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制度

时间:2022-11-23 20:02:33 监督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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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依法履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职责,确保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有效开展,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制度

第二条 县级局是实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构,配齐配足工作人员,逐级逐岗明确职责,满足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要求,保证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条 县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是实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执行机构,严格依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上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制定和完善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建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同级监管和日常监管,推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第四条 卷烟营销服务科是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对象,应当严格依法组织卷烟经营活动,设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相对应的工作岗位和人员,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必须制定规范和约束经营行为的内控制度,并及时上报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备案。

第五条 县级局对本辖区的卷烟促销活动进行监管,检查促销方案是否申报备案,有关烟草专卖品的来源、运输是否符合规定。

第六条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必须坚持依法依规监管的原则,县级局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划清监管对象和范围,梳理监管依据,逐项明确监管内容,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严禁越级越权实施监管。

第七条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必须坚持责任效率原则,县级局应当明确岗位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工作监督考核,全面落实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职能,提高监管效率。

第八条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必须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九条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必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责任制,特殊情况可以由上级烟草专卖局制定管辖。

第十条 对上级交办的任务进行登记、分析,5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并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 加强对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关领导机构和议事决策协调机制,设立畅通的同级之间、主体与对象之间信息交流沟通渠道,形成合力,促进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队伍建设,加强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强化激励约束,注重纪律作风,不断提高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队伍的监管能力和执行能力。

第十三条 加强案件查处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处理意见向上级汇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和行政纪律责任。

第十四条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有权对相关业务部门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相关业务经营系统的查询权限必须向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全面开放。

第十五条 相关业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主动接受监督检查,要真实、准确地按要求报送卷烟经营活动的有关数据,认真落实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保持与监管主体和部门的有效沟通,保证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有效开展。

第十六条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应当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认真落实工作制度,严格执行流程规范,依法行政,公正廉洁,自觉规范工作行为,不断则强工作能力,加强与其他岗位、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团结协作,全面提升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水平。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生产经营和专卖执法行为。应当按程序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员的合法权益。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制度 [篇2]

一、各级局在履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职责时,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备查制度。

二、备案备查制度是指全省行业内部“两烟”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如实、及时向各级专卖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报送备案、备查的相关文件、报表和资料,以便事后调查的制度。

三、省内卷烟工业企业、烟叶生产经营企业、打叶复烤企业应当如实、及时向当地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提供、报送备案、备查的相关文件、报表和资料;各卷烟(烟叶)经营部门应当如实、及时地向本级烟草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提供、报送备案、备查的相关文件、报表和资料。

四、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建立健全对工业驻点营销人员监管备案制度,县级局每月向市局,市局每季度向省局报告监管情况。

五、报送备案的材料:

1.卷烟经营部门:卷烟经济运行分析,卷烟市场调查,月卷烟购、销、存报表,入库扫码情况,紧俏货源分配方案,“差异”供货及零售户(市场)需求情况,订单采集情况,亟待解决的供需矛盾等。

2.卷烟工业企业报送备案的材料参照**省烟草专卖局、**省中烟工业公司《关于健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协作机制的意见》中通报内容执行。

3.烟叶生产经营企业(部门):烟叶生产,收购,调拨,销售,库存,购销合同签订,准运证开具使用等情况资料。

4.打叶复烤企业:烟叶调进,加工,仓储,片烟、烟梗、烟沫调拨,废弃烟叶及有关生产废料处理,准运证开具使用情况等资料。

六、未明确要求“两烟”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报送备案、备查资料时间的,各企业应当在阶段性工作完成后的7日内及时提供、报送。

七、各级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强报送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指派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对所报送备案资料逐项进行调查核实。

八、各级专卖管理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报送备案工作,健全备案备查制度,并将所报资料整理归档,专人负责管理。

九、省局不定期地对各级局的备案备查工作进行抽查,对监督管理不力或没有严格执行备案备查基础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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