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时间:2022-09-16 10:35:45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精选房屋买卖合同模板汇总九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房屋买卖合同9篇,欢迎大家分享。

精选房屋买卖合同模板汇总九篇

房屋买卖合同 篇1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

  抵押权人(乙方):_________

  甲方为了_________将自有房地产及其附着物抵押予乙方,作为_________的保证。甲、乙双方根据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共同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该房地产座落于 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用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__,共有权证号 ____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__,共有附着物_________件,抵押物价值人民币(大写):_________。曾于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抵押予_________,期限为_________个月,至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担保债务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第二条甲方将上述房地产及其附着物之全部/部分抵押给乙方,范围_________(详情见附表及附图)。

  第三条本次抵押担保债务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第四条设定抵押之房地产担保内容为被担保债务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有关税费。

  第五条约定期限:_________年(月),从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六条抵押期间,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间应当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乙方有权检查由甲方占管的抵押物,甲方应主动予以配合。

  第七条抵押期间,甲方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让或以其它形式处置,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抵押物发生遗赠或继承的,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八条除自然耗损外,抵押物发生毁损,甲方应当采取措施,负责保养和维修,以减少损失,其费用由甲方自负,并及时通知乙方。

  第九条因甲方过失造成抵押物不能或不足以担保债务的,甲方须及时提供或增加担保。

  第十条抵押已出租的房屋时,抵押人应当将房屋出租的事实告知抵押权人,同时还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生效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抵押关系中合同主体发生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合同主体享有、承担。抵押当事人应共同到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合同变更登记手续。合同条款有变化的须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_________

  第十三条该抵押合同签订后,债务人如未能按约履行债务,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处分抵押物时,除以划拨方式取得地土地使用权外,所得款项按如下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扣缴抵押物应当缴纳的税费;

  (三)偿还债权人本金、利息、罚息及违约金;

  (四)剩余价款交还甲方。

  如果变卖原抵押物的价款不足偿还乙方贷款本息或有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追索应偿还部分。

  第十四条抵押当事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条款及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全部条款履行完毕,抵押关系即告终止。甲、乙双方应在十五日内(港、澳、台地区或境外当事人在三个月内)到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房屋他项权利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监证机关监证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应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也可以甲、乙双方另行协议,其补充协议应由双方签章并经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审核同意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份。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监证机关各执壹份。

  第二十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监证机关(盖章):_________

  监证员(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2

  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xx年12月 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将房屋返还原告。

  2、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61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xx年12月26日与被告签订编号为130015255805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西、燕南路北瑞丰苑2单元16层1602号房屋一套。该房屋建筑面积为96.6平方米,总价款为881049元。其中,被告应在20xx年12月26日向原告支付购房款271049元,剩余610000元购房款被告应在20xx年2月6日向原告全部支付。

  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第二款中另行约定:“逾期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0.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直至今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购房款27104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未能向原告支付剩余的610000元的购房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金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河南省置业有限公司

  年月 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3

  卖方(下称甲方):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买方(下称乙方):

  身份 证 :

  委 托 代 理 人: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乙方已购买甲方开发的 (以下简称为商品房),双方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号,且办理了房源网签合同,网签合同编号为:号。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上述商品房的买卖合同。

  二、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买卖合同即终止,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甲方收回出售给乙方的上述商品房,该商品房的产权即与乙方无关。

  三、双方对退还已付房款办法已达成一致意见,具体如下:

  1、此房价成交总价为:(人民币) 元。

  2、乙方已缴付楼款/首期款:(人民币)元。

  3、双方退款事宜另行约定。

  四、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的 个工作日内提交办理解除

  按揭贷款协议、解除买卖合同、注销抵押登记事宜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并配合甲方办妥上述事宜,若乙方不能按时提交相关资料或提交资料欠缺、不合格或拒绝配合办理的,甲方有权暂缓推还乙方所有款项。

  五、办理解除合同产生的手续费由 乙方 承担。

  六、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主张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买卖合同相关的权利。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为一式伍份,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 壹 份, 贰 份留存政府相关部门,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4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7年9月7日,住济南市历*******1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电话:*************。

  原告*****,女,汉族,生于1957年4月9号。住济南市历*******号**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

  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五路小*****号,电话:0531-********。

  负责人:王振宇

  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电话:0531-********。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的合同无效。

  二、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298491元及利息(以购房款298491元为基数,自付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系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20xx年5月14日,原告***、***与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编号:********),合同约定:两原告购买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将要建设的商品房(房屋面积共约122.27平方米,车库约20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元,两被告应于20xx年5月14日向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支付首期购房款161098元,剩余房款由两被告办理银行按揭,被告应于20xx年5月1日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方依据合同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是被告方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却迟迟不履行合同,并以各种理由推辞。

  后经两原告调查得知: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所预售给两原告的商品房至今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并且房屋至今也未建成。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的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诉!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5

  编号

  甲方(出售方) 身份证号:

  乙方(购买方) 身份证号:

  经贵州中房置业有限公司介绍,甲方 将位于 的住宅壹套,建筑面积平米,出售给乙方,出售成交价为:人民币 (¥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一、乙方于年 月 日将定金人民币(¥)支付给甲方,定金折抵房款。

  二、在年 月 日之前,在甲乙双方资料齐全之日,丙方通知甲乙双方即可办理该出售房产权过户交易手续[注:若遇特殊原因延长 10个工作日],签定正式《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与该出售房屋过户交易相关的过户手续,如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到期不到该出售房所在地的房屋交易管理所办理过户交易手续的,则视为违约处理。如乙方违约,则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还定金,甲方有权另行处理该房产;如甲方违约,则甲方须在违约之日起五日内退还该定金给乙方,另支付乙方相等于定金额的违约金(即双倍返还乙方定金)。

  三、如果甲、乙双方未能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而造成该笔交易不能继续进行,则得到违约金的一方负责支付违约金的一半给贵州中房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置业顾问的提成。

  四、甲、乙、丙叁方签字盖章即生效,甲、乙、丙叁方各执壹份。

  五、未尽事宜,见附件一(定金附属协议)。

  甲方(签章): 电话:

  乙方(签章): 电话:

  丙方(签章):贵州中房置业有限公司

  经办人: 电话:

  年月日

  定 金 协 议

  编号

  甲方(出售方) 身份证号:

  乙方(购买方) 身份证号:

  经贵州中房置业有限公司介绍,甲方 将位于 的住宅壹套,建筑面积平米,出售给乙方,出售成交价为:人民币 (¥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一、乙方于年 月 日将定金人民币(¥)支付给甲方,定金折抵房款。

  二、在年 月 日之前,在甲乙双方资料齐全之日,丙方通知甲乙双方即可办理该出售房产权过户交易手续[注:若遇特殊原因延长 10个工作日],签定正式《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与该出售房屋过户交易相关的过户手续,如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到期不到该出售房所在地的房屋交易管理所办理过户交易手续的,则视为违约处理。如乙方违约,则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还定金,甲方有权另行处理该房产;如甲方违约,则甲方须在违约之日起五日内退还该定金给乙方,另支付乙方相等于定金额的违约金(即双倍返还乙方定金)。

  三、如果甲、乙双方未能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而造成该笔交易不能继续进行,则得到违约金的一方负责支付违约金的一半给贵州中房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置业顾问的提成。

  四、甲、乙、丙叁方签字盖章即生效,甲、乙、丙叁方各执壹份。

  五、未尽事宜,见附件一(定金附属协议)。

  甲方(签章): 电话:

  乙方(签章): 电话:

  丙方(签章):贵州中房置业有限公司

  经办人: 电话:

  年月日

  定 金 协 议

  编号

  甲方(出售方) 身份证号:

  乙方(购买方) 身份证号:

  经贵州中房置业有限公司介绍,甲方 将位于 的住宅壹套,建筑面积平米,出售给乙方,出售成交价为:人民币 (¥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一、乙方于年 月 日将定金人民币(¥)支付给甲方,定金折抵房款。

  二、在年 月 日之前,在甲乙双方资料齐全之日,丙方通知甲乙双方即可办理该出售房产权过户交易手续[注:若遇特殊原因延长 10个工作日],签定正式《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与该出售房屋过户交易相关的过户手续,如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到期不到该出售房所在地的房屋交易管理所办理过户交易手续的,则视为违约处理。如乙方违约,则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还定金,甲方有权另行处理该房产;如甲方违约,则甲方须在违约之日起五日内退还该定金给乙方,另支付乙方相等于定金额的违约金(即双倍返还乙方定金)。

  三、如果甲、乙双方未能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而造成该笔交易不能继续进行,则得到违约金的一方负责支付违约金的一半给贵州中房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置业顾问的提成。

  四、甲、乙、丙叁方签字盖章即生效,甲、乙、丙叁方各执壹份。

  五、未尽事宜,见附件一(定金附属协议)。

  甲方(签章): 电话:

  乙方(签章): 电话:

  丙方(签章):贵州中房置业有限公司

  经办人: 电话:

  年月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6

  出卖人:

  买受人: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

  地址: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应对所出卖的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且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第二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情况:

  1、本合同所称标的房屋是指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海尔大道锦城花苑某幢某单元某层某号房屋。

  2、该房屋建筑面积共154。03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136。65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为17。38平方米。

  3、本合同项下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

  第三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房屋的交易总价为:人民币381994元整(大写:叁拾捌万壹仟玖佰玖拾肆元整)。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先向甲方支付首付款30万元,剩余房款81994元应当在办理过户登记前全部付清。

  第五条

  房屋交付及产权登记的约定:

  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将本合同项下房屋全部交付给乙方。

  2、由于房开商还未将该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成,甲方现未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指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甲方应当在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之后,及时协助乙方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至乙方名下。

  第六条

  税费分担约定:

  1、甲方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所需要的.税费、产权登记费、交易手续费等一切税费由甲方承担。

  2、甲方将房地产过户至乙方名下所花费的交易税费、产权登记费、交易手续费等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2、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自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已支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特别约定:房屋办理过户登记后,如发生房屋征收或拆迁等对房屋及相应土地的补偿,由乙方所有。

  第十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一条

  陈述和承诺条款:

  1、甲方承诺:甲方拥有对本合同项下房屋完全的处分权

  2、乙方承诺:真实地愿意购买本合同项下的房屋。

  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地为贵州省大方县,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见证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20xx年6月9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7

  出卖方(甲方): (本人)身份证号:

  买受方(乙方): (本人)身份证号: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出卖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位于第 层,共 (套)(间),房屋结构为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价格。该房屋售价总金额为(人民币)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第三条 付款方式。分两次付清,乙方于 年 月 日向甲方付 元,剩余 元于 年 月 日付清。

  第四条 交付期限。出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将该房屋付给买受方。

  第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在买受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出卖方协助买受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六条 出卖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出卖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出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八条 本合同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临汾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卖方(甲方): 买受方(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8

  甲方夫妻:(出售方)

  姓名: 身份证号:

  姓名: 身份证号:

  乙方:(购买方)

  姓名: 身份证号:

  为了确保房屋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现就住宅及储藏室买卖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夫妻自愿将位于 市 区 号楼 单元 室的住宅壹套(建筑面积 平方米)及储藏室壹间(建筑面积平方米)出售给乙方。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甲方保证对其所售房屋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没有抵押等各种负担。

  第二条 上述住宅及储藏室的出售价为人民币 元整(¥ 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此价格自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不得变更。

  第三条 付款方式:乙方先交定金 元整;甲方在领到新房钥匙之日起10日内,乙方支付甲方 万元整(¥ 元),剩余房款 元整(¥元)于甲方交此房给乙方时由乙方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 甲方必须在领到 新房钥匙之日起 日内腾房给乙方。

  第五条 乙方支付甲方万元款项时甲方须把此房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件原件及相关票据均由乙方保管。将来土地证发放后甲方必须立即配合领取并交由乙方保管,甲方将来必须积极配合乙方共同到房产部门办理上述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并将新的《房产证》交给乙方。上述住宅一经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房屋的产权及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再拥有产权及使用权等任何权利。

  第六条自甲方腾房给乙方之日起,如遇拆迁等与此房相关的权利义务等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在此日之前由此房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甲方享有和承担。

  第七条 上述住宅及储藏室的交易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购买上述住宅、车库的款项支付给甲方的,由甲方按日加收违约金50元。

  (二)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购房款后未按规定时间腾房并将房产证交给乙方的,甲方除必须腾房并将房产证交给乙方,必须按日支付违约金50元。

  (三)自乙方要求甲方协助过户之日起,甲方未在合理时间内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甲方除必须及时配合乙方过户外,必须按日支付违约金50元。

  (四)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甲方违约不出售上述住宅及储藏室的,甲方除必须按乙方规定的时间退还已收取的乙方购房款外,必须另行支付给乙方五万元整(¥50000元)违约金;如乙方已付款但终止购房的,甲方只按已收款项的80%退回给乙方;如未支付任何购房款,无论哪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整。

  第九条 甲方交给乙方住房时须住房保持完好,并结清在此之前所发生的水电暖物业等所有费用。

  第十条 本协议经双方夫妻均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夫妻签字捺印)

  乙方(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9

  1.某房屋买卖合同规定,出卖人须于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后150天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向某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出卖人和买受人共同办理房产证,如买受人不能按法定期限领取《房地产权证》,从出卖人取得房地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的第180天起,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实际情况是,出卖人于1998年9月28日领取了所建房屋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自该日起加上180天,就是到1999年3月26日,出卖人应当在此前为买受人办理好所买卖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及《房地产权证》。实际上,直到20xx年7月16日,买受人仍未取得所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在这种情况下,当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及交付《房地产权证》时,出卖人可否以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为由,拒绝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拒绝交付《房地产权证》?

  2.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八条等规定,出卖人移转所售房屋的占有和所有权为其主要义务。尽管买卖的房屋已经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规定的日期交给了购房人占有、使用,但这只是出卖人履行了移转所售房屋占有的义务,只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时因出卖人的原因仍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场合,就属于主给付义务不履行,构成违约,甚至是根本违约。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的规定,诉讼时效自合同规定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据此观点,上述案件中,出卖人有权援引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抗辩,拒绝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并拒绝交付《房地产权证》。

  有的专家不赞同上述观点,认为买卖的房屋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交给了购房人,就是出卖人履行了主给付义务,至于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只是出卖人未履行从给付义务。在主给付义务已经履行的情况下,从给付义务不得单独适用诉讼时效,以真正发挥从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佳实现的功能。因而,在买卖的房屋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交给了受让人的情况下,即使出让人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自合同规定办理的期限届满的次日开始计算已经超过了2年期间,受让人也有权请求出卖人继续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对此,笔者持不同意见。其原因在于: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等条文的规定,出卖人所承担的主给付义务为移转房屋的占有,尤其是移转房屋所有权。出卖人仅仅把房屋交给了受让人,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届满时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就是没有履行移转房屋所有权这个最重要的主给付义务,已经构成了违约,诉讼时效的期间应该起算。

  有专家说,在实务中,由于种种原因,许多情况下是出卖人(基本上为发展商)故意拖延,致使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迟迟未办下来,同时因购房人(大多为小业主)的法律意识不强而往往未于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按照诉讼时效完成处理这些问题,显然使已经交足了房价款的小业主遭受了重大损失。实际上,小业主恰恰值得同情,进而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若保护,就不应认为上述案型中小业主关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请求权已经罹于诉讼时效。

  就我个人而言,也十分同情小业主,但仍然痛苦地坚持上述案型中小业主关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请求权已经罹于诉讼时效的观点。其道理在于:其一,小业主完全有机会、有能力及时向发展商主张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造成诉讼时效中断,从而使其债权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小业主却躺在权利上睡眠,于是,就没有充分的理由对小业主再予以优惠的保护。其二,把发展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定为违约,意味着赋予了小业主追究发展商违约责任的权利,并且,发展商逾期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给小业主造成严重损失时,小业主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合同,以便尽快甩掉包袱,进行有效益的新交易。其三,如此确定,也是双刃剑,即,使小业主获得较大数额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额,因为把发展商的违约时间定得越早,其所负违约金的累积或者可得利益损失的数额就越多。

  3.买卖的房屋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交给了受让人占有、使用,并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前也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一直未交付,主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房屋所有权已经移转给了受让人,只是交付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的从给付义务尚未履行。而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系房屋所有权的凭证,它只起证据的作用,已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不因该证件的有无而发生改变。既然如此,在合同规定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至今已经超过了2年,购房人一直未请求出卖人办理该手续的情况下,如果对该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使出卖人有权抗辩,仍然拒绝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反倒是人为地制造麻烦。如果联系到房屋所有权人遗失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还可以补办的现状,罹于时效的观点更显得失去权衡。此其一。其二,如果说“尽管债权证书是动产,但是它的所有权却不能独立转让。该所有权与债权不可分离,归各自的债权人所有。”(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xx年9月版,第320页)那么,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同样应与房屋所有权联系在一起,二权不得分离。若对交付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恰恰会造成房屋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分离的结果,所以,对于此类请求权不宜单独适用诉讼时效。

  4.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或者法定的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合格的情形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除非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此处所谓约定的期间或者基于法律规定而确定的期间,简称为质量异议期间。一种观点认为,它属于短期时效。笔者对此持有不同意见,认为质量异议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期间。理由如下:其一,质量异议期间首先表现为约定期间,而诉讼时效期间为法定期间。其二,质量异议期间适用对象含请求权和形成权。其中所谓请求权,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包括买受人请求出卖人修理、重作、更换标的物的权利,买受人请求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的权利(有学说认为这是形成权),在解释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后段所谓“等违约责任”包括损害赔偿。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后段规定的“退货”的救济方式,一般情况下为解除合同,有时转为更换,有时转为重作,个别情况下可以转换为代物清偿。为了把退货同修理、更换、重作相区别,不宜将它解释为含有更换、重作的类型。从权利的角度着眼,解除合同的权利显然属于形成权。正是因为质量异议期间适用的对象包括请求权和形成权,就同仅仅适用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区别开来了。其三,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不消灭权利本身,质量异议期间届满则消灭权利本身。其四,于质量异议期间内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转换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进行;若为诉讼时效期间则不会发生这种现象。其五,质量异议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与诉讼时效期间不同。其六,质量异议期间的起算点,在该期间为当事人约定的期间场合,自约定的第一天开始起算;在无约

  定场合,自能够检验货物时起算(第一百五十七条),或者说自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存在瑕疵时起算(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前段);若有质量保证期,自规定的质量保证期的第一天起算(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后段)。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正因为质量异议期间不属于短期诉讼时效,所以,只要买受人在质量异议期间内将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了出卖人,质量异议期间就功成身退,让位于诉讼时效制度。该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期限届满的次日。

  附带指出,质量异议期间也不同于除斥期间,其理由如下:其一,质量异议期间首先为约定期间,无约定时才依据法律规定的方法予以确定;而除斥期间原则上为法定期间,只有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解除权的除斥期间系惟一的例外。其二,除斥期间的客体为形成权,而质量异议期间制度的客体包含请求权和形成权。其三,在质量异议期间内,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质量异议期间便完成使命,诉讼时效粉墨登场。其四,如果买卖合同规定有质量异议期间的,该期间的起算点为当事人约定期限的开始之日;如果买卖合同未规定质量异议期间的,该期间的起算点,有时为买受人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之日(合同法第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前段),有时为买受人收到标的物之日(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中段)。与此不同,除斥期间的起算点则比较复杂。合同法规定,在可撤销的合同场合,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起算(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在效力未定的合同场合,追认权的除斥期间自相对人催告确定的开始追认的时间起算(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释);相对人的撤销权在除斥期间的长短方面不确定,只有

  最后限定,即追认权行使之前,起算点应为合同成立之时(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释)。在债权人撤销权的情况下,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在债权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下,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算(第七十五条)。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解除权的除斥期间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起算之日开始计算,无此规定或者约定的,自债务人催告确定的开始之日起算(第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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