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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镇砖瓦窑拆除复耕协议书

时间:2021-06-23 13:12:30 其他协议书 我要投稿

县镇砖瓦窑拆除复耕协议书

甲方:XXXXXXXX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县镇砖瓦窑拆除复耕协议书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盘活土地存量资源,维护生态环境,努力促进“十二五”期间全镇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土资源部等十二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和县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XX县砖瓦窑企业关闭整合规划》等文件要求,全面完成XX镇砖瓦窑拆除复耕的各项目标任务。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时间要求

1.乙方自愿在 年 月 日前拆除位于XX镇 村

的 门砖瓦窑一座(包括地上所有建构筑物),并于 年 月 日前平整、恢复耕作条件。

2.甲方在乙方拆除平整,申请上级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给予乙

方一次性经济补偿。

二、面积确定

乙方图斑面积为 亩,要求保留 亩,复垦 亩(复

耕面积按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的实际数据计算)。

三、 质量要求

乙方应按甲方提出的平整标准、项目质量和进度要求实施

复耕,即符合和达到上级验收的标准要求:复垦后地块与周边

田块落差不大于20厘米,并完善进、排水系统,在省、市验收时必须交村组或自行组织种植农作物。

四、 资金拨付标准及方式

按照确定的复垦面积按每亩 元计算,费用总额约人民币 元。

乙方在约定时间内全面拆除地上建构筑物,甲方申请县相关现场验收后,拨付费用总额的40%。复垦项目通过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后(凭批准文件)再拨付30%。其余费用在挂钩指标使用供地后全部付清。

五、 约定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需科学安排生产,化解债务,人员分流,资产处置,停止取土。若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时间拆除复垦到位,所产生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

六、 附则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法律效力,涉及协议变更,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国土所、财政所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代表(签字):

乙方(公章): 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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