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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社保月缴费基数调整标准公布
摘要:根据江苏省人社厅发布的《关于发布2016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及省、市统计局公布的全省和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近日,泰州市发布2016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7月1日起,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的上限提高,下限不变。
据了解,从2016年7月1日起,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的上限为16800元。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下限仍按去年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和企业职工月个人缴费工资为2550元;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为:市区2600元,各市2550元。
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全市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的月缴费工资基数下限为2550元。有关待遇计算涉及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按以下标准:市区4982元,靖江4872元,泰兴4793元,兴化3917元。
一般情况下,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按相关比例每月缴纳各项保险的参保费用。但是,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和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则要按照人社部门每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作为缴费基数。
今年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上限从去年的15446元上调到16800元,上调1354元,月缴费工资下限仍然执行2550元。这是我市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作出的暂缓提高缴费工资下限的举措。
用缴费基数乘以规定的缴费比例,即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金额。调整后市区企业依旧按照2550元执行。按照有关规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8%,其中企业承担20%、个人承担8%。调整后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纳费用的企业职工,个人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依然为204元。
职工可根据企业代扣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算一算缴费基数是不是“实打实”,看看企业有没有按实申报缴费基数。例如职工某月工资条上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了250元。按照养老保险个人缴纳工资总额的8%来计算,该职工的缴费基数为250÷8%,算出是3125元。职工就可比较出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之间有没有差距。
市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2600元执行,缴费比例为20%,即520元;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2550元执行,缴费比例分别为11%和0.8%,即每月280.5元和20.4元。也就是说,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全年6240元、医疗全年3610.8元。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请及时缴纳社保费,确保正常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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