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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调解协议书

时间:2021-06-21 08:18:51 其他协议书 我要投稿

民间借贷调解协议书

  民间借贷发生矛盾时应该怎么调解,调解协议书应该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民间借贷调解协议书,欢迎参考阅读

民间借贷调解协议书

  民间借贷调解协议书1

  甲方:xxx,男,汉族,195x年 7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xxx路516号7栋1单元10楼1001号,身份证号:5125011955071。

  乙方:xxx,男,汉族,196x年12月3日出生,住宜宾xxx街南段61号,身份证号:512527196xxx。

  甲方与乙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xxx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14)xxx。现甲方、乙方在xxx人民法院的调解下,经充分协商,就该案件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乙方共同确认:

  1、乙方尚欠甲方借款本金45万元人民币(大写:肆拾伍万元整);

  2、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借款利息,利息按原约定的月息2分计,自2014年10月1日起(2014年10月1日之前的利息已经支付),暂计至2014年12月31日为27000元,以后按借款的约定的借款利率计至实际还款日止;

  3、乙方应向甲方偿还甲方律师费计22500元;

  4、该案件诉讼费由乙方承担;

  5、该案件财产保全费由乙方承担;

  6、甲方就乙方提供的坐落于成都市xxx1幢11层1104号房产中登记乙方及其配偶xxx名下的产权份额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付清本协议第一条第1、2、3、4、5款所指的全部款项。

  三、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向甲方付清本协议第一条第1、2、3、4、5款所指的全部款项,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提供的上述抵押物,并就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本协议自甲方、乙方均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生效后,由xxx人民法院根据本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提交xxx人民法院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民间借贷调解协议书2

  原告范文超,男,生于1951年4月20日,汉族,农民。

  被告耿金长,男,生于1954年,汉族,农民。

  原告范文超诉被告耿金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2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于2009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文超、被告耿金长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文超诉称,原、被告双方有生意上的来往,自1999年至2001年间被告以用于生意之名借原告现金46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但被告始终未还,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

  原告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1、原告范文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被告给原告出具四份借条,用于证明被告欠其借款的事实。

  被告口头辩称:原告曾用耿X(系被告之子)的房产证抵押贷款,贷过款后,原告不及时归还银行借款,导致银行申请拍卖耿X房子,被告为了要回房产证向法院支出了6000多元诉讼费,原告让我写的这些借条实为原告支付我的`诉讼费。

  被告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供书面证据材料。

  法庭调取如下证据材料:

  1、2009年10月22日对耿金长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被告在原告处借现金共计3800元的事实。

  2、2009年11月24日对范文超、耿金长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被告给原告共出有欠据3800元的事实。

  以上原告提供的证据和法庭调取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故本院予以采信。

  经庭审质证、认证,依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一致的陈述,本院依法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自1999年2月12日至2001年8月1日,被告共借原告现金3800元,并给原告出具四份借条,其内容分别为:

  (一)“借条 今借现金玖佰元整 耿金长 99年2月12日”;

  (二)“借条 今借范文超现金壹仟贰佰元整(银行月息6厘,乡政府管理费3%,一年期限) 99年8月10日,借款人耿金长”;

  (三)“借条 今借文超款300元整,大写叁佰元整,耿金长 2001年8月1日”;

  (四)“借条 借支人姓名耿金长,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1400元) 2000年元月30日”。以上四份借条均系被告亲笔书写,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始终未归还,原告送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欠款。

  本院认为,被告耿金长共欠原告范文超3800元,此事实由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原、被告双方构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超出上述3800元部分的诉求,因原告没有提供书面凭证,也没有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且被告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耿金长以范文超没有履行南召法院已生效判决书“判决范文超承担6560元诉讼费”为由进行抗辩,本院认为该主张和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该主张不成立。本案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耿金长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欠款3800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范文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耿金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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