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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介绍

时间:2021-06-18 16:42:46 注册商标 我要投稿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介绍

  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是他人注册商标,而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目的一般是营利或者谋取非法利益,但个别案件也可能是为了破坏他人注册商标信誉

  处罚: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商标权的保护

  一、保护商标专用权概述

  保护商标专用权,是指以法律手段制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保护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三、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责任

  行为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以处以罚款。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刑事责任

  以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3、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四、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是指在广大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

  (一)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使用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

  1、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措施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2规定,如果另一商标系复制、伪造、或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并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成员国应依职权,在本国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或应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该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的主要部分抄袭驰名商标或者导致造成混乱的仿造者,也适用此规定。自注册之日起至少5年内,应允许提出取消该商标的要求。允许提出禁止使用的期限,可由本同盟各成员国规定。对于以不诚实的手段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提出取消注册或禁止使用的要求的,不应规定时间限制。

  《知识产权协议》第16条第三款也规定::“巴黎公约(1967)第6条之2的规定应准用于与已注册的商标的商品和服务不相似的其他商品和服务,其条件是与这些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商标的使用应能够表示出这些商品或服务与已注册商标所有者之间的关系,而且已注册商标所有者的利益有可能因这样的使用而受到损害。”

  2、驰名商标的国内保护措施

  我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注册商标的存续、变动及商标的管理

  一、注册商标的期限及续展

  注册商标的期限是指注册商标具有法律效力的期限,亦称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届满之前,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可以将商标的有效期续展。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延长注册商标有效期的法律程序。注册商标有效期满,要继续使用的,应依法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商标法对于注册商标有效期的续展次数没有限制规定,到期的注册商标是否续展以及续展多少次均应由商标权人自己决定。

  三、注册商标的变动

  注册商标的变动方式有两种:一是注册商标的转让,二是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订立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并在其商品或包装上注明产地和被许可人的名称。

  三、商标的管理

  (一)注册商标的管理

  使用注册商标必须遵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对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注册商标必须使用的义务

  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的目的在于使用商标和受法律保护,当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注册申请被核准后,便享有商标专用权,同时商标注册人就要承担注册商标必须使用、不得长期搁置不用的义务。我国《商标法》第44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则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2、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

  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商标注册人在使用商标时就必须严格按照商标局核准的商标使用,不准擅自改变核准的商标。如果商标注册人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组合、三维标志,擅自改变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商标局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3、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转让注册商标是商标权主体的改变。商标权是由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定程序核准授予的,因此,转让注册商标,受让人必须符合商标权主体的资格。转让的内容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否则,商标局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二)未注册商标的管理

  我国《商标法》实行自愿注册原则,商标所有人欲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如不申请注册,即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但其商标仍然可以使用。依现行商标法,不仅不禁止非注册商标的使用,而且是允许使用的。为此,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创设了商标并将该商标用于商品上,随着商标的使用,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取得了一种事实上的权利。

  依照《商标法》第48条的规定, 使用未注册商标应遵守如下义务:

  1、不得违反禁用条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10条就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做了禁止性的规定,违反《商标法》第10条规定的商标不仅不能被核准为注册商标,而且也不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

  2、不得冒充注册商标

  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使用上述注册标记,即冒充注册商标的,不仅是一种扰乱商标管理的行为,同时也是一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3、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无论是使用注册商标,还是使用未注册商标,商品的质量必须保证,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商标法的一大特征。

  对于违反《商标法》关于未注册商标使用禁止性规定的上述三种行为,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于罚款。

  商标权的取得

  一、商标权的取得方式

  按照商标是否由取得商标权的人创设,可将商标权的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商标由商标权取得人创设的,其取得的商标权是最初直接取得的,而不是基于他人已存在的权利。在国际上,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大体采取以下三种方法:

  1、注册原则

  注册原则是指按申请注册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规定,商标必须经过注册后才能取得商标权。为此,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必要程序,商标权属于该商标的首先注册人所有。采取注册原则的国家又可以分为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原则。

  2、使用原则

  使用原则是指按使用商标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根据这一原则,商标权属于首先使用该商标的人。通常是谁先使用该商标,只要有首先使用的事实,该当事人即享有商标权。有些实行使用原则的国家也办理商标注册手续,但它在法律上只起声明作用,而不能确定商标权的归属。采取使用原则确定商标权的归属,不利于商标的管理工作和争议的处理,所以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的商标法采取使用原则。

  3、混合原则

  混合原则是上述二原则的折衷适用原则。依这种原则,商标权需经申请注册才能取得。但是在核准注册后的一定时间内,给先使用人以使用在先为由提出撤销与自己先使用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的机会。只有经过一定期限后,无先使用人主张权利,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取得稳定的商标权。

  我国立法确定以注册方式取得商标权。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商标权人取得的商标权是基于他人已存在的权利而产生的,而非最初直接取得。继受取得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转让合同,出让人向受让人有偿或无偿地转移商标权;二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一继承程序取得商标权。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应按照商标注册程序办理。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须依照转让注册商标的程序办理,方能取得商标权。

  二、商标注册的原则

  (一)注册原则

  我国对于商标权的取得采取注册原则,商标权通过注册取得。不管商标是否经申请人使用,只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申请人便可取得商标权。反之,如果商标所有人不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即使其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也同样不能取得商标权。对于商标所有人是否申请注册,我国商标法则采取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自行决定是否申请注册。我国现行法在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对涉及人们健康的极少数商品实行强制注册。《商标法》第6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

  (二)申请在先原则

  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时,准予最先申请者注册,驳回后申请者的申请。我国现行商标法实行的就是申请在先原则,但对于无法确定谁是先申请人的,则采用使用在先原则。我国《商标法》第29条规定:“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三)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原则是《巴黎公约》所确立的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原则之一。它主要体现在工业产权保护的申请程序上。优先权,是指任何一个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向任何一个公约成员国就工业产权保护第一次提出正式申请后的一定期间内,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的,该成员国应当将申请人的第一次申请日视为在该国提出申请的日期,即优先权日。我国《商标法》第24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三、商标注册的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是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及服务的提供者,依照法定程序向商标局提出的注册商标的请求。

  (一)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及代理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务,可由申请人直接办理,也可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办理。

  (二)申请文件

  1、商标注册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必须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2、商标图样

  3、证明文件

  与申请书一同附送的证明文件包括以下几种:

  (1)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及一些特殊行业的商标注册申请所需的证明文件。

  (2)国内的报刊、杂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发给的全国统一刊号的报刊登记证。

  (3)提交相关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填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不得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4)办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申请还应提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5)用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必须提供肖像权人授权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6)外国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须在申请书上填写初步申请国、初步申请日及申请号,并在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逾期不提交证明文件,其优先权请求无效。

  四、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商标审查是商标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商标审查是决定授予商标权的关键。

  (一)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是对商标注册申请的文件、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审查,主要就申请书的填写是否属实、准确、清晰和有关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审查。通过形式审查决定商标注册申请能否受理。

  (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对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的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能否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取决于是否通过了实质审查。实质审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商标是否违背了商标法禁用条款;

  2、商标是否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3、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混同;

  (三)商标注册申请的初步审查及公告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四)商标异议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 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核准注册

  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或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书,并予公告。

  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

  一、商标权的主体

  (一)商标权主体的概念

  商标权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商标权的人。在我国,只有依照法定程序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所以,商标权人也称为注册商标所有人。商标权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商标权主体的范围

  商标权主体的范围是指可以成为商标权主体的主体形式。各国商标法一般都规定了在本国可以成为商标权主体的范围。通常情况下,凡是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或具有真诚的商业意图,需要获得注册商标权的人都可以成为商标权的主体。

  我国《商标法》第4条规定,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或者提供服务项目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从而成为商标权的主体。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并应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二、商标权的客体

  商标权的客体,就是商标权人所拥有的商标。在我国只有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才能成为商标权的主体,也只有注册商标才能是商标权的客体。未注册的商标,其使用人不享有商标权,因此,也不能成为商标权的客体。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作为商标权客体的商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具备显著特征,便于区别

  (二)不得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

  1、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标志,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三)不得与他人的商标混同

  混同是指商标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混同,不能获准注册。而径行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则构成侵权。

  商标权概述

  一、商标权的概念和特征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商标权具有以下特征:

  (一)专有性。商标权的专有性表现为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二)时间性。注册商标只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时间性。

  (三)地域性。商标具有地域性特点,即在一国核准的商标,其商标的专用权只限于授予此项权利的国家领域内发生效力,而在其他国家则不发生效力。

  二、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的内容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专有使用权

  这是商标权最重要的内容。专有使用注册商标是商标权人注册商标的主要目的。商标作为区别同类商品的不同生产者、经营者的标志,只有商标所有人享有专有使用权,才能达到表明自己区别他人的目的,才能表明这一商品是自己生产经营的,才能更好地体现商标权的价值。

  (二)禁止权

  商标所有人在享有专有权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同时,还享有禁止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一经注册,就受法律保护,他人就不能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果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商标权人有权制止,并可以通过商标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法律保护。

  (三)商标转让权

  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是可以转让的,转让商标是商标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商标所有权人转让商标的权利是商标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四)许可使用权

  商标作为一种知识财产,其所有人不仅可以依据法律所授予的权利自己专有使用,也可以授权他人使用。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行使许可权而获得收益。许可他人使用商标,商标所有人负有监督被许可人保证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责任,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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