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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监督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时间:2018-04-23 16:38:24 监督 我要投稿

村监督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监督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保证党和国家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二)监督村务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对村民委员会不按程序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作出决定的事项.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向镇纪委反映。

(三)监督村务公开、党务公开、财务公开情况,审查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广泛征求村民对“三项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及时公开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四)监督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管理情况。开展民主理财,对村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监督村级集体投资经营情况和集体资产、资源发包、处置情况。加强对村务档案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

(五)监督村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对村属财政性资金、集体资金和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建设的工程项目,从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到资金预决算及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督。对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镇纪委反映。

(六)监督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情况,及时反映违纪违法问题。协助镇纪委开展对本村党员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案件调查、信访处理等各项工作。对村委会成员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由村监督委员会主持。

(七)根据上级党组织和群众的要求,对其他事项进行监督。

村监督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村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列席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召开的涉及村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开支以及其他事关村民切身利益的会议,向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掌握村务的决策和管理执行情况。

2、质询权。对村务事项和村干部履职情况开展询问质询,要求被询问对象当场或限期作出答复、解释和改进。

3、审核权。审核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内容和财务报账前的原始凭证。

4、监督权。监督党在农村的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村组织的重点工程招(投)标、村干部履行职责情况。

5、建议权。围绕村级事务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对村民委员会的决定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可建议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二)村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广泛联系村民群众,听取并收集、整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反馈情况、提出建议,维护群众合洼权益和基层稳定。

2、认真学习党的路线力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业务知识,提高自身的素质和工作能力、

3、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活动,不得借监督之名故意刁难。

4、支持和配合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引导村民支持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

5、积极参加村党组织、镇、市有关部门等组织的有关活动。

6、带头模范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7、定期或不定期向镇纪委和村党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监督工作情况,接受党员和村民的评议和监督。

村监督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篇2]

1、监督村(居)党支部和村(居)民委员会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监督村(居)民大会和村(居)民代表大会形成决议的.执行情况。

2、监督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凡与农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村级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研究决定。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四议两公开”决策实施过程,如发现村(居)“两委”未严格遵守“四议两公开”应督促其重新召开党员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3、监督村务公开和党务公开情况。凡是上级规定和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村务、党务事项,村(居)“两委”应当全面、真实、及时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要认真审查公开的内容、时间和程序,如公开情况不能满足村民要求,应督促村(居)“两委”重新公布,村(居)“两委”应在一周内予以答复。

4、监督村务财务管理情况。村级财务事项发生时,必须取得有效的凭证,由经手人签字并注明用途后,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再由村(居)委会主任联签审批后,报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入账。

5、监督村(居)级集体经济合同和项目招投标情况。

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村(居)级集体投资项目和资产、资源处置的公开竞价、招投标活动。按照有关规定,配合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定期检查、审核村(居)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

6、监督村(居)干部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村务监督委员会担负村务监督、民主理财等职责的同时,还要加强对村(居)干部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并及时向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大会报告监督情况。

7、本村(居)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居)民代表联名要求罢免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未在法定时间内启动罢免程序的,可督促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居)民大会投票表决。

8、其他方面职责。收集社情民意,及时向村(居)“两委”反映村(居)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支持和配合(居)“两委”的工作,协助做好村(居)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信访稳定工作;认真完成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代表会议授权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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