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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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7-08 08:57:02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精华】劳动合同范文九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9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精华】劳动合同范文九篇

劳动合同 篇1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作为用人单位我们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来与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孕期女职工可以依据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孕期女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在孕期女职工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我们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以此种情况下我们应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以孕期女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女职工在试用期内怀孕,我们可以用此项作为规避,但此时公司要有充分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

  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所以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有充分证据。

  必须有证据、有理由,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有举证义务,否则承担违法解除后果。此外,试用期满后就不能因此解除,否则就属于违法解除。

  注意:试用期满是个时间上的概念。只要到了约定的时间,即为期满,并不能因为企业没有转正或批准而将试用期延长。企业应制订试用员工的录用考察程序,考核是否符合在试用期内做出。

  试用期内解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有明确并且经公示的录用条件。

  2、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证据往往通过考核的方式作出。因此要加强考核管理,对试用期间的表现,用人单位应给予客观

  的记录与评价,最好是有客观数据支持。

  试用期内解除要遵循如下程序:

  1、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虽然法律未规定“说明理由”一定的采取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

  2、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3、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送达劳动者。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

  三、以孕期女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负举证责任。然而何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从而增加用人单位的举证难度。

  1、用人单位必须制订出具备法律效力(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经过公示)的规则制度,并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界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2、在司法实践中,解雇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换句话说就是企业要举证证明自己的解雇理由是充分的,是有确凿证据的。因此,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雇劳动合同的,必须有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充分证据,否则败诉风险极大。

  3、用人单位对违纪员工的处理必须按照本岗位规章制度固定的程序办理,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不合法的处理决定也是不合法的,即使该员工的行为确实已经达到“严重违反”的程度。

  4、对于要求员工通常必须做到的规章制度条款,可以制成“员工守则”,便于员工学习、掌握和执行;

  5、 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过失性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可以作为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的:

  1、有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检讨书”、“求情书”、“申辩书”等;

  2、有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违纪记录、违纪情况说明、处罚通知书等;

  3、有关员工违纪是涉及的物证,比如被损坏的设备等。如果这些物证不方便保留,可以将其清楚地拍摄下来,同时照片上还应当显示具体的拍摄时间。

  4、其他员工及知情者的证词、证明书。

  5、有关视听资料,比如当事人陈述事件的录音、录象设备;

  6、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处理记录及证明等。

  这其中,书面证据是最有力的证据,尤其是违纪员工签字的书面证据,应尽可能收集和保留。

  收集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办法

  1、员工发生违纪行为时,应详细记录在案,或者让员工作出书面检讨、书面情况说明,并要求违纪员工本人签字;

  2、对于员工的违纪行为,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书面处理材料,要求违纪员工本人签字;

  3、如果违纪员工本人不愿在违纪处理材料上签字,则可以采取扣罚工资的处罚形式,在工资单上注明处罚内容,由员工在领取工资时一并签字,同时在工资单上注明对工资数额有异议的,应当在7日内提出。

  4、对于违纪行为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工会讨论,并详细记录在案。

  5、对于有违法行为的员工,可以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并保留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结论或记录;

  6、建立并完善日常书面行文制度和档案保管制度,尤其是有关违纪事件的资料更应妥善保管。

  四、以孕期女职工“严重失职”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伤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因此解除,须负举证责任。然而,何为“严重失职”、“重大损害”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客观上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举证难度。

  1、此指劳动者在履行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轻微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比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负责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或能源;贪污受贿,侵吞企业财产;泄露或出卖商业秘密等。

  2、用人单位是否能以此条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关键在于该劳动者的失职、舞弊行为是否给用人单位带来“重大损害”。“重大损害”通常由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规定。这并不是说企业可以随意界定“重大损害”。如果企业对“重大损害”没有明确界定或界定不合理(比如违反公平合理原则)而发生劳动纠纷时,仲裁机构和法院有权对此作出认定。因此,企业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合理界定“重大损害”,如果不予界定或界定不合理,就等于将界定权完全交给仲裁机构或法院,自己将丧失主动权,从而增加败诉的风险。

  3、因此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过失性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以孕期女职工有双重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何为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这也会增加用人单位的举证难度。

  1、只发现“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不能马上解除劳动合同,还必须出现下面情形之一,企业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是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二是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2、从操作角度讲,由于严重影响通常难以界定,企业选择第二种方式即向劳动者提出改正要求更容易操作,也更容易举证。

  3、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禁止“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将此作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这样更有利于禁止劳动者的兼职行为。

  六、以女职工“有欺诈等行为”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属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因劳动者“欺诈、胁迫”等行为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据此单方面解除。但这只是事后补救措施,招聘成本以及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而造成的损失已经不可挽回。

  1、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并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而签订了劳动合同。

  2、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对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而表示的行为,并签订了劳动合同。

  3、所谓“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险处境或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愿而订立的合同。

  4、实际工作中,欺诈现象比较多,单位应建立行之有效的入职审查制度,并且适当运用知情权的法律规定。为便于举证,企业可以制定个人基本信息登记表,让应聘者作出真实性声明和承诺,并签字确认。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款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七条可以作为与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第一条是需要支付孕期女职工经济补偿,第二、三、四、五、六、七条,如果举证事实成立,证据充足,则不需要给予孕期女职工经济补偿,但第二、三、四、五、六条一旦操作不当,或证据不全,则会判定为违法解除,有一定风险,可能会给公司带来劳动纠纷,并需支出相关赔偿费用。违法解除要承担法律责任。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要求不履行的,则双倍47条补偿金标准支付赔偿金。此时经济补偿变为了赔偿金,由N变为了2N。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 篇2

  甲方(用人单位)名 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劳动者)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 别: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济南市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时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

  甲乙双方可签订岗位协议书,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五条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应协商一致,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协议书或依法变更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填"是"):年()、季()、月()或周()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不定时工作制: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七条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第八条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等确定。

  第十条甲方按下列第 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周),绩效工资(奖金)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二)计件工资。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八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甲方定额,甲方按照约定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根据乙方的业绩,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乙方的劳动定额为,计件单价为 。

  (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不得低于前款第(一)、(二)、(三)项约定工资的80%或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并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甲方于每月日前以货币或转账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项目、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乙方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甲方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正常工资;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安排乙方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甲方没有安排乙方工作,乙方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乙方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 篇3

  司法实践中退休人群关系的认定存在分歧

  当周律师问及退休人群签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时,在场的HR均认为是劳务合同。周律师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是有分歧的。什么条件算作退休?是到了法定年龄还是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周律师解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明确了劳动合同法终止的情形。对于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和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都有所涵盖。实际上,由于历史遗留等问题,很多人到了退休年龄享受不了保险。像社保年限不够、工龄找不到、档案丢失等等。进城务工人员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为了生计需要进城打工,单位如果想聘请他,跟他签订了劳务合同,如果在工作中受伤算不算工伤?这里存在很多争议。

  根据以往的判例,曾经最高法院因为一个案子有这样一个回复:进城务工的人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没有享受法定保险待遇,在这种情况下受了伤,视为劳动关系,认定为工伤。可见,在实践中对于退休人员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声音。

  周律师说,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认定方式。在广东和上海地区明确规定了是否算作退休依据是否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北京地区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通过案例研究和业内的交流,主流观点认为北京以年龄为准,后期就是劳务关系。所以如果单位的分支机构在其他地区要有所注意。

  除此之外,我们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认真核实员工的身份信息。有的生产企业,尤其是生产线工人。可能是同乡介绍过来的,入职时借用别人的身份证。如果在工作中受伤了,工伤险是报不出来的。

  送达条款的选择

  劳动合同中的送达条款即员工要留一个基本的可以收到信息的方式。可以是短信、邮件、文本签收、快递等。周律师表示,送达方式在合同中要明确,包括要求员工确认的内容以及员工确认的送达方式发生变更,员工有义务告知单位。如未告知将承担怎样的后果等等。这些都可以约定。

  周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尽量避免选择直接公告送达的方式。在一个案例中,曾有一家企业的员工失联了,直接选择了公告的方式。法院最终认定送达无效。所以,真发生员工失联的情况,要穷尽一切送达办法,直到最后实在没有办法了再选择公告送达。在这个过程中,短信、微信、邮件、通话的记录要有所保存。

  还要注意的是,最好让员工留一个非企业邮箱,最好不要QQ邮箱。因为有些公证处对QQ邮箱和QQ的聊天记录是不公正的。

劳动合同 篇4

  合同编号:

  员工姓名:

  劳动合同书

  甲方名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住所:

  乙方名称: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 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紧急联系人: 通信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合法合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告知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及乙方要了解的其他情况;乙方已向甲方如实说明甲方希望了解的与本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第一条 劳动合同类型和期限

  (一)本合同类型及期限按以下第 种方式执行。

  第壹种 有固定期限合同:从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第贰种 无固定期限合同:从年 月 日起至相关法定的终止或解除条件出现时止。

  第叁种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年 月 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该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为,任务完成本合同自然终止。

  (二)试用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 第壹种 无试用期。

  第贰种 试用期从从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共计 个月。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双方约定,乙方的工作岗位为。

  (二)双方约定,乙方的猪獒工作地点为: ,员工认可工作地点可能随工作的性质、任务、职责的变化而变化。

  (三)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或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健康状况等情况,临时安排或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任务,乙方拒绝临时安排或合理调整相应工作任务的,属于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若岗位调整,相应的薪酬待遇也随之调整,法律另有个或双方另有约定的

  除外。

  (五)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规章制度,以及所在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职责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完成甲方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所在岗位执行以下第种工时制度。

  第壹种 标准工时制:乙方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见公司相 关制度。

  第贰种 不定时工作制:乙方的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职责 要求灵活安排。

  第叁种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乙方的工作时间在核定的综合计算工时周期

  内计算。

  (二)在本合同周期内,甲方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乙方的工作时间做相应的调整和安排。

  (三)确因工作需要甲方需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乙方同意予以配合。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依法向乙方支付加班费用。

  (四)甲方依法安排乙方休息休假,保障乙方的休息权利。

  第四条 劳动报酬

  (一)乙方的工资标准按以下第 种方式执行。

  第壹种 见甲方与乙方于年 月 日签署的 。

  第贰种 见乙方年 月工资单。

  第叁种 见甲方于年 月 日签发的《工资调整函》。

  第肆种 。

  (二)以上所诉乙方月度工资,包括所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津贴和补贴,以及乙方应当依法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等费用,此部分费用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甲方每月 日前,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顺延。

  第五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内,甲方应按国家级地方的相关规定,依法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社会保险中应当由乙方个人承担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甲方依法按照甲方的各项相关制度政策向乙方支付各项福利待遇。

  (三)乙方因工负伤、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地方及甲方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依法保障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劳动安全卫生及相关规

  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通过合法的民主渠道制订,并应当利用合理的方式告知乙方。鉴于甲方自身特点,乙方任何甲方公示或告知(通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内部局域网、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公示栏,甲方办公场所或各网点的公示栏以及开会、培训。文件签收、录像录音、信函、报纸公示、电子邮件等各类方式。

劳动合同 篇5

  1、以劳动合同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有利于改变过去劳动制度存在的弊端,对劳动者来说,有利于保障其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

  (1)有利于劳动者选择职业,有了择业的主动权;

  (2)有利于劳动者增强竞争意识,促进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全面提高素质;

  (3)在劳动合同中写入了劳动者的权利,其正当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有利于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实现。

  2、签订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劳动合同的存在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劳动法律关系都是以劳动合同为中心的。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这些条款的落实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具体化,也是防止纠纷发生和解决纠纷时重要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 篇6

  1.《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时间

  答: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2.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3.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4.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条件是什么 答:劳动规章制度内容合法,制定经过民主程序,已经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5.用人单位在哪些时段中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答:用工前;用工之日;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6.劳动合同有哪几种类型

  答:有三种类型。一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7.什么样的合同称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下列条件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回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答::(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9.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几个月哪些情况下不得约定试用期

  答: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非全日制用工这三种情况均不得约定试用期。

  10.试用期的工资可以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吗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吗答:都不可以。并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11.用人单位可以将哪类人员列为竞业限制人员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几年

  答:可将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列为竞业限制人员。竞业限制为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12.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答: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约定服务期的;二是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 篇7

  通过一学期的劳动合同法的学习,虽然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不是很深,但是知道他和重要,或多或少有了一定的认识。以下是我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工作地点存在安全隐患,超时工作甚至长期的加班加点,没有社会保险以及缺乏职业危害防护等现象普遍存在,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尽完善,加上劳动监察和执法不到位,这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很难得到彻底纠正。而通过在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对比加以约定,可以“防患于未然”。实现从源头上维护。

  XX年一月一日颁布了新一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比以前的劳动合同法,确实是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条文。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裁员应承担社会责任”、“用人单位有义务主动与劳动者订立出面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必须写明‘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政府机关人员不作为给劳动者造成危害应担责赔偿”这几条,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然而,这样一个能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只有相当少的人认为它确实可以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效果。甚至我在学习的过程中也怀疑过它的真实性。

  其实,人们对法律的怀疑和不信任,并不是没有道理的。很多法律条文,在实际生活中犹如白纸一张。《劳动法》颁布已经十多年了,但《劳动法》中很多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条文,并没有真正落实,因为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博弈中,往往会引起此起彼落的矛盾,者就不能不让劳动者担心,执法者会不会因为“引资”而屈从于资本的威力,从而放弃甚至牺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在《劳动法》的执法中,几乎成为常态,否则,怎么会有血汗工厂长期存在?《劳动法》和执法部门已经沦为权贵手中玩弄劳动者的工具。

  在大力推行“依法治国”的今天,人们对法律的怀疑,是即是对政府依法治国的能力的怀疑,是对政府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能力的怀疑,更是对一个国家的性质和强弱的怀疑。)

  “签不签劳动合同没有太大区别”、“签了劳动和同也没啥用”……说起劳动合同,经常可以听到类似这样的“评价”。

  “这反映了劳动合同的形式化问题。”有关专家指出,目前大量的劳动合同文本就是抄法条,缺乏实质要件,不能发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作用。许多劳动合同虽然有劳动报酬的条款,但没有写明具体数额,有的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有的甚至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发生了事故企业不负任何责任”等违法条款。

  由于流于形式存在缺陷,特别是缺乏实质性内容,相当部分劳动合同并没有让劳动者切实感受到作用,这反过来又影响了劳动合同制度的有效实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增加规定了劳动合同实质要件的条款,让劳动合同有名更有实,这就是新一代的《劳动合同法》。

  这个法规出台后,给了劳动者极大的保障,更好的调节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让劳动者能更好地为为老板服务,企业服务,为国家服务。

劳动合同 篇8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理由有哪些?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这其实是一种误解。除非存在法定或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否则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至劳动者退休才终止。那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理由有哪些呢?

  案例:

  小洋在一家化工厂工作,不久前他因在工作期间,违反单位规定吸烟,遭到了辞退。对此,小洋觉得难以接受,他表示自己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领导怎么能因为一件小事就辞退人?

  我们的观点:

  所谓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而不是铁饭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铁饭碗”划上等号是一种误解。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以下四种情形:

  一、协商解除,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是过失性辞退,即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过错的情形;

  三、预告解除,即劳动者有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

  四、经济性裁员,也就是用人单位存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劳动者也可以主动与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了协商解除的方式外,还包括预告解除,即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予以解除;即时解除,也就是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势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补偿

  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违法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

  1、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 篇9

  甲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 负责人电话:

  乙方经多方联络、考察、洽谈,确定位于____市____区XX公司作为暑期工工作地点。乙方已向甲方说明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期间、工作待遇、工作要求等,甲方经了解、询问,系自愿参加本次务工。本着平等、公平、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现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下:

  一、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约履行完相关手续后有权要求乙方为其安排暑期工作。

  2.甲方有权按照劳动获取基本工资、加班报酬及其他在厂期间享有的其他福利。(为900(基薪)100(满勤奖金)100元(夜班津贴)100元(无尘津贴))150元(绩效奖金)(总金额2200-2400元月)工资按月结算。

  3.甲方应年满18岁(要求有身份证,并以身份证的年龄为准),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没有智力障碍、精神疾病等,能清醒地认识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且已购买人身保险。进厂后会另购保险。

  4.甲方应为身体健康的工作者。如有不宜参加劳动的先天性或易急性发作的心脑类疾病病史或征兆则不宜参加本次务工。如有隐瞒情况,造成不利后果责任自负。

  5.甲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工厂里的规章制度、生产技术要求、操作规程等,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若在非上班时间私自外出、打架斗殴、犯罪等责任自负。

  6.甲方应负担自己的车费、公司规定需办理的体检等及按月给乙方收入20%的联络管理费用。(此费用主要用于新手低效和做废产品的成本,乙方为获取该信息的信息费,联络通讯费、交通费、食宿费,多名驻厂管理员工资以及由于)

  7.工作期间为____月____日 至________年____月 底。甲方服务时间内,不得擅自离职,如有特殊事情,须提前半个月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离厂。 在此约定期间未满擅自离厂或辞工,按违约计算,赔偿乙方500元(B)违约金。(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等特别原因等则除外)

  二、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应按照约定为甲方提供工作岗位及保证各项待遇及时发放。 2 乙方确保甲方的工作环境安全、工作内容适当、工作保障到位。 3 乙方有权获取一定的联络管理费用。 4 乙方有权随时解除与违反本协议的甲方的合同。 5 乙方可以追究甲方因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的责任。 6 乙方应保证甲方知情自己的每月工资待遇情况,并不得在已说明的扣款项外乱扣款项。

  甲方: 乙方____日期:____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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