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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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3-04 09:59:59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热门】劳动合同汇编7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劳动合同7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热门】劳动合同汇编7篇

劳动合同 篇1

  摘要:在去年我们法律援助的工作中,也曾接待过很多这样的案子,我们也很乐意帮助他们,可是有很多时候我们却束手无策。因为我们知道,由于缺乏必要的证据,在法律上他们无论如何是无法讨回自己的工资的。看着许多辛苦工作一年却连一分钱也拿不到的民工,看着他们那求助的眼神,我们感到很伤心也很无奈。现在春节过去了,新一轮的民工潮又要来了。再加上许多大学毕业生也将要加入到找工作的行列中去,为了这样的悲剧不再出现,我想最好的办法是加强一下自身有关的法律知识,预防受骗。当然,社会的复杂远非我们所想象的,我只是尽一分薄力,希望对他们有所帮助。下面结合法援工作的经验,谈一下我个人对劳动者的几点建议(注:本文指的劳动关系是广义上使用的,不仅是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还包括雇佣或劳务关系):

  一要到合法的劳动市场或职业介绍所找工作。

  目前我国正处于转轨时期,各项相关的劳动政策,社会保障机制以及再就业机制都没有很好地建立健全,国家对劳动者难以提供足够的保护。可以说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仍是相当的脆弱。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是很大。现在由于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城市还有大量下岗失业人员等待再就业,同时每年还有一大批的大中专毕业生加入找工作行列,这样就业的压力还是相当大的。在这样的就业形势下,在劳动力远远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在很多情况下,劳动者是没有选择的余地的。我们遇到很多的农民朋友们,在陌生的城市举目无亲,又无一技之长,只要有人愿请什么活都干。可有的时候就是没有人请。为了生计只有尽快地找到工作,为了尽快地找到工作,他们是顾不了别的什么了。而目前有很多非法中介就是利用了他们的这种心里。他们往往以老乡名义骗取他们信任,说可以替他们找工作,收取一定的中介费,然后逃之夭夭的。或是收取了高额的介绍费的,又或是进行非法劳工的介绍,介绍人员从事一些非法行业或工作。这样的黑心中介在目前来说,不在少数。虽然国家劳动监察部门加强了检查力度,无奈检查过后,他们又如雨后春笋般复燃。所以最好是不要相信这些不规范的劳务或劳动中介。一般要找工作应该到正规的国家办的劳动介绍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找工作比较可靠。或者就是直接上企业或单位去应聘。

  二签订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是最好的保障

  导致不签订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原因很多,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国家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不力,对用人单位的用人的情况监督管理不力所致;而另一方面则是因劳动者本身不重视自身权益,不珍惜自己的劳动所致。事实上,对劳动者权益的漠视,无论是社会、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本人,都是导致未签劳动合同的重要原因。虽然,也有很多用人单位和用人者并不是存心欺骗劳动者或雇工。只不过一旦双方出现问题争吵起来的时候,他们总会站到自己的一边说话而劳动者或雇工又空口无凭,没有任何其它的证据(即使有对劳动者而言也是极难取证的),最终吃亏的是他们自己。更有甚者,一些不法之徒就是专门利用他们的这一点来骗取他们的血汗钱。所以我们并不是要求他们严格依法律来行事(那也是不现实的),只是要求他们能够在找工作的同时多一个心眼,,还是先签合同为好。虽然这样会不那么的方便,也会导致有点麻烦,甚至会一时找不到工作,但总比付出辛苦的劳动之后得不到自己应得的报酬的境遇要好一点。这是其一。其二,签订合同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单位负责的一种表现。尽管劳动者是处于不利的地位,但是如果没有把双方的劳动关系确定下来,对用人单位而言,也是一种潜在的危险。人力资源的流失问题逐渐受到了各大公司的重视。劳动者有了合同的保障也会更加的负责,尽忠尽职。其三,国家明文规定建立劳动关系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否则是一种非法劳动关系,是违法行为。对劳动者而言,得不到国家的保护,对单位而言,一旦被查处,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最后,。我国劳动法是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特定雇佣关系为其主要调整对象的。现行《劳动法》第2条明确把“用人单位”限定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五种组织。因此该法律只适用于雇佣关系中的单位雇佣关系、从属性雇佣关系,而对个人雇用关系、非从属性雇佣关系没有作出调整,从而留下了法律调整的模糊区域。「1」由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比较小,更多的是由民法来调整,这样更多的时候法院是以双方的约定来处理的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劳动者就无法获得劳动法的保护。而在实践中为了方便,双方签订雇佣或劳务合同,不必要是条文十分具体详尽,或者说是十分科学,只要是说明了有关的聘用或者完成某项工作任务,质量要求,报酬或费用,违约事项,合同双方等等就可以了。简简单单的一份合同就行。但对于劳动合同,则是要符合国家的严格规定。还要劳动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三注意合同中的有关条款

  我国《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合同,至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有些合同部分条款的违法无效并不必然导致整个合同的无效。要区别对待。如,不准请假休假的;不服从安排可以抠打或任意处置的;造成人身伤害不负责任的;女职工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不准怀孕生孩子的;不负责医疗社会保险的;等等这些条款因与法律的禁止性规范或强行性规范相抵触无效,只是该条款无效。但如是为了非法目的,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而以合法合同形式订立的合同当然无效。如雇用某人为赌场保镖的合同。对于合同无效的,由有过错一方对对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但是对于合同当事人滥用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性或任意性规定达到规避法律规范的目的这一类合同,劳动者则要加以注意了,特别是其中的一些条款,目前在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是违法的情况下,是很容易被用人单位或用人者钻空子的。下面我介绍一下签订一般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

  1.主体适格问题按《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现行《劳动法》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不符合该规定的条件的,都不适用劳动法。致使许多从事雇佣劳动的劳动者,被排除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如一些建筑工地工作的劳动者,由于主体不合格,不能适用劳动法,一旦发生纠纷,只能按劳务关系,适用普通民事法律。「2」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只有签订劳动合同才能明确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才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否则劳动法的无效只会导致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但对雇佣合同则没有如此严格的规定,只要符合合同法的有效条款就可以了。但很明显,对劳动者的民法保护远不及劳动法保护得那么好。在如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工作时间、法定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保护、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提供社会保险等方面已经超出了民法的保护范畴。

  2.关于试用期及试用期的待遇问题按有关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约定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间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支付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劳动者可利用试用期对劳动定额、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情况进行考察,干不了则依法解除合同,对个人不会造成经济损失。但这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3.关于劳动报酬问题.这本来应该是劳动合同的重要一点,但是我国劳动法对此的规定却十分简单,而更多是由双方约定。这样的话,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更加容易受到欺诈。劳动报酬问题主要注意如下:1)报酬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而国家有关机关定有报酬标准的,依规定标准给付报酬;无规定的,参照市场同类劳务标准给付。2)酬金的种类包括,基本工资,津贴,交通费用,住房补贴费,伙食费,培训费用,医疗费,提成等,这些都要在合同内明确约定,以防工厂随意克扣工资3)工资的计算方式(按件、按时或按天、按级别、承包的等),支付方式(现金或记账、月结或天结),支付地点以及在一定时期内不支付报酬的后果等,都可以由合同约定。无约定的依习惯。无习惯的依以下规定提供持续时间超过二个月的继续性劳务的,至少每月给付一次报酬;提供一次性短期劳务的,于劳务结束时给付报酬;提供间断性劳务的,于每次劳务完毕时给付报酬;受雇人以报酬为基本生活来源的,雇佣人应于劳务开始时预付足以维持受雇人基本生活的部分报酬。「3」4)加班工作应当加工资,工人依法享受假日的应当照常发工资。对于事病假或其他假期的工资则由双方规定。4)扣减报酬的理由,这也需要由合同详细规定,而且也应对这些条款特别留意。雇主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劳动者的报酬。基于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报酬的,扣减数额总计不得超过当期应付报酬的一定比例(20%)。「4」5)同时也应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拖欠的后果等。

  4.关于工作的内容及质量的问题对合同的要求要明确,以防用人单位或用人者到时以此为借口克扣报酬或不支付报酬。而我国劳动法中由于受“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指引下,对这方面的内容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一般由一些部门性或行业性或地方性的规定来约束。但是这样的规定也不是很多。所以更多的是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约定。这就要劳动者多加小心了,以免出现有理无法说的情形。如:有些劳动者在被录用后时间不长,就因身体素质或技能等原因,完不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生产经营任务,不得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这是当初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认真地看合同有关。用求职者的话讲,不是个人不想干,而是合同中的工作指标难以完成,完全是被用人单位用劳动合同给“欺诈”了。又或是因没有明确的工作标准而受到工头的随意刁难或是克扣工资。 5.关于解约权的行使的问题劳动法规定的解约分为法定的解约和约定的解约。法定的解约主要是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据此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而不负违约责任。

  约定解约就是由双方同意解除劳动或劳务合同,或是在合同中约定解约的条件或解约的期限当这些条件或期限成立或到期时合同自然解除。这就是劳动者在签订合同中需要特别关注的东西,尤其是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多采用格式合同,根本不与劳动者协商,不向劳动者讲明合同内容。在合同中,只从企业的利益出发规定用工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而很少或者根本不规定用工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我把它们主要归为以下几类:1)有些合同规定的解约条件不对等:如某单位劳动合同规定“甲方(单位)辞退乙方(劳动者),应提前10日通知对方。同时,又规定:乙方解约,应提前30日提出,并在甲方批准后方可离岗等”。这与劳动法第26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规定不相符;2)又有些合同加以限制劳动者的解约权利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方可以解除合同:(一)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的;(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否则乙方不得解除合同。”违反了劳动法第31条的有关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条条款实质上是赋予了劳动者的任意解除权。只要劳动者愿意,他就可以提出解约的要求。3)还有些合同是别的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解约条款也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如某和一建筑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后,仅仅工作了一个月,就被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该建筑公司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公司对迟到三次的职工可以开除”。又或是合同约定的完成工作期限已到。

  6.关于违约责任的问题这主要是看哪些条款加大了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如一般用人单位都有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只不过表现形式不同,有的是在劳动合同文本中,有的是在合同附件的岗位协议中,有的(违约金方面的内容)是在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中。违约金的约定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少则几千,多则几万,甚至更多;二是按未履行合同的期限来计算,如未履行一年的,赔偿一万元。而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一般仅针对劳动者而适用,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法定标准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工作满一年的,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可能是远远低于违约金数额的。在目前法律对劳动合同违约金条款未有明确规定前,一般由法官用自由裁量权对不合理的违约金条款予以干预,对违约金的金额予以适当的调整,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5」

  7.关于免责条款。这是指用人单位预先在合同中规定了免除其在将来可能发生的对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88)民他字第1号《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也严重地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对这种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据此可以说,我国司法实践确立了有关人身伤害侵权责任的免责条款绝对无效,禁止免责条款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原则。「6」但是对于一般的财产责任的免责条款法律则一般不加以干涉。这需要劳动者签订合同时注意的。

  8.关于生产安全卫生问题。有些用人单位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安全卫生义务,妄图以与劳动者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逃避责任。签订这类合同的主要是建筑、采石等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单位。这类企业劳动保护条件差、隐患多、设施不全,生产中极易发生伤亡事故。又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一切行动听从用人单位安排。在工作中,加班加点,被强迫劳动,有的单位连吃饭、穿衣、上厕所都规定了严格的时间,剥夺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休假权,甚至任意侮辱、体罚、殴打和拘禁劳动者。劳动者的生活、娱乐和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这就要求劳动者在签约时要充分考虑到自己的人身安全等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对不符合生产卫生安全条件的,劳动者有权拒绝工作,也可以解除合同。还可以就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四签订劳动合同是不用交押金的。

  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1995年7月3日下发的《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求”的复函》中明文予以制止。但如今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向劳动者收了押金、风险金、培训费、保证金等各种名目、数额不等的金钱。有些用人单位虽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或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和其他证明的。这都是在签订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的一些不合法的做法。

  五劳动争议的解决。

  我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即规定了行政仲裁程序,也规定了司法程序,劳动者可以自己选择救济方式。虽然我国没有明确区分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但是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毕竟不同。对于雇佣关系纠纷其实不用经过劳动仲裁就可以直接上法院。而劳动关系纠纷则必须经过仲裁才可以起诉到法院「7」故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已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不得再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同时,我国法律规定,实行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仲裁前置原则,许多劳动合同纠纷可以通过行政仲裁得到解决。但是,当劳动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在许多场合下,人民法院在维护违约受害人的权利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极其重要的作用。

  对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略有不同。劳动法第82条则规定了仲裁时效的要求:“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即申请仲裁的时效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之内”。“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而不是“自争议事项(损害)的发生之日起”,而不应“将该条理解为对应予受理的争议事项(损害)的发生,也要限制在60日之内。”「8」故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为60日,即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但是由于侵权行为是一个处于持续发生的状态,故诉讼时效的计算应当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计算,即从行为结束之日起算。

  对于一般企事业单位的一般违规行为或争议不大的问题,劳动者可以首先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让劳动监察部门对其处以处罚。对于一些特殊行业,还可以通过国家的特别立法来进行调整。所以这些劳动者都应该注意的。

  后记:

  每次看着求助的民工或雇工们失望的眼神,我的心都是痛的。我很想帮助他们,把血汗钱给讨回来。也很憎恨那些无良的工头或老板。可事实上,每次我都只能骂二下而已,仅此而已。这是整个社会的问题,而不是我一个人能够解决的问题。它的解决需要整个社会的努力。也有赖于你我的付出。我们不能因为它现在不比较混乱而不去做任何事情。劳动市场的规范将是一个艰难而又漫长的过程。但我相信它总会有规范的一天。劳动关系是很复杂的关系,它也在不断地发展,新的现象不断地出现,新的问题也在不断地出现。但是如果社会不能很好地及时地处理这些劳资关系问题,轻者影响劳动者的积极性,重者则会影响到国家经济建设目标的实现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在实践中,劳动者的利益更容易受到损害。

劳动合同 篇2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的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劳动合同 篇3

  企业违反劳动合同,如果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可以向法院起诉。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工合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负举证责任。然而,何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从而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举证难度,导致员工确实有错,但公司仍需赔偿。 应对:

  1、规章制度制定必须合法。包括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经过公示、员工知悉的规章制度,并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界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

  2、以此为由解雇员工举证责任在于公司方。在司法实践中,企业要举证证明自己的解雇理由是充分的,是有确凿证据的。因此,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有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充分证据,否则败诉风险极大。

  3、处罚必须按照程序。比如,规章制度中规定,对于第一次违纪行为,实行“书面警告”,第二次违纪行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如果在员工第一次违纪时没有经过“书面警告”程序,就不能在员工第二次违纪时“解除劳动合同”。

  有哪些法规涉及房屋租赁的违约金问题

  房屋租赁在现在的城市中是很普遍的一种现象。大多数进城务工的都会选择在城市租房子。由此产生的纠纷也不少。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房屋租赁纠纷有违约金问题、不按时交纳房租等。本文就房屋租赁相关问题作相应分析。

  在房屋租赁关系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一方,应该提取1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就属于违约(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合同中有约定违约金的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但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变更,合同中没有就违约金进行约定,那么违约金就是违约方造成损失的数额。也就是说如果你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你就只能要求赔偿损失了。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实际违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九条【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总结: 你直接去法院起诉即可,需要准备的是你的租房合同,搬走需要的费用及其他损失证明即可。

劳动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劳动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员工聘用办法,甲方招聘乙方为短期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试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试用合同期限:

  合同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 工作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工资为 元/天。

  四、甲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在工作期间,乙方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3、工作期间,乙方由于个人原因所发生的疾病以及伤残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负责。

  (二)甲方的义务

  1、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五、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一切公民权利;

  2、享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享有待遇的权利;

  3、试用期间如变更单位,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双方协商终止试用合同。

  (二)乙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义务;

  2、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行为规范的义务;

  3、维护公司的声誉、利益的义务。

  六、甲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1、试用期间,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有权提前解 除本合同;

  2、乙方有突出表现,甲方可提前结束试用,与乙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1、试用期满,有权决定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2、具有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处理。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劳动合同 篇5

 甲方:医院地址: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政策及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20xx]4号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的通知》,及上海市卫生局沪卫人(20xx)48号文《关于本市卫生事业单位开展聘用合同制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立此合同: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为聘用合同制________(专业技术人员 工人)。

  聘用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聘用合同期限:

  (一)聘用合同有效期1、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为无期限合同。

  2、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共___年。(其中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为试用期)为有期限合同。

  (二)合同到期,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身体状况及有关政策规定决定是否与乙方继续签订聘用合同。乙方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受聘。如需续聘,双方应重新签约。

  二、岗位职责与工作要求:

  (一)甲方安排乙方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甲方如因工作需要,可以调换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乙方需持有岗位要求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或者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具有完成应聘岗位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文化知识和实际能力;

  (三)乙方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法规,爱护国家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及甲方各项规章制度。

  (四)乙方应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有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

  (五)乙方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自觉接受甲方管理,服从工作安排,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

  (六)甲方对乙方在思想上予以关心,业务上予以指导,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其他进修机会。

  (七)聘用合同期内,在未经甲方同意或选送的情况下,乙方不得擅自占用工作时间参加各类专业或学历学习。

  (八)双方有关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等事项按《XX医院全员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执行。

  三、工作报酬、福利、职务职称及其他待遇:

  (一)工资:

  1、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本单位具体规定以及乙方所在工作岗位核定和发放乙方的月工资、奖金、及其它补贴等。

  2、甲方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

  3、甲方按期为乙方向社会保险机构缴付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险金,同时缴纳公积金。

  (二)福利待遇:

  1、合同期内乙方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婚丧假、探亲假、休假等。

  2、乙方在聘用合同期间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治疗休养的,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职务职称及其它待遇:

  1、合同期内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本单位具体规定,以及乙方所在工作岗位的性质和工作要求,经过考核,对具备条件的乙方可聘任专业技术职称或行政职务。

  2、乙方享有参加民主管理、获得精神和物质奖励等权利。

  四、工作纪律:

  乙方违反法纪、法规及甲方规章制度,或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甲方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医院职工奖惩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五、聘用合同的终止、解除及违约责任(一)聘用合同的终止1、聘用合同期满的;

  2、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3、本院被撤消、或解散的;

  4、受聘人员退休、退职、死亡的。

  5、无期限合同的约定终止条件:

  1)原固定制职工转制后,无岗位人员实行半年的院内公开招聘,公开招聘期满仍无科室聘用的,将委托有关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托管一年半,待岗满两年后仍无法安排的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其他无岗位聘用人员实行三个月的院内公开招聘,公开招聘期满无科室聘用的,则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3)岗位聘任期满,受聘人员应服从医院的转岗要求,无特殊情况三次不服从医院的转岗要求,合同终止。

  4)年度考核不合格或累计两次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合同终止。

  5)已到达或超过退(离)休年龄的人员(不含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延长退(离)休年龄的规定,并办理了延长退(离)休年龄手续的人员),合同终止。

  (二)聘用合同的解除1、聘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合同解除条款情况时,双方均应在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被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受聘人员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的。

  4、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医院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提供工作条件或福利待遇的;

  6)医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6、在合同规定的聘期内,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合同第五条第5款第5项除外),并按有关程序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

  7、乙方如要解除合同,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离职。乙方在聘用期间受过甲方国内外各种培训,则由甲方根据培训时间的长短及必须为甲方服务年限的长短,用逐年递减的计算办法,可向乙方索赔培训费。

  8、乙方在合同期限未满,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第5项规定的情况,又无其他特殊原因,甲方可否决乙方的解除合同要求。

  六、经济补偿:

  1、 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要承担经济责任,具体赔偿金额,应根据违约的责任大小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确定。

  2、乙方由甲方支付培训、分房等费用的,因乙方原因要求解除合同且未满合同所签订的服务年限的,必须按照《XX医院聘用合同制职工违约赔偿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乙方在本院实际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给予其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2)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4)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由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5)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6)

  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7)

  聘用单位被撤消、解散,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就业或者接收安置单位重新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的。

  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住房:按医院有关住房分配条例执行。

  (二)报考研究生或其它进修: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它:

  八、本合同未提明事宜均按《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等规定办理。在执行中,如发现合同有不完善的地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作适当补充。

  九、甲乙双方因终止解除合同发生人事争议,经院人事争议调解小组调解未成的。可向医院所属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对仲裁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法人或委托代表):

  (签名盖章)

  日期:

  乙方:

  登记单位:

  (盖章)

  日期:

劳动合同 篇6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的类型为:________.期限为:________.

  使用提示:当事人可从下列类型中任选一种: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________.

  法规示要:

  《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试用期

  第二条 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使用提示:当事人双方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期限内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约定属于选择性约定。试用期内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须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录用条件为:________.

  使用提示:如文化知识、身体状况、劳动技能等。

  三、工作内容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____.

  第五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合理的原则,向乙方说明情况后,可以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使用提示:甲方应以适当的方式向乙方说明新岗位的有关情况及调动的具体理由。

  四、工作时间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_______工时制,具体为:________.

  使用提示:

  现行法定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当事人应明确选择其中之一。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七条 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劳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4、《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九条 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________.

  使用提示:企业工资计发一般有计时或计件两种形式,当事人可从下列方式中任选一种:

  (一)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____元)

  (二)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____,计件单价为________.

  使用提示: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大多数从事此类岗位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根据《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三、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甲方每月___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使用提示:甲方要建立健全工资管理制度,使用规范的工资单及签收形式,作好各项必要的台帐记录。

  法规示要: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二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法规示要: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十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六、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使用提示:本市社会保险包括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等类型,乙方有权了解甲方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

  第十五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

  使用提示:甲方为乙方提供特殊待遇的,可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七、劳动纪律

  第十八条 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各项规章制度告知乙方或者进行公示;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变更后,应及时告知乙方。

  法规示要:

  《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九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法规示要: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甲方解除本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甲方应当对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使用提示: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十、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甲方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四)乙方退休、退职、死亡的。

  甲、乙方双方实际已不履行本合同满三个月的,本合同可以终止。

  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合同可以终止。

  使用提示:当事人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但约定的终止条件不得与法律规定、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相同。

  第二十八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甲方不得终止本合同,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且甲方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合同也可以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约定的,本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经济补偿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乙方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一)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提出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三)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五)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乙方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双方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一条上条所称的工资收入按乙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乙方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三十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除按约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乙方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十二、补充条款和特别约定

  第三十三条 乙方为甲方的服务期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使用提示:用人单位可以和特定的劳动者(如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和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关于服务期、保守商业秘密的相关内容,也可另行通过专项协议的形式约定更为详细的内容。

  法规示要: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第三十四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______月通知甲方,在此期间,甲方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法规示要: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竞业限制的范围为____________.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______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

  法规示要: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超过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十三、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_______.

  第三十九条 乙方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_.

  使用提示:上述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仅适用当事人有服务期约定或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情形。

  法规示要: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十四、其他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合同 篇7

  一、合同期限

  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从 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二、外包单位、外包期限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甲方外包乙方到 单位工作。

  (二)外包期限为 个月,从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其中含试用期个月。

  三、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一) 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的工作需要,安排其在 岗位工作。

  (二)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执行下列 种工时工作制。

  A、标准工时制。具体工作时间为

  B、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C、不定时工作制。

  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要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二) 甲方有义务督促用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休息休假规定,保障乙方休息休假的权益。

  五、劳动报酬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本人工资执行下列条款。

  A、乙方的工资按照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确定。

  B、甲乙双方协商约定月工资 元。

  C、其他形式 。

  (二)甲方于每月 日之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享有最低工资保障。

  (三)用工单位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甲乙双方约定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月标准为 元。

  (四)甲方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外包协议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费用。

  (五)甲方跨地区外包乙方的,乙方的劳动报酬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甲乙双方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按规定享受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培训

  (一)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应会同用工单位共同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四)甲方应会同用工单位共同按照国家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五)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甲方执行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六)甲方应会同用工单位共同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乙方的职业技能。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

  因乙方外包期满或其他原因被用工单位退回甲方的,甲方可以对其重新外包,乙方同意重新外包的,甲乙双方应签订变更劳动合同,确认外包单位、外包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等内容。

  九、劳动合同解除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被用工单位退回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严重违反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未办理离职手续而擅自离岗三日者,视为自动离职,乙方应于离职次日到甲方办理离职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乙方单方面自动解除本合同;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甲方提出,乙方拒不改正的;

  4、因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乙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用工单位退回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用工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的;

  3、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甲方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工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十、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十一、法律责任

  (一)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二)甲方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三)甲方违反《劳动合同法》或者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的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其它事项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甲方应如实将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外包协议内容告知乙方。

  (三)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合同不得代签和涂改,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合同附件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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