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执行申请书

时间:2022-11-24 07:33:41 申请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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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申请书

  篇一:中止执行申请书(446字)

中止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皱伟琼

  被申请人:李金艳

  请求事项:

  请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中止“(20XX)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一审终审,本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

  鉴于申请人目前生活困难,经济紧张,4位老人体弱多病,需申请人赡养,还有未成年儿女也需申请人抚养,申请人本人也没有工作,更无经济来源,每个月只能靠借贷过日。所以申请人目前根本无法执行(20XX)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

  现情势紧急,如果不中止执行,势必会造成申请人生活困难,严重影响申请人家庭生活的和谐。在此情况下,特此建议贵院执行局出于以人为本的原则,慎重处理,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一款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年7月8日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中止执行,因此,请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立即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皱伟琼

  二O一O年十二月5日

  篇二:执行中止申请书(389字)

  申请人:山东XXXXXXX有限公司地址:XX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被申请人:崔XX,男,1977年12月7日生,汉族,XX市XX件商店业主,原住X什市哈XXX路,身份证号:37132719XXXXXXXXX。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裁定中止XX区人民法院(200X)河民初字第30XX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的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作出(200X)河民初字第30XX号民事判决,责成崔XX于该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56000元及违约金。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的申请并已立案,由于没有落实到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中止本案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申请人再请贵院继续执行本案,请贵院核准。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山东XXXXXXX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篇三:中止执行申请书(831字)

  请人:兰X法,男, 1961年3月8日出生,畲族,龙海市人,住龙海市XXX11栋401室。

  被申请人:兰X勇,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畲族,龙海市人,住龙海市XXX99号。

  请求事项:

  请求龙海市人民法院裁定中止龙海市人民法院“(200X)龙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事实及理由:

  1、申请人经营该100亩土地合法有效。因为龙海市人民法院“(200X)龙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明确认定申请人于2005年9月24日受兰X辉委托经营其向龙海市XXX村民委员会承包的100亩土地,约定期限是10年。即,申请人承包经营该土地的截至日期是2015年9月24日。

  2、兰X辉申请将其承包的100亩退还村委会的申请报告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为兰X辉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没有到庭作证该申请报告系其所呈请,所以该申请报告的真实性无法考证。因此,在申请人合法有效的经营期限内,XXX村委会将该100亩土地重新发包给兰X勇的合同无效。

  3、本案执行后,申请人为经营管理该100亩土地而投资的损失难以索赔。龙海市人民法院“(200X)龙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申请人为经营管理确有投资,而申请人在案后多次向XXX村委会索赔,均以被告知没有资金理赔而告终。因此,如果贵院强制执行让申请人退还该土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

  4、申请人并非无礼阻止贵院强制执行。申请人为经营管理该100亩土地而投资32万多元,而其中的70亩土地已经由被申请人经营管理多年,而XXX村委会至今未赔偿申请人为该70亩土地的投资损失。现申请人也只是提出以下请求:或者由XXX村委会赔偿申请人为该100亩土地投资328004元的损失,申请人退还剩余的30亩土地,或者申请人继续经营该30亩土地,而申请人为70亩土地的投资损失抵消申请人继续经营该30亩土地所需支付给XXX村委会的费用。

  因此,请求龙海市人民法院立即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兰X法

  XXXX年XX月XX日

  篇四:中止执行申请书(476字)

  申请人:××××商城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二中民终字第12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两审终审,本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

  因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二中民终字第126××号”民事判决违反程序、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已经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并已被受理。

  鉴于被申请人为外地个人,住所地在江苏省涟水县,执行完毕随时都有可能离开北京,且其流动性大、居无定所。如果将来贵院纠正原错误判决,执行回转时也将因找不到被申请人或执行费用过高而使申请人造成损失。

  因此,请求人民法院立即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商城管理有限公司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篇五:中止执行申请书(618字)

  申请人:V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地址:厦门湖滨北路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裁定中止20XX思民初字8888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丁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作出20XX思民初字88888号生效民事判决,责成丁立即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388888元及利息(暂计至20XX年1月11日为66666。66元,以后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的申请,案号为20XX年思执行字第22222号。案件执行过程中,20XX年9月9日,丁向申请人偿还了100000元,但仍有贷款余额288888元未还。

  丁提出了分期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申请,申请人原则上同意并就具体事宜安排如下:

  1、贷款余额的贷款年利率为4.20XX%,丁应于每月的21日偿还本息元,至20XX年2月还清。

  2、丁拖欠其中任一期本息的,申请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并有权按上述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利息。

  3、申请人主张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的,有权申请恢复本次强制执行程序、请求处置址在厦门市新宝成花园单元的抵押物,并以所得优先受偿。

  丁口头表示认可申请人的安排并承诺按期还款。

  基于上述情况,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根据民事诉讼法232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中止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还借款的,申请人再请贵院继续执行本案,请贵院核准。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V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20XX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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