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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中心制度

时间:2021-06-23 17:40:05 监控 我要投稿

监控中心制度汇编

为了加强监控室的管理,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充分发挥监控设备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监控中心制度汇编

1.监控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2.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严格遵守监控系统的操作规程,及时掌握各种监控信息,不得随意调整监控目标。

3.在监控过程中,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准确地通知巡逻人员前去进行处理、跟踪,必要时及时上报主管领导。

4.要对当班的监控情况认真登记,做好值班记录;在交接-班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不得涂改、缺页,物品交接要清楚。

5.监控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擅自调班,严禁脱岗、睡岗。

6.在监控室不得看书报、杂志、玩游戏,不干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7.应保持监控室清洁卫生,不得将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物品带入监控室内。

8.自觉加强监控室的管理,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准进入监控室;非公安人员查询监控记录的,必须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做好登记记录,未经批准一律谢绝查询。

9.监控人员对监控到的打架、斗殴、盗窃、火险、交通事故、突发群体事件,以及其它有价值的监控资料等要及时保存,并做好记录。

10、定期对监控设备进行维护,保持设备清洁卫生,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上报并做好文字记录。

11、监控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保守秘密,不得对外宣扬议论有关监控录像的内容

监控中心制度汇编 [篇2]

为确保监控中心设备与信息的安全,保障监控中心有良好的运行环境和工作秩序, 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不间断双人值守,值守人员凭指纹系统进入监控中心,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关闭或解除门禁。

第二条 监控值守人员不具备直接受理、接洽外部协查工作职能,不得擅自允许外来人员进入监控中心。凡外部人员进入中心必须有安保部门的批准,履行出入登记手续,并有市局安保部门人员陪同;监控中心夜间不允许外来人员进入,确属必要进入,应由所在单位保卫部门负责人批准和陪同。外来人员进入监控中心必须遵守监控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局其他人员因公进入须填写《录像查看工作申请表》,由中心负责人审查,报安保部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方可进入。

第四条 上级、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对监控中心进行检查时,须出示身份证、工作证(或检查证)、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等部门颁发的.“介绍信”和“协助查询通知书”,并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保部负责人(指定人员)陪同,由中心负责人审查后放行,并在《监控中心外来人员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第五条 联网集成商、技防工程公司维护人员以及本局

执行维修维护工作的人员进入时,需由所属单位安保部批准同意,由中心负责人陪同进行,并严格落实维修维护审批、登记制度要求。

第六条 内外审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要求监控中心提供相关录像资料时,必须提供《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文件(介绍信),由中心负责人向所属单位安保部汇报经批准后,方可配合办理,并要求调取录像资料人员在《监控与报警系统录像资料调阅登记表》上登记签字,同时,拷贝录像资料者必须书面承诺不得将录像资料擅自上传互联网。

第七条 在监控中心借(调)阅或复制录像资料,必须由值守人员和中心负责人两人在场,严格审查录像内容,报所属单位安保部负责人批准后,并且借(调)阅或复制录像资料者、值守人员、中心负责人、安保部负责人都应按规定在《菏泽市邮政局监控中心监控与报警系统录像资料调阅登记表》上签字。

第八条 录像资料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U盘、移动硬盘等外部存储介质直接插在中心客户端、服务器、流媒体服务器中。监控资料的拷贝、刻录、保管、登记和销毁等统一由中心负责人管理,不得私自以任何方式(包括网络传输、存储介质、二次录像等)外借或带出监控中心。值班人员不得随意将监控录像资料及相关信息提供给客户或其他个人,不得擅自将录像查看工作底稿等带出监控中心。

第九条 中心系统采集的信息、监控范围、轮巡方案及有关系统设备、网络配置、软件资料、记录媒体等机密资料均属行业秘密,任何人不得通过抄录、复制和擅自带出中心等任何方式外传,更不准向无关人员介绍相关情况,不得在监控值班室以外的场所议论有关录像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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