法律现象的特征,将其类推于被认为属于同一概念的所有法律现象之上。这种思维方式隐含着一个前提,即所有法律现象都能在现有的概念体系中找到相应的位置。事实上,这个前提是虚幻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一种前所未有的、非常特殊的合同,它既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也有行政合同的某些特征,还有与经济合同相同的特点,我们很难将其归入这三类合同中的任何一类。比如,承包方的生产经营和销售大都听命于上级行政指令,村集体认为必要时可以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而承包方一般只能被动地接受等,从这些特点可以看出其具有行政合同特征的一面。从农户获得具有物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这一角度看,它的确又是一种设立用益物权的民事合同。从它具有强烈的公法干预色彩来看,与纯粹的民事合同确实有一定差异,不能说它不是“异化的合同”-经济合同。

  我认为,问题的关键是合同各方究竟享有何种具体的权利,我们没有必要简单地从抽象的宏观概念上予以定性,重点应放在合同当事人权利的具体构成上。在这方面,霍

  菲尔德的法律关系元形式理论值得借鉴。根据该理论,对复杂的、非典型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的最好方法就是将其析分为若干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就像化学家对化合物进行的元素分析一样。一个法律主体和多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化约为若干的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尽管该理论中的一些具体的法律概念暂时还很难融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但其中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看成是权利束-一组权利的集合的方法,具有普遍性,同样可以适用于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分析。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法律关系分析

  农民形象地将包干到户称为“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有人据此认为,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关系中存在三方主体:国家、村集体和农户。我认为,这种看法有欠妥当。所谓“交够国家的”是指农户要向国家缴纳农业税,这是在任何一个涉及到商品流通或者生产经营合同的当事人都要向国家履行的税法上的义务,我们不能因为对合同的当事人征税就认为国家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否则,国家几乎可以成为任何一种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无所谓双方合同的说法了。

  下面,为了明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构造,我将对双方在合同中拥有的各种权利(权利束)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1、承包方的权利

  (1)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承包经营权人对在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进行实际支配、控制的权利。占有权是承包权人实现使用、收益等其他权利的基础性权利。

  (2)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承包人按照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约定用途进行使用的权利。例如在耕地上种植粮食作物,在草原上放牧,在水面上养鱼等。

  在实际上,承包方的使用权是残缺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对所有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农民对种植作物种类的选择只能听命于国家。虽然在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之后,统购统销的范围已大为缩减,但各种形式的统购统销制度仍然广泛存在。目前,尤其在产粮区,农民选择种植作物的权利仍然受到各种限制。

  (3)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承包人获取土地上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承包人在土地上自己种植、养殖、畜牧的农牧渔业产品,其所有权应为承包人拥有。

  承包方的收益权在实际上是不确定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分配原则,只是确定了国家、集体、农户的收益分配顺序,而没有确定收益分配的比例。农民除了交纳国家税收之外,还要负担乡、村两极的统筹和提留,以及名目繁多的集资、摊派和罚款,而且除国家税收外,其他负担的征收都带有相当大的随意性,征收的数量、时间和方式都非常不确定。事实上,很多地区土地上的负担已经超过了土地的经营收入,农民的收益权完全得不到体现。

  (4)转让权

  转让权是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偿转移给他人的权利。承包权发生转移,由受让人向发包方履行义务,原承包人完全退出承包经营合同关系。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予等方式。

  1993年的《农业法》第13条规定,承包方将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要经发包方的同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这说明,转让承包合同通常只能在同一集体内部进行,转让权是受到相当程度限制的。据调查,对于村民仍保持原始权利人身份的“转包”村集体一般持宽松态度,而对于永久性的转让村集体则给予较为严厉的限制。

  (5)出租权

  出租,是指承包方在原承包范围内把自己承包的土地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条件交与第三人,由第三人向承包方履行约定的义务,再由承包方向原发包方履行承包合同。承包方的出租权与转让权一样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即须经发包方的同意。

  (6)设定抵押权

  设定抵押权是指承包方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前提下,将承包的土地作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债务的担保,承诺当债务不履行时,用承包经营权变价或折价抵偿。我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只有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才可以作为抵押物,从而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2、发包方的权利

  (1)承包金的收取权

  土地承包金是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方向发包方交纳的作为使用承包土地的对价的费用。在土地租税制度改革以前,通过均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只须向发包方交纳乡统筹和村提留即可,无须另行交纳承包金。换言之,承包金是以乡统筹和村提留的形式收取的。而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则应支付承包金。

  (2)调整土地的权利

  村集体是否拥有此项权利,视土地承包模式有

  所不同。在均田承包模式中,村集体一般均有权对土地的分配进行调整,在规模经营和股份合作模式中,村集体甚至有权将土地收回重新发包,而在湄潭模式中,村集体则不具有调整土地的权利。

  当然,村集体调整土地的权利很大程度上受到村民意愿的左右,除了少数集体领导人违背村民意愿的情况外,多数情况下是集体与村民共同的选择。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制度的困境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农业的经济结构、农村的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的收入来源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在在前一阶段中释放出来的效率,但是它在运行的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了一些不能适应新形势的矛盾,陷入了制度的困境。

  (一)合同主体模糊

  《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但是,集体究竟是指乡(镇)级、村级还是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则比较含糊。这直接导致两个后果:第一,本来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发包方有权利也有义务监督承包方自觉按照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承包的土地,但是由于法律没有对发包方到底是哪一级农民集体作出明确的规定,结果导致承包方随意变更土地用途的情形放任自流。第二,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为集体经济组织,但是由于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农民缺乏行使集体所有权的组织形式和程序,甚至缺乏行使所有权的动机。少数干部凭借集体所有权,或任意摊派,加重农民负担,或任意处分土地,造成大量农地转为建设用地,或以权谋私,导致土地使用的分配不公。这已成为导致耕地严重流失,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

  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承包方的资格问题,即谁有权与发包方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这里又涉及到两个问题:其一,是以农民个体还是农户为承包方?其二,承包主体是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还是打破这一界限,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通过承包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承包方的资格问题得不到解决,势必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成员权的实现,危及公平原则的贯彻。

  (二)合同关系不稳定

  传统理论认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自然拥有土地承包权利。问题在于:应该如何界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

  我国《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都规定,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这里的“村农民集体”可以理解为全村农民人口,当然包括新出生的人口在内。这样,村农民集体成员的界限并不是恒定不变的。如果农村土地的分配随着成员数量的变动而变动,频繁调整承包土地直接影响到政策的稳定和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容易引发农业用地经营中的短期经营行为。另一方面,我国农民的耕地面积本来就已经非常有限,如果随着人口的增长而不断调整,非要平均化,势必使目前超小规模的承包土地继续零碎化,不便耕作,影响水利设施和农业机械化的合理使用,使科学技术的推广受到限制,经济效益下降。

  (三)合同权利义务失衡

  由于在承包合同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谈判地位是不对等的,承包方几乎没有多少发言权,合同条款大部分由发包方事先拟定,

  承包方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自由。事实上,农民的生活保障基本依赖于农村的土地,不得不对全部合同条款一一接受。承包经营合同呈现出不均衡的状态表现在:首先,几乎村集体作为发包方除了进行统一经营这样一些法律约束力较弱的义务外,几乎不负什么义务,而农户除了负有对于因为农地而产生的义务外还附加了三提、五统、两工等义务。其次,发包方拥有过大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农民肩负的承包义务过重,违约的事由范围也就过大,往往无法按时全部履行,发包方动辄以承包方违约为由解除合同或以解除合同相要挟。即使承包方没有违约,发包方也会以规模经营为借口收回土地然后重新高价发包,或者以公共建设为名非法征用承包的土地,而承包方却没有任何对抗的权利。最后,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却无法自由转让、转包、抵押,因为发包方是否同意成为承包经营权能否得以流转的关键。结果,承包方所获得的承包经营权难以成为一项完整的财产权。

  (四)权利义务不明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一般只要求承包方交纳国家、集体的税金、提留、承包费,完成粮油定购任务和义务工的约定,但对各个项目的数量却很少有明确的规定。村提留、乡统筹往往由地方政府和乡村干部自行决定,缺乏法律和第三方制约。近年来,各地又因修建学校和地方公共设施,任意摊派集资,下达义务工任务,层层加码,形成所谓“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而负担重就重在统筹提留、义务工、集资摊派罚款上面,用农民的话说,就是“头税轻、二税重,三税是个无底洞”。更为严重的是,土地分包是采用行政分配的方式,多数情况下,连承包合同都不存在,许多承包合同中的事项完全由村社来规定,或者说由习惯法来规范,承包方不清楚自己需要承担的义务到底有哪些,也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是否遭到侵犯。

  随着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最后期限的陆续到来和第二轮承包合同的续签,如何对原来的承包合同制度进行完善,实在是摆在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课题。

  四、制度构建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的讨论,大部分精力都集中在承包方所获得的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是物权还是债权上。大多数学者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还不是完全的物权性质的权利,应予以物权化。对物权化的思路我不反对,但是,是否只需在物权法中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万事大吉、不需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进行规范了呢?我认为,即使物权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能排除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进行规定的必要性。理由如下: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设立作为物权的承包经营权的基本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是直接依法律规定取得的,需要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签订承包合同。即使在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和期限法定化以后,也仍然需要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承包合同确定其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法定的抽象的权利规定具体化。事实上,在承包合同关系发生纠纷后,法院都是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加以处理的,合同法是保障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的基本法律。这说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也要受合同法的调整。

  其次,物权法过于僵化的缺陷需要灵活的合同制度来缓解。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差距甚大,地方条件的差异导致村民间的

  利益结构发生变化,从而产生不同的制度创新。不同的承包经营合同制度适用于不同的地域,几乎没有一种模式是能够有效地适用于全国各个千差万别的地区的。在经济比较贫困的地区,土地对村民的价值相对较大,村民对土地要求公平均分的愿望就较强烈,均田制就较符合人心。在经济比较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由于第二、第三产业更吸引农村的劳动力,土地作为生活保障的功能退化,村民更关注土地制度的效率问题,因而规模经营就比较适宜,承包方享有更多的权利,比如抵押权、转让权和转包权。各种模式的承包合同制度中承包方实际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不尽相同,对它们的共性纳入到物权法中是可行的,但是对于各自不同的部分应由合同制度来调整。

  最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所具有的特殊性和广泛性是在法律上对其进行规范的充足理由。如前所述,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双方具有身份隶属性,土地所有权的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承包方义务的社会性等等,这是与现行《合同法》中合同的显著不同之处。这些特殊的特点决定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违约责任等方面有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事关8亿多农民的切身利益,如果不对这么广泛存在着的事项进行规范,任其游离于法律之外,法律与社会的缺口将会愈来愈大。

  (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具体制度的立法思考

  1、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是土地所有人处分权的一个体现,理论上只有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有处分权的人才有发包的资格。对农村土地享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无疑有发包的权利,但也不排除农民集体将发包的权利授予他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有经营管理的权利,1999年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还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也有发包的权利。我认为,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不是农村土地的所有者,并没有天然的对农村土地进行处分的发包权,但是经过村农民集体的授权,可以被委托行使对土地的发包权。如果法律不尊重农民集体的意愿就将发包权直接赋予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势必造成非所有者对所有者的剥夺,有悖于社会的正义。

  1998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可见,村民会议是农民集体行使发包权的组织形式,村民委员会不过是村民会议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我们可以按照法律类推的方法,确定农民集体与经济组织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即后者也没有擅自发包的权利。这样一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与农民集体的关系就是委托代理的关系,最终决定权掌握在农民集体手中,可以避免农民在承包土地过程中被随意侵犯权益的后果。

  承包方应为农村最小的经济核算单位-农户,而不是单个的农民个体,因为:第一,农村承包经营户已经成为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中的一种(《民法通则》第27条),没有法律的障碍;第二,以农户为单位,可以减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缔约、履行和监督成本;第三,农户成为一个整体承包经营土地,可以防止土地过分细化和零碎化,起到一定程度规模经营的作用。至于土地是按人均分、按劳均分还是按人劳比例分配,可以由村民会议选择具体的分配方式,没有必要一刀切。

  有权承包土地的人口或劳动力,一般应是农民集体内的人员,集体以外的人一般不得作为承包主体。因为,承包土地的权利在本质上是一种福利权,也是一种农民集体的成员权在分配土地方面的实现。正是这一点决定了承包合同在土地收益的分配方面体现了与一般不动产用益权设立合同的不同之处:承包方支付的对价一般比较低或者是无偿的,但是承包方经营所得的收益却有很大一部分要上缴农民集体。如果农民集体以外的人与参与农村土地的分配,无形中与本农民集体的成员争夺本来就非常稀缺的土地资源,这在人均农用地面积较少而非农产业有不发达的地方容易加剧人地矛盾。但毕竟农民集体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包括将土地发包给集体以外的`非成员的人,只要这种决定是符合集体的利益并是集体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了保证发包土地给集体成员以外的人行为符合上述要求,法律规定了比较严格的程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的起因是双方之间不存在书面合同,或者合同的条款过于模糊。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一些任意条款,如果合同双方未就这些方面作出约定,就应径行适用任意条款。比如,法律可以规定承包方要缴纳的费用包括那些项目以及费用的总额不超过收益的一定比例。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发包方不得单方面主张对自己有利的条款。

  针对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称的问题,我们可以提高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并限制发包方过多的权利:

  第一,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造成更完整的财产权。目前,承包方的转包权、转让权和抵押权仍然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以后,承包方能否完全地享有对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前景还不是很明朗。学术界对此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反映在物权法的制订上,就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提交的《物权法草案建议案》虽然允许转包但禁止农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而中国人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拟订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却对上述三种形式的处分毫无保留地给予允许.我认为,这两种立法建议的理由都一定道理,但都只是考虑到经济富裕或贫穷地区的制度需求,并将其推而广之而去适用于全国,结果只能是削足适履。比如,第一

  个建议稿考虑的主要是经济贫困地区的情况,土地依然是农民的生活保障,因而土地的占有是那里的农民最为关注的问题,假若允许土地转让、抵押,容易出现少地或无地的农民,重演社会两极分化的悲剧;第二个建议稿考虑的主要是经济发达地区的情况,那里的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大为降低,对土地流转的要求就比较强烈。一个比较好的解决方案就是将土地处分权的规定作为任意性规定,通过合同法来规制,由当地的农民集体自由选择是否允许承包方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限制发包方任意调整土地的权利。在合同承包期限内,是否应当允许发包方对土地进行调整,也是制定农村土地制度中的一个难点。一种看法认为,要真正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就要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另一种看法是,绝对的不允许对土地进行调整,在实际中很难办得到,应该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对土地进行微调。其实,上述两种看法的矛盾实质上就是公平与效率的冲突。我认为,公平与效率都是法律考虑的目标,法律不同于经济,法律的首要目标是公平,当公平与效率的目标发生冲突时,公平应优先于效率。换言之,在人地矛盾比较尖锐的地方,不公平比低效率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更大,为了维护安定的社会局面进

  行一定程度的调整是很有必要的。但在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不那么突出的地方,公平与否不成为一个首要的问题,如何使农地得到高效率的利用则成为优先考虑的问题,禁止调整土地就是理性的选择。

  第三,规范承包费的范围。我认为,应该将不是作为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价的承包费部分从承包合同之中剔除出去。农业税是每一个有农业收入必须向国家交纳的一种所得税,应按税法规定的方式收缴,发包方最多只能代承包方缴纳,但没有必要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约定。对乡镇政府的统筹费中完全属于行政和事业性收费,应由每一个享受公共服务的农户来分担,而不应将其分摊到承包户身上,因为作为公共产品的对价与作为获得承包经营权的代价本质上不属于同一范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所负的村提留有很大一部分与乡镇统筹一样,都是行政和事业性收费,同理都不能由承包户来分担。但村提留里还可能包含一部分实质意义上的承包费,即作为获得承包经营权的对价,这一部分承包费可以保留下来。

  这里有一个需要澄清的问题是:能否认为承包费就是地租?答案是否定的。承包费不可与地租相混淆。地租是由租种地主的土地的人向地主交纳的费用,它所体现的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但在于承包费,其反映的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价格,而是促进资源充分利用的杠杆,一般是低于市场价格的。甚至在有些农村,承包方根本无需交纳承包费。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我们也不宜将承包费等同于地租,因为农村土地属于本农民集体所有,自己耕种自己的土地还要交地租,岂不滑稽?

  第四,赋予承包方自由使用土地的权利。承包方要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比如要从事农业生产、粮食生产,但是发包方不能对使用土地的范围限制得过于狭隘。对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是必要的,通常也是合理的,否则,承包方就会随意抛荒、撂耕,或者本应种植粮食作物,却种植收益高的经济作物,结果危害国家的粮食安全。为了顾及国家整体的利益,必须对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和种植范围作一定限制,但也不能忽略承包方的经营和生产自由,将利用土地的范围限制得太死。

  3、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发生的变化。主体的变更指承包方因包括互换、转包、转让和继承等而退出原承包关系,新的主体加入承包合同;客体的变更指承包的土地因调整或自然原因的减少或者增加;内容的变更指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如期限、承包费、种植范围等的改变。承包经营合同变更的条件包括合同双方的协商一致、国家政策发生变动、发生如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等,适用一般合同的变更规则。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一定要谨慎,符合法定的程序,并要充分保护承包方的合理利益。另外,从我国国情出发,对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变更应加以以下两方面的限制:第一,承包方在分割、转让、转包承包土地时不得超过最小经营规模。这是当今许多国家行之有效的农业法律制度,但我国的目前立法尚未对最小承包面积作出规定。我认为,该项最低耕种面积制度对于保证适度的规模经营和农业生产绩效有非常重要作用,值得借鉴。第二,恰当地确定承包土地转让价格的上限和下限。确定转让价格的上限目的在于,防止过度炒作和暴利行为,使受让人有力接受转让条件,促进农村土地市场的发达;而价格下限的作用是为了充分补偿转让人的前期投资和预期收益。至于具体的转让价格可以由地方法规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

  合同的终止指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主要包括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解除合同、基于合同目的消灭和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三种情形。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言,当然也存在这三种合同终止的情形,例如,发包方与承包方可以协商解除承包合同,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在承包土地灭失的情况下因承包合同的目的无法达到而终止,在承包期限届满而承包方放弃继续承包时合同关系也不能持续下去。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发包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要施加一定的限制,将发包方的解除权严格限制在承包方根本违约的条件下,而不能让发包方在即使承包方轻微违约-如未交或未交足承包费的情况下就动辄行使解除权,使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明显失衡。比较公平的做法是采用列举的方式,将发包方解除权的条件明确订明,比如,承包方拖欠承包费达到一定数额和迟延时间达到一定期间,使用土地偏离合同约定的用途而破坏土地的肥力,或者闲置土地达到较长的时间。目前,承包方没有单方面解除承包经营合同的权利,农民一旦成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方就只能终身务农,很难有从农业职业中解脱出来,不利于鼓励农民从事非农产业。其实,允许承包方解除承包经营合同,还有助于减缓农村土地严峻的供需矛盾,扩大土地的经营规模,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

承包经营合同13

  甲方:

  乙方:

  为了发展高效农业,经双方共同协商,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________________土地面积共为_________亩,四至界限为东至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

  二、租赁期限:土地租赁期限为20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 月____日止。

  三、租赁价格及租赁方式:每亩每年租金为_________,合同期内承包金一年一结,以每年的___月____日为限,付款时间为每年______月______日。

  四、合同生效后,甲方既失去土地使用权,同时不能干涉乙方对该土地的正常生产经营行为,合同到期后需复耕。

  五、甲方必须对乙方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优良投资环境和社会治安环境,并提供必要的便利,在乙方的生产中甲方不能以任何借口阻挠。乙方有权无偿使用村组内的水渠、道路、用电等公共设施。 在承包期内乙方有权转让土地使用权。

  六、流转土地在国家或集体使用该土地时,乙方应服从且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属物补偿费,地下矿产、石油归甲方。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

  ①、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②、订立的本合同依据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③、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④、乙方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有证据表明合同无法履行的。 ⑤、因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⑥、合同期内,如因国家和政府农业基础设施占用或征用该土地时,本合同自行终

  止,甲乙双方不负违约责任。 八、违约责任

  ①、乙方对应付的租赁费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如果发生拖欠行为,甲方有权收回土地。

  ②、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造成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③、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与赔偿,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处理。

  九、合同期满后,若甲方继续流转该土地的使用权,乙方有优先承包的权利,若不继续流转,乙方对土地附属物享有处理的权利。

  本合同如遇法律、法规和现行农业政策相抵触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村组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20xx年____月____日

承包经营合同14

  甲方: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

  乙方: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

  为了共同发展芒果产业,共同提高经济效益,甲方自愿将属于自己产权的芒果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在平等互惠的条件下签订如下条约:

  一、甲方芒果园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区务本乡葩地村坳口组15号,具体范围由甲方指定给乙方的为准(包括所有小芒果树苗),承包年限为五年。

  二、乙方负责所有芒果园里的全部劳动(包括除草、施肥、浇水、打药、修枝、套袋、芒果、嫁接以及未挂果的小树苗管理)甲方不负责任何一项费用。

  三、甲方自愿将自家现有的生产用具和生活用具及房屋配套设施提供给乙方,但乙方自行负责用具的维护、维修及二次购买,乙方必须爱护房屋及果园配套设施(如:水管、水池等),若有损坏必须及时修理和维护,具体物资及配套设施由甲乙双方清点为准,详见附件1。

  四、在承包期内,乙方自行负责一切安全事故(包括所承包芒果园的社会治安管理和自然灾害风险以及乙方雇佣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承包期限内出现的一切安全问题与甲方无关。

  五、果园承包期内,所有关于该芒果园的政府补贴归甲方享有,与乙方无关。

  如遇国家或政府搬迁或占用,合同期未满,乙方不得干予或拒绝甲方的处理方式。

  六、付款方式:

  1、乙方以一年一次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的现金方式付给甲方,付款从签订合同之日算起。

  2、______年芒果承包费,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先付______元,待______年芒果出售之日付清余款______元。

  3、______年至______年芒果承包费,乙方在前______年出售芒果之日,预付______元给甲方,剩余20000元乙方在当年芒果出售之日付清。

  七、承包期限满后,乙方若想继续承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但合同租金要以现订合同为准。

  八、乙方在承包期内必须按质按量的管理芒果园一切,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或拒绝管理,或是违规操作,如出现违规或其他不正当的操作造成芒果树死亡或大面积死亡,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九、在承包期间,挂果果园地里如有需要栽补的树苗,由乙方负责栽种。且现有小树苗每年施肥不低于2次。

  十、乙方承包芒果期间前三年,甲方不得任意对乙方的租金涨价,从第四年算起(以卖芒果的收入为准),超过_____元以上(包括_____元),就在原有的_____元每年基础上,一年增加_____元。

  十一、违约责任

  1.如在未满承包年限期间,乙方无故终止合同,或中途不想继续承包芒果园,甲方不付乙方任何费用;相反如乙方在没有任何违约的情况下,甲方不让乙方继续承包,则甲方应在前1年芒果出售之日起1个月内告知乙方,并由甲方赔付乙方1年承包费用。

  2.果树自然死亡或由于自然灾害和天气原因造成的死亡,乙方不承担赔偿费用,但由乙方负责补种。

  3.乙方逾期不交承包费,每逾期1天,应向甲方偿付欠交款1%的违约金,并限期1月内交清,如仍然不交,甲方有权收回果园另包。

  4.乙方喷洒药物不按农药使用规定操作,造成人畜中毒死亡,由乙方负责。

  5.合同期届满,乙方如丢失、故意损坏甲方提供的房屋、工具等,应据实赔偿。

  6.乙方在退回承包合同期限满或者未满之前,必须将果园地清理干净。

  十二、甲乙双方认真履行合同条约,若有违约,由违约方负责一切赔偿。

  十三、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补充规定。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

  日期:_______日期:_______

承包经营合同15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_酒店经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根据国家关法律、法规、省市有关政策以及甲方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实际

  第二条 甲方将_酒店客房部其中(___________层,共__层)的服务经

  第三条 乙方应依据省市有关政策以及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参照旅

  第四条 甲方监督资产的合理使用和协助乙方做好对外协调工作。 第二章 承包经营的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甲方所属的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座落于

  第六条 乙方承包经营甲方大楼的_____至______的(一楼大厅,乙方只享

  第七条 上述一楼大厅及其他楼层服务设施若乙方在今后打算承包经营使

  第八条 乙方承包经营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第九条 合同期满,双方合算完毕后,双方可自愿续签合同,但乙方须在期满前六个月以正式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是否续签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签权。第四章 承保方式及利润分配

  第十条乙方承担楼层的一切装修、改造费用,并购买家具及经营过程中所需要的固定置产,该固定资产归乙方使用,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破坏、挪用等。合同期满后,上述所列所有财产归甲方所有。乙方在承保的五年过程中,每年按照散客提取净利润的_____%,团队提取______%,其余部分归乙方所有。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楼层所有水费、电费、人工费需乙方自行承担,并分摊——水费_______/月,电费_________/每月,酒店其他人员工资_________/每月,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垃圾清理费、广告费、行政审批费及经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一切费用的分摊)____________/月。第五章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

  1、对移交给乙方承包经营管理的房产、设施、设备等资产享有法定所有权,并享有监督权。

  2、在承包经营期间,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监督乙方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监督乙方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规定。

  3、在承包经营期间,甲方鼓励并支持乙方在正常营业范围内合法地开拓各种新的经营业务,不断扩大营业额和获取更多的利润。

  4、在承包经营期间,甲方有权不定期检查盛发商务宾馆的建筑物、设备设施、安全卫生等状况,有权要求乙方对不合格的地方作出及时整改。

  5、甲方有权了解乙方承包经营状况,查阅乙方经营报表、财务报表、年检资料等材料。但甲方对上述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6、对乙方经营服务中由于乙方原因所发生的员工伤害事故、食物中毒以及其它重大安全事故,依照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由乙方独立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甲方有督促权。

  第十二条 甲方的义务

  1、在承包经营期间,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办理各种年检手续。

  2、甲方有义务向乙方介绍盛发商务宾馆的设备设施状况及提供宾馆的部分资料,供乙方参考。

  3、协助乙方努力做好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处置工作。

  4、在乙方承包经营过程中,如遇国家行政执行机关按法律规定,必须要对盛发商务宾馆进行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改造,应由乙方出面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改造费用。

  第十三条 乙方的权利

  1、为使宾馆能满足正常的承包经营需要,在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有权对_酒店进行必要的整改和装饰。

  2、在合同期内,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产享有合同使用权并必须保持设备完好。如因使用期限已满自然损坏的设施,应由乙方及时上报甲方审定后报废,乙方不得擅自处理。

  3、乙方有权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不断扩展业务,创造更多的利润,增加宾馆的知名度,提高其良好的信誉。

  4、根据经营需要,乙方有权按《劳动法》的规定自行招聘酒店的工作人员,录用的工作人员名单在双方劳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报甲方。甲方对此负有保密义务。

  5、乙方若以_酒店的无形或有形资产从事进行抵押贷款等金融活动,必须经甲方同意,否则将追究乙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乙方的义务

  1、不得在经营过程中将所承包的楼层转让给第三方经营,一经发现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2、乙方对房屋改造装修,应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许可,其费用自行承担,不得以此为借口冲减利润。承包期满,乙方在经营期间除新添电器设备外,对房屋进行改造时,应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许可,改造后的房屋设备应保留原状,不得拆除,并不得以此要求经济补偿。

  3、在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应在宾馆正常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违反正常经营范围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在经营期间,煤、水电及各项政府收费自行承担。

  5、乙方在经营期间应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资产损失,乙方应付全部责任。

  6、乙方只有经营使用权,无权将甲方资产挪作他用,不准用于抵押担保、作价入股等行为,否则造成损失,乙方负全部责任。

  7、乙方对于电器设备也应定期保养,费用自理,确保完好的使用状态,由于乙方使用或维修不当,造成电器报废,乙方应承担重新添置的全部费用。承包期满向甲方交返与合同生效时的备品及电器的数量及品牌保持一致,并能保证正常使用。乙方新添置的设备及备品,合同到期时由乙方自行解决。

  8、承包经营宾馆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按规定自行缴纳。承包经营所需的给类低值消耗品、物品也由乙方承担。

  9、宾馆中乙方自购设备的商业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保险赔偿金归乙方所有。

  10、做好经营期间的各项安全工作,特别是要严格执行消防和食品、卫生、安全等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乙方应向甲方呈报经营期间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和财务安全等工作规范,如因乙方责任发生火灾、食物中毒、工伤事故以及其它恶性案件的,乙方必须独自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六章 违约责任追究及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 合同到期自行终止或双方协商一致可随时终止,但首先提出终止方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

  第十六条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合同的相对方(守约方)都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在承包经营期间,由于乙方自身的原因而被迫终止对酒店的承包经营,乙方已向楼层改造中投入的费用,甲方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 由于乙方违法经营被有关部门查处而使甲方再继续经营受到损失,乙方应负责予以赔偿。赔偿标准:影响时间天数×年净利润/365天计。

  第十九条 按本合同的付款期限,乙方超10天不能及时付清年利润分红,即为甲方终止合同,甲方有权按合同要求索赔。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条 合同的变更:合同履行中若需要变更,可由双方友好协商,重新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若乙方不能履行及时缴纳承诺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若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府法规,并造成一定影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八章 合同纠纷、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二条对于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行,则应提请当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直至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解决。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之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予以修改、另行补充。本合同若有与国家新颁布的法规文件相矛盾之处,则以国家法规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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