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辽宁办理低保申请条件

时间:2021-06-17 13:07:59 办理条件 我要投稿

辽宁办理低保申请条件

  辽宁办理低保申请条件是怎么样的呢,大家是否有了解过?下面就由小编为你分享一些辽宁办理低保申请条件吧!

  辽宁办理低保申请条件

  享受该待遇的家庭主要是以下四类:

  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3、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

  医疗救助

  而低保待遇是指符合低保申请资格的家庭可以享受到的相关优惠政策,而不同的地区,其低保待遇标准又是不一样的,下文将以辽宁抚顺市为例,对其低保待遇标准进行介绍。

  实行城市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行,低保对象个人支付部分(包括起付线和个人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医疗救助60%比例报销,门诊医疗年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50元,住院医疗年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2500元;低保边缘户住院医疗给予30%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1500元。

  取暖救助

  城市低保户中的“三无人员”100%补助,一般低保户80%补,城市低保边缘户40%补助(取暖救助面积60平方米以内)。

  殡葬救助

  低保对象免除五项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包括普通车辆遗体运送(城区160元/次,抚顺县350元/次,清原满族自治县和新宾满族自治县370元/次);3日内普通冷藏(冻)柜存放(城区150元/3天,三县90元/天);普通火化设备火化(140元/具);1个普通卫生纸棺(城区及抚顺县120元,清原、新宾100元);1个普通骨灰盒(城区200元,三县100元)。殡葬减免由市殡葬管理处具体执行。

  就学优惠

  根据抚财教[2006] 13 8号文件规定,现在城市低保对象享受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免课本费、住宿生生活补助费(简称“两免一补”)政策;按城市低保户就学救助标准的50%给予救助。

  例:抚顺市三类特殊人群的低保待遇

  1、残疾人(持有残疾证)、重病人员,75周岁以上老人和在读大学生,按照高于城市低保标准20%享受保障待遇;

  2、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的,按照高于城市低保标准20%上浮后,再增加20元享受保障待遇;

  3、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复员退伍军人,按照高于城市低保标准20%上浮后,再增加30元享受保障待遇。

  从抚顺市的低保待遇标准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出,抚顺市的低保待遇主要包括医疗救助、取暖救助、殡葬救助以及就学优惠等方面,另外,考虑到一些特别人群的低保问题,抚顺市还给出了三类特殊人群的低保待遇标准。

  可以申请享受城市低保的条件:

  1、必须是持有本地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居民。

  2、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抚养义务人的。

  3、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但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抚养义务人,但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义务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

  4、在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及其他收入,离、退休领取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或基本生活费,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其他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辽宁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公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困难家庭提供的生活救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工作。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农业、教育、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农村困难居民,应当在就业、就学、就医、生产和经营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和政策扶持。

  第六条 农村低保,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医疗救助、住房援助、就学援助以及其他农村社会救助政策相衔接,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互助、个人自立相结合。

  第七条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困难家庭,可以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及实物收入的总和为计算基数,但不包括下列收入:

  (一)政府给予的与荣誉有关的奖金、补助、津贴;

  (二)优待抚恤金;

  (三)义务兵的津贴和退伍费;

  (四)工伤人员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五)政府给予的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二倍的临时救济金;

  (六)社会各界捐赠、年累计额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二倍的款物(不含捐赠给残疾人的代步工具);

  (七)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八条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但有赌博、吸毒、非法婚姻、非法收养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等行为的,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 农村低保标准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穿、住、用等生活消费支出费用制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农村低保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 农村低保待遇,按照下列规定享受:

  (一)无劳动能力、无收入和其他生活来源的,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

  (二)有一定收入的,按照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差额享受;

  (三)农村低保对象中的优抚对象、重残人员、重病人员、高龄老人和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以及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在享受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低保待遇基础上,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再上浮一定比例享受,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 农村困难家庭,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农村低保申请:

  (一)有法定赡养和抚(扶)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有法定赡养和抚(扶)养关系、户口不在一起但共同生活1年以上的家庭成员,由户主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三)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混合家庭,属于农业人口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属于非农业户口的,按照城市低保待遇规定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当持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证明。

  需要对劳动能力进行鉴定的,由县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对经鉴定,病、伤残程度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以后病情加重的,凭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1年后可申请再次鉴定。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并在20日内办理完毕:

  (一)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

  (二)召开农村低保待遇评议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三)张榜公示申请人情况及f70民主评议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日;

  (四)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填写《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县民政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履行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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