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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协议书

时间:2021-06-19 17:28:10 其他协议书 我要投稿

商铺租赁合同协议书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商铺租赁合同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在长房时代城租赁商铺经营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商铺基本情况

  乙方租赁商铺具体位置:

  地址:

  第二条 租赁用途

  乙方商铺所经营的项目:服装、品牌: 。如乙方在合同期需要更改经营项目或转换经营品牌的,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按违约处理,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商铺,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商铺租赁期限共计3年,自2012年4月18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止,从2012年9月1日起开始计算租金,此前均作为甲方给乙方的优惠免租期。

  2、租赁期未满,乙方退租的,按违约处理,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商铺,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条 商铺租金的缴纳方式

  1、商铺租金及相关费用按合同面积收取。

  2、商铺租金按150元/月.㎡计算,计人民币6141元/月;物业管理费按 5 元/月.㎡计算,计人民币 284.00元/月,由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方在开业之日收取。

  3、租金按季度缴纳,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预缴三个月的商铺租金,合计人民币18423.00元。此后乙方应提前20日缴纳下一个季度租金。乙方逾期缴纳租金的,每延期一日,应按所欠缴租金的3%每日向甲方缴纳滞纳金。

  4、租金递增标准:

  合同签订前两年保持不变,从第三年开始,每年在前一年的基础上按5%标准递增。

  第五条 其他费用

  1、物业管理费:乙方自行向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方缴纳;

  2、水电费:由乙方自行缴纳;

  3、有关税费由乙方自行缴纳。

  第六条 租赁保证金

  1、为确保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当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两万元整作为租赁保证金。

  2、上述租赁保证金在合同有效期内不计利息。

  3、租赁保证金用于以下情形:

  (1)乙方有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时,甲方可没收该租赁保证金;

  (2)甲方对乙方延迟支付商铺租金、物业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的扣款;

  (3)乙方迟延支付水电费的扣款;

  (4)其他乙方应承担费用的扣款;

  (5)租赁保证金被用于扣除上述款项后,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否则,每延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款项日3%的违约金。

  第七条 装修

  1、承租方应在合同约定的门面交付使用之日起7日内办理入伙手续、30日内装修完毕并开张营业。

  2、承租方应按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安装门面招牌。

  3、承租方对门面进行装修或增扩设备,须按照相关物业管理规定,事先交纳装修保证金,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不得改变房屋结构,损坏设备设施,合同期满后按照来修去留的原则移交门面。门面消防安全按政府职能部门的规定自行办理手续,消防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自理。

  4、严格按商业街整体规划、功能分区进行店内经营,不得随意变更经营项目。

  第八条 维修

  甲方负责商铺的主体结构及有关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但因乙方装修或使用不当导致的损坏由乙方承担全部维修责任。如乙方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予以修复的,甲方有权自行组织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承租方的变更

  租赁期间,乙方如将所租赁的商铺转租或交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经同意后方可,否则按违约处理,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商铺,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条 续租

  1、乙方若要求在租赁期满后继续租赁该商铺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重新签定租赁合同(合同条件另行协商),双方如未就续约事项重签合同,本合同按时终止。

  2、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同等条件下对商铺的优先租赁权。

  第十一条 退租

  1、合同期满,乙方必须在三日内将承租的商铺内属其所有的货物、柜台及未形成附合的设施设备全部撤出。如不及时撤柜,甲方派人撤出,所产生的费用和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2、乙方撤出经营场地时,不得破坏商铺内已形成附合的设施设备,因乙方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责任并要求赔偿,该损失甲方可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赔偿。

  第十二条 保险

  租赁期内,乙方应自行购买各类商业财产保险,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经济纠纷,概由乙方负责。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各项约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本合同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代理人、管理人、受雇人或股份所有人在经营过程中与第三人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及其他法律行为,均与甲方无关,完全由乙方自行负责。若因此影响甲方声誉及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3、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税法,若因税务问题遭到税务机关查处,其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保留要求赔偿以及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4、乙方应负责所租赁门面的用电、用火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的任何事故或纠纷责任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5、乙方负责自行办理工商、税务、卫生、公安等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如未按相关要求办理合法经营手续,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纠纷或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合同的终止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留置乙方所有的货物,其价值不足以弥补甲方或第三者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追偿。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以任何形式和名义擅自将租赁商铺转租、与第三人合作经营、

  或交给第三方使用或在所租赁商铺上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的;

  (2)累积拖欠租金及其它费用超过十天的;

  (3)被有关部门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的;

  (4)从事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的。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1)依法申请破产或停业整顿时;

  (2)发生解散事由时。

  乙方因上述原因单方解除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接到通知后应配合。除以上原因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终止合同,如发生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将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扣除租赁保证金。

  3、本合同无论以何种方式终止,乙方均有义务和责任妥善解决经营期间的债权

  债务与纠纷,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等原因,确需收回商铺时,甲方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要求交还商铺,所缴的保证金在扣清乙方应缴的费用后,将余额退回乙方(不计息),如保证金不足抵缴乙方所应交的费用,则由乙方补足差额。

  第十六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送达。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各项条款,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且甲方收到乙方缴纳的租赁保证金时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份,经双方法人授权代表人签署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甲 方:

  法人代表:

  电话号码:

  授权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日 期:

  乙 方: 法人代表: 电话号码: 授权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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