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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化调整工作调研报告

时间:2022-07-15 09:14:37 调研报告 我要投稿

行政区域化调整工作调研报告(精选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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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化调整工作调研报告(精选7篇)

  行政区域化调整工作调研报告 篇1

  工作运行情况

  总体上看,全县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是全面跨越发展、富民强县步伐的一项重大决策,得到了基层广大干部群众内积极拥护与大力支持。自20xx年11月全面完成调整并运行半年多来,基本达到了“工作运转有序、资源配置优化、发展活力增强”等效果,为加强和有力推进乡政府成为服务型、发展型、责任型、法治型政府的现代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等奠定了坚实基础。

  1、资源配置优化。行政区域调整后,将原村纳入乡,现我乡大多数行政村均在一条线路上。能在区域范围内优化配置资金、技术、土地、劳动力等要素资源,能在范围内统筹推进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建设,全面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2、行政效能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进一步完善了乡机构设置,逐步建立起统一效能的组织体系和管理框架,降低运行和发展成本,提高了行政效能。调整后,实行集中办公,将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服务项目纳入中心“一站式”办理,并规范即办、代办、协办三类办事流程,例如:上纳咪村村民到所属乡政府办理事务行程缩短近40公里,极大改善了群众办理不方便情况。

  3、班子团结,各项事业蓬勃发展。行政区域调整后,班子队伍优化配置,增强了干部的凝聚力,战斗力,积极推动各项事业。一是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强化领导,明确职责落实时间节点责任制,加强监督使项目建设能够按时完成。二是稳步推进脱贫攻坚。帮扶力量增强,帮扶措施切实有效,补足工作短板,坚决打赢精准扶贫攻坚战。三是环境治理初见成效。扎实开展“三域一居”环境整治、月周末大扫除和“六化三整治”工作,建立垃圾清运队,有效改善了我乡环境卫生,使乡村面貌焕然一新。

  存在的问题

  1、工作规划不足。目前面临人口增多、面积增大、产业增加、需求增强、要求提高等一系列新变化,必然要求从统筹城乡发展的新的视觉开展工作。目前缺乏整体性、长远性和全局性的总体规划。加之因上纳咪村纳入我乡后,增加寺庙工作,缺乏寺庙管理经验,尚没有完全适应调整后的新常态要求,习惯于老的思维方法,没有更深、更主动思考发展。

  2、干部力量亟待加强。管理地域、群众人数大幅增加,推动经济发展的任务加重,而人员配合相对缺乏。一是绝大多数干部一身数职、一身多责,无力承接专业性较强的事权。对一些业务技能要求较高的职权,但是乡由于人才不足,技术力量无法支撑而不能“接权”;二是基层干部缺编严重,但对缺编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招录、遴选等没有自主权,无法及时补充配备所缺人员。三是人员配备不到位,被抽借人员多。造成一些工作出现断档,工作质量得不到保障。四是缺乏专业性技术型人才。例如:无寺庙管理专业人员。

  工作建议

  1、突出规划引领。突出特色,在功能互补、配套服务、协调并进的框架下进行规划定位,特别是要结合民族文化传统等资源稟赋,塑造乡镇个性特色。

  2、强化指导监管。建立对乡镇的考核评比体系,分不同的类型对乡镇进行考评排位,指导激励乡镇加快发展。

  3、充实乡镇力量。根据乡镇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总量设置领导班子职数和职能机构,因地制宜,区别对待,配齐配足行政、事业编制人员,改变一个办公室承担多项职能,一个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身兼数职的现状。弥补乡镇专业业务人员不足的问题;将现有的管理人员逐步按程序调整至与所学专业对应的管理岗位,充实专业技术队伍。规范干部流动和借调管理。

  4、加强集中培训,提升乡镇干部队伍能力素质,建立健全干部培训轮训制度,大力组织实施专业知识培训和再教育工程,更新发展理念、知识结构,加强激励塑造,综合运用薪酬、职务晋升等各种激励手段,使更多的人员成为适用性更强的“通才”,切实减少用人成本和人力冗余。

  行政区域化调整工作调研报告 篇2

  近年来,我市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紧紧围绕“法治南京”建设目标,依照部、厅和市有关法制工作部署,立足服务与保障南京基本实现现代化,建立健全法制工作规章制度及执法监督检查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司法行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法制环境。最近,吴爱英部长提出,司法行政工作要在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中发挥职能作用,省司法厅在《争当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工作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大幅提高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综合考评得分,在百分制考核中占比达到10%,市里也进行了为期4个月的行政执法大检查活动,充分显示法制工作在司法行政工作中日益重要的地位,我们必须及时适应工作变化,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我市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不断推动司法行政法制工作迈上新台阶,实现新发展。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思想要求上形成一致

  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是一项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保障性的工作,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体系和规范执法执业行为、推进司法行政事业科学发展方面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市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正处在难得的发展机遇期,今后随着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司法行政职能不断增多,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对司法行政法制工作还会提出更高要求。但是,我市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与司法行政改革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少差距,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认识到做好法制工作的重要性。一是统一思想。根据当前“法治中国”建设要求和省厅排头兵考核的实际需要,要彻底纠正司法行政法制工作可有可无的片面认识,法制工作是涉及司法行政方方面面的全局性工作,是所有职能部门涉及其中的事,法制工作的好坏也是所有局领导的责任。因此,我局每一位领导、每一位干部、每一个处室都必须树立法制工作是自己的职责所在、工作所系的观念,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配合抓,法制机构牵头抓,业务部门重点抓,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二是明确要求。法制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知识性、程序性较强,上级和同级主管部门较多,工作任务繁重、要求较高,既要完成省司法厅布置的各项工作,又要落实市委政法委、市政府法制办交办的任务。我们必须根据当年法制工作重点,结合各项具体业务工作,明确目标和任务,把法制工作的“刚性”和具体业务的“弹性”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法制工作落到实处。三是创造条件。市局、各区局至今没有专门的法制处(科)室,也没有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致使省、市法制部门布置工作时上下、左右不对口,开展工作难度较大,要向省内排头兵考核先进城市看齐,把设立独立的法制工作机构摆上议事日程。在人员上,要选择政治觉悟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专职法制干部。在机制上,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法制工作充分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障碍,建立一整套法制工作制度,形成工作体系。在保障上,不断加大对法制工作的技术、经费等投入。推动法制工作发展水平与司法行政事业发展形势相适应。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在体系建设上取得成效

  我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工作在多年实践中积累了一些经验,形成了一套比较有效的工作方法,但是我们必须要认真总结提炼,上升为切实可行的八项工作制度,初步建立形成我市法制工作规范高效的运行制度体系。一是领导民主决策制度。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定期共同专题听取法制工作汇报,召开专门会议增强全局依法行政意识,全面推进我局法制工作明确方向。在遇到重大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管理措施出台时,局党组要进行集体讨论、民主协商并形成制度,确保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二是执法人员准入制度。利用省、市行政执法证件定期换发的要求,建立领证人员的执法、学习培训、考核、奖惩情况专项电子档案,同时实行执法人员动态调整,保证在岗执法人员全部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行政复议岗位办案人员要具备省行政复议资格,基本实现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三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实行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立项管理,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备案,定期通报反馈制度。积极推动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工作,建立审核意见反馈机制和已出台文件修正解释机制,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得到保证。四是行政争议解决制度。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完善行政审查、复议办案程序,改革创新行政复议审查方式,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进一步加强案件事实的调查和认定工作,不断强化自我纠错功能,确保行政处罚主体合法、程序完备、事实证据充分、处罚行为公正、合法、有效,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五是学法用法培训教育制度。将学法用法作为领导干部和机关公务员日常工作的必修课,列入市委中心组及机关学习计划和公务员年度学习考核内容,扎实开展集中学习培训和考试活动。学习内容可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行政法律基础知识以及本系统、本部门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气。六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百分考核制度。根据《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质量考评办法》,我局也要将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工作列入对区司法局和市局各业务部门的年度考核目标,通过查看区司法局网站、现场查看办公场所规范化设施和是否制订法制工作相关制度,结合平时抽查情况,政务公开情况,按时答复局长信箱情况等,将执法质量、执法监督、执法基础建设等列入百分考核细则,促进各项业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强力推进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和服务能力水平全面提升。七是法制工作信息报送制度。要求各区司法局、市局各业务部门、各直属单位高度重视法制工作情况报告和信息报送工作,严格按规定要求及时报送法制工作情况、动态、经验、总结、问题、决定和统计数据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情况,指导工作。八是法制工作理论研讨制度。每年定期组织调研,将法制工作做为重要课题,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将调研课题分解到有关部门、责任到人,安排布置调研任务。并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基层进行调研,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调研文章,指导法制工作。

  三、充分结合工作职能,在实现载体上持续创新

  法制工作不是一项单纯的业务工作,应该创新实践载体,与具体的业务工作相结合,才能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发挥法制工作的职能作用。一是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把活动中激发出来的工作热情、进取精神转化为做好法制工作的动力,把开展活动取得的成效体现在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在法律法规应用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在加强法治中国、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机关建设等方面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开门制定司法行政政策法规的体制机制,体现群众诉求,积极争取群众对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的群众满意度和社会认知度。坚持从思想作风切入、从突出问题改起、从实际工作做起,进一步加强执法(业)监督管理,推进规范执法(业)、文明执法(业),为民服务。畅通行政救济渠道,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二是与法制宣传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法制宣传职能优势,紧紧抓住我市争创“六五”普法全国先进的契机,进一步加大依法行政宣传力度,做好领导干部、公务员队伍学法用法和普法品牌建设两项重点工作,重点组织实施“法律人在行动”等系列法制宣传活动,继续发挥“18法律咨询广场”法制宣传主阵地作用,为深化依法行政工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三是与重大专项活动相结合。在开展“双进双联”法律服务专项活动中,充分整合法律服务和纠纷调解资源,建立法律服务进企业工作协调机制和服务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为我市加快经济方式转变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在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中,积极鼓励各区局和基层单位发现、培育和推出先进典型,树立充满活力、务实高效、公道正派、廉洁执法的良好形象。四是与信息化管理相结合。一方面,认真落实市行权办“权力事项公开统一规范”的要求,对公开事项的内容和形式进行有效统一,做好市局行政权力事项数据与市行权办监察系统的对接工作。另一方面,按照省厅执法质量考评办法,制定我市的具体实施意见,对执法事项进一步确定工作考核点和考核分值,为构建司法行政法制工作运行机制提供强有力的基础保障。同时运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和行政执法公开,确认公示我市司法行政全部的行政权力执法事项,实现行政权力网络化运行,促进权力运行更加公开、规范。五是与加强队伍建设相结合。全系统紧紧围绕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重点加大对《公证法》、《律师法》、《人民调解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的执法检查力度,并把握年度检查、名册公开等有利时机,突出加强行业机构、人员执法(业)行为的检查考核,加强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司法行政人民警察等队伍建设,有效避免和减少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发生。

  行政区域化调整工作调研报告 篇3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推进我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思明区依法治区办于近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一次关于依法行政的问卷调查,对我区2004年以来各个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是否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落实政务公开、是否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实现高效便民服务等事项进行调查,将2000份的问卷调查表发放到各类行政管理相对人手中,由各类调查对象对我区各行政部门在依法行政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截至目前已回收问卷1626份,有统计信息的1404份,其中有464份约占33的问卷对具体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行为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看法。

  鉴于这次问卷投放的对象范围有限、填写人的文化层次、经历参差不齐且此次调查时间较仓促,所以从总体统计信息反映出来的问题并不一定完全准确、面面俱到,也可能因某些具体原因带有特定人、利益群体的主观因素,不是绝对客观,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区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比较突出集中的主要有:

  1、部份群众对某些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并不能给予充分的理解和支持,甚至存在抵触情绪。主要是涉及对相对人利益影响较大的如行政收费问题,从问卷统计情况看4.6的调查人认为税务部门不依法行政主要集中反映在征税过高上,9.6的被调查人反映工商局不依法行政问题中有相当一部份也是反映工商乱收费问题,还有4.3的被调查人反映卫生局不依法行政问题中有一些反映的是征收卫生费不合理的问题,国家税收、工商管理费及卫生费都是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说明行政部门对群众政务信息公开还不够,没有和群众进行很好的沟通;

  2、部份窗口单位或与群众直接接触较多的行政部门在热情服务、文明执法方面仍做得不够。9.6被调查人反映的工商局不依法行政问题主要集中在工商局窗口岗位工作人员态度不好,过于冷漠甚至刁难前来办事人员,9的被调查人反映行政执法局的城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执法态度、手段不够文明甚至粗暴;

  3、部份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管单位监管不力,使群众利益受到损害。4.6的被调查人反映教育部门对中小学校、幼儿园乱收费问题监管不力,4.3反映卫生局不依法行政问题上也较多集中于对医院乱收费、乱开药监管不力上,2.3反映民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发放监管不力,没有依法发放,1.3反映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对社会保险金发放监管不到位,没有依法发放;

  4、个别部门存在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现象。有6.8的被调查人反映公安机关主要是派出所和2.1反映交警人员滥用职权,采取行政处罚、执行等强制措施中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没有充分履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职责;

  5、对群众、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整治力度不够。0.85的被调查人反映环保部门对油烟污染、噪音扰民等问题整治不力,0.7认为建设局对违章搭盖问题整治不到位,还有一些群众反映小区物业管理混乱问题、电信、有线电视乱收费及两桥收费问题。针对我区在依法行政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在以下几方面着重加强:

  一、增加政务信息透明度、加强民意沟通。

  根据这次调查问卷情况表明,有相当一部份群众对一些行政机关的行为并不能充分理解和支持,甚至抵触。同时,在回收的调查问卷中空白的占了11.1之多,除了在发放过程中动员工作做得不够的原因外,也反映了有些群众对政府机关仍存有不信任感或认为反映了也起不了什么作用的心态。通常来讲,“不了解导致不信任”,老百姓不知道官员在做什么事的时候,会倾向于认为他们没有做事或者没做好事。部份群众一方面不仅对于基层政府官员的行政风格和行政态度缺乏良好印象,另一方面对其行政行为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同,认为执法行为中的存在暗箱操作,这导致了不少基层群众对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作出负面评价。

  依法行政的最终目的是执政为民,而衡量是否依法行政的最实在标准莫过于“群众是否高兴和满意这个指标”,“有了解才能有高支持率”,所以我区的各级行政机关要取得群众的支持理解,更好的开展各项行政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就是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向群众公开各行政行为的法律政策依据、具体的办事程序,利用各种渠道特别是推行政府的电子政务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对行政执法的每一部门、每一岗位、每一环节,及内部各部门、各岗位、各环节之间的责任和衔接、协调,都具体清晰的加以规范,并将全部执法流程公示于社会,从而提高执法透明度,使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始终处于上级、各部门、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促进政府和百姓实时沟通,从最基础的地方着手,让老百姓知道政府官员们正在做些什么,这些沟通是对提高行政机关依法开展各项行为的支持度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在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同时,还应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比如听证会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民主决策机制,最近我市举行的几个关于轮渡渡船票改、征收垃圾处理费等几个影响较大的听证会,正是基于加强政府与群众进行充分事前沟通、尊重民意、提高政府行为透明度而采取的开明决策,因为事先征求了广大市民的意见,尽管可能在短期内对市民收益有一定影响,但群众负面意见的并不多,而“两桥收费”“幼儿园”学费调价未事先进行听证,相反的在这方面群众的反对意见就较多。显而易见在实施涉及这几个事项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得到群众理解和支持的前者负面评价肯定会少于后者。

  二、增强为民服务意识、落实文明执法。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直接面对的是相对人,群众办事需要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频繁接触,他们的行政风格和态度将会成为影响群众评价其工作表现的重要依据。这次调查表明,部份窗口单位如工商部门及与群众接触较多如公安、交警、城管等经常对相对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部门被反映态度不好或执法手段不文明,特别是城管人员被评价为执法手段粗暴。客观上说,造成这些反映的原因是多方面,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对当事人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必然会影响当事人的不正当利益,引起当事人的不满。这时如果执法人员的行为和态度出现了偏差,当事人就会借题发挥转移视线,妄图逃避处罚。就城管而言,一方面,部分城市无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不能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局部利益与城市整体利益的关系,法制观念淡薄,对生存现状有种种不满,当他们被处罚时,往往把城管执法人员当作发泄对象,采取过激行动,纠缠、围攻执法人员;另一面,市民对违反城管法规行为的认识仍停留在较浅层次上,一般对受处罚的违章者抱有同情心理,少数城管人员又确实有粗暴执法、以罚代管甚至违法执法等行为,在执法中,讲人情、拉关系、权钱交易等不良现象没有杜绝,执法行为的随意性没有得到根本控制,因此,当违章者无赖撒泼,阻挠执法时,围观群众在情绪上大都倾向于支持违章者,这就助长了违章者的抗法气焰,加之有居心不良者煽风点火,使事态进一步扩大,并有可能酿成暴力抗法事件。

  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妥善处理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的关系,不管哪个行政部门代表的都是国家的权威,其一举一动都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政府形象和群众对政府的信任。而城管执法面对的是社会弱势群体,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考虑到他们的特殊性,多一些克制和忍耐,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改变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把工作对象当作服务对象,过细地做好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提高执法的文明程度,真正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文明执法,它要求执法人员真诚地为人民服务,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要学会换位思考,不仅从执法者的角度出发,也要从当局人的角度考虑,在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表现出不卑不亢、热情周到的精神风貌。执法过程中要坚持做到“四个在先“:敬礼在先、礼貌用语在先、亮证在先、告知在先”,文明执法一方面可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执法保障:在执法过程中,有少数当事人会失去理智,打骂执法人员,在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对不法侵害合理避让,并留下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当事人打骂执法人员、妨碍公务的刑事责任,相反如果一时冲动,与当事人对骂对打,这就增加了追究当事人妨碍公务刑事责任的难度,更不能有力地保障自己的执法行为。另一方面,文明执法能够赢得群众的好感,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很多执法过程往往都是众目睽睽之下进行,如果执法人员行为粗暴、态度x横,即使作出的处罚决定有理有据,也会引起当事人和围观群众的不满。只有坚持文明执法,向当事人和围观群众讲清楚违法事实、执法依据,进行必要的宣传教育,才能使当事人理屈词穷,使围观的群众理解并支持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执法人员态度和蔼,言辞礼貌,也会让当事人减少敌对情绪。文明从尊重中开始,只要尊重他人,公正执法,大多数人是能够知礼明理、服从处罚决定的。

  三、加强行政监管、积极履行职责。

  从这次调查情况反映看,有些群众反映的医院、学校乱收费、社保金、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按时或依法发放等问题似乎不是直接针对某个行政机关,但这些都是某一或几个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是由相关主管部门消极不作为造成的。行政机关乃是由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需要而产生,就其本质而言,行政机关是通过管理而实现对社会公众的服务。而现实中,大部份行政机关都似乎是一种高高在上的国家权威的象征,其更侧重的是对相对人管理、处罚,而常常忽视公众的利益所在,对其所主管的部门、行业单位疏于监管,由此经常造成公众利益受损。对于一些媒体披露的涉及社会公共与公众利益的事件,如“大头娃娃奶粉事件”、“地沟油事件”、“劣质有毒豆腐事件”“铅超标绿茶事件”及“苏丹红一号”等, 面对这些事件,民众的本能反应是,政府监管部门在干什么?新闻媒体披露了有关对不法商贩惩治查处的追踪报道,但却从没提到过相关主管部门的任何责任,主管部门此时只是伸张正义、打击犯罪的角色,难道其在这些事件发生之前或当时没有任何责任,消费者是弱势群体,只有相关主管部门才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人力物力去及时查处揭示这些违法行为,而现实中往往在发生了系列严重后果才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而介入调查,而此时公众利益已经受损。对有关行政机关来说,不但要依法行政,还要及时行政,而如该“出手”时没有“出手”,或者事后“出手”,那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只能是一种行政不作为与消极行政的表现。

  作为某个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履行职责,发挥其应有的行政监管职能作用,不仅要对相对人实施必要的管理,更要履行对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有关行业、部门的监管职责,努力维护公众利益:一是做好事先预防,要增强责任意识,认真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职能。要严格审批手续,规范操作程序。在办理有关审批事项中,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审核上报的材料,除对其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依法严格审查外,还将相关信息在媒体和财政厅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确保每个审批对象符合成立的条件。二是做好日常防范,要加强行业执业质量监督,及时查处不法行为。依法进行日常的行政监管,切实做好监督检查和处罚工作,严格依据行业执业规定开展检查工作,认真收集检查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处罚,提出整改建议,并跟踪处理处罚决定的落实情况,对严重的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经济处理外,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对于群众投诉的问题要认真对待,追踪调查,做到件件件有落实。三是做好保障工作,要增强行政监管人力、技术、资金投入。要有一支技术过硬专业队伍,要有一套完善的技术检测设备、要有充足资金保证,用于监管的项目必须专款专用,只有这些基础条件具备才能公正而又精确地检验出不合格的产品或服务,及时取得第一手证据,有效地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四、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强化执法监督。

  这次调查结果还反映出了我区部份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还存在滥用职权,越权执法、执法不公、滥施处罚,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在社会上给行政执法工作造成相当恶劣的影响,使得老百姓不愿相信法律和行政执法会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吏治”是根本,要维护、整肃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首先要有一支过硬的行政管理队伍,要求执法人员做到廉洁奉公,公正执法。要做到这一点,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问题。行政执法人员个人素质差、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犯法的最根本原因,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是依法行政的基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是解决公正执法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要重视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学习教育,使其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和执法为民的思想,认识自己手中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的,是用来为人民服务,不允许用于谋取小团体利益和个人私利;同时要加强业务学习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工作水平,只有通过整顿规范行政执法队伍,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改善行政执法工作,才能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依法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老百姓也才能相信法律的权威和力量。二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问题。为什么执法过程会发生那么多令老百姓

  不满意的行为呢,很重要原因是现行监督体制和主管部门监督力度不够,监督难以到位,对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有力的惩罚措施。而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必须是全方位的: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复议职责,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司法机关要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认真办理各类“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人大及常委会要切实对行政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借鉴西方质询制度的经验,定期召开监督委员会对执法机关的质询和答复,建立定期执法检查制度,监督各种行政执法活动,纠正违法行为,制约执法行为的随意性,维护执法权威;要完善举报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实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对违法处罚行为的举报,同时要保证举报案件件件有落实。三是落实责任问题。要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评议考核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档案,对严格执法、忠于职责、出色完成执法任务的人员要给予奖励,对执法不严、执法犯法、徇私枉法者,进行严肃惩处,并将处理情况载入档案,晋级增资、提拔重用等都要与之挂钩。要落实错案追究制度,实行专人负责,出现错案,一追到底,决不姑息,该奖则奖,该罚则罚。

  五、围绕社会热点难点重点整治、为民办实事。

  这次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一些群众关注的、长期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仍没有得到确实解决,如社会环境脏、乱、差现象、医院乱收费、乱开药问题、学校、幼儿园乱收费、拖欠工人工资问题及低保、社保金的发放等等。随着我区城市建设发展、社会经济体制改革深化,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利益的冲突和矛盾的出现和激化,新的热点、难点问题还会不断出现,对于这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解决得好坏与否,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而这些问题形成的原因、牵涉的部门是多方多面,最终的解决仍要靠相关的职能部门确实履行职责。

  当前我区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依法行政要取得切实的成效就要着重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围绕这些热点难点根据各自所主管范围下大力气整治,确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卫生主管部门要下大力整治医院行纪、行风,制止乱收医院费、私下收受红包现象,严肃查处各种医疗事故,整肃医生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部门要针对群众反映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乱收费现象加强管理监督;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要重视维护外来工和下岗工人权益,着力解决拖欠民工工资及社会保险金的发放问题;民政部门要关注弱势群体利益,严格监督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发放;工商、卫生部门要加大对食品安全卫生的查处、监管力度,及时查处和尽力杜绝对群众身体健康有害食品的生产,避免重大食品安全卫生事故的发生;环保部门要切实解决事关群众生活环境质量的问题,重点整治工业垃圾污染、噪音扰民、生活小区油烟污染等影响群众生活健康、反映较多的问题。

  结束语:对行政机关提出依法行政的要求,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发布充分表明了国务院坚持依法行政的决心,而行政机关要做到执法为民,坚持依法行政,最终的问题还是解决各级领导干部的认识问题,必须正确处理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权力与法律的两个关系: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人民,行政机关是执行人民意志的机关,要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公正文明执法”,依法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行政权的行使,必须有法律授权并有法定依据,一切违法行为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要努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法律意识方面的水平和修养,树立依法行政意识,使权力服从于法律。当前,依法行政尚处在初级阶段,行政法治还面临十分艰巨的任务,无论是观念上还是制度上都面临着挑战,依法行政这一深刻的观念更新和制度变革还将任重道远。

  题外话:随着我区城区规划建设的深化和旧城改造步伐的加快,各个开发地段都在进行征地拆迁工作,由此引发了一些村民、被拆迁户与拆迁公司、政府的利益冲突甚至矛盾激化问题,鉴于政府在这其中始终担负的特殊角色和牵涉问题的复杂性,本篇没有将其列入讨论范围,但在征地拆迁特别是强制拆迁过程中所涉及的依法行政问题仍是一个值得专门探讨的课题。

  行政区域化调整工作调研报告 篇4

  根据市商务局为推动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出的调研提纲,我局组织相关人员就近年来的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梳理,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xx年依法展开对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我县行政执法工作由单一的生猪屠宰执法正式步入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行列。截止20xx年底,我县已展开的执法项目有生猪屠宰、酒类流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再生资源回收、成品油和洗染业等。20xx年,执法出勤2114人次,立案办结案件276宗,其中:成品油193件;占70%;生猪屠宰15件,占5%;酒类流通32件,占12%;零售商促销、再生资源回收等36件,占13%。处理涉案人员158人次,没有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案件来源:举报案件,占18%;市场日常巡查案件,占82%。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县商务局所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定编25人。现有在岗人员22人,其中:公务员4人,事业编14人,企业正式职工4人。装备方面,更新执法专项车为3辆,摄影机1部、录音笔2支,照像机5部,电脑5部,全体执法人员统一着装上岗。

  二、主要措施

  (一)队伍建设。我局将强化行政执法工作视为提升商务工作形象的主要抓手,从抓队员素质入手,树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理念,提升队伍的“战斗力”。多年来,执法队伍中没有出现违规违纪办案现象。

  (二)制度建设。建立学习、执法过错和责任追究、奖惩、案卷归档等十项执法制度,并逐项严抓落实。

  (三)法制建设。申报办理执法主体资质证和核定非行政许可项目,在具体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坚持准确定性、依法依程序办案,把案件办成“铁”案。近十年来,没有出现一宗因执法不当造成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向法院起诉的案件,提升了执法的公信力。

  三、试点变化

  自20xx年我县商务被列为全国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以来,对工作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一是提升了部门的整体形象,在部署工作中站在国家试点县的层面来高标准安排;二是执法人员的对自身的责任要求更高,能各自以更高的起高,从点滴事情做起,规范自身执法行为。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的有力推进,优化了商务局工作的自身形象,对管理整个社会商业发挥了较大的促进作用。

  四、问题和建议

  (一)争取立法保障,提升商务法律地位。从20xx年到现在,商务部门的政策法规和办法只有《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作为国务院条例出台,具有一定的执法权限。生猪屠宰移交畜牧部门后,商务部门剩下的大都是部门规章办法。包括酒类流通、成品油市场、二手车市场等规范管理,都只能借助公安、工商、卫生、质检、安监等部门的力量监管,缺乏相应的单独执法权限,造成管理困难,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被用在了协调各部门关系上。多年的实践表明,对违法行为只有及时、有力、严惩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而当前在商务执法工作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和惩处措施,仅仅靠部门规章、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特别在行业管理方面,陷入了管不了、管不好的尴尬局面。在商务执法方面,应适当增强执法权限,争取可以单独开展全程执法。例如,在酒类管理执法上要贯穿从生产销售到上市流通、到消费终端整个环节。因此,必须完善管理制度,加大监管惩处力度,提升商务法律法规的法律层次和地位。

  (二)办案经费不足,极易造成重处罚、轻管理、以罚代管的现象出现。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加强沟通和衔接,出台相应的政策举措以落实。

  (三)加强执法培训,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行政区域化调整工作调研报告 篇5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xx年工作要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志斌为组长,部分常委会委员、城建环资委委员和市人大代表为成员的调研组,于3月31日至4月1日,就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工作汇报,实地查看了青工路便民市场、富强南路人力市场、鞍山道五四市场、学府道市场的清理整顿情况以及东宝明胶西侧、和平三队、昌福村、三道沙河村、和平市场等地违法建设的拆除情况,并与市人民政府交换了意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牛俊雁、副秘书长刘程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领导及相关人员参加了调研活动。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适应城市发展和城市管理需要,我市于xx年3月成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综合行使城市规划、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管理以及部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三年来,市人民政府及市执法局等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不断探索执法管理体制机制,依法履行城管执法职能,为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做出了积极努力。特别是今年以来,紧紧围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这个目标,强化落实创卫任务,全面履行市区两级城管执法职能,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主要体现在:

  (一)建章立制,理顺体制,城管执法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市执法局成立以来,先后制定出台了《包头市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包头市店招设置和迎街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包头市社会市面商店展示、促销、文化、体育、庆典仪式和宣传活动管理办法》、《包头市城区道路公共场地分类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规范和完善城管执法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确立了“市区结合,以区为主”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确定了城管执法职能和两级执法主体,明确了市执法局与市规划、建设、公安、环保、工商等部门的执法职能衔接问题。推行并逐步完善城市管理“网格化”制度,把城市管理的重心落实到基层,形成“包片划段、明晰权责,一层抓一层、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集中整治,疏堵结合,强化市容市貌长效管理

  三年来,积极配合文明城市再评选、创卫等重大任务安排,及时开展市容市貌集中整治和重点巩固活动,开展了数十次大规模的市容市貌、户外广告和各类标识专项整治行动,共治理“六乱”现象5万余处;取缔乱设灯箱、立地广告3200余处;取缔烧烤摊点800余处,规范100余处;规范工地围挡289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2万多份,有效改善了城市市容环境。针对市容市貌执法管理的特点,采取疏堵结合的管理模式,将管理寓于服务之中,在服务的过程中实现管理目标。如在整治占道经营零散摊点的执法中,不再简单地取缔封杀或罚款处罚,而是从便民利民出发,管理与服务并举,积极联系场地,寻找市场空闲资源或新开市场,引导占道商贩“进店面、进居民小区、进市场”规范经营。通过服务,把“强行取缔”变“合理安置”,既达到了改善市容面貌的目的,又保障了商贩的经营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严格执法,日常巡查,抓好违法建设的查处和拆除工作

  三年来,重点对g6高速公路两侧、“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地的违法违规建筑进行了集中整治拆除。共组织大型拆除行动180余次,出动执法人员35000人次,执法车辆6600台次,动用大型工程机械400台次,拆除各类违法建设3300多处、100多万平米,拆除违法圈地3000余亩,砌墙2万余延长米,拔除违法栽种苗木近60万株。通过有力控制和拆除非法建设,为市区两级政府直接减少征拆费用约20亿元。每天均保证400余名执法人员(占全系统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在一线巡查,对违法建设基本做到了早发现、早介入、早查处,力求将违法建设消除在萌芽状态。目前全市违法建设得到有效遏制,基本实现了“增量为零、存量递减”的目标。

  (四)内练素质,强化监督,树立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新形象

  市执法局组建以来,始终高度重视干部队伍建设,以建设一支素质好、业务精、效率高、作风正的行政执法队伍为目标。先后制订完善了《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定》、《行政处罚案卷规范》等一系列内部规章制度,逐步建立起一套系统、科学、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抓岗位培训、组织技能竞赛、开展理论研讨,规范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案件处理能力明显提高;正确处理好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的关系,严格落实城管执法人员的“五条禁令”,执法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增强。设立12319群众投诉举报热线等,主动接受社会各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积极办理市民和社会对城管执法工作的建议、意见和投诉。xx年,全系统共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风案件11件,除名和处分违规违纪人员21名。在全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中,得分和排名较以往都有所提高,城市管理执法得到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

  二、存在的问题

  (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主要职权等仍需进一步明确

  目前,国家还没有针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其他城市的城市管理从体制、机制上都不统一。我市在成立执法局时,按照三定方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集中行使“7+1”项职能,将城市规划、绿化、市容卫生、市政、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等部分行政处罚职权统一由执法局行使。这些职权都是从其他部门划转过来,划转的职能也不很完整,其主体资格、主要职能、管理权限、强制措施以及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关系都没有完全理顺。另外,城市管理执法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这些法规都是一些专项法规,互相之间没有呼应,缺乏系统性和连贯性,导致执法过程中出现法律漏洞和矛盾。执法队伍对一些违法行为的查处,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行政执法的机制还不顺畅,科学、规范、高效的城市管理体系仍未形成

  目前市区两级执法部门之间的管理体制不畅,没有形成全市城管工作统一领导的格局。我市现行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城管体制,市区两级执法局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指导关系,难以对区局形成有效的管理,工作难以得到有效贯彻和落实。同时,城管执法部门与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执法职责存在交叉,科学、规范、高效的城市管理体系仍有待建立和完善。

  (三)由于市场布局不合理,城市管理难度加大

  违章占道经营现象在我市一些新建小区和街道依然较为突出。流动摆卖、乱设摊点,导致市场经营秩序混乱,市场周边环境脏乱差,给城管执法带来很大的工作难度。虽经多次整治,但效果不理想,主要是因为市场布局不合理、数量不足、相对规模较小,难以满足群众生活需求和个体商贩的经营需求。如果只是一味取缔整治(即堵),而不能科学合理规划设置市场(即疏),违章占道经营的问题将会不断反弹,屡禁不止。

  (四)城市管理信息化水平较低,管理手段相对落后

  现代城市管理需要现代的科学技术手段。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管理数化已经势在必行。积极推进数化城市管理工程建设,建立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将有效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我市目前城市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相对滞后,对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的监管仍是传统的人力为主的管理模式,管理效能较低。

  (五)行政执法保障还不够有力,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目前市执法局仍没有自己的办公场所,一直租用着个体企业的用房,几个直属大队都分别借住在临时场所,办公设施陈旧、环境拥挤。各区执法局办公经费仍显不足,执法车辆等必要的执法装备也相对缺乏,这些都一定程度地制约了工作的正常开展。城管执法人员临时工及合同制聘用人员占现有人员近一半,这些人待遇较低,素质参差不齐,存在执法不规范、不文明的现象,有的甚至态度粗暴,引起了群众的反感;有的不注意工作方法,习惯于“以罚代管”;还有个别执法人员存在吃拿卡要的行为,损害了队伍形象。

  三、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城管执法法规制度体系,进一步理顺城管执法机制

  要结合我市实际,总结工作经验,适时制定统一的操作性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规,明确城管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职权责任、管理依据、工作规则,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纳入法制化轨道。要修改完善城市管理相关办法,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研究制定加强城管执法的考核办法,建立有效的奖惩考核机制,通过建章立制、落实责任、严格考核,确保长效管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以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为目的,合理调整政府有关部门之间以及市区两级城管部门之间的职责与权限,进一步明确划分和理顺各相关部门在城市管理中的职能分工,建立相应的协调配合机制,逐步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高效、有序的城管执法工作长效机制。

  (二)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代表着政府的形象,需要得到市民的理解和支持。要深入社区和居民家庭开展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市民的自身素养和城管意识,使广大市民能够自觉自愿地理解、支持、参与、配合城管执法工作,鼓励市民对违法行为履行举报义务,从而为城管执法工作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三)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科学合理设置便民市场

  在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规划中要统一考虑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居民生活需求和居住小区功能配套等问题,科学合理地规划设置农贸市场、便民商业网点等。要加大投入,逐步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从源头上解决马路市场、市容市貌杂乱等问题。同时可以考虑在尚未配套的老旧小区、市民聚居区、背街小巷划出一些空地,作为便民市场。特别是在低收入群体集中的地区,投资建设一些低租金或者免租金的菜市场,在解决居民生活需求的同时,兼顾解决部分低收入群体的生存问题。

  (四)加强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效率

  要抓紧做好城市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依托全市电子政务统一平台,建立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等城市管理的数化监控体系以及市民投诉平台。尽快实现数城管,有效优化管理资源,建立跨部门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部门联动机制,实现城市管理事件的及时发现、统一调度和快速响应,提高城市管理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化水平。

  (五)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的关系,力求取得更好的执法效果

  要牢固树立城市管理执法就是服务的理念,既要严格执法,切实履行职责,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又要推行文明执法,着力改进执法方式。要从实际出发,关注民生。切实改变以罚代管的传统执法模式,杜绝粗暴执法行为的发生。要通过提高管理与执法的服务意识,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减轻执法阻力,降低执法成本。要大力推行阳光执法,通过建立内部监督制度,提高管理与执法的透明度,置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于广大市民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力求取得更好的执法效果。

  (六)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自身建设,树立城管新形象

  要加强城管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培训,实行执法人员业绩考评、资格管理和轮岗制度,切实提高聘用人员待遇,增强执法队伍活力。要逐步改善行政执法装备和办公条件,确保城管执法部门合理的经费安排。要深入研究执法安全保障问题,不断增强执法人员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建立城管执法与公安机关联动机制,建立暴力抗法的预先控制和应急处置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切实维护执法人员合法权益。

  行政区域化调整工作调研报告 篇6

  一、基本情况

  XX运河管理局水利执法工作开始于x运河管理局水政监察总队成立,是海河水利委员会直属的第一支水政监察总队。

  目前,我局水政监察总队下设9个水政监察支队,1个采砂管理支队,35个水政大队,2个采砂管理大队,现有水政监察人员218人(含采砂管理执法人员)。

  自从开展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以来。我局按照水利部、海委统一部署和要求,本着“边建设,边执法”的原则,狠抓了队伍建设。

  我局各级水政机构通过加强水政监察队伍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各级水政监察人员依法治水,依法行政的能力。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在法律、法规、水利政策的宣传,水事案件的查处,省际水事纠纷的调处,水资源调查评价水量调度、取水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水行政执法能力建设的基本举措

  近年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律法规,水利部的规章,按照建管并举的治水方针,积极有效地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1、加强了水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建设

  要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必须造就一支与之相适的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为提高一线执法骨干在执法办案中的实际操作能力,我局加强了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一是组织水政监察人员参加水利部、海委组织的培训班;二是规定各级水政队伍每周抽出一定时间组织执法人员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研究;三是支持和鼓励执法人员参加法律、水政水资源等专业大专函授学习。平时还注重水政监察队伍的政治思想教育,在整个水政监察队伍中开展以提高人的素质为中心的“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活动。目前,我局大部分专(兼职)职人员,持有所在地方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同时持有水利部的水政监察证。全部水政监察员达到中专(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加大水行政执法制度建设

  为进一步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强化水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我局制定了《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水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水行政执法行政巡查制度》等一系列办法和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调动了水政监察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使我局水行政执法工作迈进文明、规范、高效的新阶段。同时执法工作也得到广大群众、地方有关部门和各级领导的肯定和好评。

  3、执法装备逐步改善

  配备执法必要的交通、通讯、勘查等工具对调动执法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执法水平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几年来,在水利部、海委的大力支持下,安排专项资金900多万元为基层执法单位配备了部分水政执法专用车,电脑、数码照相机、录像机、望远镜等一大批执法、听证工具和设备,使我局基层各级水政监察队伍日常巡查和执法交通装备不足的问题得到改善,水政执法反应能力得到提高。

  4、水行政执法力度不断得到加强

  近几年,我局基层水政监察队伍坚持集中性执法和联合执法的工作思路,通过周密的部署,在管辖范围内开展了水行政执法大联动活动,具体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采取各单位上下、左右,以及与其他部门内外联合的形式,利用法律、行政、宣传等手段相结合的方法,集中查处破坏河道、堤防违章建筑案件,拆除了大量的涉河违章建筑物,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我局各级水行政执法单位充分发挥《防洪法》赋予职权,查处了一大批水事违法案件,据统计,x年共查处各类违法案件4952起,有效地维护了河道的正常管理秩序。

  三、主要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水行政执法依据欠缺,影响执法力

  在现行的水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中,存在着缺陷,给执法工作带来严重阻碍,降低了水行政执法的威慑力。以漳河采砂为例,新《水法》对河道采砂的许可制度、禁采区和禁采区均作了明确规定,但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仅提出“由国务院规定”,至今国务院没有出相应配套的规定,可谓一片空白;《河道管理条例》由于出台较早,处罚规定相对较弱,主要是“警告”、“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没收不当收入”等,可操作性较差。比较管用的“罚款”,对有的违章采砂户来说也只是“罚我一千,我一天能赚回来,罚我一万,我一星期也能赚回来”。过小的罚款额度对暴利的采砂行业已威慑不大。导致不少业主宁可受罚,不惜铤而走险。因此,对于一些违法采砂,更是难以采取强硬措施。在实际执法管理过程中,只好打“擦边球”,应用《防洪法》去“清障”,一旦提起诉讼,没有胜算的把握。

  2、执法水平还有待提高

  近年来,我局各级水政队伍通过素质教育,执法水平虽然有了大幅提高,但离水政监察队伍规范化要求还有差距。目前队伍结构中,大专生、本科153人,占我局全体水政监察人员的70%,这些人员大部分工作在总队、支队,基层大队占的比例相对较少;队伍中懂业务的少,半路出家的多;执法水平总体不高,各单位之间存在差距;一部分水政监察员既无法律知识,也无水利专业知识的实际情况存在,即便有专业知识的水政人员有的也不具有独立办案能力、综合处理问题的能力,导致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一些案件不能彻底查处。

  3、水行政执法的外部环境还不尽人意

  (1)我局基层执法工作存在执法战线长,执法环境差,暴力抗法时有发生,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如在去年邯郸河务局执法人员就曾经多次遭到暴力抗法,水政监察支队副支队长被打断一根肋骨。

  (2)地方政府干预现象还是比较突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3)违法案件执行困难。目前基层单位有一部分案件在调查处理终结移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或者拒绝受理或者久拖不办,使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如我局的卫河河务局查处的案件中就有3起案件因为上述原因未能及时执行。究其原因,主要是执行难度大,执行成本高。

  4、执法主体地位残缺执法费用不足

  我局各级水行政执法机构只能依据《防洪法》进行处罚,严重影响了水行政执法的权威和力度;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交叉等影响了水行政执法的正常进行和执法的严肃性;执法经费不足,多年来每年只有30万元的执法经费,对于全局45个执法单位来说是杯水车薪,使更多的水事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水政监察人员便装执法,严重影响到执法的严肃性和威慑力;执法装备同一标准配置,没有考虑执法任务的区别,执法难度大、案件多的单位应适当增加装备。

  四、加强水行政执法能力建设的对策及建议

  1、加强对水政监察工作的领导

  随着水利建设和水利改革的深入,水事活动中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不断出现,面对水事活动中复杂的社会问题,必须加强对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好,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配备到水政监察队伍中来。要根据国家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和水利执法工作的特点,切实解决好队伍的编制和经费等突出问题。要转变思想观念,转变工作方法,把水政监察机构作为各级水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办公设备落实和执法装备落实,强化队伍建设。

  2、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水政监察肩负着水行政主管部门贯彻依法治水,维护正常水事秩序,建设现代化水利,营造良好水环境的重担。水政监察队伍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当前主要抓好水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执法巡查制度、执法办案制度、培训与考核制度以及水政监察员行为规范等制度的规范与落实,做到管理有序,执法有章可循。

  3、敢于执法,勇于办案

  近几年来,我局水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水事违法活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受人口、资源、环境因素影响,非法占用河道现象依然比较严重,违法势头依然比较凶猛,安全隐患依然存在,而我们的一些执法队伍却执法不到位,遇到困难不敢碰硬。因此,必须强调要大胆执法、敢于执法、善于执法。坚持运动性执法和联合执法的工作思路,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积聚执法力量,在水利部门之间、水利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开展水行政执法大联动,增强执法力度,扩大执法影响,提高执法效果。强化执法同时要积极争取地方相关部门的支持。要主动与法制、公安、法院等部门加强沟通。通过沟通一方面可以防止水政执法在复议、诉讼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的被动,另一方面也使各相关部门对水政执法案件进行快速有效的处理和执行。

  4、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按照水利部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政监察队伍规范化建设“八化”的要求,各级水政队伍一定要有专职的队伍、专职的人员、专用的装备,否则办案规范化、执法现代化就是一句空话。要积极开展水政人员的业务学习培训和政治思想素质教育。一支执法队伍能力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接受再教育和培训情况。对水政监察员要开展经常性的系统培训,使他们在工作的同时充实相关理论知识,并督促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所以建立起系统的业务培训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需要注意的是培训要从实际工作出发,从水政监察员的实际需要去组织,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打牢执法能力培养的基石。在加强培训工作的同时,也要严把队伍进人关,吸纳高素质人才进入执法队伍;对不适合在执法岗位工作的人员要调离执法岗位,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战斗力和执法水平。

  加强基层水政队伍的建设。目前大部分基层河务局水政监察人员不足,有的只有2名或3名执法人员情况,加上执法战线点多面广,所以监督的效率较差、漏洞较多,往往出现水事违法行为已发生多时,而水政执法单位却迟迟未发现的现象。正是因为对违法发现较迟,不能及时予以制止及查处,也从一定程度造成了执法成本的增大。因此必须要加强基层水政队伍的建设,在水事违法行为多发、易发河段,逐步形成完善的水政执法网络体系、增加信息量,从而达到管理方式从事后管理向事前管理的转变。

  5、建立必要的监督机制

  执法中,任何环节的失误,都会导致执法的无效。要真正解决这一问题,除了要在执法中严格程序,公正处理每一起案件之外,还要建立起必要的监督制度,主动接受各方监督,虚心听取各方意见。有效的监督机制,不仅能促进水政执法工作和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防止执法过错,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执法人员的必要措施。今后,上级水政机构应加强对下级水政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建立起必要的备案审查制度,对下级执法单位的重大处罚案件和重大的水事活动,要及时报告、备案、审查。在年度考核中,有关的责任目标要进一步细化,切合工作实际,不使考核工作流于形式。

  6、强化水法宣传力度,改善执法软环境

  在宣传中加强对重点对象的宣传。包括:各级领导机关和涉水部门的领导干部、执法人员、水政管理相对人的广大社会群众。对不同的对象,宣传教育的内容与要求也要有所区别。在宣传方法上,除了采用一般的宣传教育方法外,还根据水行政管理工作特点与宣传教育对象的不同,进行系统部署。采用符合实际的、行之有效的方法,根据对象的不同,分步骤实施。并应坚持做到“三个结合”,即突出性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相结合、向广大群众宣传和向各级领导宣传相结合、重点宣传水法规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以期从根本上由水行政执法队伍被动执法向水行政管理相对人自动学法、守法的局面转变。

  坚持执法与宣传相结合。在每一次专项执法活动开展时,均应注意加大宣传力度,大造舆论声势,让宣传为执法铺路。通过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在报纸和网站上刊登信息、刊登新法规等方式,增强宣传效果。通过宣传,减少违法行为,同时也减少执法成本。

  行政区域化调整工作调研报告 篇7

  为切实解决价格主管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备案困惑,更为进一步在实践中规范行政备案行为,以使行政机关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正确理解备案含义、行使好自身的备案职能,徐汇区物价局特邀请了理论界、实务界的法学专家共同参与研讨关于行政备案制度的诸多法理问题。会上,大家就现阶段备案制度的缺陷、备案行为的性质以及司法实践中难以判断的备案纠纷等等展开了热烈讨论。

  一、备案的由来及制度缺陷

  《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备案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从法律层面考查,备案涉及到两个主体:当事方和接受登记方。从当事方说,备案就是向有关部门报告,起告知作用;就接受方而言,备案就是保存有关资料,具有公示作用。我国法律对于备案的规定主要有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并于20xx年由国务院修正),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都有关于备案的规定,上述法律规定的备案主要针对的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程序。此外,还有一些专门法和行政法也确立了备案制度。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等。但是,现有法律、法规有关备案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

  法律、法规没有对备案作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导致备案的性质与效力不明。若备案当事方为行政机关,则备案是一个内部行政行为,只具有监督备查作用;若当事方为行政相对人,则对备案接受登记方来说,尽管备案不是审批行为,但在性质上它已经演化为行政管理行为,因而备案的结果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情况备案是否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仍值得探讨。

  二、备案的概念、种类与性质

  有关备案的概念,学界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关于备案概念的探讨,则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综观很多种关于备案概念的探讨,备案的概念大致包括两大方面:

  1、备案是指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下级行政机关或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管理行为后,将有关的信息予以登记,并以书面或电子行政公文等形式上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备查,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的内部行政行为。

  2、备案还包括行政相对人在事后用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提供有关信息情况予以登记备查,并间接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果的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外部行政行为。

  就备案的种类来说,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监督性备案,这种备案主要用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是上级对下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查备案,这是一种事前备案。下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果没有按照规定报上级部门审核备案则属于无效文件。第二种是备查性备案,就是申请人向主管机关报告需要备案的事由、材料,主管机关将其存案以备查。第三种是生效性备案,这种备案行为实际上已经变为审批行为。例如,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必须经房地产部门备案才能成立,也就是说如果某一小区业主委员会若未取得房产管理局的备案证明,那么该业委会是不能正式运作的。这种情形就是典型的生效性备案,此备案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产生了实质影响的。

  就备案制度的性质来说大致具有以下几点:1、从我国现有的专门法和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备案的相关规定可知,备案在多数情况下是不具有审批或许可效力的信息收集型行政管理行为。对备案来说,无论申请方为行政相对人还是需要备案的行政机关,接受备案方均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据备案程序,行政机关往往就需要备案的事项、内容、方式、时间等条件予以规定,行政相对人只需要按备案要求提供信息或资料即可。可见,备案不具有创设权利的审批或许可性质,而是具有信息披露功能的行政管理行为,目的是方便行政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服务。2、备案可以是一个独立的内部行政行为,如干部任用登记备案制,也可以是履行社会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行为,如行政相对人申请注册商标使用合同备案等。至于备案是否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理论和实务界还难以界定清楚,目前主要是以行政法上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来判断其性质。主要是看该备案行为有没有给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以及该备案行为是否具备确定力、执行力等特征。因此,不对当事方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备案就不具有法律概念的特征,当然也就不具有可诉性。比如合同备案行为,多数情况下并不具有鲜明的行政行为特征,这种情况下一般不将其当作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来看待。另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设立备案主体的同时,其实也设立了该主体的义务。按照义务的性质区分,可将其分为约束性义务和非约束性义务。带有约束性的义务,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而非约束性义务一般不会引起法律后果。那么,就备案行为来说,该行为有没有给行政相对人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也是判断其是否具有可诉性的依据之一。

  三、备案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 备案与行政审批

  所谓行政审批,目前在理论、实践方面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从字面上看,行政审批即行政审查、批准,是行政机关依据相对人的申请,经审查依法同意申请并授予申请人从事名下活动的资格或权利的一种行政行为。[1]由此可见,行政审批具有资源配置的作用,它除对直接申请的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外,还对间接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产生影响。行政主体一旦批准了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政相对人便获得了从事批准活动的资格和权利。备案与行政审批的区别在于,备案主要是信息披露、信息公示和有案备查,而审批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增减和资源的配置。

  (二) 备案与行政许可

  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可见,行政许可是一种事前控制手段,其本质表现为审查、核实相对人是否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其依据来自于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备案往往是政府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将不宜行政许可但必须管理的事项纳入备案制度,是一种事后监控手段。与行政许可不同的是,备案的依据除法律、法规、规章或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外,更多的是其他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地方政府颁布的一些决定与命令。

  (三)备案与行政登记

  所谓的登记是指法定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就其权利享有状态进行核准,并将该事实记录在册的行为。人们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登记概念,即创设法律自由的构成性事实和证明特定主体拥有某种法律自由的证据性事实。第三种意义上的登记是指登记机关只要求如实登记有关信息并不设定特定标准的登记(如结婚登记中的健康证明等),这种登记具有披露信息的作用。[2]第一、二种登记分别被认为是许可式登记和确认式登记,第三种登记则被认为是备案式登记。备案式登记实际上就是备案,目的是便于信息披露和行政机关事后的行政监督和管理。

  四、价格部门备案行为的法律属性

  价格部门的备案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合同备案。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提交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该条款的规定可知,价格主管部门对于物业管理企业的备案是一种服务合同文本的备案,应该属于备查性备案范畴,因为价格部门的备案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也就是说,物业服务合同在申请备案之前已经生效。所以,这种备案行为是为了方便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那么,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行为该如何定性,笔者认为在探讨这一问题前,必须要先区分清楚哪些行业属于政府定价,哪些是政府指导价,哪些是市场调节价。对于属由政府定价的备案行为就是比较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易引发纠纷的主要是政府指导价的行业收费,比如现今的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就属此类。所以,在分析物价部门的法律地位、责任时不能“一刀切”,应以备案是否是价格生效的前提来划分具体的法律责任。对于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物价部门的备案仅仅起信息备查的作用,对该价格的确定行政机关不承担行政责任,不会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因此,备案事项的性质决定备案的性质,行政机关备案行为的责任、性质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此外,价格主管部门的备案有没有对协议当事方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也是判断其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的重要标准。如果备案对当事人产生了实际影响,那么此行为在多数情况下就是一种外部的具体行政行为,很可能具有可诉性。反之,若价格部门的备案起到的只是登记以备查的作用,那么笔者认为这样的备案行为就不是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具有可诉性。由于备案行为本身的效力也决定备案的性质,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不能将与物业有关的备案行为的性质简单化,由于目前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制度欠缺进一步的法律规定,所以就该行为的性质还是很难确定。而且与此备案有关的时间、原则、内容等还需逐步规范化。

  综上所述,行政备案制度的内涵、性质十分复杂,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较原则化,致使行政机关在实际操作中面临诸多疑惑。价格部门结合自身工作对备案制度进行深入探讨,既为提高自身行政执法水平,同时也为相关部门制定备案细则提供参考。

  五、结论

  结合与会专家带有建设性的分析和建议,在我局同志的共同商讨下,初步拟定了物价部门的备案细则,现汇报如下,以供领导审阅。

  (一) 行政相对人在向物价部门申请合同备案之时必须首先填写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包括:承诺自己所提供的备案材料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弄虚作假行为。因行政相对人提供虚假材料,所引发的法律责任由申请备案的行政相对人承担。

  (二)对于材料齐备的申请,物价部门出据盖有备案专用章的回执。已获备案的合同,在实际操作中如遇有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原备案申请人应及时向物价部门重新申请备案。

  (三)已获备案的行政相对人,应严格履行合同内容。物价部门依据已获备案的合同条款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对不按合同条款收费的行政相对人,物价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劝阻直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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