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

码头自然灾害事故应急预案

时间:2022-03-31 09:37:42 应急预案 我要投稿

码头自然灾害事故应急预案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有时会面对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事故的发展,常常要提前编制一份优秀的应急预案。那么问题来了,应急预案应该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码头自然灾害事故应急预案,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码头自然灾害事故应急预案

  码头自然灾害事故应急预案1

  一、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紧急救助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对阵风、台风、洪涝、地震等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应急反应能力,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中的意外伤害,防止事故灾害扩大而造成的恶劣影响,在发生港口、码头突发事故时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和港口基础设施造成的危害和损失,针对玖龙码头各种突发事件的事前防范、事中应急处置、事后紧急救助等工作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1、港口的大型机械防阵风、台风工作。

  2、港口区域的防汛抗洪工作。

  3、港口区域的预防地震工作。

  4、防汛抢险和风雪冰冻、航道阻塞、船舶搁浅等自然灾害的预防抢险和救助。

  5、其他对港口码头有重大危害的自然灾害。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为加强对港口预防自然灾害应急工作的领导,成产玖龙码头预防自害灾害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1、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李剑波

  副组长:冯铭、朱忠斌、廖邦红、黄春义

  成员:码头全体人员及安保队、消防队。

  2、主要职责

  2.1根据掌握的信息,发布防风、防台、防汛和防震命令;

  2.2对预防港口自然灾害工作进行部署;

  2.3监督、检查预防自然灾害措施的落实工作;

  2.4负责与有关单位联系,及时传递信息和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2.5做出优先安排抢险救灾物资的港口运输的决定;

  2.6对港口预防自然灾害工作进行指导,促进港口生产经营单位提高预防自然灾害的技术和水平。

  3、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码头,主要负责港口预防自然灾害的监督管理和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局领导报告情况,负责应急处理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为事故调查提供有关情况、资料;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4、港口自然灾害分类

  本码头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有风暴灾害、洪水灾害、雷电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的发生,影响公司安全生产的正常开展,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

  预防措施:

  码头在收取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后即时核查和落实船舶、锚地、港机设备及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将相关事宜报组长备案。

  风暴灾预防:码头接到风汛警报后及时通知码头相关人员,要求在港船舶认真检查系缆、系泊设施,加强人员船值班,防止船舶发生松、胶缆、走锚等事故;预防雷电灾害;的雷暴多发季节码头每周组织一次对避雷设施的检查,做好避雷设施的维护;码头作业区高位起重设备操作人员在雷暴前暂停作业,撤离工作岗位。

  四、预防自然灾害工作要求

  1、岸桥防阵风工作的要求;

  码头负责人要坚持收听本地天气预报,当接到阵风预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布置、检查和落实防风措施,建立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确保设备安全。 码头值班人员要确定事故报警点(一般为码头调度室),要配备联系电话并做好宣传,做到24小时有人接电话,并能及时传递信息,预案启动后报警点即为现场指挥部。

  岸桥的防风装置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并具备正常防风能力。 岸桥应当根据阵风的实际情况设置足够的锚锭装置和防风系缆装置,对不具备防风能力的港机,应当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确保其具备防风能力。 岸桥应当完备、有效,并具备足够 的制动力矩。

  2、岸桥除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应当配备防滑和制动装置,其中防滑装置须保证设备在15米/秒到35米/秒的现场风力作用下不发生滑移。 选取择配备防止风的水平力和上拔力的装置时,须保证设备在35米/秒到55米/秒的现场风力作用下不发生倾覆。本地50年最大风速历史记录超出上述范围的,应当按照50年最大风速设防。

  行走轨道应当平整,轨道两端应当设置钢筋混凝土或者钢板制成的挡板,并与码头基础紧固联系在一起。

  应当配备防风预(警)报装置,并进行技术测试,以满足对设计风速警示预报的要求。

  3、港口预防和应急地震灾害工作的要求;

  地震发生后,迅速了解震情,初步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并不断核实、及时上报。

  宣布码头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港口地震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协调码头的地震应急工作,组织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优先保证物品、其他重要物资的运输和职工的疏散。 尽快恢复码头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和配电设施。

  五、日常管理

  码头组和各相关部门应做好如下工作:

  1、制定预防自然灾害预案,报预防自然灾害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各种设施、工具配套齐全。

  3、不定期对本单位的预防自然灾害预案组织演练。

  4、加强对职工的培训,提高职工对预防自然灾害或自然灾害抢险的能力和意识。

  5、不定期对预防自然灾害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设备设施及时进行更新。

  6、预防自然灾害领导小组负责对码头的各相关单位和经营人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各项预防措施得以落实。

  六、应急管理

  1、掌握或得到自然灾害预报信息时,应迅速启动码头预防自然灾害预案。

  2、遇突性自然灾害时,码头负责人在确保职工人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应急行动和相应措施,尽可能防止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3、遇人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发生时,码头负责人首先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职工人身安全。

  4、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预防自然灾害领导小组办公室;需要应急救援的,应及时向上级有关救援机构求救。

  七、善后处理职责

  1、发生破坏性灾害时,立即做好抗灾自救工作,在上级领导下,发扬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精神,开展自救活动。

  2、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做好灾后卫生消毒,防止传染性疾病在公司滋生蔓延,做到大灾之后无大疫。

  3、灾后要科学工作,使公司所有工作尽快恢复正常。

  八、预案更新

  根据本预案的适用情况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情况对本预案及时进行修订和更新。

  九、其他及附则

  1、玖龙码头区域内发生影响特大或特别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时需要紧急疏散和救援的,立即启动本预案。

  2、在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确定演练项目、范围和方法时,可根据实际演习情况,对本应急预案做出适应性调整和修订。

  3、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应在24小时内填报事故报告,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及时调整和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4、本预案颁布之日起实施。

  码头自然灾害事故应急预案2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提高全市港口处置各种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加强对全市港口突发安全事故的有效控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港口生产正常运行,维护地区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市港口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港口条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南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南通市沿江沿海港口的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1.3 港口安全事故分级

  港口安全事故按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一、特别重大港口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港口安全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港口安全事故;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港口突发事件或港口保安事件,对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3.国家级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港口码头及大型机械设备设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5.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二、重大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港口安全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港口突发事件或保安事件;

  3.地区性重要港口瘫痪或国家级重点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面临瘫痪的危险;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港口码头及大型机械设备设施或人为因素造成重大人员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5.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港口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三、较大港口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港口安全事故(Ⅲ级):

  1.重要港口设施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设施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

  2.对外开放的港口设施发生一般保安事件;

  3.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死亡3人(含失踪)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10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港口突发事件或保安事件;

  4.造成较重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5.调用本市资源能够控制的安全事故;

  6.对本市社会、经济产生重要影响的安全事故。

  四、一般港口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港口安全事故(Ⅳ级):

  1.一般港口设施局部遭受严重损失;

  2.造成一般人员伤亡,死亡3人(含失踪)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港口突发事件或保安事件;

  3.造成一般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4.调用港口内部资源能够控制的安全事故;

  5.对本港区产生重要影响的安全事故。

  1.4 适用范围

  1.4.1 适用的区域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通市沿江沿海港口辖区内,在下列范围发生的安全事故:

  (1)码头及其附属水工建筑物;

  (2)港口水域;

  (3)港口陆域设施。

  1.4.2 适用的事故类型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通市沿江沿海各港口发生的Ⅲ级(较大)以上港口安全事故。

  1.5 工作原则

  1.5.1 统一指挥原则

  港口应急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工作。

  1.5.2 分级负责原则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园区),港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本地港口突发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处置工作以属地为主。

  各港口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有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应急预案的职责,配备适应应急要求的救援队伍、器材、设备等救援物资,以保障在本企业一旦发生事故时,有效实施第一时间的自救互救。

  1.5.3 以人为本原则

  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平时充分做好预防工作;事故发生后,立即营救受伤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1.5.4 预防为主原则

  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做好应急管理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和机制准备,强化应急装备和力量建设,加强宣传、培训、预防和演练等工作,形成指挥通畅、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港口应急管理体系。重视并发挥先进科技、专家队伍及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对危险目标的监测、监控,实施监督管理,建立港口事故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各类事故,及时控制和消除事故隐患。

  1.6 危险目标

  在港口水域、陆域等港口作业中,涉及危险化学品、可燃物以及大宗物资,存在火灾、爆炸、环境污染以及坍塌等危险,容易导致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中毒、环境污染、船舶损坏、设备、设施损坏等重、特大事故,对现场人员及周围群众、农作物、建筑物造成伤害或损坏,对周边的大气及江、河、海水体造成环境污染的重、特大事故。

  沿江沿海港口还容易受到台风、大风、风暴潮、海啸、特大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的袭击,造成港口局部灾难性损害及重大财产损失。

  1.6.1 目标确定

  危险目标确定,依据下列标准:

  (1)危险化学品仓储场所;

  (2)人员密集,容易引发大量人员伤亡的场所;

  (3)财产密集,容易引发重、特大财产损失的场所。

  1.6.2 重点目标

  根据南通港总体规划,南通沿江沿海设有如皋港区、天生港区、南通港区、任港港区、狼山港区、富民港区、江海港区、通海港区、启海港区、吕四港区、洋口港区、通州湾港区。综合考虑码头靠泊能力、货物性质、库区容量、社会影响四方面因素,按潜在危险目标严重程度依次为:洋口港区、如皋港区、江海港区、吕四港区、富民港区、狼山港区、通海港区、启海港区、南通港区、任港港区、天生港区、通州湾港区。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体系

  2.1.1 组织体系构成

  市沿江沿海港口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现场应急指挥部以及各应急小组组成。(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结构见附件1)

  2.1.2 应急指挥部

  为确保本预案的有效实施,市政府成立南通市港口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发生Ⅲ级港口安全事故,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港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发生Ⅰ级、Ⅱ级港口安全事故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市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定期召开成员例会,组织指挥预案演练;

  (2)决定启动本预案;

  (3)审核重、特大险情及救援进展等情况的新闻报道;

  (4)发布警戒和疏散命令;

  (5)宣布相应级别的应急工作结束和应急状态解除。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由以下单位组成: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办)、市港口管理局、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南通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市质监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消防支队、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市气象局、南通边防检查站、长江引航中心南通引航站、南通港沿海港区引航站、南通电信公司、南通移动公司、南通联通公司、南通供电公司等。

  2.1.3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港口管理局,由市港口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承担日常值守工作;编制(修订)市港口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编制港口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检查指导县(市、区)政府(区管委)会各项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组织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培训,筹划、组织、评估港口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收集、分析有关港口应急工作信息并及时报告;拟制市应急指挥部的通告、公告等文稿;

  (2)接到事故报警后,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有关领导报告事故情况;

  (3)执行总指挥的指令;

  (4)按照事故的性质、规模、现场情况,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5)及时了解事故状况,密切注视事态发展,上传下达救援指令和现场信息,做好联络和组织工作;

  (6)直接领导专家技术组和应急保障组的工作。

  2.1.4 现场应急指挥部

  市应急指挥部视情在事故救援期间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并确定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

  现场应急指挥部是港口安全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事故现场的救援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根据事故情况,组织研判,及时向总指挥提供切实必要的应急疏散处置决定,并根据事故救援工作的实际进展,及时组织最有效的应急步骤;

  (2)负责港口企业范围内应急资源的调集和利用,在确保安全、有效地完成应急任务的前提下,努力节约资源、保障供给;

  (3)负责与市应急指挥部的联系,合理利用政府和社会的救援资源;

  (4)通过应急保障组、协调联络组,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流;

  (5)根据事故及救援资源情况,及时组建各应急小组,指挥应急小组进行具体的应急救援工作,始终保持与所有应急救援小组的联络;

  (6)确定事故现场的危险区域、缓冲区和安全区,并通知安全警戒小组开展具体工作;

  (7)确保参与救援人员的个人防护设备,能有效防护应急救援中可能遇到的危险;

  (8)负责检查所采取的每一步救援行动,是否对人员的生命和健康构成威胁,有权修改、推迟或中止被认为有威胁的救援行动;

  (9)决定是否执行事故现场恢复程序,根据总指挥的指令宣布现场应急行动的结束;

  (10)现场应急结束后,确认事故现场是否存在对人体、环境等的潜在危险,并采取必要的净化措施;

  (11)应急行动结束以后,进行事故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总结,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交书面报告;

  (12)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2.1.5 应急专业组

  根据港口码头事故性质及救援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10个应急专业小组,分别为:专家技术组、协调联络组、抢险救援组、事故调查组、灭火救援组、应急救护组、监测预警组、安全警戒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

  专家技术组为常设小组;协调联络组、抢险救援组、应急保障组、灭火救援组、监测预警组、安全警戒组、应急救护组、宣传报道组和事故调查组9个救援小组为非常设小组,由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的性质、规模等临时组成,救援小组成员主要来源于港口企业内部的救援小组、政府和社会的专业救援队伍。各救援小组在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

  2.2 港口企业、各级地方政府及成员单位职责

  2.2.1 港口企业职责

  港口企业应根据企业的基本情况,对可能发生事故类型、影响范围进行分析评估,并结合自身的救援资源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作为本预案的基础和补充,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港口企业应将本企业应急救援指挥图、应急救援资源表等信息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港口企业应切实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项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港口企业应加强本预案的宣传工作,对有关人员(有关领导、重要岗位作业人员)进行本预案基本知识的培训。

  港口企业应组织预案的演练,配备应急抢险队伍、技术力量和必要的应急抢险物资,一旦发生港口安全事故,及时组织实施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2.2 各级地方政府职责

  负责建立和完善本辖区内港口安全事故的应急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港口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在发生安全事故时,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应急行动结束后,负责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2.2.3 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统一港口事故宣传口径和港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应急救援中的舆情引导和新闻报道。

  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办):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命令,协助市领导做好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工作。

  市港口管理局: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能,协助相关部门紧急调动应急队伍、物资和设备,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市经信委:负责应急保障物资信息的提供。

  市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事故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处理。

  市安监局:协助做好应急救援的现场指导工作,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南通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反应行动、水上搜救、水域环境污染处置等工作;负责管辖水域内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负责管辖水域内交通、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事故可能涉及到的相关内河及船舶的警戒工作,以及事故现场道路的维护,保障救援物资运输的畅通。

  长江引航中心南通引航站、南通港沿海港区引航站:负责组织引航员对事故船舶以及事故周围外籍船舶的移泊,并疏导其它船舶。

  市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负责事故现场(包括水域)的安全警戒工作,发出警戒信号,根据划定的警戒边界,实施人员、车辆与船舶的管制,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社会治安,积极参与救助,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协助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对涉及刑事、治安的案件进行立案调查。

  南通边防检查站:负责涉外事故中外籍人员的救援管理,积极参与救助,并及时将外籍人员伤亡情况通报市外事管理部门;在边防警戒区内维护秩序,协助公安机关保护现场。

  市消防支队、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水上消防支队:迅速出动消防力量,负责现场灭火救援行动的指挥,负责消防增援力量的快速调配,指导疏散人群撤离至安全地带,组织专业人员应急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对事故救援提供专业技术指导。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对受伤人员开展现场检伤、院前急救、院内救治等卫生应急工作。对救援行动提供相关专业技术指导。

  市环保局:负责环保污染事故现场的调查取证,搜集事故原因及过程相关的信息资料,负责现场分析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污染程度和范围,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污染扩大,并提出对环境和人员保护措施的建议;对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等级和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分析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对取水口水源危害进行分析评估,并在第一时间传递给市城乡建设局。

  市城乡建设局:做好水污染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水文资料,为救援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市质监局:负责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港口大型机械中的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检测,协助应急救援方案的制定。

  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资金的拨付。

  市民政局:参与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南通移动公司、南通电信公司、南通联通公司及南通供电公司: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通信、电力供应保障。

  3 预防与预警

  3.1 信息内容及来源

  市气象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及职责要求,加强对引起或可能引起港口安全生产事故的危险源、自然灾害(如气象、海洋、水文等)等相关信息的监测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监测预警体系,监测与收集安全生产事故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风险分析,预测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概率及后果,做出相应判断,发布预警信息,采取预防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协调安排人员值班,注意接收来自市气象局的气象(台风、暴雨、风暴潮、大雾等)预警信息、市海洋与渔业局播报的海洋预报信息以及上级有关部门传达的有关自然灾害信息。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接收到的可能诱发突发事件的自然灾害(如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等相关信息,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并传达到各相关部门和企业,做好相关突发事件的预防准备工作。

  3.2 预警与预防

  3.2.1 预警级别确定原则

  按照港口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将预警分为以下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事故(I级 红色预警)

  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Ⅱ级 橙色预警)

  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Ⅲ级 黄色预警)

  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Ⅳ级 蓝色预警)

  指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2 预警发布与解除

  3.2.2.1 预警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获取的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预测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预警信息;对预测可能影响到周边相邻区域的突发事件,要同时向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周边相邻区域发布预警信息,并根据事态的发展和最新情况,及时进行后续报告。

  (1)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和性质、预警起止时间、预警级别、可能影响区域(场所)、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自防自救措施及发布部门等。

  (2)预警信息主要采用短信平台、网络群发、电话(手机)电台、电视等方式传递。

  (3)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信息。

  3.2.2.2 预警解除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应适时调整或解除预警状态,程序如下: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警监测追踪信息,确认预警涉及的突发事件危险已经消除,需要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应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状态解除建议。

  (2)各级预警在所对应的应急响应启动后,预警自动终止,不再单独启动预警解除程序。

  3.2.3 预防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方面获取的突发事件信息,对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开展必要的风险分析,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并做出相应的判断,向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预警信息及分析判断结果,迅速组织做好有关准备工作,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2)相关部门和企业在接到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应按照制定的有关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迅速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南通海事局、市消防支队、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等部门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备勤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市港口局、市经信委等部门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市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建设局、市通信及供电单位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由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落实相关安全防范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信息报告制度

  港口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事发地政府是港口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应按规定向市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港口安全事故信息。

  发生Ⅲ级以上港口安全事故,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应急处置过程中,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及时向市政府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应急结束后,报送事件总结材料。

  4.1.2 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事件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突发事件的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2)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

  (3)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及事件的类型和性质的初步判断;

  (4)突发事件起因及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及设备设施损坏初步估计情况;

  (5)突发事件抢救处理的情况、已经采取或准备采取的应急应对措施;

  (6)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发展势态及可能扩大影响范围的初步判断;

  (7)突发事件后需要保护的环境敏感点(如取水口、居民点等);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援和确保的资源等有关事宜。

  4.1.3 信息确认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事故的有关信息进行确认,并进一步向发生事故企业的有关负责人了解事故的信息和现场救援情况;

  (2)将事故信息报告市应急指挥部。

  4.2 先期处置

  市港口管理局、事发地政府及港口管理部门、事故企业根据本部门、单位的相关预案进行事故先前处置,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切断事件传播、扩大的渠道与途径。同时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先期处置措施主要包括:

  (1)事发单位立即采取措施自救互救;

  (2)先期到达的相关职能部门和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开展抢险救援、现场控制等工作;

  (3)事发地政府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4.3 启动预案

  (1)发生Ⅲ级港口安全事故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决定启动预案并赶赴事故现场;

  (2)发生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港口安全事故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决定启动预案并赶赴事故现场。

  4.4 基本应急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掌握的事故信息,通知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的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将事故有关信息通报给有关企业和相关部门;根据事故性质及救援工作需要,成立应急专业小组。

  各专业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各救援小组具体组成成员及职责如下:

  (1)专家技术组:由安监、港口、海事、引航、消防、环保、卫生、通讯、气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有关企业等单位的专家组成,由市港口管理局牵头。负责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支撑。

  (2)协调联络组:由港口、通信和事故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由市港口管理局牵头。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联络、应急物资的调度等工作。市港口管理局负责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与各应急小组之间的协调和通信联络工作,包括传送现场指挥部的各种救援指令和各救援小组向现场指挥部的请求指令;负责现场应急指挥部与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工作;负责与港区有关企业之间的协调与联络工作。市港口管理局负责事故现场所需的各类生活物资、救援器材及运输车辆的调度工作。相关通信单位负责通信联络畅通。

  (3)抢险救援组:由事故单位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事故单位牵头。负责事故现场的抢险,及时控制危险源,遏制事态扩大;负责堵漏、有害物质的消除、危险源的转移;负责人员、物资的转移和抢救;负责重要设备、设施的紧急关闭;负责应急供电或断电。

  (4)应急救护组:由医疗、卫生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协调事故现场人员救护工作;负责对受伤人员实施现场紧急救护;负责和医疗部门取得联系,并护送重伤人员去医院治疗。

  (5)灭火救援组:由市消防支队、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水上消防支队和相关企业的消防队伍组成,市消防支队牵头。市消防支队负责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现场火灾扑救工作;负责搜救被困及受伤人员。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水上消防支队负责事故水域火灾扑救工作。

  (6)监测预警组:由环保、质监、卫生及事故单位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市环保局牵头。市环保局负责现场分析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污染程度和范围,提出对环境和人员保护措施的建议,防止污染扩大,负责调查重、特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市质监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压力容器、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检测,并提出处置方案。

  (7)安全警戒组:由公安、边防、交通、海事及事故单位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市公安局牵头。市公安局负责安全警戒,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秩序,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根据指令,对可能危及到的区域内人员进行撤离和疏散,并负责警戒区内的社会治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保证救援道路的畅通;南通海事局负责协调并进行水上交通管制;南通边防检查站负责涉外事故中外籍人员及设施的应急管理。

  (8)应急保障组:由港口、经信、财政、交通及事故单位等方面人员组成,市港口管理局牵头。市港口管理局负责应急救援资源(包括物资、设备、器材、工具)的调动工作,负责事故救援过程中各种信息的搜寻、采集和管理工作并及时为总指挥、现场总指挥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市经信委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信息提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救援物资的运输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资金的拨付。

  (9)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港口管理局、事发地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负责港口安全事故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的对外发布。信息发布主要方式包括: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舆情引导、新闻报道、媒体共同采访或独家专访、发布新闻通稿等。

  (10)事故调查组,由安监、港口、公安、检察、监察、海事、市消防支队、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总工会、事故所在地政府、事故单位等方面的有关负责人组成,市安监局牵头。协助现场指挥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中伤亡人员的赔偿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中财产损失的赔偿工作。

  4.5 扩大响应

  Ⅲ级及以上港口安全事故发生后,基本应急程序难以有效控制事态,或发生特殊灾害事故,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的态势时,应立即转入扩大应急状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扩大抢险救灾资源使用、征用、调用的范围和数量,必要时依法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

  当港口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十分严重、超出南通自身控制能力范围,需要省或者其他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市政府将情况立即上报省应急指挥中心,由省直接指挥或授权南通市指挥。

  4.6 应急结束

  港口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依据法定程序,经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宣布解除灾情,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秩序。

  Ⅲ级及以上港口安全事故应急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各方情况,形成全面总结材料,报市应急指挥部。

  市各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时调查统计事件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事件所造成损失、综合减灾情况,分析事故产生的具体原因,研究加强管理的工作措施,并形成评估报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1)应急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及事故发生企业要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确保生产秩序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作业。

  (2)对突发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对伤亡人员家属进行安抚。

  (3)对应急物资进行检查,补充应急过程中使用的应急物资。

  (4)针对突发事件危害介质对人体、土壤、水源、空气等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应联系有关专业机构进行监测,提供处置建议,落实处置措施,直到符合上级有关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5)相关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向保险公司的具体理赔工作。

  5.2 调查评估

  (1)应急结束后,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做好配合工作。

  (2)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性质和总结报告,负责对应急过程、应急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应急总结、评估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事件情况(类型、时间、地点、损失情况);应急处置过程;处置过程中动用的应急资源;应急能力;处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和应吸取的教训;对应急预案的修改建议等。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港口单位及各成员单位要保证通讯联系畅通,应急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

  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港口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市安监局、市港口管理局、港口救援物资储备单位、市医疗救护中心等建立畅通的应急救援指挥通信信息系统。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各成员单位和人员的通信保障,做到即时联系,信息畅通。港口企业负责保障本单位应急通信、信息网络的畅通。

  6.2 救援装备保障

  港口发生重大事故时,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港口设备、消防设施、防污材料等救灾装备和储备物资开展救援。应急救援储备资源不足时征用备用救援装备,征用救援装备所需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地政府和事故单位予以解决。

  6.3 救援队伍保障

  港口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南通市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各县(市)、区应成立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港口单位均应成立相应事故救护小组或应急救援组织。

  6.4 交通运输保障

  在应急响应时,在现有交通资源下,及时处理港口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人员、队伍、装备、物资。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应急救援时间。

  6.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6.6 经费保障

  港口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事故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请示市应急指挥部,经总指挥同意后,宣布解除事故应急状态,恢复正常生产。

  7 综合管理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及相关企业贯彻执行应急预案情况,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年度安全考核之中。

  7.1.1 奖励

  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部门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在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2)防止突发事件发生或抢救救援工作中贡献突出,使人员或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着的;

  (4)做出其它显着贡献的。

  7.1.2 责任追究

  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

  (2)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3)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4)散布谣言,扰乱正常生产秩序,阻碍应急人员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5)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2 预案的宣传与培训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做好港口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类媒体,加大对港口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

  7.3 预案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应有针对性地组织港口安全事故应急综合演练和专项事故应急演练,提高突发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在演练中不断完善本预案。

  市港口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拟定演练计划,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实施。

  7.4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港口管理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形势发展变化需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 附则

  8.1 术语说明

  8.1.1 码头及其附属水工建筑物

  指船舶靠泊和进行装卸作业、旅客上下的必要设施,是港口的主要水工建筑物。

  8.1.2 港口水域(港内水域)

  包括锚地、进港航道、港池以及船舶制动水域、回旋水域、码头前沿停泊水域。

  8.1.3 港口陆域设施

  包括企业港区内部的库场、铁路、道路以及为港口作业服务的各种设施及建筑物。

  8.1.4 港口大型机械

  是指门座起重机、岸边集装箱起重机、吸粮机、轨道式龙门起重机、装(卸)船机、轮胎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斗轮堆取料机、露天固定带式输送机、轮胎起重机(25吨级及以上)和输油臂等。

  8.1.5 危险化学品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和腐蚀品。

  8.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港口管理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南通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码头自然灾害事故应急预案3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株洲港口突发自然灾害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规范株洲港口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援行动,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和协调应急力量,实施预警和紧急救援措施,最大程度降低损失,维护株洲港口的安全和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株洲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株洲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株洲港口发生大风、大雾、暴雨、洪水、冰冻等自然灾害的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指导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2)反应及时、措施果断;

  (3)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4)依法依规、科学决策。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港口突发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市地方海事局成立港口突发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株洲港口突发事故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株洲港口突发事故的应急指挥、组织协调等工作。小组组成:

  组长:株洲市地方海事局局长。

  副组长:株洲市地方海事局分管港口工作的副局长(局领导)。

  成员:株洲市地方海事局办公室、人事科、财务科、法规科、安全监督科、港政运政科、船舶检验科、船舶船员科、航道科、各地方海事处等科(处)室负责人。

  港口突发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对株洲港口发生的Ⅰ~Ⅳ级突发事故予以对应响应及先期处置。主要职责包括:

  (1)指导编制港口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当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本辖区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面临的事故风险、重要应急资源及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时提出修订应急预案的要求;

  (2)督促港口经营人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督促辖区港口经营人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进行备案、开展预案演练,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3)建立和完善与港口经营人间协调处置突发事故的有关机制;

  (4)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株洲港口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决定株洲港口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

  (5)根据港口突发事故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或提请启动、终止本预案的应急响应,调集港口应急救援资源;

  (6)完成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2领导小组办公室

  略,同《株洲港口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2.3应急救援工作组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现场处置组、后勤保障等、事故调查组等若干个应急救援工作组,负责应急处置具体实施,由市地方海事局局内相关科(处)室组建,在领导小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由局办公室负责人任组长,成员为安全科、港政运政科、船舶检验科、船舶船员科、航道科、财务科、法规科、相关海事处负责人。主要负责内外工作协调;负责收集、发布信息,汇总、汇报事故及救援情况和工作动态;负责宣传报道工作。

  (2)现场处置组

  由港政运政科负责人任组长,成员为相关科室、处负责人。主要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救援方案,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处置。

  (3)后勤保障组

  由局办公室负责人任组长,成员为相关科室、处负责人。主要负责应急设备和物资的供应、应急车(船)的调度、受灾人员的转移安置等后勤保障工作。

  (4)事故调查组

  由安全监督科负责人任组长,成员为港政运政科、法规科、相关海事处负责人。主要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原因分析;负责事故善后处理。

  2.4专家组

  市地方海事局根据需要聘请港口、海事、航道、安全、消防、危险化学品、环保、气象等专业的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应对自然灾害时,其主要职责是:

  (1)开展港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和咨询服务工作,为港口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应急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2)预测自然灾害对港口的影响,对各类自然灾害的救灾方法、处置措施、灾害损失等方案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为评估港口基础设施的损失,分析自然灾害对港口、水路交通、环境和社会的影响,为确定应急相应级别提供决策依据;

  (4)提供港口自然灾害应急方面的技术支持。

  3预警与信息发布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建立健全港口自然灾害预测制度,通过多种途径收集自然灾害相关信息。

  3.1预警分级

  根据自然灾害严重程度一般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3.2预警信息发布

  当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渠道接收到自然灾害预测信息后,按以下程序发布预警信息:

  (1)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将接受到的自然灾害预测信息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

  (2)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将自然灾害信息报告领导小组及相关成员;

  (3)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接受到的自然灾害预测信息转发给相应的应急责任单位和各港口经营人,并确认其收悉。

  3.3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领导小组根据预警级别和实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向相关单位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等。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自然灾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3)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协调可依托的应急救援队伍做好救援准备。

  (4)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工具和设备,准备应急设施和场所,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协调有关部门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广播电视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

  4应急响应

  按照自然灾害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港口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4.1分级响应

  4.1.1Ⅳ级响应

  Ⅳ级应急响由领导小组启动并负责应急指挥,组织相关成员按预案要求做好事故防范和应急反应的各项工作,加强督查在建港口工程抢险救护措施,指派相关人员到工程现场进行检查;港口经营人做好自然灾害应对工作,召开预防工作部署会议,认真组织预防自然灾害的前期准备工作,加强自然灾害衍生事故的防范措施;对重要设备、设施和人员落实安全防护和应急措置的基础上,加强对重点保护目标的监护,并落实企业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保持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实时联系。

  4.2.2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Ⅰ级、Ⅱ级、Ⅲ级响应由领导小组报请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并立即组织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后,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开展救援工作。

  4.2应急处置

  4.2.1分类应急处置

  根据株洲港气象条件,针对主要自然灾害列明了处置要点。

  4.2.1.1防抗大风应急处置要点

  (1)在每年大风季节来临前应召开全港防大风工作会议,部署当年的防抗大风任务;

  (2)领导小组办公室值班人员要注意收集大风预测信息,当收到大风预警信息后,应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按程序报告领导小组并通知港口经营人做好防抗大风的工作;

  (3)防抗大风过程中,重点是预防。当发布大风预警信息时,各港口经营人应警惕大风对本企业的影响,注意接收气象信息;当发布蓝色预警信号时就应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当发布黄色预警信号时,港口经营人要视情停止装卸作业,固定好岸吊等;当发布红色或橙色预警信号时领导小组要随时准备应对突发险情的处置。

  4.2.1.2防抗雷暴应急处置要点

  (1)按规定周期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码头设施的防雷接地装置进行检测,确保时刻处于完好状态;

  (2)当气象部门发布雷暴预警蓝色信号时,码头停止作业,关闭一切非应急用途的电气设备的总电源;

  (3)禁止人员在码头、设备上停留,尽量不要再空旷处逗留及在室外使用手机通信;

  (4)当发生人员遭受雷击的情况,应及时采取医疗救护措施。

  4.2.1.3防抗暴雨应急处置要点

  (1)容易受淹的港口经营人做好防抗暴雨的准备工作,及时转移低洼易受淹地区的货物;

  (2)暴雨可能引发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相关港口经营人要加强防范工作;

  (3)处于危险地带的港口经营人应停止办公,立即将人员转移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4)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由于降雨较大,能见度低,因此暂停靠离泊作业。

  4.2.1.4防抗洪水应急处置要点

  (1)领导小组应加强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密切监视水情、雨情的发展变化,加强对港口经营人防汛工作指导;

  (2)港口经营人在防洪期间要同时注意降雨情况,防止因暴雨而水位急涨造成的险情;

  (3)领导小组办公室值班人员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洪水水位情况;

  (4)港口经营人检查防洪措施,准备好沙袋、救生衣等应急物资,做好防抗洪水工作。

  (5)处于危险地带的港口经营人要及时疏散人员到安全地带。

  4.2.1.5防抗大雾应急处置要点

  (1)企业应采取开启码头灯光等措施;

  (2)码头应和船舶保持联系,将有关情况告知船舶,并要求船舶显示航行灯,注意观察航道情况,保持安全航速,靠近码头时要控制好余速;

  (3)必要时停止船舶靠离泊作业;

  (4)港内作业要注意安全,装卸机械和车辆驾驶人员应控制速度,确保作业安全;作业场所增加安全监护人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必要时停止装卸作业。

  4.2.1.6防抗冰冻应急处置要点

  (1)企业应在冰冻天气加强值班;

  (2)准备好相应的铁锹、稻草等工具,做好港口上的除冰和防滑工作,准备好救生衣等设备,防止人员意外落水;

  (3)港口运输的车辆应在车轮上加装链条等防滑设施等;

  (4)当出现港口水域冰冻情况时,应停止港口装卸作业。

  4.3应急结束

  应急响应终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市气象部门发布预警信号解除通知;

  (2)现场指挥部已确认灾害现场应急行动结束,灾害后果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灾害事故隐患消除。

  确认符合应急响应终止条件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略,同《株洲港口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6 应急保障

  略,同《株洲港口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7 监督管理

  略,同《株洲港口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更新

  本预案由株洲市地方海事局制定,并对预案实施或应急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和法规要求及时修订本预案,并每三年对预案进行重新修订。

  9附录

  附件1自然灾害预警信息记录表

  附件2自然灾害引发事故接警记录表

  码头自然灾害事故应急预案4

  为提高厦门港应对台风、地震、海啸、洪涝等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应急反应能力,防止灾害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福建省防洪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福建省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厦门港口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省、市预防自然灾害工作的方针、政策,充分认识其长期性、艰巨性和紧迫性,把防止人员伤亡和减轻港口设施损失作为首要任务。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措施和规章制度,结合港口特点,做到责任、组织、预案、物资“四个落实”,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快速反应,全力抢险,常备不懈”的工作方针,真正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厦门港口预防自然灾害预案组织指挥机构为厦门港口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指挥全港预防自然灾害工作,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

  成员:

  (二)主要职责

  1.落实省、市领导和相关上级部门指示;

  2.制订应急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3.指挥协调现场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调集抢险人员和抢险物资等,督促检查各项抢险救灾工作的落实;

  4.了解和掌握现场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和相关上级部门报告;

  5.决定应急工作是否结束并转入正常工作;

  6.负责现场新闻报道的指导工作;

  7.指导善后处理工作等。

  三、防台防汛、防抗地震海啸、防抗洪涝预案

  (一)防台防汛预案

  内容见《厦门港防台防汛预案》(附件)。

  (二)防抗地震、海啸预案

  1、通信系统

  (1)应急联络方式:

  厦门港口管理局值班室电话:XX,传真:XX,实行24小时值班

  厦门市人民政府值班室:XX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XX

  相关社会救援组织机构联络通讯如下:

  紧急救护120

  火警救援119

  公安救援110

  电力抢修XX

  厦门海事局XX

  (2)通信手段

  灾害发生时,当有线电话还没有受到破坏时,可以使用有线电话进行通信;当有线电话受到破坏时,可以使用高频无线集群电话或手机通信。

  (3)预警发布

  根据《福建省海啸灾害应急预案》,将海啸灾害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海啸灾害、重大海啸灾害、较大海啸灾害、一般海啸灾害。其中,受海啸影响,预计福建沿岸验潮站出现200厘米(正常潮位以上,下同)以上海啸波高时,发布海啸灾害Ⅰ级警报。受海啸影响,预计福建沿岸验潮站出现150厘米~200厘米(不含)海啸波高时,发布海啸灾害Ⅱ级警报。受海啸影响,预计福建沿岸验潮站出现100厘米~150厘米(不含)海啸波高时,发布海啸灾害Ⅲ级警报。受海啸影响,预计福建沿岸验潮站出现50厘米~100厘米(不含)海啸波高时,发布海啸灾害Ⅳ级警报。

  厦门港口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发布的海啸警报发出相应通知。

  2、应急物资准备

  安全帽、应急灯、救生衣、帐篷和必备的工具(如刀子、钳子)等救生物资、器材、设备要充分准备到位,各种车辆、机械、船舶及其它设备要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各港口经营人要相应配备以上应急救生物资,做到有备无患。

  3、减少损失的应急措施

  (1)切断电源

  港口局办公楼应指定专人负责切断电源;港口经营人也应相应指定专人负责切断电源。

  (2)人员疏散

  港口局人员的疏散由安全技术处负责,撤离后到指定的集中点集中,必须立即清点人数和查明人员受伤情况。

  各单位要相应指定专人负责员工疏散,员工比较多的单位要分成几组,并明确各组的人员和负责人。

  (3)重点物资的管理

  各单位对重点物资(如危险物品)要加强管理,专人负责,防止灾后损害扩大。

  4、灾后调查

  (1)各单位灾后24小时内要及时开展灾后调查,明确调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分工和职责。

  (2)调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a.死亡人数

  b.受伤人数

  c.财产损失情况

  (3)厦门港口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及时汇总港口损失情况,上报市相关单位(部门)和省交通运输厅。损失较大的,同时上报交通运输部。

  5、灾后恢复生产

  灾后24小时内,厦门港口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港口生产要求及时安排船舶靠泊,尽可能恢复港口生产。

  各港口企业要及时清理港区道路,修复港口机械设备,尽快恢复生产。

  (三)防抗洪涝预案

  1、通讯指挥系统

  同《防抗地震、海啸预案》。

  2、应急物资准备

  同《防抗地震、海啸预案》,特别要增加水上救助船舶和救生衣等设备。

  3、减少损失的应急措施

  (1)港口局和各单位都要相应指定专人负责切断电源。

  (2)平时加强设备绝缘性能的检测和防雷击设备的检查。

  (3)各单位汛前要对所属码头、堤防、闸口、趸船、系锚船舶及其它水上设施和容易受淹的要害部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尤其是对老旧船、水泥船、危险货物码头等重点和薄弱环节要勤查并立即整改。

  (4)低洼地段物资(如粮食、化肥)、设备要及时转移,危险化学物质要专人负责管理,及时转移堆放。

  (5)客运码头要根据水位变化,松、绞趸船锚链,随时搭好跳板、拉好安全护栏,确保旅客上下船安全畅通。

  4、灾后调查和恢复生产

  同《防抗地震、海啸预案》。

  四、日常管理

  各单位应做好如下工作:

  1、制定本单位预防自然灾害预案,报厦门港口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2、定期对本单位的预防自然灾害预案组织演练。

  3、加强对职工的培训,提高职工对预防自然灾害或自然灾害抢险的能力和意识。

  4、定期对预防自然灾害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设备设施及时进行更新。

  5、厦门港口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对港口行业的各相关单位和经营人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各项预防措施得以落实。

  五、应急管理

  1、各单位获知自然灾害预报信息时,应迅速启动本单位预防自然灾害预案。

  2、遇突发性自然灾害时,各港口经营人在确保职工人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应急行动和相应措施,尽可能防止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3、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发生时,各港口经营人首先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

  4、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厦门港口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需要应急救援的,应及时报告厦门港口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启动相关应急救援体系和预案。

  六、附则

  1、漳州分局、招银港区和石码港区应分别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当地政府部门审批,并送各相关单位(部门)备案。

  2、各单位应在本预案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厦门港口管理局备案,以形成整个港口的预防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体系。

  3、本预案由厦门港口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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