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时间:2022-10-27 19:02:33 应急预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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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难免会面对无法预料的突发事件,为了可以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响应,通常需要预先编制一份完整的应急预案。写应急预案需要注意哪些格式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1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坚决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科学处置和扑救森林火灾,保证火灾扑救工作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有秩序地进行,实现“打早、打小、打了”的目标,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陕西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延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延安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延安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需要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直接参与指挥协调,或经区人民政府授权,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与地方政府联合组织指挥的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制订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同时指导全区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制订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落实应急管理和处置责任制。

  1.4.2协调配合,快速反应。积极协调本预案涉及的区级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应急预案实施快速有效。

  1.4.3以人为本,安全防范。坚持以保护火灾发生地区居民生命安全为最基本的工作原则,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林区公共设施的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的安全。

  1.4.4专群结合,统一调动。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扑火队伍和半专业扑火队伍为主,群众扑火队伍为辅。全区专业扑火队伍和跨镇街半专业扑火队,统一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动指挥。镇街半专业扑火队和群众扑火队由镇街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调动指挥。

  1.4.5平战结合,警钟长鸣。森林火灾突发性强,危险性大。各级森林防火部门要做好应对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做到常备不懈,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

  1.5火情报告规定

  按照《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森林火灾报告实行归口管理,由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逐级上报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告同级党委、政府。

  砖窑湾、高桥天然林区;退耕还林、百里绿色长廊工程造林区域;城区四山绿化区域等是我区森林防火的重点。以上区域发生火情,在组织扑救的同时,应立即报告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其余镇街发生下列森林火灾,应按照要求立即报告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一是2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二是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三是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2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四是重点林区、城区环山公园和风景区的森林火灾;五是县区级行政区域交界地的森林火灾;六是市、县区交界地区威胁我区森林资源安全的森林火灾;七是需要上级和友邻单位支援的森林火灾。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火情报告后,经核实,按规定程序上报区应急办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全区设立森林火灾统一接警电话0911—6214119。

  1.6预案启动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且火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仍有继续扩大蔓延时,经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人批准后,启动本预案。

  1.6.1直接威胁镇、街道办、村居民区以及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1.6.2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发生严重人员伤亡的。

  1.6.3跨市、县区、镇街的森林火灾。

  1.6.4燃烧时间长、受害森林面积达到1公顷以上或松柏纯林发生森林火灾,火场难以得到有效控制的。

  1.6.5镇街扑火力量不足,需要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直接参与协调组织指挥扑救和应急处置的。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人员组成

  政委:区委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

  指挥长:区政府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人武部部长

  区委办主任

  区政府办主任

  区林业局局长

  区畜牧局局长

  区森林公安局局长

  成员:区委办、区政府办、宣传部、经济发展局、公安安塞分局、检察院、法院、财政局、安监局、卫计局、民政局、广电局、交通局、地电安塞分公司、气象局、水务局、教育局、移动、联通、电信、邮政分公司、驻塞油气企业等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火办),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和日常工作。

  各镇街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明确职责,夯实责任,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

  2.2工作职责

  2.2.1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责

  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了解掌握火情动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扑火准备、调动扑火力量、搞好后勤保障、研究制订扑火方案、传递火灾信息;协调指导各镇街森林防火指挥部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

  2.2.2区防火办职责

  2.2.2.1指定专人负责值班、看守防火值班电话,确保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与镇街森林防火指挥部、市防火办通信联络畅通。

  2.2.2.2随时了解掌握火情动态和镇街扑火前线指挥部的扑火方案、兵力调配及火场气候、交通、道路等情况。

  2.2.2.3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医疗救护、物资供应、交通运输等后勤保障工作。

  2.2.2.4负责收集、整理火情监测信息资料,起草、上报和下传有关森林火灾扑救情况、报告及上级指示和命令。

  2.2.2.5负责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新闻发布工作;协调新闻单位采访、报道的具体事宜。

  2.2.2.6负责召集有关专家,根据火灾进展情况、火场地形及资源、交通、气候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一线扑火战略、战术和方法提出合理化建议。

  2.2.3成员单位职责

  2.2.3.1区委办、区政府办:负责协调组织各部门及相关单位搞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对区、镇街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区、镇街森林防火指挥部门对市、区有关扑救森林火灾指示、命令的执行;拟定区政府有关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指示、命令和通知等。

  2.2.3.2区人武部:负责做好全区预备役扑火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教育和扑火技术训练;负责在各镇街组织基干民兵扑火突击队,进行扑火演习训练;发生森林火灾时,根据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示,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2.2.3.3区林业局:在负责做好区防火办日常工作的同时,森林火灾发生后及时传达和认真贯彻执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区委、区政府有关扑救森林火灾工作的指示、命令;根据火场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扑火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后勤保障和后期处置等工作。

  2.2.3.4区财政局:负责审查编制全区年度森林防火资金预算及设施建设经费预算,确保防火资金按期拨付;负责检查、监督全区森林防火经费的使用情况;负责扑救森林火灾所需资金的落实。

  2.2.3.5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区、镇街卫计部门搞好火灾现场医疗救护、受伤人员的抢救和治疗及火场药品供应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灾区卫生防疫。

  2.2.3.6区气象局:森林防火期内每天向社会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报,为区防火办提供天气预测预报信息;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准确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和火场前线指挥部提供气象信息和天气变化情况,对火灾现场进行卫星遥感监测,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

  2.2.3.7区教育局:负责指导、组织开展学校和教育单位森林防火安全教育,监督林区学校和教育单位落实森林防火安全责任和措施。

  2.2.3.8区移动、联通、电信、邮政分公司:认真做好森林防火通讯保障工作,确保防火信息畅通;负责安装、调试和维修全区各种防火通讯设施,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现代化的通信信息服务;发生森林火灾时,负责火场应急通讯系统建设和使用,确保火场指挥信息畅通;对防火通讯、命令等,要按特殊通讯规定办理,不得延误防火信息的传递。

  2.2.3.9公安安塞分局、检察院、法院:公安安塞分局负责协调消防、治安部门,及时组织城市消防部门,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督促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火场交通秩序,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协助森林公安机关侦破森林火灾案件。区检、法两院对重大、特大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工作要提前介入,对火灾肇事者做到快审快判,依法及时打击。

  2.2.3.10区民政局:做好因扑救森林火灾致残致死人员的生活救济和抚恤等工作;做好灾民的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

  2.2.3.11区畜牧局:发生森林火灾后,积极协同林业部门做好火灾扑救及草原防火的各项工作。

  2.2.3.12区水务局:发生森林火灾后,协调扑火应急水源和取水工作。

  2.2.3.13区委宣传部、区外宣办、区网信办、区广电局:根据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安排,协调有关新闻单位搞好森林防火宣传等工作。

  2.2.3.14区经发、安监、交通、供电部门和驻塞油气企业:经发部门负责做好森林防火基本建设计划;安监部门负责做好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工作;交通部门负责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的交通运输工作;供电部门负责做好林区输电线路的防火安全防范工作;驻塞油气企业负责做好石油、天然气开采区防火安全工作。

  2.3指挥体系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火场情况,协调指导各镇街森林防火指挥部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下设信息联络组、后勤保障组、扑救组、火案调查组和指导工作组。

  2.3.1信息联络组:统一负责现场信息的搜集整理和文字材料以及上传下达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2.3.2后勤保障组:保障扑火人员的饮水、食品、休息等工作。通知交警、通讯、供电、气象、医疗等相关单位做好现场应急保障工作。

  2.3.3扑救组:制定科学扑火方案;组织扑火队按方案实施扑火;安排人员留守火场。人员主要由熟悉火场情况、熟悉林区情况的人员及有关森林消防专业队负责人组成,并具体负责实施扑火工作。

  2.3.4火案调查组:火灾发生后,由森林公安第一时间赶赴火灾现场,调查起火原因及肇事者,尽快破案。

  2.3.5指导工作组:由上级部门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帮助扑火前线指挥部调剂扑火力量,组织协调扑火物资,指导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火工作。

  三、森林火险等级和预警响应

  3.1森林火险预警分级

  区防火办和区气象局,根据气候变化情况、森林可燃物变化以及引发森林火灾的火源发生状态,预测森林火险预警等级。在森林防火期内,由区气象局和区防火办即时向社会发布。同时,各级森林防火机构根据森林火险预警等级高低和本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做好预防准备工作。森林火险预警等级分为一至四级,分别用红色(极度危险、极易燃烧)、橙色(高度危险、容易燃烧)、黄色(中度危险、较易燃烧)、蓝色(低度危险、难以燃烧)表示,其中一级、二级为高森林火险预警等级。发布森林火险预警等级信息以后,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在做好日常准备工作的同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3.1.1蓝色和黄色预警响应

  各级森林防火机构按照防火期森林防火工作安排做好预防工作。坚持领导带班,昼夜安排人员值班,随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林区护林员、巡查队员、瞭望台观察员上岗到位,制止违规违章用火行为。各类森林消防队伍作好扑火准备,接到扑火命令后迅速出动。

  3.1.2橙色预警响应

  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密切注意森林火情动态,带班领导要随时掌握情况,值班人员及时将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息通知下级森林防火机构和有关人员。林区护林员、巡查队员、瞭望台观察员严密监视林区各种火情,同时增派护林员在入山路口和重点部位站岗设卡,严禁林区一切野外用火。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队伍处于临战状态。接到扑火命令后,扑火队伍在15分钟内集结出动。

  3.1.3红色预警响应

  各级森林防火机构高度注意森林火情动态,带班领导主动了解掌握情况,值班人员将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息通知下级森林防火机构和同级森林防火扑救应急响应联动部门。重点林区实施森林防火戒严。林区护林员、巡查队员、瞭望台观察员严密监控林区火情,林区林缘100米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主要入山路口、重点地区、重点部位严防死守。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队伍集中待命,接到扑火命令后,在5至10分钟内集结出动。

  3.2预防监测

  3.2.1火灾动态监测

  利用国家林业局防火办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和安塞城区四山火情的视频监控系统,及时掌握林区火情热点变化情况。地面瞭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发现新的火情后及时报告。

  3.2.2人工影响天气

  由区气象部门根据天气发展趋势,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四、火灾应急处置

  4.1火情报告及处置

  4.1.1任何单位、个人发现火情都有义务和责任第一时间就近向当地镇街政府、公安派出所、林业单位报告或直接向区防火办报告。

  4.1.2各火情观测点、瞭望台及护林巡查人员,一旦发现获得火情报告,立即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通讯和交通工具,以最短时间向所在林业单位报告火情,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报告时间。

  4.1.3区防火办、林场(林业站)、镇街人民政府接到火情报告,接报人员必须做好火情记录,具体内容包括:发现火情报告人的姓名、时间、位置、火势等情况,并及时上报。

  4.1.4镇街政府或林场(林业站)接到火情报告的,立即向区防火办报告情况,区防火办要尽快核实情况,及时掌握火情。

  4.1.5区防火办接到镇街政府、林场(林业站)的火情报告后,值班人员要准确详细记录火灾情况,立即向区防火办主任、带班领导和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主管副指挥长(区林业局局长)报告,并及时掌握火情动态,待情况核实准确后,由主管副指挥长向指挥长汇报,同时报区应急办和市防火办。

  4.1.6区防火办根据火情,按照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的指示,及时召集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召开紧急会议,研究扑火方案,调集扑火力量,做好各项扑救火灾的准备和后勤保障工作,并组成区火场前线工作组,立即赶赴火场组织指导扑救。

  4.1.7当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或者一般森林火灾难以控制时,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区林业局局长或森林公安局局长)为组长,区林业局、区防火办等相关人员为成员,赶赴火灾现场,指导和协调火灾扑救工作,并及时反馈火场情况。当较大森林火灾难以控制可能上升为重大森林火灾时,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领导急赴火场,指导扑救工作。

  4.1.8区防火办接到市防火办或市气象遥感中心监测到的火点报告后,应及时通知火点发生地的镇街政府和林业单位查明情况,随时保持联系,同时向带班领导报告;发现火点地的镇街政府和林业单位应立即组织人力核查,通知本镇街专业或半专业扑火队待命,并将核查结果及时上报区防火办,区防火办再将结果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火办。

  4.2火灾扑救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火灾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采取以下有效处置:

  4.2.1扑救原则

  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2扑火力量组织调动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森林消防队、驻防武警森林部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驻军、武警其他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扑火力量的组织调动分四个梯队进行:

  第一梯队:出现一般火灾时,首先由本镇街、林场半专业扑火队和附近群众、林场(林业站)职工快速赶赴火场扑救,力争“打早、打小、打了”,将火灾消灭在初发阶段。第二梯队集结待命。

  第二梯队:当一般火灾上升为较大火灾,由区内专业扑火队及相邻镇街半专业扑火队快速赴火场扑救。第三梯队集结待命。

  第三梯队:当较大火灾难以控制,有可能继续扩大蔓延或已经上升为重大森林火灾时,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动所有半专业扑火队支援扑救。第四梯队集结待命。

  第四梯队:当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由区政府调动当地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同时,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跨市、县区调动扑火力量的有关规定,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市内专业扑火队、森林武警部队和飞机增援扑火。

  4.2.3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组织公安、森林消防、民政等部门,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2.4救治伤员

  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组织卫生、医疗部门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5善后处置

  要组织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森林火灾造成居民和林业财产损失的,由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负责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保障受灾群众不受冻、不挨饿,帮助灾民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对森林资源造成损失的,由林业部门进行规划设计,组织造林,恢复植被。对因扑火伤残、牺牲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6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前线扑火指挥部要迅速调集专业森林消防力量,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7信息报送

  发生火灾的镇街森林防火指挥部每日下午4时向区防火办上报火场综合情况;区防火办根据火情动态和火场综合情况,编写《重要火情通报》,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火办。

  4.2.8信息发布

  凡涉及森林火灾、扑火动态和应对工作等信息,由区政府新闻办负责新闻发布会,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发布,区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协调沟通工作。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有关新闻单位、新闻媒体派驻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时,须经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扑火前线指挥部批准;记者在采访中要严守宣传纪律、服从现场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或擅自进入扑火一线采访。

  4.2.9火场清理留守

  森林火灾扑灭后,扑火前线指挥部要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一般火灾留守24小时以上,较大火灾留守48小时以上,重大以上火灾留守72小时以上。留守火场人员要及时观察火场动态,随时保持与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联系,及时报告情况。

  4.2.10火场检查验收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经检查,火场清理达到无火、无烟、无气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终止应急响应。一般森林火灾火场,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达撤离命令;较大森林火灾火场,由市、区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达撤离命令;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火场,由省、市、区三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共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达撤离命令。

  五、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及对环境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向区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森林火灾损失评估调查,一般森林火灾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较大森林火灾由市、区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联合组织,重大以上森林火灾由省、市、区三级森林防火指挥联合组织。森林火灾损失调查评估由林业部门工程技术人员、林政资源管理人员及其它相关人员参加。

  5.2火案查处

  森林火灾发生后,森林公安机关首先要组织警力调查起火原因,侦破火灾案件。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区森林公安局负责侦破,公安安塞分局配合。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案件由市公安局直接指挥侦破,组成由市森林公安局和公安安塞分局组成的联合专案组,负责侦破工作。

  5.3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5.4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和《延安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保障措施

  6.1物资保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重点林区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支援各地扑火需要。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在扑救火灾过程中,扑火所需食品、饮水由火灾发生地镇街、林场负责购置和发放。

  6.2资金保障

  区财政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特别森林火灾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区级年度财政预算,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对受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影响较大的镇街,根据火灾发生地实际情况和镇街政府的请求,区财政适当给予支持。

  6.3运输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时,增援队伍途中的交通和生活供给保障由增援单位自己承担,到达火场后由当地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负责综合保障。

  6.4通讯与信息保障

  区、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林业、气象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6.5培训演练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对人民群众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同时,对森林消防队伍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七、附则

  7.1灾害分级标准

  7.1.1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7.1.2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7.1.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7.1.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每3年一次,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灭结合”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针,做好应对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规范组织指挥程序,科学制定扑救措施,确保扑救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自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自贡市应急委员会的通知》和《自贡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贡市沿滩区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不包括城区发生的火灾。

  1.4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订本预案,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协调组织实施,同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制订、修订本辖区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工作。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区级相关部门依照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形成合力、积极应对。

  以人为本,安全防范。在处置森林火灾时,要把保护人民群众和扑救人员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强化重点目标、重要设施和林区村落的安全防范措施,努力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处置森林火灾具有高度危险性、时效性和较强的专业性。建立以地方森林防灾应急分队为主,消防救援队伍、应急民兵分队和林区群众扑救队伍协同配合的扑救机制。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应急职责见附件1)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各乡镇、街道应当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

  2.2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在属地指挥的基础上,按护林联防机制开展扑救工作;扑救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接受上一级指挥机构的协调和指导。

  地方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乡镇、街道辖区内森林防灾应急分队调动,由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直接命令;跨行政区域调动增援力量,由区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协调。

  军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3专家组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警

  3.1.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以2012年10月23日,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暂行规定》中的划分为准。

  3.1.2预警发布

  区自然资源局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及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3.1.3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森林防灾应急分队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做好物资调拨准备;森林防灾应急分队视情靠前驻防,组织好基层应急分队。

  3.2火灾动态监测

  利用西南卫星林火监测分中心、省决策气象服务中心提供的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通过地面瞭望、人员巡护以及其他形式密切监视火场动态,形成立体森林火灾监测网络。

  3.3火场预测预警

  根据扑救工作需要,由气象部门对重点火场提供火场天气实况和高火险警报;对重点火场进行跟踪预测预报,及时为扑火指挥机构提供决策辅助信息。依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火场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和降低火险等级创造有利条件。

  3.4信息报送和处理

  3.4.1归口报告

  森林火灾信息由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并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逐级上报。

  3.4.2立即报告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准确、规范上报森林火灾信息。发生下列重要火灾之一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区应急委、区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1)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学校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区县交接地区的森林火灾或者发生在镇街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国有林场、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以及对上述区域构成威胁的森林火灾;

  (6)动用武警部队参与扑救的森林火灾;

  (7)已通过党政信息系统渠道上报,或在各类新闻媒体上公开报道的森林火灾;

  (8)高速公路、铁路沿线,城区周边以及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森林火灾;

  (9)在元旦、春节、清明、五一、国庆等节日期间,全国(省)“两会”和其他国家、省重大活动等敏感时段,以及4级以上森林火险天气等级或8级以上大风天气时段,发生在100公顷以上成片森林地段的森林火灾;

  (10)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11)需要区级层面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12)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森林火灾或火情发生后,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区级应急部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4.2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分队、区森林防灾应急分队、消防救援队伍和群众扑救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期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武警、民兵等救援力量。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和火场看守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保障。

  4.2.3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电力、通信设施、学校、村庄、居民区等重要目标物或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森林防灾应急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6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火场周边交通秩序管控,保障救援力量和物资运输的通道。

  4.2.7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等。

  4.2.8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严防死灰复燃。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2.9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3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区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IV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初期火情火灾(未达到本预案中启动应急响应条件的森林火情火灾)由区自然资源局指导处置,负责火灾信息的收集,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送。一旦启动本预案的应急响应,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协调、指挥调度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的森林火灾扑救,负责收集火灾扑救信息等相关工作。区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4.3.1预案预启动

  4.3.1.1预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可能发展为较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春节、清明、五一、国庆等假期,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或敏感地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国有林场、风景名胜区,城镇和重要设施周边,区际边界),且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其他需要区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在区级应急预案启动前,由区自然资源局根据当地扑救情况、火场发展态势,向区应急管理局提请做好启动应急预案准备工作。

  4.3.1.2响应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接到预案提请后,做好启动预案的汇报、申批等工作,并组织协调气象、消防等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情监测,及时调度火情信息,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

  4.3.2IV级响应

  4.3.2.1启动条件

  (1)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且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或敏感地区,且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由区应急管理局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同意后以指挥部名义启动IV级响应。

  4.3.2.2响应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保持应急状态,加强火情监测,及时调度火情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镇街派出森林防灾应急分队进行支援。

  (3)指挥长或其委托的第一副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视情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消防大队开展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4)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3.3Ⅲ级响应

  4.3.3.1启动条件

  (1)初判达到较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或敏感地区,且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区应急委同意后启动Ⅲ级响应。

  4.3.3.2响应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指挥长或其委托的第一副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在区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研究应急处置措施,同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调派相邻区县森林消防队伍、县级森林专业扑火队伍、消防救援队伍支援扑救。

  (3)协调增调森林防灾应急分队、消防救援队伍、应急民兵分队等扑火力量。

  (4)协调主流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4.3.4Ⅱ级响应

  4.3.4.1启动条件

  (1)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或敏感地区,且2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区应急委,区应急委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启动Ⅱ级响应。

  4.3.4.2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在区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人武部等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同时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赶赴火场,组建前方指挥部,组织指挥扑救工作,可根据需要相应增加副指挥长和成员,设立火灾扑救、人员转移、应急保障、宣传报道、社会稳定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见附件2)开展工作。

  (2)指导火灾发生地区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

  (3)协调增调武警、消防救援、森林防灾应急分队及民兵应急分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根据需要,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调派市森林消防总队和跨区域专业森林扑火队支援扑救,请求调度森林扑火装备及灭火机具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5)根据需要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6)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7)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8)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9)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10)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4.3.5Ⅰ级响应

  4.3.5.1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已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火势持续蔓延;

  (2)国土安全和林区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影响,人员造成重大伤亡,森林资源遭受重创,生产和工作秩序受到严重干扰;

  (3)已举全力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应急委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并由区政府报请市应急委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启动I级响应。

  4.3.5.2响应措施

  在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组、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开展扑火救灾工作。

  5后期处置

  5.1灾情调查评估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灾情调查评估;区公安机关负责森林火灾刑事案件侦破;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其他损失由相关部门按职能负责调查和评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汇总相关情况后,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交评估报告。

  5.2工作总结

  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火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5.3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6综合保障

  6.1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森林防灾应急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消防救援、武警、应急民兵分队等扑火力量协同配合,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或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扑火力量增援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调动扑救力量实施跨区增援。

  6.2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森林防灾应急队伍应配备专用运输车辆,武警部队的输送由区政府安排区交通运输局落实车辆。

  6.3火场指挥与通信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通信部门要积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及时协调、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6.4物资保障

  区自然资源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及镇街根据森林防灭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给予必要的物资增援。

  6.5资金保障

  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将森林防灭火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

  处置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所需财政经费,按《沿滩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7附则

  7.1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7.2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7.4预案解释

  本预案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3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急应对工作机制,加强火警预警监测,规范火灾处置程序,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本区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稳定,建设生态文明。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川区辖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及在周边县区交界处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制订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本预案在具体实施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4.2协调配合,快速反应。本预案涉及的区直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积极应对、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1.4.3科学扑救,以人为本。建立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为主,其他应急力量联合行动的扑火机制。把保障人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加强重要设施和居民点的安全防范,努力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灾害损失。

  1.4.4各乡镇(场)、街办和森林经营单位不仅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更要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加强半专业扑火队标准化建设,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森林火灾分级标准见附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机构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2.1.1职责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1)区人武部:参加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重要会议和重大决策的研究与制定,部署全区森林防火工作,指导组织全区以民兵、预备役人员为主体的森林消防应急队伍建设;组织人武部和广大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协调当地部队参与重大以上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2)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火灾处置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指导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开展实施相关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协调指导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承担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指导基层林业部门配合做好森林火灾处置相关工作;指导全区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火灾刑事案件和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必要时,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对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宣传报道,以及重大森林火情资料的收集、录像工作,主动向上级新闻部门提供稿件;必要时,根据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发布森林防灭火信息;负责森林防灭火广播电视宣传报道,协调网络舆情监测与引导。

  区武警中队:负责指导全区武警部队开展扑救森林火灾训练,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将全区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森林防灭火重点建设项目,组织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

  区教体局:负责指导全区中小学校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指导林区学校做好森林火灾安全防范工作,协调灾区学生安全疏散工作。

  区工信局:负责落实免收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专用无线电台频率占用费政策和救灾电台应急频率指配等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全区公安机关查处森林火灾刑事案件和野外违规用火行为;指导维护火场治安秩序,根据需要实施局部交通管制。

  区民政局: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法制建设和依法治火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森林防灭火资金,安排区本级经费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下达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根据需要,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提供应急资金保障。

  区人社局:负责全区森林防灭火从业人员相关政策保障措施,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表彰奖励工作。

  临川自然资源分局:协调森林防火行业管理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全区公路沿线管辖范围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协调运力,保障森林防灭火专用车辆的免费优先通行,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区野外农事用火的管理,协助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

  区文广新旅局:督促和指导全区旅行社、导游开展森林防火宣传,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森林火灾防控措施,组织火灾发生地旅游团体及游客的安全撤离工作,负责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宣传报道的协调工作。。

  区卫健委:负责医疗救护保障工作,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在扑救森林火灾中伤亡人员的褒扬和抚恤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监测和分析天气气候形势,做好森林火险天气预测预报和高火险警报发布工作;根据需要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区电信公司: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通信营运商做好森林防灭火信息发布工作。

  区移动公司: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移动通信保障工作,协调移动通信营运商做好森林防灭火信息发布工作。

  区联动公司: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联动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联动通信营运商做好森林防灭火信息发布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全区消防救援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教育训练工作,组织参与森林防灭火工作。

  区供电公司:负责做好输变电设施和线路的巡检维护工作,减少由此引发的森林火灾风险;根据扑火需要,做好“拉闸断电”工作。

  2.1.2任务:

  (1)综合调度。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情信息、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协调组织扑火力量、通信联系、火场监测及部门间的配合等各项具体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工作。

  (2)后勤保障。相关部门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快速运输,为扑火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3)技术咨询。召集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对火场态势及火灾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现场扑救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4)现场督导。深入火场一线,检查监督扑火指挥部对扑火救灾指示精神的落实,协助和指导乡镇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火救灾工作。及时向上级扑火指挥部反馈火场信息,协调解决当地在扑火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2.2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周边县区交界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周边县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协调和指导。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明确现场指挥人员。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2.3工作组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林业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领导指示;下达扑火指令;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各组工作,督办重要事项;承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火灾扑救组。由区应急管理厅牵头,区人武部、区林业局、区武警中队、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气象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派专业森林消防队、半专业扑火队、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三)医疗救治组。由区卫健委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负责调集卫生技术力量和急需的医疗器械、药品,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等工作。

  (四)应急保障组。由区发改委牵头,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运力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及时疏导交通;根据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五)信息发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牵头,区融媒体中心、区林业局、区公安分局、区电信公司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六)社会稳定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武警中队、区教体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局等单位和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协助群众转移和安置,加强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化解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

  (七)专家组。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重大决策和灾情评估等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承办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及建议。

  3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警

  3.1.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1.2预警发布

  区应急管理局和林业、气象部门应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并报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必要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1.3预警响应

  (一)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加强值班高度和火情监测。

  (2)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

  (3)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野外用火管理。

  (4)区、乡两级人民政府检查森林防火物资、装备和队伍落实情况,做好扑火应急准备。

  (二)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加强值班高度和检查督促。

  (2)护林员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巡查,乡村干部深入包干责任片区督查,严格控制野外用火。

  (3)区人民政府派出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深入基层检查督促,落实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措施。

  (4)专业森林消防队和乡镇半专业扑火队进入应急战备状态。

  (三)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至少有一名副指挥长在岗待命。

  (2)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在发布橙色预警信号的同时,应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

  (3)必要时区人民政府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停止炼山等野外特殊用火审批,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4)区人民政府派出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深入林区开展森林防火督查

  (5)区专业森林消防队和乡镇半专业扑火队进入24小时待命。

  (四)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召集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局、区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分析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应对措施。

  (2)区林业局会同公安机关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查野外违规用火,加大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区人民政府派出由成员单位及区四套班子组成的工作组深入各地开展森林防火督查和指导。

  (4)区专业森林消防队和乡镇半专业扑火队进入应急值守、靠前备战状态。

  3.2火情监测

  利用国家林火卫星监测中心、省抽象遥感中心提供的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通过远程监控、飞机巡查、高山了望、地面巡护等形式,构建立体林木监测网络,密切监视火情动态。

  3.3气象服务

  由气象部门对重点区域的天气形势变化进行重点监测、跟踪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并依据天气趋势制订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力降低森林火险等级和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条件。

  3.4信息管理

  3.4.1归口管理

  森林火灾信息由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归口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

  3.4.2信息报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按照“有火必报”的要求,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1)县际交界处地区的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受害面积在3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4)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其他林区的森林火灾;

  (6)超过4个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7)需要其他县支持扑救的森林火灾;

  (8)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火警时,由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市、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严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4.2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村级扑火应急队、乡镇半专业扑火队和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民兵、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应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学生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工作。

  4.2.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2.3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6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2.8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并报现场指挥员批准后,火场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4.2.9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3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区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其中Ⅳ级最低,Ⅰ级最高。

  4.3.1Ⅳ级响应

  4.3.1.1启动条件

  (1)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

  (2)发生在重点地区、重点时段1小时或者其他时段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其他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

  4.3.1.2响应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向指挥长、副指挥长报告火情,加强扑火指导和火情调度,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督促火灾发生地乡镇(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领导亲赴一线指挥,调动辖区乡镇(场)森林消防半专业队、民兵应急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必要时根据乡镇(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调动区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

  4.3.2Ⅲ级响应

  4.3.2.1启动条件

  (1)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重点地区、重点时段2小时或者其他时段3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其他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4.3.2.2响应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向指挥长、副指挥长报告火情,加强扑火指导和火情调度,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时组织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火灾扑救措施。

  (3)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亲赴一线指挥,调动辖区乡镇(场)森林消防半专业队、民兵应急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调动区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

  (5)必要时,区政府主要领导亲赴一线指挥。调动全区专业扑火队、乡镇(场)半专业扑火队等队伍支援。

  4.3.3Ⅱ级响应

  4.3.3.1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达到重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重点地区4小时、重点时段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威胁到居民聚集区、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备设备,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3.3.2响应措施

  根据需要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火灾扑救、医疗救治、应急保障、信息发布、社会稳定等工作组。

  (1)指导火灾发生地乡镇(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督促其及时调动辖区有效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2)成立区扑火现场总指挥部,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率各工作组赶赴一线协调指挥。区政府主要领导亲赴一线指挥。调动全区专业扑火队、乡镇(场)半专业扑火队、武警部队、民兵等队伍支援。

  (3)请求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派森其他县区专业扑火队、武警。

  (4)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受威胁群众转移疏散、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5)协调区级新闻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4.3.4Ⅰ级响应

  4.3.4.1启动条件

  (1)发生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重点地区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重点时段24小时或者其他时段3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森林火灾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5)严重威胁居民聚集区、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备设备,损失特别巨大,影响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请区人民政府启动I级响应。必要时,区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4.3.4.2响应措施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火灾扑救、医疗救治、应急保障、信息发布、社会稳定等工作组。

  (1)成立区扑火现场总指挥部,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率各工作组赶赴一线协调指挥。区政府主要领导亲赴一线指挥,调动本区所有有效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请求市、省森林防灭火总指挥部调派扑火力量予以支援。

  (3)迅速转移受威胁群众,做好人员安置和伤员救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

  (6)加强气象保障服务,积极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5后期处置

  5.1火灾调查评估

  区应急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责任和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主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

  5.2工作总结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火灾发生地乡人民政府应向区人民政府上报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抄报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5.3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和《临川区森林防火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6综合保障

  6.1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森林消防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乡镇半专业扑火队、村级扑火应急队为辅,必要时可按程序调动当地公安消防部队、武警部队、人民解放军、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跨乡调动乡镇半专业扑火队执行扑火任务,由火灾发生地乡人民政府或其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调配方案,下达调动命令,受援地负责组织后勤等有关保障工作。

  调动驻抚武警部队增援扑火的,由区人民政府或其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逐级申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实施。

  调动人民解放军或民兵、预备役部队、武警其他部队、公安消防部队执行扑火任务,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分别商抚州军分区、武警抚州支队、市公安局,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6.2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带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运输为主,特殊情况由铁路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依法免收高速公路和收费公路通行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6.3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林业、气象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6.4物资保障

  加强区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支援各地扑火需要。乡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6.5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森林防火所需支出。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资金,按《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财力保障规定执行。

  7附则

  7.1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7.2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乡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7.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xx年6月13日抚州市临川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临川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4

  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森林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象征国家昌盛,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为了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针对森林火灾发生的特点,进一步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掌握消灭火灾的主动权,达到统一组织、统一指挥,把森林火灾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为此特编制我开发区(街道)的森林火灾扑救预案。

  一、基本情况:

  开发区(街道)位于蠡溪路以西,梁溪河以南,西接风景优美的西蠡湖及梅梁湖,方圆约11.2平方公里。辖区内共有山林面积1800亩,其中湖景社区有山林面积1750亩,大箕山社区有山林面积50亩,湖景社区有和民政局共建的湖景公墓。开发区(街道)建立了护林防火指挥部,并设立了护林防火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发局),共有专业护林员14名,义务扑救队员55名。湖景社区与驻地武警8723部队建立了长期友好合作关系。

  二、森林防火扑火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数

  1、有利条件。

  开发区(街道)、社区两级建立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开发区(街道)指挥部由街道主任任总指挥,各社区护林防火领导小组由社区主任任组长。湖景社区与驻地武警8723部队建立了长期友好合作关系,林区离部队驻地又比较近。

  2、不利因数。

  一是由于连年封山,杂草灌木丛生,地面枯枝落叶日积月累逐年加厚,可燃物增多,火险隐患大;二是湖景社区基康里、孙家湾拆迁,已无人居住,护林员都居住在安置小区,离山林防火地较远,加上部队封住了路口,巡查人员进出难;三是沿山有学校、部队、靶场、公墓;四是殡葬整治后沿山世居居民上山扫墓等等。这些因素给山林防火工作带来了较大难度。

  三、主要护林防火措施

  1、开发区(街道)与社区签订护林防火责任状。社区与护林员签订了责任状,与林区企业单位签订山林防火告知书,责任落实到位。

  2、充实调整责任性强、身体健康的专职护林员组成护林防火队伍。

  3、加强维护保养,确保GPS护林防火实时监测系统正常运行,确保护林员到岗到位。

  4、护林防火重点道口及重点区域设置了8台自动语音播报器,加强宣传,提醒入山人员,山路增设醒目的防火标语牌等。

  5、湖景社区、大箕山社区共配置了:新增了灭火弹30箱、消防服5套、水枪3支,同时配备了铁铲20把和水桶20只等防火物资。

  6、湖景社区、大箕山社区分别组建了20人和15人的由社区物业保安组成的半专业山火扑救队伍。湖景公墓配备了20人的义务扑救队伍。

  四、森林火灾的扑救预案

  1、区内主要扑救力量:区勤新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8723部队共建连队,主要负责扑灭山火。

  2、扑救补充力量:两个社区的半专业扑救队伍(35人)及湖景公墓义务扑救队伍(20人),主要负责清理火场余火,防止死灰复燃。

  根据“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防火方针,对一般森林火情,应立足于本开发区(街道)、社区及公墓。发现火情及时上报开发区(街道)、区农林局护林防火指挥部,同时组织义务扑救队员携带灭火弹、水桶、水枪等物资把火灾扑灭在初始阶段,并由开发区(街道)防火指挥部负责处理有关事宜。

  3、扑救指挥人员情况:

  指挥:

  第一副指挥:

  副指挥:

  成员:

  五、扑救指挥部分组与职责

  1、扑救组:负责山火现场的'扑救工作,根据风力风向的变化,火灾现场的地形、地势等情况实施扑救,与山下组保持沟通,建议调集有关力量等。

  2、通讯组:负责火灾现场和各级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络,保证总指挥的各项指令畅通无阻。

  3、后勤组:负责扑救人员扑火工具、装备、油料、等物资保障供应。

  4、医疗救护组:社区卫生中心及就近医院负责对受伤人员就地急救和护送。

  5、火案查处组:负责火场调查,及时查明起火原因和损失情况,对火灾肇事者和责任者,依法作出处理,并将结果上报区护林防火指挥部。

  六、联合扑救处理程序和力量调集。

  开发区(街道)防火指挥部接到任何一处山林火灾的报告,应根据火情立即派员奔赴现场,有部分工作人员留守值班,进行监听,并与火场联系,开发区(街道)指挥部和有关社区必须有人员在火场第一线,以便及时准确向现场指挥长和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汇报情况,由负责人决定是否采用预案扑救,以后工作人员接上级精神用电话通知消防队伍,同时将火情及调集灭火力量报告值班室,并与区护林防火指挥部保持不间断联系,及时掌握火情变化,适时调集力量、调拨救火物资。

  七、火灾的调查、统计和善后工作。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林业部《关于划分森林消防监督职责范围的通知》精神进行火灾的调查和统计。由公安分局消防股牵头,会同区、开发区(街道)职能部门组织调查组,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姓名、单位及森林过火面积、烧死、烧伤树木情况、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及其他经济损失,人身伤亡和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详细的调查,经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审查后记入档案,统计工作按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三十条有关规定进行。

  八、防火物资库物资配备情况。

  消防服5套、灭火弹1000只,灭火水枪6支,水桶20只,扫把20把,铁铲20把,风力灭火机5台,强光手电2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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