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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房屋注意事项

时间:2021-06-24 12:30:58 注意事项 我要投稿

个人出租房屋注意事项

如果要用一个词概括30多年来本地乡民在当地经济发展中的角色,在苏南,这个词是“工人”(含技工);在温州,这个词是“老板”;在珠三角,这个词是“房东”。在这方面,东莞是珠三角的代表,其本地乡民的经济可以称为“房租经济”。那么,作为东莞房东,在出租房子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下面一一列举:

个人出租房屋注意事项

第一、出租的房屋应具备必要的法定条件。

出租的房屋应具备一些必要的的法定条件,权属没有瑕疵,房屋质量安全符合正常适用标准。如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第二、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此外,缺少书面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易确定,容易发生纠纷。因此,无论租赁期限长短,最好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租期不得超过二十年。

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四、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是一年。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因此,如果承租人没有依约支付租金,出租人应当及时催告或者提起诉讼,以免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五、转租六个月内未提异议视为同意。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无权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因此,出租人如果知道承租人未经同意转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第六、装饰装修的处理约定要明确。

租赁合同到期或解除时,如何处理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一直是实践中的争议热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要分各种情况分别处理。因此建议租赁合同双方在签约时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装饰装修的归属、折价、拆除、修复等事项。

第七、买卖不破租赁。

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合同法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个人出租房屋注意事项 [篇2]

如果不通过中介如下:

第一,请房主出示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如产权证或是使用权证,若产权证正在办理过程中,那么应当出示与原产权单位签署的购房合同。

第二,房主是否拥有房屋出租许可证,如果没有就属于非法出租,如果发生意外情况,租主的损失将不予以赔偿。

第三,和房主要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房间内现有哪些设施,这些设施的基本情况,房间内各种要缴纳的费用(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电话费、网费等)在个人入住之前是否已经交纳清,房租的付款时间及付款方式等等。

第四,让房主多介绍一下房子和小区周边的状况,从周围邻居处侧面了解一下房屋及房主状况,看看是否属实。

第五,租赁合同签订后,应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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