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合同

最新的房屋出租合同

时间:2021-07-04 09:20:52 房屋合同 我要投稿

最新的房屋出租合同范文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号码:  移动电话:固定电话: 工作单位:  承租人(乙方):证件类型及号码:  移动电话:固定电话: 工作单位: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住房出租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最新的房屋出租合同范文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坐落于沈阳市大东 区  辽沈二  街(路)  78号  果舍添香  小区1 号楼 2 单元 18 层 3 号 (以下简称该房屋)。建筑面积  41 平方米。

  第二条 出租期限及交付

  (一)房屋出租期自 2015年 5 月 30 日开始。

  (二)甲方应于房屋出租期起始日,即  2015 年 5 月日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交付该房屋前,乙方应支付两个月租金、押金和其他相关费用。交付房屋时,甲乙双方现场交验,并移交房门钥匙、购电卡和燃气卡等相关物品,双方确认无误后

  在《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上签字盖章。甲乙双方签字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三条 租金

  (一)房屋租金标准:  1500 元/月,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二)房屋租金应由乙方按期支付,房屋交付时,乙方应一次性交齐2个月房租。

  (三)乙方的房租应按期支付,首次支付两个月房租,以后房租缴付期由双方商定,但每个缴租期不能低于三个月,乙方应在每个缴租期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该房屋的下一缴租期租金上缴甲方。

  (四)乙方逾期缴纳租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月租金(年租金应折合为月租金)的'万分之三收取违约金。经甲方确认应缴租金

  和违约金数额后,乙方应到甲方指定的缴款地点补缴租金和违约金。乙方逾期缴纳租金超过1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缴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

  第四条 押金

  (一)甲方交付该房屋前,乙方应按签订合同向甲方缴纳押金。押金为人民币 2000 元(大写: 贰仟元整)。

  (二)出租期内,押金主要用于房屋及屋内物品损坏等原因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赔偿。房屋及屋内物品损坏,乙方拒不承担相关费用或不予赔偿的,甲方有权从押金中予以扣除。

  (三)出租期满或合同解除,押金在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租金、相关费用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后,剩余部分无息返还乙方。

  第五条 相关费用

  出租期内涉及房屋使用的各项费用中,供暖费、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承担;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费、上网费、电视收视费、电梯费  由乙方承担,承担形式由双方商定。

  第六条 出租屋内物品及附属物品

  洗衣机1台;电视机1台;电冰箱1台;吸油烟机1台;床2套;电磁炉1台;餐桌1个;椅子4把;床头柜1个;电脑桌1个。

  其他物品:

  第七条 房屋及附属物品维护及维修

  (一)出租期内,甲方应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安全和适用的状态,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设备安全。由甲方承担维修义务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出现损坏时,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扩大,并及时通知甲方维修或更换。因乙方未采取适当措施或未及时通知甲方维修致使损失扩大,损失部分应由乙方承担。

  (二)出租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和内部设施,不得添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施。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责任,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拒绝恢复原状或拆改、损坏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三)甲方或甲方委托机构对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家具家电、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或维修时,乙方应予以积极协助,不得拒查、拒修。如因乙方拒查、拒修等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及时检查、维修而造成的损失或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四)乙方须爱护使用、保管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及其它事故,所以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全权负责。

  第八条 日常管理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乙方对所承租房屋内的消防安全负责,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如乙方承租房屋内发生火灾,由引起火灾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二)出租期内,乙方承租房屋只能用于本人及家庭成员自住,不得利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改变房屋居住用途、规划设计用途,不得将房屋分租、转租、转借他人。

  (三)出租期内,乙方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以及其他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行为,并保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管理规约。违反相关规定和约定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出租期内乙方成员发生变化的,应在10日内书面告知甲方。

  第九条 房屋腾退

  (一)出租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承租,应在出租期满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乙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仍按本合同执行。

  (二)出租期满或合同解除当日,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并腾退。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家具家电、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现场交验,结清租金、押金、其他费用及违约金和赔偿金,同时乙方向甲方移交房门钥匙、有线电视卡等相关物品,双方确认无误后在《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上签字盖章。

  甲乙双方在《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上签字后,视为乙方腾退其承租房屋,如该房屋内有未经甲方同意而遗留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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