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电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时间:2022-12-13 00:27:08 安全工作总结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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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安全防护工作总结范文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雷电安全防护工作总结范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防雷减灾工作已经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范围。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切实加强对雷电灾害的防御工作,避免因雷电导致的灾害和事故发生。

  二、依法做好防雷装置年度安全检测工作

  按照防雷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般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经检测合格的,由曹妃甸工业区气象局颁发《避雷设施年检合格证》;对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取得《避雷设施年检合格证》的,安监局对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不予年检,视为安全生产不达标单位;对于拒不安装防雷装置、不接受防雷中心检测及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安监局和气象局将依法予以处罚。

  防雷设施年度安全检测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由曹妃甸工业区防雷中心统一负责。请各单位于2008年4月30日之前,积极配合气象部门并主动向曹妃甸工业区防雷中心申报检测,办理防雷装置检测手续,检测申报电话:8820678。

  三、严格落实防雷行政审批工作

  1、防雷装置图纸设计审核: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要安装防雷装置的,开工前必须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

  2、分阶段检测:为切实做好防雷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具体要求,在每个施工阶段开始前提前告知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以便防雷检测机构及时组织分阶段检测,排除隐患。

  3、竣工验收:含防雷工程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竣工验收。未经检测验收或检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4、雷击风险评估:为确保公共安全,大型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在设计规划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各单位请于2008年4月8日前到曹妃甸工业区投资服务中心气象局审批窗口办理防雷行政审批手续,具体事宜详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气象局关于加强新建建筑物、构筑物防雷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唐曹气字[2008]01号),气象局审批窗口联系电话:8820127。

  四、严格执行雷电灾害应急和责任追究制度

  依据《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各单位应当制定雷电灾害应急抢救预案,建立应急抢救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抢救人员,并将雷电灾害应急抢救预案于4月30日之前报工业区安监局和气象局备案。一旦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抢救预案,并按有关规定如实向气象局上报雷电灾害情况。

  对因不建立健全防雷安全责任制、不接受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而造成雷电灾害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对造成重大雷电灾害性事故的,要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和《河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及《唐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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