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报销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吗

时间:2022-10-21 12:13:59 敏荣 报销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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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报销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吗

  差旅费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一般仲裁认定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但法院受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差旅费报销与劳动争议受理权限之间的关系,希望大家喜欢!

  差旅费报销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目前北京地区并未对差旅费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出台明文规定,从一些北京市地区关于差旅费报销的案例中,一般仲裁认定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但法院受理。

  王某于2013年5月23日至2013年11月22日在某公司任职,职务为国际大区总监,隶属海外总部。某公司发出通知要求王某2013年10月19日、26日两天周六上午加班,未支付加班费。另因王某岗位的性质,某公司要求王某大量外出拜访,经常出差,费用垫付后报销,但从未给王某报销任何费用。王某提出仲裁请求,支付某公司支付周末加班费2465.12元及利息151.6元,支付个人垫付差旅费两万元中的8312.5元及利息511.2元,出具离职证明,支付拖欠工资的补偿金25000元。北京市朝阳区仲裁作出裁决某公司支付王某工资差额82958.89元,驳回了王某的其他请求,同时裁决书中写明支付报销款不属于该委的受理范围。王某不服,起诉到法院,案件经过一审、二审。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某公司应否向王某支付报销费用。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某公司上诉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某公司已经足额向王某支付了劳动报酬,且王某不存在因公出差的事实,但是依据王某提交的报销单及发票,王某确因共出差垫付了费用,且其报销单经过了部门主管及公司副总裁的签字。某公司虽上诉主张报销费用需经过公司总裁签字确认,且二审期间向法院提交的相关报销管理制度及流程,但是该制度及流程系某公司单方制作,王某对此予以否认,而某公司又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王某对此知晓,故仅凭某公司提交的上述报销管理制度及流程不足以证明其上诉主张。在某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反驳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王某提交的报销单及相应发票确认某公司应向其支付报销费用2664.5元并无不当。

  当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差旅费报销事宜如果被法院认定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而驳回的,劳动者仍可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提起民事诉讼。

  差旅费报销单填写标准

  1、《差旅费报销单》各项目应据实填写,必须从此单据中列出详细的行程。此单据中没有列出行程的车费、住宿费不准报销。

  2、如报销他人补助款项的,必须有该人员确认签名。

  3、该报销单据必须用兰色或黑色墨水笔填写,不准有涂改的痕迹。

  4、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人员报销凭证的真实性审阅工作,是指各部门经理在审核的单据上要注明:“已核”或:“属实”字样,并同时签名和日期。

  5、财务部负责报销凭证的合法性和金额的精确性的审核工作,是指财务部审核人员对报销凭证的合法性和精确性进行审核,并签署详细的审核意见。

  6、签字时须用兰色或黑色墨水,其他颜色无效。

  差旅费报销方法

  1.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并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的差旅费是指教职工离开本单位,到市内(城区各市辖区外、波宁大市范围内)、市外(波宁大市范围外)开展公务活动、培训进修、教研会议、学校及上级部门安排的讲学(不包括对方单位邀请的讲学)等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等,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3.出差人员乘坐车、船、飞机的等级标准为:火车,按实报销(除软卧。乘坐高铁须经校长室事先审批);轮船,三等舱位;飞机,经济舱位(乘坐飞机须经校长室事先审批);其他交通工具按实报销(除出租车)。

  4.出差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为150元/天,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按实报销(同一次出差可按平均每天住宿费计算)。单人因公务活动出差住宿费按规定的限额标准两倍内凭据报销(其他项目出差不享受2倍报销)。出差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个人自付50%。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凭据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5.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自然天数实行补助,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大市外50元,大市内20元,城区内出差无伙食补助。

  6.教职工出差参加有关会议、培训和讲学,事先要询问是否有会务费,经分管领导审核决定是否参加。报销了会务费、培训费和享受讲学补贴等的出差人员不享受伙食补助费。

  7.汽车驾驶员出车补助:在职在编的汽车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与一般工作人员相同,出波宁大市范围出车补贴为50元/天,波宁大市范围内出车补贴为20元/天,城区内出车无补贴。

  8.教职工双休日带学生外出活动,另行享受校内加班补贴。(见《波宁第四中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有关细则)。

  9.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10.本规定由校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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