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汛应急预案

时间:2022-11-23 12:24:29 应急预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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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防汛应急预案

  导语:应急预案指面对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下面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浙江省防汛应急预案,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浙江省防汛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防范和妥善处置因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造成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保证抗洪(台)抢险、抗旱救灾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用水,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湖州市抗洪抢险救灾指挥工作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暴雨、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的预防及处置。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洪涝台旱灾害的预防放在防灾减灾工作的中心环节,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工情、旱情和灾情,认真做好各项防范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防汛防台防旱工作依法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区)政府及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内防汛防台防旱工作的责任主体。市级各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和指导、督促各地的防汛防台防旱预防和处置工作。

  (3)依法防御,科学调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防汛防台防旱,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军民结合的防御体系。防汛防台防旱工作按照统一部署,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科学调度、优化配置,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

  (4)果断处置,全力抢险。一旦发生洪涝台旱灾害,应迅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力量全力抢险救灾,尽最大努力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区) 政府,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城镇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防旱办事机构,负责本区域或本单位的防汛防台防旱工作。

  2.1 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市防汛防台防旱工作。

  2.1.1 市防指组成

  市防指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局长、湖州军分区首长、市气象局局长、市水利局分管局长等领导担任。

  市防指成员由湖州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武警支队、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行政执法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供销社、国网湖州供电公司、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局、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旅委、市应急办、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市人行、电信湖州分公司、移动湖州分公司、联通湖州分公司、人保湖州分公司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根据防汛防台防旱工作需要,经市防指指挥同意,可以增加市防指副指挥、成员。

  2.1.2 市防指职责

  在省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全市防汛防台防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并实施防汛防旱预案,审定和批准重要江河洪水调度方案、重要水库控运计划。组织开展防汛防台防旱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影响防汛防台防旱安全的有关问题。负责重要江河、水库等洪水调度,抗旱应急供水调度;贯彻执行上级防汛防台抗旱调度命令,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抗旱应急供水方案。负责发布全市汛情、旱情通告,以及发布和解除紧急防汛期、非常抗旱期。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1.3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湖州军分区:执行国家赋予的防洪抢险救灾任务。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和各县(区)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防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办理市防指请求派出軍队参加抢险救灾事宜,协调驻湖部队参加当地的防洪抢险救灾,积极支持配合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的群众。必要时,派联络员驻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指办),联系落实有关防洪抢险任务。

  (2)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防洪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运用多种形式开展防洪救灾的宣传;根据市防指和市气象部门提供的汛情、旱情和气象资料,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准确报道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防台抗旱动态。做好防洪救灾先进事迹的报道。

  (3)市武警支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防洪抢险救灾任务。负责组织所属武警部队实施防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必要时,派联络员驻市防指办,联系落实有关防洪抢险任务。

  (4)市水利局:承担市防指办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负责编制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及时提供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和水文预报。负责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防洪抢险工作和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重要水利工程的调度。

  (5)市建设局:负责中心城区洪涝台旱灾害防御及应急处置,负责中心城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城市房屋、建筑工地、地下空间设施、低洼易涝区和风景名胜区的防汛防台安全工作。负责系统所属防洪、排涝、地下管网、供水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必要的防洪抢险物料储备。负责指导城市及人口密集区紧急避难场所规划和建设。监督、指导危房排查和农房安全管理。会同街道、社区居委会,动员组织危房居民疏散转移,并落实开放公共场所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和临时安置点。做好城市供水相关工作;提供城市水旱灾害损失情况。必要时,派联络员驻市防指办,联系落实有关防洪抢险任务。

  (6)市发改委:负责做好有关防汛防台抗旱工程、非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查、立项和投资计划安排工作;牵头组织协调防汛抢险物资的调拨和储备管理。指导防汛防台抗旱规划编制工作。督促指导省市重点项目及涉水基础设施项目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灾后复建。

  (7)市公安局:组织、指导公安机关、消防参与防洪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做好群众的撤离和转移;根据需要,做好道路交通和区域管制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汛防台所需车辆和船只的征用工作,确保防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无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清障工作;妥善处置因防汛防台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和水事纠纷的处理;依法打击盗窃、哄抢防汛防台抗旱物料及破坏水利、水文、通信等设施的犯罪行为,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期间的治安和保卫工作。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所属交通工程和设施的防汛防台安全,做好洪水、干旱期内河航运的管理,督促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要求。保障防洪抢险运输畅通,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优先运送防洪抢险、救灾、防疫、抗旱人员和物资、设备。必要时,依法实施水面交通管制。落实好防汛责任制,服从市防指对航道船闸及防洪节制闸的统一调度,并做好船只过闸安全工作。及时抢修水毁交通设施。协同做好堤岸等防洪设施的保护。协同处理阻水桥梁、码头的清障工作。指导督促船舶回港避风工作。提供交通系统水旱灾害损失情况。必要时,派联络员驻市防指办,联系落实有关防洪抢险任务。

  (9)市气象局:负责暴雨、热带气旋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向市政府及市防指提供天气预报、实时雨情和天气形势分析资料。开展对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的预警预报。汛期,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根据汛情需要,加密段次发布预报,并向市防指办派驻联络员。根据旱情的发展,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10)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防治、监测和应急处置,督促指导地质灾害防范巡查工作。掌握并上报地质灾害隐患点、险情及处理动态。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会同市气象局做好市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警预报工作,督促落实防御措施。指导协助基层政府部门,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地区居民疏散转移。协调解决防汛抢险取土用地问题。必要时,派联络员驻市防指办,联系落实有关防洪抢险任务。

  (11)市农业局:负责农业防汛防台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技术指导;研究制定灾区的各种优惠政策,对减轻农业灾害损失进行宏观指导。负责市级抗灾种子储备和农用物资应急调用。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农作物和渔船防台避风工作。负责调查核实农业灾情。

  (12)市民政局:做好灾情统计和核灾工作,向市防指提供灾情信息。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的救助和救济工作,指导灾区各级政府做好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负责救灾捐赠工作。负责避灾场所建设、管理。必要时,派联络员驻市防指办,联系落实有关防洪抢险任务。

  (13)市财政局:负责及时申报、筹集、安排、拨付防汛防台抗旱和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14)市经信委:负责协调解决防洪抢险期间的电力供应和经济生产重要物资的保障,协助地方政府抓好企业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检查督促企业落实防洪抢险责任制和措施,并帮助做好受灾企业的善后工作以及灾后生产恢复工作。协同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期间危化品生产、存储、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防汛防台抗旱信息化建设。提供工业企业水旱灾害损失情况。

  (15)市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对管辖河道的管理,确保行洪畅通;汛期协助公安部门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的管理,确保防汛指挥和抢险救灾车辆畅通行驶。协助城区受灾群众的疏散、转移,配合有关抢险部门参加灾区的突击救援;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防汛抢险期间维护城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工作以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工作。会同街道、社区居委会督促居民对楼房屋面、阳台的物品等进行转移或加固。

  (16)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企业防汛防台抗旱期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危化品的生产、存储、使用经营和尾矿库等采矿区安全度汛措施。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协调防汛防台抗旱突发事件中涉及生产安全的应急救援处置。

  (17)市供销社:负责防洪抢险所需物资(草包、麻袋、毛竹、桩木等)的储备和调运,协同做好灾区所需生产、生活物资的货源组织和供应。检查督促县(区)、乡(镇)供销社及下属单位的防汛抢险物资的准备和落实情况。必要时,派联络员驻市防指办,联系落实有关防洪抢险任务。

  (18)国网湖州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及时做好输变配电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障电力供应;及时修复因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损毁的电力设施,保障防汛防台、抢险、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提供电力设施灾害损失情况。

  (19)市商务局:负责粮库防汛防台的保安工作,组织做好洪涝旱受灾地区的粮油供应工作。负责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牵头做好灾区所需生产、生活物资的货源组织供应。负责协调防汛防台抗旱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

  (20)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市防指办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实施救灾防病预案,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负责灾区饮用水质的监测。宣传卫生防疫知识。

  (21)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和水质监测工作。加强对水质和污染源的监测力度,掌握水污染状况,研究防治对策,监督落实防治措施。监督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保护工作,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协调水污染事件的处理,及时向市防指办报告水质状况。在生活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及时报市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避免和减轻污染事故造成重大损失。

  (22)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防汛防台安全工作,指导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提高师生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督促落实非常情况下教育单位的人员安全、财产转移措施,保障学生、教师的安全。编制并落实本系统防汛防台应急预案。

  (23)市旅委:负责全市旅游防汛防台安全工作。监督、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游客、旅游从业人员安全转移等应急工作。在遇有大风、强暴雨等恶劣天气时,要及时停止水上及室外游乐设施运行,必要时,要落实关闭景点措施,并会同当地政府部门,组织危险地区游客疏散转移,做好客流引导、游人食宿的应急保障工作。

  (24)湖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全面落实防汛责任制,建立防汛机构,负责编制本区域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落实本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学校、商场、地下空间设施、低洼易涝居民区、小流域山洪、山地灾害隐患区等防洪责任制。储备必要的防汛物资,加强防汛抢险队伍建设。

  (25)太湖度假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全面落实防汛责任制,建立防汛机构,负责编制本区域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落实本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学校、水上设施、地下空间设施、低洼易涝居民区、小流域山洪、山地灾害隐患区等防洪责任制。负责落实本区域内船只回港避风工作。储备必要的防汛物资,加强防汛抢险队伍建设。

  (26)市应急办:指导预案的完善,牵头防汛应急管理和处置,参与对事故处理的协调、评结工作。

  (27)市人行:负责协调各金融机构及时发放救灾贷款。

  (28)电信湖州分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防汛防台安全,确保防汛防台通信畅通;落实防洪抢险应急通信保障措施。负责确保市、县(区)指挥用海事卫星电话的安全畅通。利用短信向公众发布防汛防台抗旱等信息。

  (29)移动湖州分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防汛防台安全,确保防汛防台通信畅通;落实防洪抢险应急通信保障措施。利用短信向公众发布防汛防台抗旱等信息。

  (30)联通湖州分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防汛防台安全,确保防汛防台通信畅通;落实防洪抢险应急通信保障措施。利用短信向公众发布防汛防台抗旱等信息。负责市防汛会商指挥中心、市防汛视频会议中心的维护工作,负责市、县(区)视频会议系统线路通讯保障,确保省、市、县(区)防汛视频会议质量。

  (31)人保湖州分公司:负责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居民的受灾损失理赔工作,为灾区群众重建家园、恢复生产提供经济保障。在洪水来临之前,督促投保单位和居民做好各类财产的防灾工作,并积极开展防洪保险工作。主动向市防指办提供投保者的受灾情况。

  2.2市防指办事机构

  市防指下设办公室,负责防汛防台防旱日常工作,市防指办设在市水利局。

  防指办职责:及时掌握分析雨情、水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提出洪涝台旱灾害处置建议,并向市防指领导报告;及时传达市防指各项指令,并按指令对有关防洪、抗旱工程进行调度,协调联络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抗洪抢险救灾和抗旱救灾工作的开展;督查、反馈市防指各项决定和命令执行情况,同时及时通报各地抗洪抢险救灾的动态;灾后迅速开展总结、评价等有关具体工作。

  2.3专家咨询机构

  市防指办组织建立水雨情预报、洪水调度、水利工程抢险、水资源应急配置等专家库,为防汛防旱指挥提供专家咨询。

  2.4县(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各县(区)政府设立防汛防旱指挥部,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太湖度假区管委会成立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在市政府和市防指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本地区的防汛防台防旱和抢险救灾工作。防汛防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等负责人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5其他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城镇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防旱办事机构,明确人员和职责,按照县级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指令和预案,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3 灾害分级

  3.1特别重大水旱灾害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特大汛情、旱情:

  (1)全市24小时内实况平均降雨量≥200毫米或过程平均雨量≥300毫米,全市各主要代表站水位普遍超过保证水位并继续上涨,预报将接近或超过历史最高水位,并且市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暴雨以上量级降雨。

  (2)市气象部门预报台风将特别严重影响我市(预计影响最大风力≥12级)。

  (3)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西险大塘、导流东大堤、环湖大堤发生决口,并危及公共安全。

  (4)7-10月份连续干旱天数在70天以上,太湖水位持续低于2.45米(吴淞高程,下同)或饮水困难人数超过30万人。

  3.2重大水旱灾害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重大汛情、旱情:

  (1)东苕溪流域、西苕溪流域、东部平原、长兴地区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实况24小时内平均降雨量>100毫米、≤200毫米或过程平均雨量>200毫米、≤300毫米,同时东苕溪干流、西苕溪干流、长兴地区中有一个以上水位全面接近保证水位并预报将超过保证水位,或东部平原超过保证水位并接近历史最高水位,并且市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暴雨以上量级降雨。

  (2)市气象部门预报台风将严重影响我市(预计影响最大风力≥10级、<12级)。

  (3)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大中型水库发生一般险情;西险大塘、导流东大堤、环湖大堤发生严重险情,西苕溪干流堤防出现决口,并危及公共安全。

  (4)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超过300毫米,并出现重大灾害。

  (5)7-10月份连续干旱天数在50-70天,太湖水位持续低于2.6米或饮水困难人数超过20万人。

  3.3较大水旱灾害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较大汛情、旱情:

  (1)实况24小时内东苕溪流域、西苕溪流域、东部平原、长兴地区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平均降雨量>50毫米、≤100毫米或过程平均雨量>100毫米、≤200毫米,同时东苕溪干流、西苕溪干流、长兴地区中有一个以上水位普遍在警戒水位和保证水位之间,或东部平原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并且市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暴雨以上量级降雨。

  (2)市气象部门预报台风将较大影响我市(预计影响最大风力≥8级,<10级)。

  (3)小型水库发生险情;西苕溪干流等主要堤防出现较大险情。

  (4)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达到200-300毫米,并出现较大灾害。

  (5)7-10月份连续干旱天数在30-50天,太湖水位持续低于2.7米或饮水困难人数超过10万人。

  3.4一般水旱灾害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一般汛情、旱情:

  (1)实况24小时内东苕溪流域、西苕溪流域、东部平原、长兴地区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平均降雨量≥30毫米、≤50毫米,或过程平均雨量≥50毫米、≤100毫米,同时东苕溪干流、西苕溪干流、长兴地区水位快速上涨,东部平原水位普遍接近或超过警戒水位,并且市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暴雨以上量级降雨。

  (2)市气象部门正式发布台风消息,预报将明显影响我市(预计影响最大风力≥6级,<8级)。

  (3)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达到100-200毫米,并出现灾害。

  (4)7-10月份连续干旱天数在20-30天,太湖水位持续低于2.8米或饮水困难人数超过5万人。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4.1监测与检(巡)查

  加强对洪涝台旱灾害的监测、预测工作,完善监测、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评估和分析;实行以“五查”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1.1 水旱灾害监测

  各级政府组织气象、水利、国土等部门开展台风、暴雨、洪水、干旱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提供气象、水文的实时信息、预测预报成果及地质灾害监测资料;易发山洪和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灾害地区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镇社区、行政村,以及企事业单位应当确定监测预警员,落实监测预警职责;在非常抗旱期,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供水情况。

  4.1.2 防汛防台抗旱检查

  (1)县级以上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在汛前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防洪工程安全、防洪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严格执行以“五查”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存在防汛防台抗旱安全问题的,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

  (2)建设、电力、交通运输、通信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有关基础设施的防汛防台抗旱检查,国土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情况的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

  (3)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企事业单位应在汛前组织开展辖区内防汛防台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4.1.3水利工程巡查

  水库、堤防、重要山塘和其他易出险情的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和安全监测制度,加强巡查与监测,定期开展汛前、汛中、汛后的防洪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及时进行除险加固、消除隐患。

  4.2预警行动

  4.2.1 降水实时预警

  市、县(区)气象和水文部门加强降水监测和预报,及时对暴雨影响情况进行预警;当出现强降水时,应及时向同级防指办报告。县(区)防指办收到气象、水文部门的强降水信息后,立即向有关乡镇(街道)和单位发出警报;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接到强降水警报后,应及时向有关地区发出预警。

  4.2.2 台风灾害预警

  市气象部门加强台风监测和预报,及时对台风影响情况进行预警;市、县(区)防指跟踪台风动向,研究防御对策,明确防御重点,及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发布,各单位和部门按防台风预案做好相关工作。

  4.2.3 水利工程险情预警

  当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或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时,市、县(区)防指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权限,通过广播、电视、电话、警报等方式,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有关地区的政府做好群众转移的有关工作。

  4.2.4 山洪地质灾害预警

  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有关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单位的巡查预警员在主汛期和台风期坚持每日巡查制度;降水期间,加密观测巡查,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转移群众,并报乡镇(街道)和县(区)防指办。

  4.2.5干旱灾害预警

  (1)市、县(区)防指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市、县(区)防指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2.6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当水库大流量泄洪时,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向下游发出预警。

  (2)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5 应急响应

  根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的水旱灾害分级,启动相应的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5.1Ⅰ级应急响应程序

  当出现特别重大水旱灾害时,实施Ⅰ级应急响应。

  (1)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必要时,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指挥部署,市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各县(区)防指参加,研究分析灾情形势及部署防御应对措施。根据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和非常抗旱期,并发布通告,动员全市军民投入抗洪抢险或抗旱救灾。

  (2)加强市防指力量。在现有防汛指挥体系的基础上,实行市领导分工负责。建立各应急工作组,集中处置重大紧急情况。

  各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如下:

  ①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委办公室、市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防汛办组成。

  主要职责:掌握、收集和汇总有关汛情、旱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报告,并及时传达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有关指示;与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协调其他应急工作组的工作;及时向省委省政府上报灾情;审查灾情和救灾抢险新闻,组织救灾新闻发布会。

  ②气象、水文监测和工程调度组:由市水利局牵头,市气象局、市国土资源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加强对天气、雨情、水情的监测和预报,及时向指挥部提供实时天气、雨水情信息和天气、水文预报;提出防洪工程调度意见并按指挥部指令及时进行调度;组织实施抗旱应急水资源调配和人工增雨;加强对灾区容易滑坡区域的监测和预报,及时向指挥部汇报灾区容易滑坡区域的监测情况,并及时做出转移容易滑坡区域人员的具体方案。

  ③抢险救灾组:由湖州军分区牵头,市武警支队、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行政执法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迅速调集当地驻军、武警、公安、预备役、民兵和工程技术人员,指导、协助当地政府,解救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力量对被破坏的各类防洪水利工程、公路、桥梁、市政等重要设施进行抢险和抢修;组织对石化、化工等危险品生产、储运单位及其它企业进行严格检查,制定紧急处置或防御措施,并加强监控,避免或控制次生灾害;组织实施抗旱应急供水方案。

  ④电力、通讯保障组:由国网湖州供电公司、电信湖州分公司牵头,移动湖州分公司、联通湖州分公司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力量抢修和恢复被破坏的电力、通讯设施;保障电力供应和通讯畅通。

  ⑤资金物资保障组: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民政局、市经信委、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等组成。

  主要职责:向省和有关机构申请应急抢险救灾经费和物资的计划;做好本市抢险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紧急筹集、分配和调拨。

  ⑥生活安置和医疗卫生组:由市民政局、卫生计生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红十字会、市疾控中心等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协助当地政府,迅速设置避护场所,安置、慰问灾民,负责困难灾民的吃、穿、住等生活救助;提出救灾的物资计划,制定救灾标准、设置救灾物资供应点,发放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迅速组织医疗、防疫急救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治疗点,抢救、转运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水源、食品及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⑦治安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武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行政执法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对党政机关、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品集散地、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实施陆上和水上交通管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⑧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湖州日报集团、湖州广电集团、湖州在线等组成。

  主要职责:宣传报道抗灾救灾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公布灾情等有关情况;宣传相应的防灾减灾知识,安定民众;宣传救灾工作成效和典型事迹,促进互助互济。

  ⑨生产自救组:由市委办、市府办牵头,市级各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制定灾后重建计划,协调落实资金和物资,指导各地恢复被毁坏的各项基础设施,开展生产自救,保障灾区群众生活生产需要,尽快恢复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

  (3)市委、市政府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抢险救灾工作。市防指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全力指导、支持、帮助各县(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情况,申请救灾资金和物资支持。

  (5)灾害发生地的县(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Ⅰ级应急响应,由党政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全力以赴处置本行政区域洪涝旱台灾情。

  5.2 Ⅱ级应急响应程序

  当出现重大水旱灾害时,实施Ⅱ级应急响应。

  (1)市防指指挥到岗指挥,主持召开会议,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并连线各县(区)防指,研究部署防汛防旱防台工作。

  (2)市防指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防指报告,并向成员单位和各县(区)通报有关情况。向社会公众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众采取防范措施。

  (3)市防指办加强力量,及时掌握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工情的发展变化,贯彻落实各项指令,协调联络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工作的开展。气象、水文部门加强预测预报,水利部门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其他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市防指成立综合调度组、应急值守组、动态信息组等3个应急工作组,集中处置紧急情况。应急工作组由湖州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武警支队、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销社、市民政局等部门组成。

  各应急工作组职责如下:

  ①综合调度组:负责收集分析水雨情、工情、险情等信息;负责权限内的水利工程科学调度,负责召集气象、水文等部门防汛会商会议,分析研判水雨情发展变化态势和水利工程调度意见,拟定洪水调度令和应急处置建议方案;负责灾情、人员转移统计,联系、调配防汛物资和抢险队伍;负责联系、组织调配防汛抢险技术专家指导工程现场抢险;负责车辆调度、安全保卫等后勤保障工作。

  ②应急值守组:负责应急值班处置,做好应急信息上传下达、值班记录接听记录、传真收发、会议通知、防汛重要信息短信发送、文件整理保管、复印、拟定文件处理意见;负责领导交办工作督办及反馈,做好领导防汛防台指示、批示落实情况督查,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负责通讯、电力保障及会务工作,做好信息网络化、传真、电话及指挥中心会务工作。

  ③动态信息组:负责综合信息收集,做好领导指示批示、防指成员单位、各县(区)、网络等防汛防台动态信息处理;负责编制相关简报;负责起草领导讲话、汇报材料等综合材料;负责拟定防汛防台文件。

  各应急工作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定若干工作小组。

  (4)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指导、支持、帮助各县(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市防指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抢险救灾工作。

  (6)灾害发生地的县(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指挥或党政主要领导主持会商,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全力以赴处置本行政区域洪涝旱台灾情。

  5.3 Ⅲ级应急响应程序

  当出现较大水旱灾害时,实施Ⅲ级应急响应。

  (1)市防指副指挥到岗指挥,主持会商,防汛、水利、气象、国土、建设、交通运输、供销、农业、旅委等市防指主要成员参加,并连线各县(区)防指参加,研究部署防汛防旱防台工作。必要时,请求指挥到岗指挥。

  (2)及时向市防指指挥报告有关情况,并上报市委、市政府、省防指,同时向成员单位和各县(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众采取防范措施。

  (3)市防指办加强值班,及时掌握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工情的发展变化,贯彻落实各项指令,协调联络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工作的开展。气象、水文部门加强预测预报,水利部门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其他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市防指成立综合调度组、应急值守组、动态信息组等3个应急工作组,集中处置紧急情况。应急工作组主要由市水利局人员组成。湖州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武警支队、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销社、市民政局等部门派员进驻市防指办。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指导、支持、帮助各县(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必要时,市防指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抢险救灾工作。

  (5)灾害发生地的县(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指挥或副指挥主持会商,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及时处置本行政区域洪涝旱台灾情。

  5.4 Ⅳ级应急响应程序

  当出现一般水旱灾害时,实施Ⅳ级应急响应。

  (1)市防指办主任主持会商,防汛、水利、气象、国土、交通运输、建设、供销等部门参加,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提出有关工作意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防指副指挥、指挥,必要时,上报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通报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

  (2)市防指办加强值班,及时掌握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工情的发展变化;气象、水文部门加强预测预报;水利部门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必要时,综合调度组、动态信息组等部分应急工作组启动工作。其他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各项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3)灾害发生地的县(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领导主持会商,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防汛防台抗旱相关工作。

  5.5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5.1台风灾害

  (1)加强船舶安全管理。紧急召回太湖各类船舶回港避风,全面停止内陆各航道、湖泊、水库水域各类船舶营运,并做好锚固避风工作。

  (2)停止高危地区和设施的生产运行。关闭沿太湖地区、山区、水域附近等各类危险区域商业旅游、农家乐设施;停止各类建筑工地、矿山施工作业;停止各类人群集中的大型社会活动;中小学校适时停课。

  (3)做好人员安全转移。紧急疏散转移各类船舶、沿太湖水产养殖户、各旅游景点、山区农家乐、各类危房、建筑工地、矿山、地质灾害和小流域山洪易发区等危险区域人员,并开放各类公共设施,妥善安置被转移群众。

  (4)对各类市政、电力、通讯、交通等设施紧急检查加固,加强抢修力量,及时修复被损设施,保障供电、供水、通讯和交通畅通。

  (5)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人员进岗到位,加强巡查;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台风前合理预排预泄,影响期间合理拦洪分洪,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效益。

  (6)加强宣传,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部门滚动播发台风警报和防御部署,动员群众避灾自救。

  (7)各类抢险、医疗、物资保障力量严阵以待,随时投入抢险救灾。

  5.5.2江河洪水

  (1)加强以水库为重点的防洪工程值守。各水库安全监管责任人、巡查人员实行24小时驻库巡查;城市防洪工程、导流东大堤、环湖大堤、东西苕溪干流堤防等重要堤防巡堤查险人员按规定上堤巡查;各类排涝设施运行管理人员进岗值守。

  (2)加强山地灾害监测预警和避险。加强对山区地质灾害和小流域山洪易发区的监测预警,及时转移位于危险地区的群众。当发生山地灾害时,迅速调集力量,抢救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

  (3)加强洪水调度。按照洪水调度方案和工程调度方案,科学调度大中型水库、环湖大堤、导流东大堤、中心城市城防工程,确保重点防洪对象安全。

  (4)组织工程应急抢险。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

  (5)全力解救被洪水围困地区群众。当群众受到洪水威胁时,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解救转移被洪水围困或威胁地区的群众,确保生命安全。

  5.5.3干旱灾害

  (1)加强水源统一调度和管理,停止水库发电,限制或停止一般工业、农业用水,确保生活用水;小型水库山塘集中水权、统一调度。

  (2)积极向省防指、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建议,要求加大“引江济太”力度,维持平原水位稳定。

  (3)加强节水工作。采取定额管理、分类累进水价等措施,督促商娱、工业企业节约用水;大力推广农业抗旱节水新技术和旱作农业新技术。

  (4)开展抗旱应急工程措施。发动群众全面疏浚平原河道,提高平原引水能力;指导帮助山区群众采取打井等措施,广拓水源。

  (5)发动组织各级政府、部门向无水地区群众送水,确保饮水需要。

  (6)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7)加强水质监测,限制、关停企业排污,加强卫生防疫工作,确保水质安全。

  (8)加强治安工作,严防水事纠纷事件的发生。

  5.5.4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本行政区域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调水质监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地保障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5.6信息报送及处理

  (1)防汛防旱和水利工程险情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2)水情信息:市、县气象和水文部门应当加强对当地台风、暴雨、洪水、干旱等灾害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当江河发生洪水时,雨情、水情应在1小时内报到市防指办,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市防指办。

  (3)险情信息: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各县(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防指办应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向市防指办汇报。其中,小型以上水库、环湖大堤、导流东大堤及中心城防工程等重要水利工程发生严重险情时,应在险情发生后立即上报市防指办。

  (4)洪涝灾情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洪涝灾情发生后,各县(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防指办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市防指办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等重大灾情,应立即将初步情况报到市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

  (5)旱情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当发生干旱时,各县(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防指办应每5天向市防汛防旱指挥机构上报一次旱情。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6)市防指办接到重大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按规定要向省防指报告并及时续报。

  (7)信息发布:汛情、旱情及防汛防旱动态等信息,由市、县防指按权限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市、县防指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各媒体报道灾情,应事先经同级防指核实后报道。

  5.7水利工程调度

  (1)按照管理权限,市防指负责重要大中型水库(赋石、老石坎、对河口、老虎潭)、导流东大堤沿线诸闸、环湖大堤沿线诸闸、湖州中心城市防洪工程等骨干工程的调度。并监督中型水库及其他重要防洪工程调度。

  (2)各县(区)防指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域其它防洪工程调度。

  5.8抢险救灾

  事发地县(区)党委、政府应迅速调集本地区的资源和力量,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迅速开展现场抢险处置或救援工作。并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市防指报告险情处置动态和处置方案。市防指根据险情程度,采取以下措施,全力指导和帮助当地政府开展处置工作:

  (1)市委、市政府或市防指领导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2)根据当地政府请求,迅速调集驻湖部队、武警、公安和工程技术人员,协助当地政府,解救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对被破坏的重要设施进行抢险和抢修。

  (3)向当地政府提供必要的抢险救灾物资、医疗救护等支援。

  (4)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对石化、化工等危险品生产、储运单位及其它企业进行严格检查,制定紧急处置或防御措施,并加强监控,避免或控制次生灾害。

  (5)协助当地政府加强现场治安控制,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6)向可能影响的相邻地区发布预警信息。

  (7)按规定及时向省防指报告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布信息。

  (8)协助当地政府建立紧急避难场所,必要时开放宾馆等公共设施,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5.9社会动员与参与

  (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5.10应急结束

  当洪涝台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政府或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可视情况宣布应急结束。

  6 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防旱信息通畅的责任。

  (2)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通畅。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3)各通信部门应制定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防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用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6.2应急力量保障

  (1)驻湖部队、武警,预备役人员、民兵,公安部门,是抢险救灾的重要力量。湖州军分区、武警支队、公安部门应制定应急抢险预案,加强训练,确保应急需要。

  (2)驻湖部队支援地方抢险救灾,由湖州军分区按照程序联系调动。

  (3)各县(区)应根据实际,建立以民兵为骨干力量的机动抢险队伍和群众抢险队伍,用于本区域抢险救灾需要。

  (4)各部门、各工程单位应根据实际,建立专业抢险队伍。

  (5)各县(区)应根据实际,建立抗旱服务队伍,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6)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和抗旱救灾的义务。各级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6.3治安保障

  公安、武警部门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4物资保障

  (1)市防汛、供销、民政部门每年储备必需的防汛防旱物资,用于市本级重点防护目标的抢险救灾需要。

  (2)各县(区)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储备必需的防汛防旱物资,用于本区域的抢险救灾需要。

  (3)各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储备能满足抢险急需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等必需物资。

  (4)市级各物资管理部门应制定预案,在紧急期间,组织抗洪抢险救灾、抗旱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应急调拨供应。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启动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6.5资金保障

  (1)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建设和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2)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救灾资金支持。

  6.6避灾场所保障

  民政部门负责避灾场所建设、管理,确保灾害来临时供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躲避。

  6.7电力保障

  (1)各级电力部门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电力供应的责任。

  (2)各级电力部门应制定应急供电保障预案,遇突发事件,全力保障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8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和交警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优先通行;做好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洪水时河道航行的安全;做好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6.9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医疗队伍,紧急情况下,开通各类应急医疗救援机构,随时救治受伤人员。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做好灾区防疫消毒,防控疾病传播。

  6.10技术保障

  (1)建立完善水情信息采集系统、远程图象实时监视系统,准确迅捷的掌握水雨情、工情信息。

  (2)建立和完善洪水预报系统和防洪调度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实现实时制订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3)建立完善市、县(区)防汛防旱指挥部之间的防汛异地会商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4)建立完善预案体系。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5)建立完善专家系统。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6.11宣传、培训与演练

  6.11.1宣传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新闻部门应加强防汛防台防旱及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能力。

  6.11.2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分类指导、考核严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6.11.3演练

  (1)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7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当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市委市政府、市防指根据灾情程度,派出工作组,全力支援、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救灾和灾后恢复各项工作。

  7.1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指导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7.2卫生防疫工作

  调配医务技术力量赶赴灾区,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7.3水毁工程修复

  尽快组织修复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市政、水利等基础设施,保证正常生产生活需要。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

  7.4灾区生产自救

  加强组织协调,迅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帮助灾区群众恢复生产。加强农技指导,落实针对性的救灾技术,减轻农业灾害损失;加强对受灾企业的指导服务,帮助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7.5灾后重建

  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6补充防汛抢险物料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7灾后理赔

  组织各保险系统尽快开展理赔工作。

  7.8开展总结评价

  及时全面地收集分析风情、汛情、工情、灾情,并认真总结有效措施与成功经验,宣传防汛抗灾中涌现的先进典型。

  8 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

  (1)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2)非常抗旱期:当干旱严重影响城乡居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时,县级以上政府防汛防旱机构可以宣布进入非常抗旱期,并报告上级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在非常抗旱期,各级政府应当坚持“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调水,先取河道水、后用水库水”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县级以上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应急供水措施:一是临时设置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二是应急性打井、挖泉、建蓄水池等;三是应急性跨流域调水;四是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五是对人畜饮水严重困难地区临时实行人工送水;六是其他应急性措施。采取以上措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应当报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批准;旱情解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临时应急取水行为。

  (3)五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

  (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指办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定期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各县(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市防指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制定防汛防旱预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报市防指办备案。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同时指导并督促城镇社区、行政村和企事业单位、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防汛防旱预案。

  防洪工程主管部门制定所属水库、重要堤防、水闸的险情应急处置预案,报当地政府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做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委、市政府或市人力社保局和市防指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致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作生活照顾。对防汛防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指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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