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总结

经济法的期末总结

时间:2021-06-20 17:53:01 期末总结 我要投稿

经济法的期末总结

  经济法是国家及政府经济领导部门和经济组织的领导者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它是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期末总结

  根据本学期学习的《经济法基础》以及老师的课堂讲述中,我总结归纳了经济法的特点如下:

  1. 从法律组成的形式讲,经济法是一系列单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带有综合性特点的法律 。因此,经济法在组成和内容上具有综合性。

  2. 从法律内容上讲,经济法同社会经济的关系更为密切,比经济基础更为直接,是一种具有经济性特点的法律。因此,经济法具有调整经济关系的统一性,此外,经济法在市场调节中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3. 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讲,经济法同科学技术、自然规律的关系十分密切,是一种具有效益性特点的法律。因此,经济法在作用上具有针对性和效益性。

  4. 从经济法的功能与作用讲,经济法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和促进性两种功能,贯彻惩罚和奖励相结合,一种带有指导性特点的法律。因此,经济法在功能上具有限制和促进的一致性。 在我国的日常贸易中,产生经济纠纷主要有两个原因。首先,进行经济活动的依据不规范。市场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其依据不规范是引起经济纠纷的主要原因。除此之外,在进行经济活动中,不严守规则,有些经济法律关系主题不严格依法办事,根据自己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合同或订立假合同,因而产生纠纷。经济纠纷的类型有很多种,其中有经济合同纠纷、经济损害赔偿纠纷、经济权属纠纷和企业破产纠纷。在我们遇到以上的经济纠纷时,我们要采取合理、合法的经济纠纷解决方式。如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 现实生活中,因一些事发生经济纠纷时,若是在这些经济纠纷中受到了伤害,受害者想要起诉,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诉讼时效,在有效的时间内起诉,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会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诉讼时效分为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民法通则》规定,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第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第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第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第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依我之见也就是说,对在20年始终不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法律也不再予以保护。20年就是法律保护的最长期限,故也称绝对时效期间,但不适用于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的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所谓其他障碍,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也包括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尚未确定或者非因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产管理人不明确,使继承人不能行使其继承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要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法院审查确认以后决定延长的制度。

  根据以上的介绍,下面我以一事为例,更进一步的说明诉讼时效的知识点。

  甲出售一批奶牛给乙,双方约定,甲于1999年11月4日在其养牛场向乙交付奶牛,乙于1个月后向甲付款。1个月后,乙没有付款,而甲也忙于其他事务无暇顾及。2001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2001年8月4日才确定了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2002年2月3日丙清理甲的财产时,发现尚有乙的欠款没有追回,遂向乙主张权利,因乙认为该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不愿偿还发生纠纷。下面我就乙的付款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该受法律的保护来阐述一下。

  由以上的知识概括我们可以得知,一般的民事诉讼的时效为2年。因甲跟乙约定乙于1个月后向甲付款,因此,本案的时效应从1999年11月4日的下个月即1999年12月4日计起,正常情况下应到2001年12月3日止。“甲也忙于其他事务无暇顾及” 不是时效中断的理由,而“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及以下的监护人未定可以中断时效。至2001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时,时效还有5个月。至2001年8月4日确定了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时中断的时效恢复,从这时再继续计算5个月的诉讼时效,即应到2002年1月3日止。2002年2月3日向乙主张权利,显然是超过诉讼时效1个月。因此,不该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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