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时间:2021-09-04 08:55:38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精品】劳动合同模板合集7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劳动合同7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精品】劳动合同模板合集7篇

劳动合同 篇1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 性别:

  委托代理人: 出生年月:

  厂址: 家庭住址:

  所属区:

  根据《上海竟成印刷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劳动局《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双方订立合同如下:

  一、合同类别和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合同履行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自一九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一九 年 月 日止);乙方必须为甲方服务期限为______年(自一九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一九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合同期满应即终止,如甲方工作(生产)需要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应即续订合同。

  2、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直至《暂行规定》中约定的条款发生时自行终止。其中乙方必须为甲方服务期限为______年(自一九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一九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工作岗位

  1、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并参照乙方的工作技能或特长,经考核后择优上岗或安排适当的工作。上岗前应按照《上海竟成印刷厂岗位聘用实施办法》与所在部门签订上岗聘约。上岗聘约为本合同附件。

  2、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或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现情况,可调动乙方的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在征求乙方意见时,如无特殊情况,乙方应以服从为原则。

  3、双方有关岗位聘用、解聘等事中项按《上海竟成印刷厂岗位聘用实施办法》和《上海竟成印刷厂职工下岗待聘的暂行规定》办理。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并根据生产和实际工作需要发给乙方必要的劳防用品和保健营养待遇。同时,对女职工应酌情实行特殊保护。

  2、甲方根据企业生产和经济发展情况,不断提高和改善职工生活福利待遇,并提供必要的集体生活设施和娱乐场所。

  3、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对职工提供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和业务进修条件,并进行政治文件学习、安全生产和厂规厂纪教育等。

  4、乙方有参加甲方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

  5、乙方上岗后应按照甲方的生产和工作要求,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和操作规程,按质按量地完成各项规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并接受甲方职能部门的有关考核。

  6、乙方在合同期内,应树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主人翁精神风貌,维护企业声誉,爱护集体财产。

  四、劳动报酬

  1、甲方实行本企业的内部工资分配形式并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按照岗位的劳动技能高低、工作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优劣情况,确定不同工种的劳动报酬,随着生产经营发展和经济效益增长情况,逐步提高乙方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

  2、乙方工资、奖金、浮动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工资和相应的福利津贴等,仍按甲方现行的规定按月发放。

  3、乙方在生产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特殊成绩的,甲方可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或晋级工资。

劳动合同 篇2

  规章制度,效力何在

  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首先明确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可以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员工应当遵守;

  二、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也应成为企业的行为依据或准则。比如制度规定企业发放工资的时间和程序,如果企业不遵守,则可能构成拖欠工资;

  三、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只要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两者冲突,观点不一

  虽然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效力的高低,但如果两者在同一问题上出现了不同的规定,则实践中有三种观点:

  一、认为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所有成员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其效力要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二、截然相反的是,认为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分别在不同的领域和层级调整劳动关系,它们之间是互补的。但劳动合同的内容是个别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要强于内部规章制度。

  三、有人提出应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来判定效力。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法律行为,而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单方法律行为,故在其效力适用上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即当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者利益低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时,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反之,劳动者享有的劳动利益以规章制度为准。这么一来,可以避免用人单位随意制定规章制度而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最终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从不同角度来看,上述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实践中应该如何把握这两者的关系呢?

  两者关系,法理中寻

  应该说,劳动合同只有在双方当事人认可下才能产生,规章制度则一般理解为企业单方行使经营管理权的表现。在劳动法学领域内,双方行为一般来说比单方行为效力更高。 但是,当规章制度被内化为劳动纪律或者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时候,规章制度就成为劳动合同的格式条款。此时,若规章制度内容和劳动合同其他条款发生了冲突,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当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非格式条款。

  最新解释,全新说法

  尽管从法理上界定了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的关系,但我们并没有得到法律明文的确认或支持。不过,《最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16条终于给出了较为明确的答案: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时,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此的理解,笔者认为需要把握两点:

  一是两者内容有冲突时,法院采用的判案标准,完全依据“劳动者请求”。换句话说,劳动者想选择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的效力就高于规章制度。如果劳动者选择使用规章制度时,规章制度的效力就高于劳动合同;

  二是如果劳动者无请求适用标准时,人民法院完全可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者依据法理来选择适用。

  规章制度,效力何在

  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首先明确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可以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员工应当遵守;

  二、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也应成为企业的行为依据或准则。比如制度规定企业发放工资的时间和程序,如果企业不遵守,则可能构成拖欠工资;

  三、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只要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两者冲突,观点不一

  虽然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效力的高低,但如果两者在同一问题上出现了不同的规定,则实践中有三种观点:

  一、认为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所有成员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其效力要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二、截然相反的是,认为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分别在不同的领域和层级调整劳动关系,它们之间是互补的。但劳动合同的内容是个别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要强于内部规章制度。

  三、有人提出应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来判定效力。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法律行为,而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单方法律行为,故在其效力适用上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即当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者利益低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时,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反之,劳动者享有的劳动利益以规章制度为准。这么一来,可以避免用人单位随意制定规章制度而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最终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从不同角度来看,上述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实践中应该如何把握这两者的关系呢?

  两者关系,法理中寻

  应该说,劳动合同只有在双方当事人认可下才能产生,规章制度则一般理解为企业单方行使经营管理权的表现。在劳动法学领域内,双方行为一般来说比单方行为效力更高。 但是,当规章制度被内化为劳动纪律或者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时候,规章制度就成为劳动合同的格式条款。此时,若规章制度内容和劳动合同其他条款发生了冲突,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当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非格式条款。

  最新解释,全新说法

  尽管从法理上界定了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的关系,但我们并没有得到法律明文的确认或支持。不过,《最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16条终于给出了较为明确的答案: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时,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此的理解,笔者认为需要把握两点:

  一是两者内容有冲突时,法院采用的判案标准,完全依据“劳动者请求”。换句话说,劳动者想选择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的效力就高于规章制度。如果劳动者选择使用规章制度时,规章制度的效力就高于劳动合同;

  二是如果劳动者无请求适用标准时,人民法院完全可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者依据法理来选择适用。

劳动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销售业务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服从甲方的安排。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三)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____市。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实行每月3天假期、每天7.5小时工作制。

  四、劳动报酬 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 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连续3个月未达成甲方业绩考核方案,或者乙方严重失职,给甲方造成10000元以上损失。

  七、其他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以便于联系。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并向乙方公示。乙方遵照执行。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名:

  乙方签名:

  公章

  本合同订立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合同 篇4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须知

  一、甲乙双方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本劳动合同。

  二、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乙方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甲乙双方需要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在本合同书第九项中写明。

  四、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表述准确,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不得为乙方代保管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现居住地址:

  邮编:

  户口所在地: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选择下列其中一项)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止;其中试用期为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于工作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从事 工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2.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两天。 (每天下午13:00至19:00)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特点,对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岗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休假。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每月以货币或转账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

  2.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月工资为元。

  3.甲方因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待工期间甲方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基本生活费。

  4.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加班工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5.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五、社会保险及福利

  1.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自行缴纳社会保险。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4.甲方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为乙方提供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双方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制定并落实职业病防范措施。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甲方应向乙方如实告知,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3.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置和完善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4.乙方在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进行劳动生产的,甲方可根据生产(工作)特点,适当调整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乙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并按政府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夏季清凉饮料费。

  七、规章制度

  1.甲方依法制定单位规章制度,并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告知乙方。

  2.乙方服从甲方工作管理,并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八、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甲乙双方就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另有约定的,可在本合同书第九项中约定。

  2.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甲方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3.乙方按照双方约定,及时办理工作交接等有关手续。

  4.甲方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等有关手续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约定以下内容:

  1.

  2.

  ……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1.甲乙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相关规定执行。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案例:

  评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的结果,是在平等的基础上用双方自愿的办法来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友好途径。无论双方谁先提出来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都可以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法》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专门作了明确的规定。《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三十八条规定赋予了劳动者享有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可以依法维护劳动者自己的合法权益,让劳动者得到权利的充分享受。

  当然,从法学理论上讲,无论双方谁先提出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是双方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协议,我们讲究的就是两个字公平,然而,这种公平是建立在双方完全自愿,又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的,既然是公平协议,那么,互相就无须谈及补偿问题。但是,法律的立法精神考虑到了强者与弱者的问题,考虑到了单位与劳动者个人的问题,法律的条文结合了生活中的这一实际问题,向弱者作了倾斜,完全出于维护弱者的权益,对劳动者个人进行了有力的法律保护,这样,当用人单位先提出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就应当对劳动者给与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 篇6

  【评析】

  随着《劳动法》的颁布和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及劳动力市场的日益成熟,尤其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所谓的“临时工”和“正式工”已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如果说职工之间有什么区别的话,那只有劳动合同期限长短、日平均工作时间及工时制度的区别。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xx]12号)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所以,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是合理的,用人单位不应以任何借口予以推脱。《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规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用人单位在临时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xx]12号)明确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同时还规定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依据20xx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社会保险的条款,将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同样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 篇7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变更和解除

  第四章 经济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大连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各级工会应依法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订立前,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情况,有可能产生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将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情况如实告知劳动者;劳动者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状况、学历和职业技能等证件。

  第八条 劳动合同文本可以使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文本,也可以自制文本。用人单位自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合同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中、外文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内容为准。

  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五)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保守商业秘密、培训、福利待遇等其他内容。

  第十条 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二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劳动合同订立时,由用人单位、法人代表或其书面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和劳动者本人签字、盖章。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应在签订之日交付劳动者本人一份。

  劳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可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鉴证。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国家、省、市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条款的,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抵押金(物)、保证金及其他费用,也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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