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

职业病的相关知识

时间:2021-11-22 11:43:46 职业病 我要投稿

职业病的相关知识

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职业病。但有很多正受职业病威胁的劳动者不知道如何预防;甚至有很多已经深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仍不清楚何为职业病,患有职业病后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简单的介绍下职业病的相关法律知识。

职业病的相关知识

一、职业病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是由于职业活动而产生的疾病,但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职业病。根据职业病的定义,要构成《职业病防治法》中所规定的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二、职业病目录

职业病构成要件的第四项“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卫生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这一目录规定的职业病有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共10类115种疾病。(具体分类下篇博文介绍)但要注意,职业病必须是列在《职业病目录》中,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因此,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职业病,得了《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职业病。

三、职业健康检查

1、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3、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4、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5、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6、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7、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8、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四.职业病诊断

1、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2、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一)职业史、既往史;(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五、职业病病人待遇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病人享有以下待遇: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4、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6、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7、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8、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9、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0、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11、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六、相关法律救济

1、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请求,要求督促单位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缴。

2、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前未告知劳动者将从事的工作可能具有的危险,或者在变更劳动合同时没有告知劳动者新工作可能增加的罹患职业病的可能的,劳动者可以向单位主张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单位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请求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者居住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合同无效。

3、未经体检即安排劳动者上岗从事可能罹患职业病的工作,或者终止、解除与从事可能罹患职业病的工作的劳动者的合同没有按法律规定对劳动者进行体检的,请求卫生行政部门督促单位为劳动者进行体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4、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建立个人健康监护档案的,请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建立健康监护档案。警告并限期改正。

5、用人单位不安排疑似职业病劳动者检查的,请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安排检查.,警告并限期改正。

职业病的相关知识 [篇2]

电脑工作者在工作中往往忽视了电脑职业病,这种“反复紧张性损伤症”以眼、手、腕功能性损伤为主要表现。

一是眼睛感到疲劳不适。主要原因是电脑工作人员因长时间精力集中于屏幕,而电脑屏幕亮度长时间不变、字迹密集、室内光线不合适等因素,很容易引起视觉疲劳。再加上工作过程中不注意调节视力,从而造成眼睛疲劳以及视力下降。

二是手、腕、臂功能性损伤。由于电脑操作人员长时间从事数据输入、键盘打印,反复单一的动作由于幅度变化小,需要相当大的静态支持力,这就使部分神经肌肉组织呈紧张状态。如腕部紧张持续时间长久,会引起手、腕、臂甚至肩部的肌腱发炎、疼痛,有时可累及腱鞘和肌肉组织。

三是室内环境污染危害着电脑工作人员健康。

为了预防电脑职业病的发生,电脑工作者应注意做好以下几点防护措施:   

1、电脑机房内照明应充足柔和,不要让光线直接照到人的眼睛上。    

2、应养成正确的坐姿,用键盘打字时,键盘的中行应与肘部平行,双脚平置于地面,腰部保持正直靠在椅背上,坐椅最好能调节。荧光屏的上沿应不超过坐位时双眼的水平,操作面要调整合适。    

3、要加强室内通风透气,改善室内空气质量。    

4、电脑操作人员还应每隔数十分钟活动一下身体各部位,尤其是肩周,以放松紧张的视力和肌肉组织。

【职业病的相关知识】相关文章:

Java相关知识12-04

职业病防治知识题库及答案04-30

职业病防治知识竞赛题目04-26

Dreamweaver表格相关知识07-29

《审计相关知识》重点知识题11-04

职业病防治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04-30

PHP对象相关知识总结08-05

java类与对象的相关知识09-16

操作系统的相关知识11-15

Java内存回收相关知识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