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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设备租赁合同

时间:2021-06-18 19:13:49 租赁合同 我要投稿

检测设备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检测设备租赁合同

  乙方(承租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产品编号名称、品牌型号、售价、租金等。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检测设备的租赁期限始于 年 月 日,甲方从当日起交付设备给乙方使用,同时乙方支付押金。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结束租赁归还所租设备给甲方。如遇特殊情况或合同到期,乙方应提前伍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在不超过规定时间的24小时内归还设备,若未按时返回设备/部件,则按天收取租金,直到收回。

  2、甲方有权利在上述租期内召回设备,最多不超过三次,合计不超过30天,甲方在召回检测设备的同时,需把押金退还乙方,机器下次移交已方时再收取上述押金。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1、 首次租赁时,乙方在获得租赁设备时应向甲方交纳双方确认的租赁押金,押金为 万元整。在乙方返回租赁设备时,甲方应在24小时内退还乙方押金。

  2、 甲乙双方按合同规定的租赁时间结算租赁费用,签合同时一次性付清租金为 仟元整,若续租需提前伍个工作日签订合同,按月收取租金,月末预付下月的租金。如乙方不能按期承付租金,甲方则按逾期租金总额每天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四条 租赁期间租赁仪器的维修保养:

  1、 甲乙双方确认租赁关系之日起,双方应对设备的质量、成色共同确认,租赁设备由甲方移交给乙方之时起,甲方负责正常的维修保养及普通故障的排除。

  2、 因乙方使用不当,导致租赁设备硬件出现故障或受损无法使用,乙方不得自行拆机维修,应返还甲方维修,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五条 租赁担保条件:

  1、 押金可以现金和支票的形式支付,支票必须到帐后才能领取设备。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甲乙双方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 甲乙双方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 乙方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向甲方给付押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乙方履行债务后,押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仍不能解决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本合同一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经办人: 乙方经办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时间: 时间: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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