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无效怎么处理

时间:2021-06-22 12:42:10 租赁合同 我要投稿

租赁合同无效怎么处理

  篇一: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租赁合同无效怎么处理

  一、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理由:房屋建设不能任意而为,事前及事后都不能取得规划许可的房屋是违章建筑,违反了规划许可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法律是不会保护的。对这种房屋的租赁活动也是法律所禁止的,因此租赁合同也当然是无效的。

  二、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理由:为了规范房屋建筑的建设秩序,临时建筑也需要审批,事前未经批准,以及不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事后也未得到相关部门批准显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受法律保护,禁止其出租也是理所当然的。

  三、属于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经过消防验收的房屋

  理由:法律规定需要验收而没有经过安全验收的房屋是禁止投入使用的,这样的房屋出租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无效。附:根据公安部第106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下列房屋必须经过消防验收:

  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

  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篇二:租赁合同无效之法律后果有哪些

  (1)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要求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2)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区分下列情况处理: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所谓“已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是指无法拆除或拆除成本过高的装饰装修物。如铺设的地板砖,对墙壁进行粉刷后形成的财产。“未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是指可自由拆除的财产,如空调。

  篇三:转租合同效力如何认定,需要注意四大关键点!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租赁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害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行为,承租人可以转租。那么此时存在两个租赁关系,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而此时两个租赁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对此学界和实

  务界并无异议。但是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行为中,法律赋予了出租人租赁合同解除权,以保护其利益。转租合同效力如何认定,需要注意四大关键点:

  一、符合合同性质。

  根据《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张某与王某之间的租赁合同虽未经出租人同意但这并不发生改变转租合同性质的后果,亦属诺成合同,该转租合同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生效,因此,该转租合同为有效合同。只不过该生效的转租合同的效力随着出租人对原租赁合同是否行使解除权而发生变化。根据《合同法》中的的规定,发生非法转租时,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合同。笔者认为出租人不解除合同时,转租关系依然存在,转租合同当然有效。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原生效的转租合同只不过随着出租人解除合同行为的行使而发生终止的法律后果而非转租合同自始无效。

  二、符合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其目的是鼓励交易,维护稳定的市场秩序。笔者认为非法转租合同本质上属债权合同,债权合同成立的效力不应当受第三人约束,因此转租合同虽未经出租人同意,亦应为有效合同。

  三、符合合同功能。

  法律规定转租需经出租人同意是出于保护出租人的利益,但往往未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并不损害出租人的利益,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目的无非就是获取出租房屋带来的租金收益,转租行为的发生并不影响出租人实现收益,在某种情况下,还可以确保其收益。如承租人因种种原因无法对租赁物进行事实上的占有、使用,若闲置不用,必然会浪费资源,对转租人也会造成损失,这样反而使出租人的预期收益处于不确定状态。若非法转租合同有效,可以均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四、与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并不冲突。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行为是非法行为,但承租人与次承租人所签订的转租合同却是有效合同,这样的结论看似与合同法第51条存在矛盾,其实不然。按照“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应优先适用合同法分则的规定。当然并非所有非法转租合同都有效,这里讲的有效都有一个共同的前提:次承租人善意无过失即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承租人是无权处分行为。在无权处分条件下,对善意相对人给予特别保护,这一点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对合同法所提出的必然要求。

  总之,降低物流成本可为中小企业取得第三个利润源,而降低仓储成本又是取得第三个利润源泉的重要源泉之一。在当前从紧货币政策下,面对物价上涨、成本上升的不利形势,中小企业更应眼睛向内,加强内部仓储成本核算与分析,采取仓储成本控制的有效措施,提高仓储管理水平。

【租赁合同无效怎么处理】相关文章: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处理方法举例07-06

租赁合同无效情况07-05

无效的房屋租赁合同07-02

关于发现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如何处理06-28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02-20

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07-05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怎么处理07-10

租赁合同无效的条件是什么07-06

租赁合同无效的条件有哪些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