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出」租方解除租赁合同
一、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租人因以下情形,也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已建有或购有房屋,无需再继续租赁他人房屋时。
2、承租人举家迁离租赁房屋所在的城市。
3、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出租人拒不进行修缮的.。
二、在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以中途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未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2、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六个月的;
3、故意损坏房屋的;
4、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承租人可以转租或者未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而擅自转租的;
5、租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在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交付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目的的;
3、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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